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明易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明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易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周明易:㈠曾於96年間,因違反兩岸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判決駁回確定;㈡於98年間,因妨害國幣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819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㈢上開㈠、㈡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2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 月確定,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7 月12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6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4 月25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育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