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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撤緩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浩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6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浩欣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交簡字第302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審交簡3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緩刑 3年,並向被害人杜美桃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於民國100年 12月22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執緩字第 20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竟置之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固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惟考其立法意旨略以:

修正條文第74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換言之,受刑人縱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法院仍須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係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其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程度,以及原宣告之緩刑是否確實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趙浩欣因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交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諭知緩刑3 年,並應向被害人杜美桃支付30萬元,給付方式為除已於100年11月15日給付之4萬元外,所餘26萬元,被告應自100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杜美桃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於

100 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等情,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惟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其除已給付20萬5千元外,尚有9萬 5千元未支付被害人等情,為受刑人所供承不諱,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4日執行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惟上開原判決所定負擔為受刑人應向被害人給付30萬元,而受刑人前已給付20萬5 千元,相較於其所受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壹日之刑之宣告而言,尚難認受刑人並無履行負擔之誠意。又受刑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及本院調查時陳稱因身體不佳,每月靠打零工賺錢,薪水僅每月2、3萬元,另需扶養患有中度殘障之胞弟,且伊103年2月4日至同年2月18日因肺積水住院,另亦診斷出患有糖尿病及腎病,始無法按期給付予被害人;剩餘之款項9萬5千元,伊仍有意願賠償予告訴人等語(參見受刑人之執行筆錄、本院卷第11頁正反面),是受刑人或有可能係因資力困窘致無法依約履行,尚無證據可認受刑人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違反負擔情節重大之情事。此外,於本院調查過程中,受刑人與被害人杜美桃業已於本院再次達成和解,同意受刑人於自103年5月25日起,每月給付3 千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之前所積欠的往後延期沒有關係,希冀受刑人能確實還款即可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1頁反面),並有本院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2頁),亦顯見受刑人猶有履行負擔之誠意,被害人方面仍有獲得賠償之可能,原宣告之緩刑尚難認有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即難認受刑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準此,本件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尚非重大,且並無足夠之具體事證足使本院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