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佳鴻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
陳君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佳鴻已坦承全部犯行,已無羈押之必要,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案被告吳佳鴻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民國103 年12月19日起執行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執行刑6 月(執行期滿日為104 年6 月18日),業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陳伯厚法 官 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