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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審附民移調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3號

調 解 筆 錄原 告 林泰平被 告 郭水港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3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926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5日上午11時5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書記官 陳永訓調解委員 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 告 林泰平被 告 郭水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 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泰平被 告 郭水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郭水港願給付原告林泰平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伍拾萬元,原告林泰平同意被告郭水港分期給付(每月一期),第一期壹拾萬元,被告本日以現金交給原告收訖無誤,不另給據,餘款肆拾萬元,從民國(下同)103 年5 月份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新北市三峽區三峽農會民生街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泰平,被告同意若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参拾萬元。

四、原告願寬恕被告及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926 號傷害刑事告訴。

五、被告當庭向原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泰平被 告 郭水港調解委員 陳爍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法 官 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