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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瓊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450、25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蔡瓊華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含檢察官起訴及補充理由書修正部分):㈠被告蔡瓊華自任會首,於民國99年3 月10日,邀集告訴人李牡丹、李麗琴、郭林彩鶴、侯林麗珠、郭德聖、侯美霞及其他連同會首共計34人為會員,召集如附表一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99年3 月10日起,至101 年12月10日止;復於100 年

3 月20日,邀集告訴人蔡東憲、郭林彩鶴、侯林麗珠及其它連同會首共計29人為會員,召集如附表二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100 年3 月20日起,至102 年7 月20日止,上開2 互助會每會會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均採內標制,底標為3000元,分別於每月10日、20日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 號1 樓住處開標,並製作會員名單分發給各會員,上揭

2 互助會起會後,被告蔡瓊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利用會員與會員彼此間均不相識,且投標時活會會員未實際到場之機會,於召開上揭2 互助會時,分別於如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在標單上偽造如附表

三、四所示會員之署名,並填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標息金額,再於開標時提示予到場開標之活會會員,藉以行使而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會員陷於錯誤而給付會款,總計詐得1008萬9800元,足生損害於上開2 互助會會員。㈡被告蔡瓊華與同案被告蔡進文、蔡榮坤等人明知渠等之父親蔡水可於101年3 月3 日死亡後,蔡水可名下原有之門牌號碼嘉義縣東石鄉○○村0 鄰○○0 號之4 建物暨嘉義縣○○鄉○○段○○○段000 號土地權利範圍1/6 (下稱嘉義房地)經協議由被告蔡進文、蔡榮坤繼承,惟慮及被告蔡進文、蔡榮坤存有債務,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出具不實之遺產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紀秀賢,於101 年3 月22日,持該等文件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之名義,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嘉義房地自蔡水可名下移轉至被告蔡瓊華名下,足以生損害於被告蔡進文、蔡榮坤之債權人,及該管地政機關對登記事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蔡瓊華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

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蔡瓊華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4 年3 月4 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陳苑文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附表一: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1 │蔡瓊華 │13 │鄭賢智 │25 │蔡忠義 │├──┼─────┼──┼─────┼──┼─────┤│2 │蔡慧雅 │14 │林麗珠 │26 │林玉秀 │├──┼─────┼──┼─────┼──┼─────┤│3 │吳秀定 │15 │黃志雄 │27 │林玉琴 │├──┼─────┼──┼─────┼──┼─────┤│4 │吳碧玉 │16 │林淑明 │28 │郭德聖 │├──┼─────┼──┼─────┼──┼─────┤│5 │蔡綉香 │17 │李榮發 │29 │郭德豪 │├──┼─────┼──┼─────┼──┼─────┤│6 │魏聖林 │18 │潘秀招 │30 │林彩鶴 │├──┼─────┼──┼─────┼──┼─────┤│7 │何振銘 │19 │李牡丹 │31 │富國機車行│├──┼─────┼──┼─────┼──┼─────┤│8 │曾志強 │20 │吳生發 │32 │林良皇 │├──┼─────┼──┼─────┼──┼─────┤│9 │林俊宏 │21 │洪玲雅 │33 │江惠玲 │├──┼─────┼──┼─────┼──┼─────┤│10 │郭文駿 │22 │洪德根 │34 │鄭英真 │├──┼─────┼──┼─────┼──┼─────┤│11 │林月妙 │23 │伸揚 │ │ │├──┼─────┼──┼─────┼──┼─────┤│12 │尚偉五金行│24 │李麗琴 │ │ │└──┴─────┴──┴─────┴──┴─────┘附表二: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1 │蔡瓊華 │11 │吳彩鳳 │21 │伸揚企業社│├──┼─────┼──┼─────┼──┼─────┤│2 │王烟棍 │12 │林秋泙 │22 │伸揚企業社│├──┼─────┼──┼─────┼──┼─────┤│3 │李牡丹 │13 │魏聖林 │23 │蔡東憲 │├──┼─────┼──┼─────┼──┼─────┤│4 │潘秀招 │14 │何振銘 │24 │蔡東翰 │├──┼─────┼──┼─────┼──┼─────┤│5 │林彩鶴 │15 │梁志強 │25 │李麗琴 │├──┼─────┼──┼─────┼──┼─────┤│6 │郭德聖 │16 │林俊宏 │26 │鄭賢智 │├──┼─────┼──┼─────┼──┼─────┤│7 │黃志雄 │17 │黃金志 │27 │尚偉五金行│├──┼─────┼──┼─────┼──┼─────┤│8 │黃仁健 │18 │林月妙 │28 │蔡進文 │├──┼─────┼──┼─────┼──┼─────┤│9 │蔡忠義 │19 │林麗珠 │29 │林慶明 │├──┼─────┼──┼─────┼──┼─────┤│10 │蔡俊雄 │20 │富國機車行│ │ │└──┴─────┴──┴─────┴──┴─────┘附表三:

┌──┬────────┬──────┬───────┐│編號│附表二所示之互助│冒標日期 │冒標利息 ││ │會遭冒標之會員 │ │ │├──┼────────┼──────┼───────┤│1 │李牡丹 │100/6/10 │4300元 │├──┼────────┼──────┼───────┤│2 │郭林彩鶴 │101/8/10 │不詳 │└──┴────────┴──────┴───────┘附表四:

┌──┬────────┬──────┬───────┐│編號│附表一所示之互助│冒標日期 │冒標利息 ││ │會遭冒標之會員 │ │ │├──┼────────┼──────┼───────┤│1 │侯林麗珠 │100/7/20 │4500元 │├──┼────────┼──────┼───────┤│2 │伸揚企業社 │100/9/20 │3700元 │├──┼────────┼──────┼───────┤│3 │蔡東翰 │101/1/20 │3500元 │├──┼────────┼──────┼───────┤│4 │伸揚企業社 │100/5/20 │3300元 │├──┼────────┼──────┼───────┤│5 │李麗琴 │100/6/20 │3600元 │├──┼────────┼──────┼───────┤│6 │蔡忠義 │100/10/20 │3900元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