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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4號聲 請 人 程萬全 律師被 告 林意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變更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狀雖載明「被告林意凱」之相關年籍、住居所等語,惟其狀末係由程萬全律師以具狀人名義具名、用印後,始提出本件聲請,被告林意凱本人並未簽名或用印其上,是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人應係程萬全律師,並非被告林意凱本人,且被告林意凱被訴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0號案件中,程萬全律師未受委任為選任辯護人,且迄今仍未補正之,則程萬全律師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為被告林意凱聲請本件變更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利(按被告林意凱已於103 年1 月29日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出所在案),揆諸上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