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良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良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忠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確定,於民國9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