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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審附民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3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被 告 張正春

李張素月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103 年度審訴字第40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藍海凝法 官 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