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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5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71號聲 請 人 何石城被 告 林金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6 號誣告案件,因被告之女林洳萱曾利用里長網路部落格散佈聲請人為吸金、偽造文書、詐欺之共犯,聲請人深感名譽受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規定,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云云。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固定有明文。

惟前開聲請,需係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金虎所犯誣告案件,雖經本院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宣判,然尚未確定,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登報
裁判日期: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