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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39號

104年度訴字第 26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美娟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律師

王可富律師被 告 郭柏宏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莊一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第1580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3074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7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合計驗餘淨重柒點零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柒只均沒收。

庚○○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伍包(合計驗餘淨重拾玖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裝盛海洛因之外包裝袋拾伍只、磅秤肆臺、吸食器玖個、分裝袋貳批、分裝夾鏈袋柒包、藥鏟貳支均沒收。附表二編號3至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合計驗餘淨重伍佰肆拾捌點玖柒貳壹公克)沒收銷燬,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貳拾貳只、磅秤肆臺、吸食器玖個、分裝袋貳批、分裝夾鏈袋柒包、藥鏟貳支、及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 卡各壹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00000000

00、0000000000門號SIM 卡各壹張)均與癸○○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癸○○被訴於附表三編號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

庚○○被訴於附表三編號9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編號1至8、至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無罪。

事 實

一、癸○○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以下行為:㈠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凌晨2 時3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時內某時,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 號3 樓住處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

3 年1 月24日凌晨1 時50分許,因另案通緝在新北市○○區○○路2 段及新生街口為警查獲,經警採尿送驗之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起訴書一㈠】;㈡於103 年2 月19日上午7 時許,在其上開新北市○○區○○

路之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起訴書一㈡,查獲經過同七㈠】;㈢於103 年7 月10日凌晨0 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路○○○ 巷○○弄○ 號之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7 月11日下午5 時3 分許,因另案通緝在新北市○○區○○路○○○ 巷○○○○ 號前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小包(合計驗餘淨重

7.0368公克),經警採尿送驗之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起訴書一㈥】。

二、庚○○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而為以下行為:

㈠於103 年2 月20日上午某時,在癸○○上開新北市○○區○

○路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起訴書一㈢,查獲經過同七㈠】;㈡於104 年1 月12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0號3 樓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追加起訴書一㈠,查獲經過同七㈡】。

三、庚○○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竟分別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而為以下行為:

㈠於103 年2 月1 日中午12時23分許至同日下午1 時27分許,

由戊○○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H1至H5),庚○○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 號9 樓住處內,無償轉讓重量不詳(無證據證明淨重達5 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戊○○施用【起訴書一㈤、附表二編號8 】。

㈡於103 年1 月14日下午3 時59分許至同日下午11時51分許,

由丁○○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N1至N5),庚○○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 號9 樓住處內,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予丁○○施用【起訴書一㈤、附表二編號14】。

㈢於103 年2 月16日下午4 時42分許至同日下午8 時30分許,

由丁○○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P1至P4),由庚○○至址設臺北市○○路○○○ 號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6 公克予丁○○施用【起訴書一㈤、附表二編號16】。

四、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自102 年

7 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管制藥品,且無醫師開立處方,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禁藥,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竟分別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意,而為以下行為:

㈠於102 年12月26日下午7 時27分許,由庚○○以所持有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U1),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 號9 樓住處內,無償轉讓重約0.2 至0.3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癸○○施用。

㈡於103 年1 月6 日下午6 時20分許至103 年1 月7 日下午4

時5 分許,由庚○○以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以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V1至V31 ),庚○○在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街住處內,無償轉讓重約0.2至0.3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癸○○施用。㈢於103 年2 月3 日凌晨1 時27分許至同日凌晨4 時34分許,

由庚○○以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Y1至Y11 ),庚○○在癸○○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3 樓之住處內,無償轉讓重約0.2 至0.3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癸○○施用。

㈣於103 年2 月7 日下午9 時18分許,由庚○○以所持有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AA1 ),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 號9 樓住處內,無償轉讓重約0.2 至0.3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癸○○施用【起訴書一㈣】。

五、庚○○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而為以下行為:

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12月30日上午

11時27分許至同日下午6 時16分許,由戊○○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E1至E22 ),由庚○○至新北市○○區○○街幸福路口之85度C 咖啡廳,以新臺幣(下同)3 千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予戊○○,當場收取價金3 千元【起訴書一㈤、附表二編號5 】。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12月29

日上午12時5 分許至同日下午5 時52分許,由壬○○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A1至A3),由庚○○至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之吉野家附近,以6 千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壬○○,壬○○迄未清償價金【起訴書一㈤、附表二編號1 】。

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2 月12

日下午5 時3 分許至同日下午8 時19分許,由乙○○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聯絡後(譯文編號M2至M3),由庚○○至乙○○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住處,以

3 千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乙○○,當場收取價金3 千元【起訴書一㈤、附表二編號13】。

六、庚○○及癸○○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

1 月25日下午6 時20分許至同日下午10時20分許,由戊○○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達成購毒協議後,庚○○改以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譯文編號J1至J9),指示癸○○至新北市○○區○○路○○○ 號寶島眼鏡旁,以3 千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予戊○○,由癸○○收取價金3 千元後轉交庚○○【起訴書一㈤、附表二編號10】。

七、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於103 年2 月18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4

、5 樓樓梯間,向綽號「馬桶」之陳彥儒(已歿),以5 、

6 萬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重約2至3 兩,純質淨重逾20公克),分別置放於癸○○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3 樓及庚○○位於桃園市○○區○○街○○○ 號9 樓之住處而持有之;並於103 年2 月20日凌晨2時許,在癸○○上址新北市○○區○○路之住處,以將些許上開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2 月20日上午9 時及下午1 時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及檢察官拘票對癸○○、庚○○上址新北市○○區○○路、桃園市○○區○○街○○○ 號9 樓住處搜索,分別扣得附表A 、B 所示之物,其中附表A 編號1 及附表B 編號1 之甲基安非他命14包(合計驗餘淨重60.3521 公克、純質淨重

54.4177 公克),嗣經採集庚○○尿液送驗之結果,呈鴉片類(嗎啡、可待因,見事實欄二㈠)及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起訴書一㈢】。㈡於104 年1 月12日上午某時,在新北市新店區耕莘醫院停車

場,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冠」之成年男子,以18萬元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毛重約500 公克,純質淨重逾20公克)而持有之。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2日晚間8 時3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3 樓之居處,以將些許上開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

104 年1 月12日晚間9 時15分許,庚○○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附表C 編號1 、2 所示毒品(附表C 編號2 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488.62公克、純質淨重483.85公克),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逕行搜索,在庚○○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3 樓之住處扣得如附表C 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嗣經採集庚○○尿液送驗之結果,呈鴉片類(嗎啡、可待因,見事實欄二㈡)及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追加起訴書一㈠後段、㈡】。

八、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起訴範圍之認定

一、按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案件有無起訴,端視其是否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範圍之內而定;且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權,法院在不妨害起訴同一事實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法條或法律見解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67號判決參照)。次按檢察官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檢察官敘明之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5號判決要旨可參)。

二、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暨附表二編號1 至21原記載「庚○○及癸○○... 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然於起訴書附表二之販毒者欄位中,卻於編號11記載被告癸○○,餘均記載被告庚○○,而有前後不一之情。惟觀起訴書就被告癸○○所涉共同販賣毒品部分,係以被告癸○○於警詢及偵查中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21之供述為據(見起訴書第8 頁),顯認被告癸○○涉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21之犯行。是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合併觀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所指被告癸○○與被告庚○○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起訴範圍,應僅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21部分,而不及於其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9 、11至20部分;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販毒者欄中僅記載「癸○○」,當係「庚○○」之誤植,以上均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補充更正,並有補充理由書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08 頁、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蒞字第34185 號補充理由書一㈣、㈤),先予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被告庚○○及辯護人主張:證人壬○○、戊○○、乙○○、丁○○、己○○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為傳聞證據,且偵查中之證述未經對質詰問,上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卷內通訊監察譯文若合於法律規定則不爭執證據能力。除此之外,被告癸○○、庚○○及渠等之辯護人對於其餘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反面、卷二第20至22頁、第210 頁)。茲就本判決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癸○○之辯護人主張:被告癸○○於103 年2 月21日偵查筆錄與被告癸○○之本意不符,無證據能力云云。然經本院勘驗被告癸○○於103 年2月21日之偵訊錄影光碟,檢察官並無以強暴脅迫之語氣使被告癸○○為不自由陳述,筆錄之記載亦係照被告癸○○回答記載,而未刻意扭曲,相關內容大致如偵訊筆錄所載,並無不符之處,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84 至85 頁),顯見被告癸○○於上開偵查時之供述,係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且核與事實相符(詳如後述),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檢察官對被告癸○○有何不法取供之情事,是被告癸○○於上開偵查時供述,自得採為證據。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

2 定有明文。查:㈠證人壬○○、戊○○、乙○○、丁○○、己○○於警詢時之

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上開證人等於本院審理時,業經依法傳訊到庭而為證述,並由檢察官、被告癸○○、庚○○及渠等之辯護人對之行使詰問權,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查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揆諸首揭說明,上開證人等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但其等於警詢時之證言,雖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併此敘明。

㈡證人即被告癸○○、庚○○於警詢之供述,對渠等本身以外

之彼此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渠等於本院審理時,業經以證人身分依法傳訊到庭而為陳述,並由檢察官、共同被告及辯護人等對之行使詰問權,渠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查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渠等於警詢之陳述,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㈠查證人壬○○、戊○○、乙○○、己○○於偵查中檢察官訊

問時之陳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103 年2 月21日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103 年2 月21日、同年4 月17日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均係以證人身分依法具結後,始為陳述,查無證據證明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形。

㈡被告庚○○之辯護人雖以:證人丁○○本在醫院急診室治療

,製作筆錄當日係遭員警自醫院強行攜離,足見其意識欠佳,其於103 年2 月20日之偵查中所述顯不可信云云。然證人丁○○固於103 年2 月14日因罹患蜂窩組織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療,經檢查後診斷為壞死性筋膜炎合併膿瘍,安排於103 年2 月20日會診整形外科進行手術治療。嗣經警於103 年2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檢察官拘票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執行拘提,經護理長表示證人丁○○無立即生命危險後,拔除點滴載送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製作警詢筆錄,再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覆訊,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3 年3 月5 日北市00000000000000號函、員警劉凱德之職務報告各1 份附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73 頁、第374 頁)。

復經本院勘驗證人丁○○103 年2 月20日下午6 時31分至51分之偵訊錄影光碟,證人丁○○對於檢察官訊問之問題均能理解並逐一回答,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60 至164 頁)。雖證人丁○○於檔案時間18:42:34秒處疑似身體不適四肢發抖碰出聲響,然經檢察官立即詢問其身體狀況,證人丁○○明確表示並非因服用毒品戒斷、其意識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2 至163 頁),堪信證人丁○○於偵查中之陳述係於意識清楚下所為自由陳述,經查尚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是其上開偵查中之證述自得作為證據。㈢又上開證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均經以證人身分傳訊到庭作證

,依法命渠等具結後,進行交互詰問,予以被告癸○○、庚○○及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保障被告之訴訟上之權利,本院審理時,並再提示上開偵訊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癸○○、庚○○及渠等之辯護人依法辯論,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所引用其餘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癸○○、庚○○及渠等之辯護人與檢察官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五、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

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明。查電話監聽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不生須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審認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援引如附件所示被告癸○○、庚○○與證人戊○○、壬○○、丁○○、乙○○、己○○等彼此間之通訊監察內容,係經本院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對被告庚○○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依法核發,有本院102 年度聲監字第1886號、103 年度聲監字第17號、第123 號、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48號、第16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6 頁、第8 至11頁、第35至59頁、第74頁),而被告癸○○、庚○○及渠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所提下述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屬實,並未爭執,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該等通訊監察譯文而合法調查,認均有證據能力。

六、末卷內經本判決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癸○○、庚○○及渠等之辯護人與檢察官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欄一㈠㈡㈢被告癸○○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㈠上揭事實欄一㈠所載被告癸○○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事實,業據被告癸○○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自白不諱(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卷第25頁、本院卷一第13

6 頁反面),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 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中和二-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姓名:癸○○、代碼:T0000000號)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毒偵2253號卷第2 至4 頁)。㈡上揭事實欄一㈡所載被告癸○○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事實,業據被告癸○○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供認無誤(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卷第32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36 頁反面),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3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中和一-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代碼表(姓名:癸○○、代碼:E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查(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卷第23頁、第44頁)。

㈢上揭事實欄一㈢所載被告癸○○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事實,業據被告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時坦認在卷(見103 年度偵字第19567 號卷第8 頁、第57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37 頁反面),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7 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新莊-26 )、103 年7 月11日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代碼:D0000000號)各1 份、第二級毒品照片18張存卷可佐(103 年度偵字第19567 號卷第74至76頁),且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合計驗餘淨重7.0368公克)扣案可證。

㈣而被告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後,於89年7 月2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之94年6 月11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9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被告癸○○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是被告癸○○本案事實欄一㈠㈡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離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雖已逾5 年,惟其於5 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並經依法追訴處罰,其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施用毒品犯行,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稱之「5 年後再犯」有別(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自均應依法訴追。

㈤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癸○○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被告癸○○前揭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共3 罪)可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被告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㈠上揭事實欄二㈠所載被告庚○○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

實,業據被告庚○○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坦認不諱(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38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37頁、卷二第1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代碼表(姓名:庚○○、代碼E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中和一-15 )在卷可查(見

104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29-1頁、第54頁),且有附表

A 編號2 、附表B 編號6 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合計驗餘淨重6.12公克、純質淨重2.98公克)、附表A 編號3 、

5 、附表B 編號2 、4 所示之物扣案可證。㈡上揭事實欄二㈡所載被告庚○○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

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自白無訛(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717 號卷第9 頁、第44至45頁、本院卷一第138 頁、卷二第17頁反面),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萬華-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84184號)各1 份、現場勘查照片30張附卷足參(見104 毒偵字第717 號卷第21至35頁、第57至58頁),及附表C 編號1 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 包(合計驗餘淨重12.99 公克、純質淨重7.73公克)、編號3 、4 、6 所示磅秤1 臺、分裝夾鏈袋7 包及藥鏟2 支扣案可證。㈢被告庚○○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

聲字第90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396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102 年1 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庚○○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為事實欄二㈠㈡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事實欄七㈠㈡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詳後述)犯行,自均應依法訴追處罰。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庚○○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可採信。被告庚○○前揭事實欄二㈠㈡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共2 罪)可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事實欄三被告庚○○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㈠上揭事實欄三㈠所載被告庚○○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

人戊○○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8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38 頁),核與證人戊○○於審理中結證:該次是過年時伊到庚○○在小巨蛋附近之住處,伊見到庚○○屋內桌上有海洛因,即以毒品加水用針筒施用,伊沒有付錢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01 至103 頁),並有附件之監察譯文1 份附卷足參(參譯文編號H1至H5,本院卷二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反面)。

㈡上揭事實欄三㈡所載被告庚○○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

人丁○○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供認詳實(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

9 頁反面、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32 頁、本院卷二第238 頁),核與證人丁○○於偵查中結證稱:103 年1 月14日下午4 時5 分(按譯文編號N3)「來一」是指向庚○○拿1 包海洛因,但庚○○沒有向伊收錢等語相同(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298 頁、本院卷二第162 頁),並有附件之監察譯文1 份存卷可憑(參譯文編號N1至N5,本院卷二第69頁)。

㈢上揭事實欄三㈢所載被告庚○○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

人丁○○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及審理時供認不諱(見10 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9頁反面、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32 頁、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80號卷一第7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38 頁反面),核與證人丁○○於偵查中結證稱:103 年2 月16日(按譯文編號P1至P4)伊有叫庚○○拿一些東西給伊,但伊沒給錢等語契合(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298 頁),並有附件之監察譯文在卷可證(參譯文編號P1至P4,本院卷二第70頁反面)。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庚○○於前揭事實欄三㈠所載時地,提供

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戊○○,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於事實欄三㈡㈢提供海洛因予證人丁○○之行為,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庚○○堅詞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犯行,辯稱:伊拿毒品給戊○○、丁○○施用,均沒有收錢等語。經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很少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都是施用海洛因,譯文編號H1至H5是指海洛因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02 頁),公訴意旨認被告庚○○交付予證人戊○○之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已有誤會。而證人戊○○、丁○○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就被告上開各次提供海洛因時並未付款,且迄今被告庚○○亦未索討一節,前後證述一致,足認被告庚○○係無償提供海洛因予證人戊○○、丁○○。再參附件之監察譯文(編號H1至H5、N1至N5、P1 至P4 ),亦無法證明雙方確有買賣毒品之意思合致或提及價金之隻字片語,而以被告庚○○與證人戊○○、丁○○均有施用海洛因習慣,其等基於朋友情誼而互通有無,非無可能。本案既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係基於營利意圖販賣海洛因予證人戊○○、丁○○,證人戊○○、丁○○確有交付買賣價金之事實,則被告庚○○究否有販賣毒品之犯行,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庚○○此部分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就事實欄三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㈡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容有未洽。

㈤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庚○○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可採信。被告庚○○前揭事實欄三㈠㈡㈢所載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共3 罪)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事實欄四被告庚○○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上揭事實欄四㈠㈡㈢㈣所載被告庚○○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癸○○施用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認不諱(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31 頁、本院卷一第137 頁、卷二第17頁、第

329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癸○○於偵查、審理中結證稱:因庚○○與伊為男女朋友,伊沒有毒品就跟庚○○要,庚○○會免費拿毒品給伊施用,並非販賣等語相符(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15 至316 頁、本院卷二第185 至189 頁),並有附件之監聽譯文1 份存卷為憑(參譯文編號U1、V1至V31 、Y1至Y11 、AA1 ,本院卷二第61至63頁),足認被告庚○○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庚○○前揭事實欄四所載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癸○○(共4 罪)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事實欄五被告庚○○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辯稱:譯文編號A1至A3是壬○○還伊錢,雙方並未從事毒品交易;譯文編號E1至E22 伊雖有交付0.45公克海洛因予戊○○並收取3 千元,及譯文編號M2至M3伊雖有交付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乙○○並收取3 千元,但伊沒有從中獲利云云;被告庚○○之辯護人則辯稱:本案並無證據可證庚○○主觀上有營利意圖,或客觀上有販入賣出毒品行為,至多僅構成轉讓毒品云云。經查:

㈠被告庚○○於102 年12月30日上午11時27分至同日下午6 時

16分,以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E1至E22 ),兩人相約於新北市○○區○○街附近之85度C 咖啡廳碰面,由被告庚○○交付0.45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戊○○,並當場收取3 千元等情,業據證人戊○○於偵查、審理中證稱:伊當時是以3 千元向庚○○購買0.45公克之海洛因,由庚○○親自面交毒品,伊當場把錢交付等語在卷(見10

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03 頁、本院卷二第97至98頁);被告庚○○另於103 年2 月12日下午5 時3 分至同日下午

8 時19分,以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譯文編號M2至M3),兩人相約於證人乙○○位於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住處碰面,由被告庚○○交付4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當場收取3 千元等情,業據證人乙○○於偵查、審理中證稱:伊在103 年2月初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向庚○○調的貨,是庚○○拿到伊住處交易,價錢約3 千元,重量伊不清楚,但伊有當場付清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06 頁反面至第30

7 頁、本院卷二第139 至140 頁),並為被告庚○○於偵查、審理中所不否認(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9 頁、

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31 頁、本院卷二第238 頁),並有附件之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按(參譯文編號E1至E22、M2至M3,本院卷二第64頁反面至第67頁、第69頁),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㈡另被告庚○○於102 年12月29日中午12時5 分至同日下午5

時52分,以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壬○○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參譯文編號A1至A3,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兩人相約於新北市○○區○○路附近之吉野家碰面,由被告庚○○交付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壬○○一情,業據證人證壬○○於偵查、審理中證稱:譯文編號A1至A3是伊要向庚○○購買6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錢星期一再給庚○○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10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92頁),並有附件之監察譯文1 份附卷足參。被告庚○○雖辯稱該次碰面僅是證人壬○○還先前欠款6 千元、兩人並未交易毒品云云。

然參諸證人壬○○於102 年12月29日(查為星期日)上午12時5 分傳送予被告庚○○之簡訊內容係載「禮拜一6 張,現在方便嗎」(參譯文編號A1),足徵證人壬○○當日因身無現金,方有詢問被告庚○○能否允其延期至星期一付款之必要,被告庚○○辯稱該次碰面是由證人壬○○償還欠款云云,顯難憑採。矧以毒品之交易中,交易雙方多互相熟識或具有特殊默契,同時為逃避偵查機關之查緝,商談毒品交易細節(諸如毒品種類、數量、價金等)多以暗語為之,且暗語之意涵,多為買賣雙方所知悉、交易慣性(如交貨地點)或相互默契,是買受者對於暗語及通話內容含意所為之解釋,當屬可信。而施用或持用、購買毒品者,關於其毒品來源之陳述,固須有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真實性,始得作為判斷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不以證明全部事實為必要,只需因補強證據與該購買毒品者之供述相互利用,足以使其關於毒品來源之對象及原因所陳述之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以當之。再者,買賣毒品係非法交易,其間聯絡,具隱密及特殊信賴關係,而販賣毒品復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偵查機關常以依法核發之通訊監察作為偵查手段,毒品交易者為免遭查緝風險,常以買賣雙方始知或晦暗不明之用語,替代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如種類、數量、金額),甚至事前已約定或默契,僅約見面,即能進行毒品交易,與社會大眾一般認知尚無違誤,是綜合上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已足資補強證人壬○○前開不利被告證詞之真實性。從而被告庚○○確有以其所有上述行動電話與證人壬○○之前開行動電話相互通話、聯繫購毒、交貨及收款等事實,堪予認定。另依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記得星期一有無交付價金6千元,有時伊會和庚○○延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則證人壬○○對於其事後有無、何時交付價金此節有所記憶不清,被告庚○○是否有收取該次販賣毒品對價,非無疑義,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庚○○事實欄五㈡此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海犯行,迄未向證人壬○○收取對價,附此敘明。

㈢被告庚○○雖辯稱:因伊有施用毒品慣行,常大量購入毒品或與人合資購買,進價較便宜,伊沒有營利意圖云云。

⒈按販賣毒品罪,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

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祇須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況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牟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又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以自身住處附近為交易毒品之處所,平白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價差,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⒉經查,被告庚○○與證人壬○○、戊○○、乙○○僅係一般

朋友,彼此並無特殊情誼或至親關係,兼衡被告庚○○有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紀錄,其對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政府嚴厲查緝之違禁物,當知之甚稔,苟無從中獲利,豈會無端替證人壬○○、戊○○、乙○○向他人代購毒品,蓋一般人為免觸犯刑章,對屬違禁物之毒品,避之唯恐不及,遑論甘冒承擔刑責之高風險,僅因需求者來電交易,即放下手邊事宜,於毫無獲利下,不厭其煩地至需求者處從事交易?且觀諸被告庚○○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從未提及其須先向他人代購,或證人壬○○、戊○○、乙○○有託其向他人代購等語,反而均直接與證人等於通話結束後相約見面;再者,被告庚○○與證人壬○○、戊○○、乙○○之通話、交貨時段遍及上午、下午、夜間及凌晨,然無論係何一時段,被告庚○○均能隨後至證人等處交付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庚○○辯稱因證人戊○○、乙○○知伊人面較廣,一次買多較便宜方幫忙代購云云,顯然不合常情,益徵被告庚○○係基於將本求利之出賣人地位,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壬○○、乙○○,顯有藉各該次交易從中取利之意圖,要無疑義。

⒊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

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與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二者同具向販賣毒品者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若意圖營利,而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始為共同販賣,然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又毒品交易亦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證人戊○○、乙○○於審理中雖證稱:庚○○應該沒有賺錢云云。然渠等亦坦認對被告庚○○之毒品來源及詳細進價不清楚,僅以所知之下游市價為上述判斷(見本院卷二第100 頁、第138 頁),可知證人戊○○、乙○○前揭證述,顯屬臆測之詞,尚難據以為有利於被告庚○○之認定。而證人壬○○、戊○○、乙○○均明確證稱其等係直接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由被告庚○○親自交付,而非與被告合資購買或請被告代為購買,且觀諸附件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壬○○、戊○○、乙○○於電話中均係直接聯繫被告,由被告庚○○至證人戊○○、乙○○處碰面交易,並無請託被告代為詢問毒品上游之意,顯見證人壬○○、戊○○、乙○○均係直接向被告庚○○購買毒品,並非商請被告庚○○代為購買至為明確,自難遽認被告所為僅係代證人等購買毒品,意在幫助其等施用毒品。

㈣綜上所述,被告庚○○及辯護人前揭所辯,核屬事後飾卸之

詞,尚難採信,被告庚○○前揭事實欄五㈠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事實欄五㈡㈢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 罪)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事實欄六被告庚○○、癸○○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訊據被告庚○○、癸○○均矢口否認有何於103 年1 月25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戊○○之犯行,被告庚○○辯稱:伊不記得當日信封內是否有裝毒品,即使有伊也沒有獲利,伊是請癸○○代收戊○○之還款云云;被告癸○○辯稱:伊雖替庚○○交付一信封予戊○○並收取現金,但伊不知信封內所裝是毒品,亦不知係代收購毒價金云云,被告

2 人之辯護人亦以上詞為其等辯護。㈠經查,證人戊○○於103 年1 月25日下午6 時20分許至同日

下午10時20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達成購毒協議後,被告庚○○改以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癸○○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譯文編號J1至J9),指示被告癸○○至新北市○○區○○路○○○ 號寶島眼鏡旁,以3 千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予證人戊○○,由被告癸○○收取價金3 千元後轉交被告庚○○之事實,業據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伊向庚○○購買

0.45公克海洛因3 千元,庚○○託癸○○將毒品拿給伊,伊將錢交給癸○○等語明確(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

303 頁、本院卷二第98頁反面),並為被告庚○○、癸○○於本院準備、審理中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二第18頁、第238頁),復有附件之監察譯文(參譯文編號J1至J9,見本院卷二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附卷足參,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癸○○雖以前詞置辯。然政府對毒品之查禁森嚴,刑罰

甚重,實務上毒品地下交易有其獨特、隱密之販售通路及管道,買賣雙方基於對彼此之信賴,縱以電話相互聯繫,亦多以暗語溝通,替代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如種類、數量、金額),甚至事前已約定或默契,僅約見面,即能進行毒品交易,以免遭檢警監聽查獲,被告癸○○與被告庚○○時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兩人復均有施用毒品前科,被告庚○○亦多次轉讓毒品予被告癸○○施用,渠等對於毒品交易模式,當知之甚瞭。而被告癸○○應被告庚○○要求,由其代為交付物品予證人戊○○、並收取現金之行為,與一般毒品交易模式無異,然被告癸○○卻未曾詢問被告庚○○所交付物品為何,即同意在外奔波交付物品予證人戊○○並收取現金,顯然被告癸○○對被告庚○○係販賣毒品予證人戊○○此節,實難諉稱不知。此由被告庚○○無懼被告癸○○於交付物品途中,私自打開該物品而查知其為海洛因,而發現被告庚○○販賣毒品之不法犯行益明。且觀本案事實欄四被告庚○○轉讓禁藥予被告癸○○之譯文編號V8、V9、V11 顯示「簡:

我剛到家樓下,『吃的』迷(沒)了只有錢」、「郭:我現在也無能為力,我人不在台北」、「郭:我人在桃園。看妳方不方便跑一趟桃園。還是妳到三重大智街。我叫我朋友下來」、譯文編號V2 0至V25 顯示「郭:妳還『需要』嗎?我等會跟人借車要去三重一趟。若還需要ㄉ話。我就繞過去。若ㄉ不需要的話。那就是不需要了」、「郭:妳沒回應。應該是不缺了。那我就直接往三重去」、「簡:上來ㄚ」、「簡:我要『乾的』ㄛ到那裡了」、譯文編號AA1 顯示「簡:

... 趕快幫我『裝一裝,沒了』!郭:沒了喔?簡:奇怪!怎麼會沒了?他們到底拿幾個去了?郭:你那邊本來有『5、6 個』就對了。簡:嗯!郭:好啦!電話不要講這個啦!簡:然後你幫我裝一裝,順便帶來!郭:不要講這個,囉唆阿!簡:我還要去桃園,在趕出來耶!郭:到再說!到再說!我先忙我先幫你弄再說!簡:你先幫我裝喔!」可知,被告癸○○對被告庚○○將毒品分裝成袋,從事販賣、轉讓毒品之犯行,實了然於胸,其就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證人戊○○之犯行,與被告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堪認定。至證人即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只記得當日有託癸○○拿牛皮信封轉交給戊○○,但不記得袋內是否為毒品,當日是戊○○要還伊錢方請癸○○代收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78 至183 頁),當為事後迴護共犯之詞,尚難據為被告癸○○有利之認定。另被告庚○○雖辯稱:伊是幫戊○○拿,沒有因此獲利云云。然此業經本院論駁如前,所辯顯無理由,亦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庚○○、癸○○及渠等辯護人前揭所辯,核

屬事後卸責之詞,委難可採,被告庚○○、癸○○前揭事實欄六所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事實欄七被告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部分㈠上開事實欄七㈠所載被告庚○○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中坦承明確(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17至28頁、第329 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38 頁、卷二第17頁),而被告庚○○於103 年

2 月20日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確呈鴉片類(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代碼表(姓名:庚○○、代碼E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中和一-15 )在卷可查(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29-1頁、第54頁)。而扣案如附表A 編號1 、附表B編號1 所示結晶體14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60.3521 公克、純質淨重54.4177 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3 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鑑定書各1 份存卷可憑(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二第9 至10頁),另有附表

A 編號3 至5 、附表B 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庚○○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當值採信。

㈡上開事實欄七㈡所載被告庚○○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中坦承明確(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717 號卷第7 至8 頁、第44至45頁、本院卷一第138 頁、卷二第17頁反面),而被告庚○○於104年1 月12日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確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084184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存卷可參(見104 毒偵字第717 號卷第57至58頁)。而扣案如附表C 編號2 所示之白色晶體8 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後以拉曼光譜法鑑定,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復經隨機抽取編號6 以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9%,據此推估編號1 至8 之扣案白色晶體,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488.62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483.85公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2 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存卷可憑(見104 年度偵字第3074號卷第66頁),並有附表

C 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庚○○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㈢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庚○○前揭事實欄七㈡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達483.85公克,純度約99%,可知價值不斐。但被告庚○○資力非豐,無固定收入,雖辯稱每1 至2 小時吸食0.2 至0.3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然依每人每日甲基安非他命之使用劑量為25毫克,扣案毒品可供被告庚○○單人施用1 萬餘日,佐以被告庚○○前因涉嫌販賣毒品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見被告庚○○一次投入大額資金,係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雖尚未及賣出,然已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云云。訊據被告庚○○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辯稱: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慣行,因手邊有錢,因此一次大量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價格較分次購買便宜等語;被告庚○○之辯護人則以:被告庚○○係基於供己施用之目的而購入並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並非販賣未遂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等詞為被告辯護。經查:

⒈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

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⑴意圖營利而販入,⑵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⑶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⑴、⑵販賣罪之著手,至於⑶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

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此觀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㈠可參)。惟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單純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其基本事實。其區別標準,在於取得或持有毒品之目的,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為斷。若行為人於持有毒品之始終,均無販賣營利之意圖,則僅論以單純持有毒品犯行。故於行為人持有毒品並未賣出即遭查獲之情形,其持有之毒品,是否基於販賣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持有當時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攸關應否成立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甚或單純持有毒品罪責之判斷,尤應以嚴格、確切之證據證明之。

⒉被告庚○○因形跡可疑為警於104 年1 月12日晚間9 時許

,在其身上查獲附表C 編號1 、2 所示毒品,復經警報告檢察官指揮對被告庚○○時位於新北市○○區○○路之住處逕行搜索,並扣得附表C 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2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紙、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30張附卷可查(見104 偵3074號卷第18至43頁)。然持有毒品之原因非僅一端,或基於販賣營利之目的販入毒品而持有、或基於販賣營利以外之其他目的(如:供己施用、他人轉讓、受贈、拾獲、受託保管等)而取得毒品並持有,皆屬可能,參以購入毒品之動機、標的、數量,因人因案各有差異,未可一概而論,施用毒品者為供自己或他人共同施用目的,而一次購入較多數量,甚或因一次大量購入,而可取得較便宜之購買價格,均非無可能,據此可知,購入毒品之數量多寡,與是否供販賣營利,並無絕對之關連,如無確切證據,自不得僅憑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或有查獲相關工具等情狀,即遽行推定被告有販賣營利之意圖。從而,被告庚○○於持有上開附表C 編號1 、2 所示第一、二級毒品中是否嗣已萌生販賣營利之意圖,究須參酌積極證據予以證明,殊不得徒以被告庚○○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眾多乙節,即逕認被告庚○○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營利之意圖。

⒊而被告庚○○於104 年1 月12日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

檢體,經鑑定後確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2305ng/ml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大於檢測上限4000ng/ml )等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庚○○前揭辯稱係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毒品乙節,尚非全然子虛。而以毒品之施用劑量,與個人體質、使用頻率、接觸時間長短、成癮性、依賴性、耐藥性、毒品來源與純度、施用方式等因素攸關,個體差異性甚大,抑且,施用毒品者各次購買毒品之數量、品質,因雙方資力、情誼、可提供數量、市場行情及查緝嚴謹與否等不同,迭生歧異,尤以施用毒品者為維持確保個人長期施用需求,及因冀求取得較優惠之購買價格或考量分次購買將增加為警查獲之風險等因素,而一次大量購入毒品,亦非不可想像之事。

⒋至被告庚○○為警查獲時,雖在其住處同時扣得磅秤1 臺

、分裝夾鏈袋7 包、藥鏟2 支及吸食器5 個(附表C 編號

3 至6 )等物,惟磅秤、分裝夾鏈袋、藥鏟及吸食器均為一般施用或持有毒品者慣常使用之物,磅秤可供購入毒品時秤重確認購買量或購入毒品後秤重分配施用量之用,分裝夾鏈袋則可用以分裝毒品俾便攜帶施用,執此,不能逕予排除扣案磅秤、分裝夾鏈袋均為被告庚○○用於秤重分裝毒品以供施用之可能性,該等扣案物即與被告庚○○有無起意販賣營利,並無具體直接之相當關聯性,不足為不利於被告庚○○之認定。

⒌另被告庚○○雖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239號受理在案。惟按前科紀錄,有時對待證之犯罪事實擁有多面相的證據價值(自然關聯性)。但相對的,前科尤其是同一種的前科,容易令人聯想「被告的犯罪傾向」而連結「缺乏實證根據的人格評價」,有導致事實認定發生錯誤之危險。為避免前述情事發生,應審慎斟酌判斷。尤其有必要將「同種前科之證據力」限定在合理推論之範圍,因而,並不宜單純憑前科資料認定是否有證據價值,即是否有自然關聯性。前科僅能於經有罪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前提,在該事實中有某種犯罪行為之特性,且該特性與待證事實間沒有「缺乏事實根據的人格評價,導致錯誤的事實認定之嫌疑」時,才能當作證據。換言之,將前科利用於被告與犯人之同一性之證明時,前科之犯罪事實應具有明顯的特徵,且該特徵與待證之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的類似性,而就憑此可合理推理判斷該兩案之嫌犯為同一人時,才能把前科資料當作證據(尤其補強證據)使用(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810 號判決意旨參照),尚無從因被告庚○○前經檢察官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提起公訴,即遽認其再次持有第二級毒品必係基於營利之意圖。

⒍綜上所述,事實欄七㈡除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磅秤、空夾鏈袋等物外,既未扣得販毒名單、帳冊或其他足以確切認定被告庚○○意圖販賣營利之積極證據,卷內復無被告庚○○就扣案第二級毒品與購毒者之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亦無相關交易對象之指證,則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庚○○此部分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就事實欄七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容有未洽。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庚○○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被告庚○○事實欄七㈠㈡所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共2 罪)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癸○○、庚○○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業於

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此僅修正提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 項之法定本刑,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則未修正,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二、被告癸○○部分㈠核被告癸○○就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分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癸○○與被告庚○○事實欄六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癸○○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癸○○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

度簡字第341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7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被告癸○○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累犯,除事實欄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㈤另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

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癸○○與被告庚○○就事實欄六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數量僅屬小額零星販賣,獲利不高,固然殘害他人身心,然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相提並論,倘一律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仍不免過苛,故本院認就事實欄六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被告癸○○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癸○○明知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對人體健康危害至鉅,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深遠,如任其氾濫、擴散,影響社會治安,危害非淺,政府因而嚴令禁絕毒品之流通,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不僅戕害他人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氾濫,及其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已如前述,猶不知悔悟,故態復萌,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兼衡其犯後始終坦認施用毒品犯行,惟否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態度,及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末參酌其高中畢業、離婚、自陳從事服務業而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 至

3 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沒收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則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問題,自無庸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又因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亦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利潤。又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又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同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合計驗餘淨重7.0368公克),

屬被告癸○○事實欄一㈢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業經鑑驗屬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7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可證(見103 年度偵字第19567 號卷第72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7 只,於鑑定時既可與毒品分別秤重,足證可與毒品析離,且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與施用,係被告癸○○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各1 張)

及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 卡各1 張),係被告癸○○、庚○○所有,且供事實欄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其中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

SIM 卡各1 張),應與被告庚○○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被告庚○○連帶追徵其價額。

⒊另被告癸○○、庚○○就事實欄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得財物3 千元,被告癸○○於收受後,已如數交回予被告庚○○等情,業據被告癸○○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9

1 頁),且為被告庚○○所不否認,被告癸○○既未實際取得此部分犯罪所得之財物,依上開說明,自無庸為沒收或以其等財產抵償之諭知。

⒋扣案如附表A 編號6 所示之手機2 支,被告癸○○於審理

中供稱:該手機是伊所販賣之山寨手機,非供本案犯行聯繫所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5 頁),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癸○○本案犯行有何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庚○○部分㈠核被告庚○○就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庚○○就事實欄三㈠㈡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庚○○就事實欄三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㈡㈢,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容有未洽,理由詳如上述(見理由欄貳、三、㈣)。而販賣毒品,雖其毒品分級不同,但其販賣之對象、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行為態樣及侵害之法益均屬相同時,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亦無妨礙,應認其基本事實同一(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51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雖誤被告庚○○就事實欄三㈠所轉讓之海洛因為甲基安非他命,然無礙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皆以交付第一級毒品為其基本事實,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此經本院諭知相關罪名,由被告庚○○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08 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查甲基安非他命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惟「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前經行政院衛生署於69年12月8 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公告禁止輸入、製造、販賣,而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規定之禁藥,嗣雖經同署於79年10月9 日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公告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2 條第4 款所定「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管理,惟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不得非法轉讓。次按明知為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重處斷。而93年4 月21日修正施行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故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除淨重達10公克以上,或轉讓予未成年人之情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及第9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之情形外,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而關於犯罪之處罰,其所據以論罪之條文與刑罰加重、減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有其整體性,不得割裂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庚○○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癸○○施用,無證據顯示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被告癸○○又為成年人,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9 條之加重事由,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核被告庚○○就事實欄四㈠㈡㈢㈣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其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核被告庚○○就事實欄五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五㈡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核被告庚○○就事實欄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庚○○與被告癸○○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核被告庚○○就事實欄七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庚○○就事實欄七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尚有未洽,理由詳如上述(見理由欄貳、七、㈢),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諭知相關罪名,由被告庚○○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08 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㈦被告庚○○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轉讓第

一級毒品罪(共3 罪)、轉讓禁藥罪(共4 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共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庚○○事實欄三㈠㈡㈢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其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至被告於警詢時雖供稱其事實欄七㈠之毒品來源為綽號「馬桶」之陳彥儒,惟陳彥儒經查為另案毒品案件通緝犯,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於103 年3 月17日下午3 時許循線至新北市○○區○○街○○巷○○號5 樓及6 樓查緝時,陳彥儒破窗逃逸不慎墜樓,檢察官未及訊問,陳彥儒即不幸於同年月20日死亡,而未能查獲毒品上游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0月23日辛○○榮杰104 蒞23791 字第43784 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偵查報告書1 份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9273號不起訴處分書1 紙附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430 頁、本院卷二第

296 頁、第300 頁),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㈨被告庚○○就事實欄五㈠、及與被告癸○○就事實欄六所示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各次數量均屬小額零星販賣,獲利不高,且販賣對象均為證人戊○○,固然殘害他人身心,然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相提並論,倘一律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仍不免過苛,故本院認就就事實欄五㈠、六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庚○○就事實欄五㈡㈢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僅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安寧,綜觀被告庚○○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他一切情狀,尚無任何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處,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理由,併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庚○○前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猶未能戒除毒癮,除自身反覆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並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外,竟為圖一己私利,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戊○○、壬○○、乙○○牟利,復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及禁藥予證人丁○○、被告癸○○施用,不僅戕害他人健康及身心發展,亦助長毒品氾濫,所為對社會治安均造成嚴重影響,應予非難;兼衡其高中畢業、離婚、自陳業商而經濟小康之家庭智識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販賣及轉讓毒品、禁藥之數量、販賣毒品所得利益,並參酌其犯後坦承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禁藥)但否認販賣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3 至15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二編號1 、2 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A 編號2 、附表B 編號7 所示之海洛因合計6

包(附表A 編號2 驗餘淨重2.54公克,附表B 編號7 驗餘淨重3.5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6.12公克、純質淨重2.98公克)及如附表C 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9 包(合計驗餘淨重

12.99 公克、純質淨重7.73公克),屬被告庚○○事實欄二㈠、㈡犯行中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業經鑑驗屬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及104 年2 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按(見10

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二第7 頁、第64頁、104 年度偵字第3074號卷第78頁),除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在被告庚○○事實欄二㈠、㈡部分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裝盛海洛因之外包裝袋6 只、9 只,於鑑定時既可與毒品分別秤重,足證可與毒品析離,且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與施用,係被告庚○○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宣告沒收。⒉扣案如附表A 編號1 、附表B 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

合計14包(附表A 編號1 驗餘淨重31.4524 公克,附表B編號1 驗餘淨重28.8997 公克,合計驗餘淨重60.3521 公克、純質淨重54.4177 公克)及如附表C 編號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 包(合計驗餘淨重488.62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83.85公克),屬被告庚○○事實欄七㈠、㈡犯行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業經鑑驗屬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3 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2 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查(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二第9 頁、第10頁、104 年度偵字第3074號卷第66頁),除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在被告庚○○事實欄七㈠、㈡部分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4只、8 只,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A 編號4 及附表B 編號3 所示之吸食器4 個,

與附表C 編號5 所示之吸食器5 個,係被告庚○○所有,分供被告庚○○如事實欄七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A 編號3 、5 及附表B 編號2 、4 所示之磅秤3 臺、分裝袋2 批,與附表C 編號3 、4 、6 所示之磅秤1 臺、分裝夾鏈袋7 包、藥鏟2 支係被告庚○○所有,分供被告庚○○如事實欄二㈠㈡、七㈠㈡施用第一、二級所用之物,此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27 至32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在被告庚○○如事實欄二㈠㈡、七㈠㈡部分之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

⒋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張),

係被告庚○○所有供事實欄三㈢轉讓第一級毒品、事實欄四㈡㈢轉讓禁藥、事實欄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 卡各1 張),係被告癸○○、庚○○所有供事實欄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3 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 卡各1 張),均係被告庚○○所有,分供事實欄三㈠、四㈡,事實欄三㈡、五㈠,事實欄四㈠㈣、五㈡㈢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被告庚○○各該部分之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如事實欄五㈠㈢、六所示被告庚○○販賣毒品所得各3 千

元(合計9 千元),雖均未扣案,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庚○○各項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事實欄五㈡證人壬○○積欠被告庚○○之購毒價金6 千元,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庚○○實際取得此部分犯罪所得財物,自無庸為沒收或以其等財產抵償之諭知。

⒍扣案之現金8 萬9 千元及附表C 編號5 之甲基麻黃鹼2 包

,尚無證據足證與被告庚○○本案犯行有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庚○○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13所示交易時間、地點,由庚○○販售如附表三編號1 至13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3所示之人【起訴書事實欄一

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3 、4 、6 、7 、9 、11、12、

15 、17 、18、19、20】。㈡被告庚○○及癸○○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交易時間、地點,共同販售第二級毒品予己○○【起訴書事實欄一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因認被告庚○○就㈠此部分所為,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庚○○、癸○○就㈡此部分所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庚○○、癸○○涉犯上開販賣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庚○○、癸○○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己○○、丁○○、戊○○、乙○○、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本院102 年度聲監字第1886號、103 年度聲監字第17號、第123 號、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48號、第161 號通訊監察書暨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庚○○、癸○○均堅詞否認有何被訴販賣毒品犯行,被告庚○○辯稱:㈠附件所示監察譯文雖是伊與證人等之通話,但伊沒有販賣毒品,有些是與人合資,有些是幫他人購買,有些只是相約還錢;㈡該次是伊指示癸○○去收己○○先前之欠款,並未為毒品交易等語。被告庚○○之辯護人則以:依卷附監聽譯文,並未言及毒品交易之相關事項,無證據證明被告庚○○有與證人己○○、丁○○、戊○○、乙○○、壬○○為毒品交易,至多僅構成轉讓等語為辯。被告癸○○辯稱:伊僅是幫庚○○向己○○拿錢等語。被告癸○○之辯護人則以:依卷附監察譯文僅能證明癸○○有受庚○○之託向己○○收取5 千元,但因庚○○、癸○○均和己○○有山寨手機交易,無證據證明癸○○知悉該款項是庚○○販毒之價金等語為辯。

四、經查:㈠被告庚○○、癸○○於附表三編號1 至14所示時間,分別與

證人壬○○、戊○○、乙○○、丁○○、「長貴」、己○○有附表三所示譯文編號暨附件之通話內容,業經被告庚○○、癸○○於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二第232 頁),並有附件所示之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至第76頁),上開事實,合先認定。

㈡然按為發見真實,防範施用毒品者因不具切身利害關係,所

為陳述可能有欠嚴謹,或任意誇大其詞,甚至有其他考量,例如獲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定減刑寬典、掩飾與自己有特殊情誼之販賣、提供毒品者,而為未盡或不實之陳述,關於施用毒品、販賣者有關毒品來源之供述,應有相當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事實審法院對於施用、販賣毒品者有關毒品來源之陳述,應再調查其他與毒品交易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補強證據,相互參酌,必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該陳述為真實者,方得為有罪之認定。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判決參照)。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38分許與

證人壬○○聯絡後(附表三編號1 、譯文編號B1至B2),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壬○○云云。然證人壬○○於偵查、審理中均證稱:譯文編號B1至B2是庚○○稱「你還欠我145 」是指伊已積欠1 萬4 千多元沒有還,當日兩人碰面是伊要向庚○○借3 千元,並非向庚○○借錢買毒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10 頁反面至第311 頁、本院卷二第93頁),則證人壬○○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附件之譯文編號B1至B2監察譯文,雖可認證人壬○○與被告庚○○間有金錢往來,然無一般販賣毒品之暗語,無從認定被告庚○○確有販賣毒品之情,此外尚無其他證據可證兩人該次有毒品交易情事,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⒉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1 月16日下午9 時22分許與

證人壬○○聯絡後(附表三編號2 、譯文編號C1至C2),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壬○○云云。然證人壬○○於偵查、審理中均證稱:譯文編號C1至C2所稱「還你3 張」是伊要還庚○○錢,但因公司尚未發薪,因此本想要跟庚○○延一下。但因庚○○聲音聽起來不太高興,因此伊向人借了3 千元先還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11 頁、本院卷二第93頁反面)。則證人壬○○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卷附件之譯文編號C1至C2監察譯文,雖可認證人壬○○與被告庚○○間有金錢往來,然無一般販賣毒品之暗語,無從認定被告庚○○確有販賣毒品之情,此外尚無其他證據可證兩人該次間有毒品交易情事,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2 月7 日下午4 時8 分許與

證人壬○○聯絡後(附表三編號3 、譯文編號D1至D2),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壬○○云云。然證人壬○○於偵查、審理中均證稱:譯文編號D1至D3是庚○○拿一小的鐵架要伊幫忙噴漆,兩人方相約碰面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10 頁反面至第311 頁、本院卷二第93頁反面)。則證人壬○○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卷附件之譯文編號D1至D2監察譯文,雖可認證人壬○○與被告庚○○兩人相約碰面,然均未提及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或金額,亦未有任何暗指毒品之用語,依社會通念尚無足以辨明其等係在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⒋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1 月5 日下午9 時15分許與

證人戊○○聯絡後(附表三編號4 、譯文編號F1至F3),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戊○○云云。但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該次並未購買毒品,是還庚○○賭資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03 頁);於審理中證稱:該次是庚○○來伊住處聊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0 頁反面)。則證人戊○○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附件之譯文編號F1至F3監察譯文,雖可認證人戊○○與被告庚○○兩人相約碰面,然均未提及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或金額,亦未有任何暗指毒品之用語,依社會通念尚無足以辨明其等係在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⒌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1 月30日下午10時28分許與

證人戊○○聯絡後(附表三編號5 、譯文編號G1至G2),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戊○○云云。但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該次並未購買毒品,係還庚○○賭資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03 頁);於審理中證稱:不記得該次聯絡目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0 頁反面)。則證人戊○○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附件之譯文編號G1至G2監察譯文,雖可認證人戊○○與被告庚○○兩人相約碰面,然均未提及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或金額,亦未有任何暗指毒品之用語,依社會通念尚無足以辨明其等係在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⒍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2 月4 日下午1 時8 分許與

證人戊○○聯絡後(附表三編號6 、譯文編號I1至I2),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戊○○云云。但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該次並未購買毒品,是至庚○○住處玩牌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0

3 頁);於審理中證稱:伊不記得該次聯絡目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1 頁反面)。則證人戊○○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附件之譯文編號I1至I2監察譯文,雖可認證人戊○○與被告庚○○兩人相約碰面,然均未提及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或金額,亦未有任何暗指毒品之用語,依社會通念尚無足以辨明其等係在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⒎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1 月26日下午9 時27分許與

證人戊○○聯絡後(附表三編號7 、譯文編號K1至K5)後,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戊○○云云。但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伊非監察譯文中通話之一方,伊僅向庚○○購買2 次毒品,一次是103 年1 月25日,一次是102 年12月30日,103 年1 月26日伊沒有與庚○○碰面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03 頁)。則證人戊○○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附件之編號K1至K5監察譯文,雖可認被告癸○○在等候某新莊「阿鳴」(音譯),然無證據證明該「阿鳴」即係證人戊○○,此外,尚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庚○○與證人戊○○有碰面或為毒品交易情事,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⒏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1 月31日下午10時41分許與

證人乙○○聯絡後(附表三編號8 、譯文編號L1),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云云。但證人乙○○於偵查、審理中證稱:該次是庚○○傳簡訊向伊拜年,伊人在南部,到2 月1 日才回臺北,兩人沒有碰面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06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36 頁反面)。則證人乙○○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復觀附件之編號L1簡訊,發訊日期103 年1 月31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證人乙○○證稱該簡訊僅為被告庚○○拜年祝賀、非毒品交易暗語等語,尚非不可採信,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庚○○與證人乙○○該次有碰面為毒品交易,自無從逕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⒐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於103 年2 月9 日下午6 時10分許與

證人丁○○聯絡後(附表三編號9 、譯文編號O1至O4),販賣數量及金額不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證人丁○○云云。但證人丁○○於偵查中結證稱:103 年2 月9 日下午6 時55分(按譯文編號O4),伊沒有販賣海洛因給庚○○等語(見10

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298 頁),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想不起來該次通話之意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2 頁)。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供稱:該次是伊和丁○○合資購買毒品,「一瓶」指1 錢重之海洛因,「22」指2萬2 千元,由伊以6 萬6 千元託丁○○購買3 錢重之海洛因,等丁○○購得後,伊再過去拿伊的份等語(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4 頁反面、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

332 頁、本院卷二第23 8頁反面),則證人丁○○並未證述被告庚○○該次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事,復依雙方於當日上午8 時22分許之譯文編號O1至O2顯示「林:上次那批不錯!不過要拿2 千」、「林:我剛好要出去辣!我正要出去拿辣!」、下午6 時22分許之譯文編號O3至O4顯示「林:你要走出來外面阿!他要丟鑰匙給你,但沒看到你的人阿!郭:我這裡也沒看到阿!林:你走出來阿!郭:有了!有了!謝謝!」、「郭:哥!你說一瓶多少?林:22。郭:喔!好!這樣我知道了。林:嗯!怎樣?郭:你沒跟我說多少阿?林:他有跟你說錯嘛?郭:沒有,他說他要問你阿!他也沒跟我說。林:那就照這樣阿!郭:好」,可認當日係證人丁○○外出拿毒後,託第三人將毒品交付被告庚○○,被告庚○○方向證人丁○○詢問購入價格,是被告庚○○辯稱該次係與證人丁○○合資購毒,尚非不能採信,此外,尚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庚○○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⒑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分別⑴於103 年1 月26日下午11時5

分許與綽號「長貴」之人聯絡後(附表三編號10、譯文編號Q1至Q21 )、⑵於103 年1 月29日上午3 時29分許與證人己○○聯絡(附表三編號11、譯文編號R1至R5)、⑶於103 年

1 月30日上午0 時31分許與證人己○○聯絡(附表三編號12、譯文編號S1至S5)⑷於103 年1 月31日上午6 時58分許與證人己○○聯絡(附表三編號13、譯文編號T1至T6)後,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長貴」及證人己○○云云。惟觀證人己○○於偵查、審理中雖證稱:譯文編號Q4、Q6是庚○○為籌癸○○之保釋金,伊與「長貴」某日同至庚○○住處,庚○○拿2 兩甲基安非他命予伊和「長貴」,每人1 兩2 萬5 千元,但「長貴」沒給庚○○錢,故庚○○要伊負責。伊沒有在譯文編號Q21 、R5、S5、T1至T5之時地向庚○○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

320 至321 頁、本院卷二第104 至110 頁)。則證人己○○雖與被告庚○○有附表三編號11、12、13所示(譯文編號R1至R5、S1至S5、T1至T6)之通話內容,惟兩人所談論者均是附表三編號10「長貴」前欠被告庚○○毒品交易款項應如何償還,被告庚○○並未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尚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11、

12、13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至證人己○○固證稱曾與「長貴」以2 萬5 千元之代價各向被告庚○○拿1 兩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三編號10),然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則供稱:伊之前曾向「長貴」購買3 錢海洛因,但為籌癸○○保釋費,因此託己○○將3 錢海洛因退給「長貴」,但「長貴」只退了1 錢海洛因的錢,剩下2 錢海洛因「長貴」東西拿了卻沒給錢,伊因此要己○○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 1頁),則兩人就上開編號Q1至Q21 監察譯文之毒品交易究係

3 錢海洛因或2 兩甲基安非他命,所述已有不同;再就該次毒品交易模式是由證人己○○與「長貴」同至被告庚○○住處,或由證人己○○將毒品轉交予「長貴」收取現金,所述亦有齟齬。本案復未能查出「長貴」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以確認被告庚○○或證人己○○所述孰方屬實,而依附件之編號Q1至Q21 監察譯文,亦未提及毒品交易種類、數量或金額,而無證據足資補強證人己○○前揭證述之交易內容為真,尚難遽認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10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⒒公訴意旨認被告庚○○、癸○○共同於103 年2 月6 日上午

2 時43分許與證人己○○聯絡後(附表三編號14、譯文編號Z1至Z2)後,共同販賣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與證人己○○,並收取4 千元價金云云。然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譯文編號Z2是伊幫忙償還「長貴」向庚○○購毒之費用,伊在中和環球附近之手機店將錢交付給癸○○(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21 頁)。而依附件之譯文編號Z2監察譯文,被告庚○○雖指示被告癸○○「你去找英豪順便幫我跟他拿叫他還5 千辣」,然尚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庚○○指示被告癸○○與證人己○○碰面係為毒品交易情事,自無從逕認被告庚○○、癸○○有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庚○○、癸○○有附表三編號1 至14所示販賣毒品犯行,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應為有利於被告庚○○、癸○○之認定,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就此部分均為被告庚○○、癸○○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與施用,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之代價,購買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103 年2 月19日上午7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號3 樓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在癸○○上址居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純質淨重共計31.4195 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驗餘淨重2.56公克)、電子磅秤

2 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分裝袋1 批,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因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起訴書一㈡】。因認被告癸○○此部分所為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嫌云云。

二、惟查,被告癸○○於偵查中堅詞否認附表A 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為伊所有(見103 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14 頁反面至第315 頁),被告庚○○於偵查中證稱:除手機外,癸○○於○○區○○路住處內所扣之物均為伊所有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6561號卷一第329 頁反面)。而以被告癸○○及庚○○時為同居男女朋友,被告庚○○亦坦認其於遭查獲之

103 年2 月20日上午凌晨2 時許,甫在被告癸○○上址泰山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不諱(事實欄七㈠部分),則被告庚○○證稱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等語,尚非全然不可採信。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癸○○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持有上開扣案物品,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被告癸○○經論罪科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事實欄一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淳予、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另在第一審法院將卷證移送第二審法院之前,原第一審法院之辯護人因尚且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律師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參照)。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為保障被告權益並落實辯護倚賴權,被告自得請求第一審選任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第一審選任辯護人亦有代作之義務,並此指明。

書記官 梁靖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癸○○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柒包(合計驗餘淨重柒點零參陸捌公克)││ │ │沒收銷燬,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 │ │柒只均沒收。 │├──┼─────┼──────────────────┤│4 │事實欄六 │癸○○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壹││ │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 │ │000000000、00000000││ │ │○三門號SIM 卡各壹張)均與庚○○連帶││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郭柏││ │ │宏連帶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被告庚○○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二㈠│庚○○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驗││ │ │餘淨重陸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裝盛海││ │ │洛因之外包裝袋陸只、磅秤參臺、分裝袋││ │ │貳批均沒收。 │├──┼─────┼──────────────────┤│2 │事實欄二㈡│庚○○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驗││ │ │餘淨重拾貳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裝盛││ │ │海洛因之外包裝袋玖只、磅秤壹臺、分裝││ │ │夾鏈袋柒包、藥鏟貳支均沒收。 │├──┼─────┼──────────────────┤│3 │事實欄三㈠│庚○○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八三七││ │ │三四三五九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三㈡│庚○○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一二一││ │ │三四七二五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事實欄三㈢│庚○○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八四二五││ │ │八一五九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 │├──┼─────┼──────────────────┤│6 │事實欄四㈠│庚○○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 │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三六││ │ │六四四三一七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事實欄四㈡│庚○○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 │ │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八四二││ │ │五八一五九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 │ │五九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事實欄四㈢│庚○○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 │ │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八四二││ │ │五八一五九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 │├──┼─────┼──────────────────┤│9 │事實欄四㈣│庚○○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 │ │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八四二││ │ │五八一五九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事實欄五㈠│庚○○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年貳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 │ │00000000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抵償。 │├──┼─────┼──────────────────┤│ │事實欄五㈡│庚○○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貳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三││ │ │0000000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欄五㈢│庚○○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貳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三││ │ │0000000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償。 │├──┼─────┼──────────────────┤│ │事實欄六 │庚○○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拾伍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000000000門號SIM 卡壹張)沒││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九八三││ │ │七三四三五九、0000000000門││ │ │號SIM 卡各壹張)與癸○○連帶沒收,如││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癸○○連帶追││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以其財產抵償。 │├──┼─────┼──────────────────┤│ │事實欄七㈠│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 │ │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二││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合計驗餘淨││ │ │重陸拾點參伍貳壹公克)沒收銷燬,裝盛││ │ │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拾肆只、磅秤參││ │ │臺、吸食器肆個、分裝袋貳批均沒收。 │├──┼─────┼──────────────────┤│ │事實欄七㈡│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 │ │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二││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 │ │肆佰捌拾捌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裝盛││ │ │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捌只、磅秤壹臺││ │ │、分裝夾鏈袋柒包、吸食器伍個、藥鏟貳││ │ │支均沒收。 │└──┴─────┴──────────────────┘附表三:無罪部分┌──┬──────┬────┬───┬─────────┬───┬──┬───┐│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購毒者│販毒之種類、價格(│販毒者│譯文│備註 ││ │ │ │ │新臺幣) │ │編號│ │├──┼──────┼────┼───┼─────────┼───┼──┼───┤│1 │103 年1 月7 │新北市板│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B1至│起訴書││ │日下午 │橋區 │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B2 │附表二││ │2時38分許 │ │ │額不詳。 │ │ │編號2 │├──┼──────┼────┼───┼─────────┼───┼──┼───┤│2 │103 年1 月16│新北市板│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C1至│起訴書││ │日下午 │橋區 │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C2 │附表二││ │9時22分許 │ │ │額不詳。 │ │ │編號3 │├──┼──────┼────┼───┼─────────┼───┼──┼───┤│3 │103 年2 月7 │新北市新│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D1至│起訴書││ │日下午 │莊區 │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D2 │附表二││ │4時8分許 │ │ │額不詳。 │ │ │編號4 │├──┼──────┼────┼───┼─────────┼───┼──┼───┤│4 │103 年1 月5 │新北市新│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F1至│起訴書││ │日下午 │莊區福壽│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F3 │附表二││ │9 時15分許 │街76號 │ │額不詳。 │ │ │編號6 │├──┼──────┼────┼───┼─────────┼───┼──┼───┤│5 │103 年1 月30│新北市新│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G1至│起訴書││ │日下午 │莊區 │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G2 │附表二││ │10時28分許 │ │ │額不詳。 │ │ │編號7 │├──┼──────┼────┼───┼─────────┼───┼──┼───┤│6 │103 年2 月4 │新北市新│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I1至│起訴書││ │日下午 │莊區 │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I2 │附表二││ │1 時8 分許 │ │ │額不詳。 │ │ │編號9 │├──┼──────┼────┼───┼─────────┼───┼──┼───┤│7 │103 年1 月26│新北市新│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K1至│起訴書││ │日下午 │莊區幸福│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K5 │附表二││ │9時27分許 │路542 號│ │額不詳。 │ │ │編號11│├──┼──────┼────┼───┼─────────┼───┼──┼───┤│8 │103 年1 月31│新北市中│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L1 │起訴書││ │日下午 │和區忠孝│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 │附表二││ │10時41分許 │街 │ │額不詳。 │ │ │編號12│├──┼──────┼────┼───┼─────────┼───┼──┼───┤│9 │103 年2 月9 │新北市三│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庚○○│O1至│起訴書││ │日下午 │重區 │ │數量及購買金額不詳│ │O4 │附表二││ │6 時22分許 │ │ │。 │ │ │編號15│├──┼──────┼────┼───┼─────────┼───┼──┼───┤│ │103 年1 月26│桃園市桃│長貴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Q1至│起訴書││ │日下午 │園區南園│ │他命,數量不詳及購│ │Q21 │附表二││ │11時5分許 │二路 │ │買金額27,000 元。 │ │ │編號17│├──┼──────┼────┼───┼─────────┼───┼──┼───┤│ │103 年1 月29│桃園市桃│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R1至│起訴書││ │日上午 │園區成功│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R5 │附表二││ │3 時29分許 │路一帶 │ │額不詳。 │ │ │編號18│├──┼──────┼────┼───┼─────────┼───┼──┼───┤│ │103 年1 月30│桃園市桃│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S1至│起訴書││ │日上午 │園區成功│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 │S5 │附表二││ │0 時31分許 │路一帶 │ │額不詳。 │ │ │編號19│├──┼──────┼────┼───┼─────────┼───┼──┼───┤│ │103 年1 月31│桃園市桃│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T1至│起訴書││ │日上午 │園區成功│ │他命,數量4 公克及│ │T6 │附表二││ │6 時58分許 │路一帶 │ │購買金額4,000 元。│ │ │編號20│├──┼──────┼────┼───┼─────────┼───┼──┼───┤│ │103 年2 月6 │新北市中│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庚○○│Z1至│起訴書││ │日上午 │和區環球│ │他命,數量及購買金│癸○○│Z2 │附表二││ │2 時43分許 │購物中心│ │額4,000 元。 │ │ │編號21││ │ │附近手機│ │ │ │ │ ││ │ │行 │ │ │ │ │ │└──┴──────┴────┴───┴─────────┴───┴──┴───┘附表A :103 年2 月20日上午9 時10分在被告癸○○位於新北市

○○區○○路○○○ 號3 樓住處所扣之物┌──┬────┬──┬──┬─────────────┐│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備註 │├──┼────┼──┼──┼─────────────┤│1 │甲基安非│包 │9 │⑴編號1 ~8,合計淨重31.60 ││ │他命 │ │ │ 公克,取樣0.1963公克,餘││ │(原略載│ │ │ 重31.4037 公克,純度99.1││ │為安非他│ │ │ %,純質淨重31.3156 公克││ │命) │ │ │ 。 ││ │ │ │ │⑵編號9 :淨重0.1040公克,││ │ │ │ │ 取樣0.0553公克,餘重0.04││ │ │ │ │ 87公克,純度99.9%,純質││ │ │ │ │ 淨重0.1039公克。 ││ │ │ │ │⑶編號1 至9 合計驗餘淨重31││ │ │ │ │ .4524 公克,純質淨重31.4││ │ │ │ │ 195 公克。 │├──┼────┼──┼──┼─────────────┤│2 │海洛因 │包 │5 │合計淨重2.56公克(驗餘淨重││ │ │ │ │2.54公克,空包裝總重0.80公││ │ │ │ │克),純度31.36 %,純質淨││ │ │ │ │重0.80公克。 │├──┼────┼──┼──┼─────────────┤│3 │磅秤 │臺 │2 │ │├──┼────┼──┼──┼─────────────┤│4 │吸食器 │個 │1 │ │├──┼────┼──┼──┼─────────────┤│5 │分裝袋 │批 │1 │ │├──┼────┼──┼──┼─────────────┤│6 │行動電話│支 │2 │未含SIM卡 │└──┴────┴──┴──┴─────────────┘附表B :103 年2 月20日下午1 時0 分許在被告庚○○位於桃園

縣桃園市○○街○○○ 號9 樓住處所扣之物┌──┬────┬──┬──┬─────────────┐│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備註 │├──┼────┼──┼──┼─────────────┤│1 │甲基安非│包 │5 │⑴No1 、2 ,合計淨重0.3810││ │他命 │ │ │ 公克,取樣0.0596公克,餘││ │(原略載│ │ │ 重0.3214公克,純度95.9%││ │為安非他│ │ │ ,純質淨重0.3654公克。 ││ │命) │ │ │⑵No3 :淨重0.2750公克,取││ │ │ │ │ 樣0.0872公克,餘重0.1878││ │ │ │ │ 公克,純度87.3%,純質淨││ │ │ │ │ 重0.2401公克。 ││ │ │ │ │⑶No4 ,淨重0.3850公克,取││ │ │ │ │ 樣0.0843公克,餘重0.3007││ │ │ │ │ 公克,純度76.5%,純質淨││ │ │ │ │ 重0.2945公克。 ││ │ │ │ │⑷No5 :淨重28.3310 公克,││ │ │ │ │ 取樣0.2412公克,餘重28.0││ │ │ │ │ 898 公克,純度78.0%,純││ │ │ │ │ 質淨重22.0982 公克。 ││ │ │ │ │⑸No1 至5 合計驗餘淨重28.8││ │ │ │ │ 997 公克,純質淨重22.998││ │ │ │ │ 2 公克。 │├──┼────┼──┼──┼─────────────┤│2 │分裝袋 │批 │1 │ │├──┼────┼──┼──┼─────────────┤│3 │吸食器 │個 │3 │ │├──┼────┼──┼──┼─────────────┤│4 │磅秤 │臺 │1 │ │├──┼────┼──┼──┼─────────────┤│5 │甲基麻黃│包 │2 │⑴No7 、8 ,合計淨重0.4030││ │鹼(原誤│ │ │ 公克,取樣0.1209公克,餘││ │載為安非│ │ │ 重0.2821公克,純度95.9%││ │他命) │ │ │ ,純質淨重0.3654公克。 ││ │ │ │ │⑵檢出Methylephedrine (屬││ │ │ │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 │ │ │ │ 制藥品原料藥或毒品危害防││ │ │ │ │ 制條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 )及Caffeine成分。 │├──┼────┼──┼──┼─────────────┤│6 │海洛因 │包 │1 │淨重3.60公克(驗餘淨重3.58││ │ │ │ │公克,空包裝0.30公克),純││ │ │ │ │度60.43 %,純質淨重2.18公││ │ │ │ │克。 │├──┼────┼──┼──┼─────────────┤│7 │新臺幣 │元 │ │8萬9千元 │├──┼────┼──┼──┼─────────────┤│8 │行動電話│支 │1 │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1張 │└──┴────┴──┴──┴─────────────┘附表C :104 年1 月12日晚間9 時20分在被告庚○○位於新北市

○○區○○路○ 段○○巷○○號3 樓住處所扣之物┌──┬────┬──┬──┬─────────────┐│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備註 │├──┼────┼──┼──┼─────────────┤│1 │海洛因 │包 │9 │⑴編號1 至7 ,合計淨重11.7││ │ │ │ │ 5 公克(驗餘淨重11.70 公││ │ │ │ │ 克),純度59.42%,純質 ││ │ │ │ │ 淨重6.98公克。 ││ │ │ │ │⑵編號8 、9 ,合計淨重1.33││ │ │ │ │ 公克(驗餘淨重1.29公克)││ │ │ │ │ 純度56.17 %,純質淨重0.││ │ │ │ │ 75公克。 ││ │ │ │ │⑶編號1 至9 合計驗餘淨重12││ │ │ │ │ .99 公克,純質淨重7.73公││ │ │ │ │ 克。 │├──┼────┼──┼──┼─────────────┤│2 │甲基安非│包 │8 │編號1 至8 驗前合計淨重488.││ │他命(原│ │ │7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6 取0.││ │略載為安│ │ │1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48││ │非他命)│ │ │8.6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純度約99%,驗前純││ │ │ │ │質淨重約483.85公克。 │├──┼────┼──┼──┼─────────────┤│3 │磅秤 │臺 │1 │ │├──┼────┼──┼──┼─────────────┤│4 │分裝夾鏈│包 │7 │ ││ │袋 │ │ │ │├──┼────┼──┼──┼─────────────┤│5 │吸食器 │個 │5 │ │├──┼────┼──┼──┼─────────────┤│6 │藥鏟 │支 │2 │ │└──┴────┴──┴──┴─────────────┘附件: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事實欄三㈠┌──┬─────┬─────┬──┬─────┬──────────────────┐│編號│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 │ │對象A │ │對象B │ │├──┼─────┼─────┼──┼─────┼─────────────┬────┤│H01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B:你有在台北嘛? │02208 桃││ │下午 │359 │ │805 │A:沒有耶!我剛回來沒多久 │園縣桃園││ │12:23:23│庚○○ │ │戊○○ │ 耶! │市○○路││ │ │ │ │ │B:蛤? │189 號 ││ │ │ │ │ │A:剛回來沒多久。 │ ││ │ │ │ │ │B:哭么!你在桃園喔! │ ││ │ │ │ │ │A:對阿! │ ││ │ │ │ │ │B:是喔! │ ││ │ │ │ │ │A:我在3 、4 點我才會在出 │ ││ │ │ │ │ │ 去一趟 │ ││ │ │ │ │ │B:桃園哪? │ ││ │ │ │ │ │A:在巨蛋這邊阿! │ ││ │ │ │ │ │B:巨蛋,你說小巨蛋喔! │ ││ │ │ │ │ │A:對阿! │ ││ │ │ │ │ │B:巨蛋怎麼走? │ ││ │ │ │ │ │A:就是龜山坡上來這邊阿! │ ││ │ │ │ │ │B:龜山?有沒有具體的路? │ ││ │ │ │ │ │A :就是那個介壽路阿!萬壽│ ││ │ │ │ │ │ 路啦! │ ││ │ │ │ │ │B :那我要怎麼走?我假如開│ ││ │ │ │ │ │ 車的話我要怎麼走? │ ││ │ │ │ │ │A :開車,你開車喔?等一下│ ││ │ │ │ │ │ ! │ ││ │ │ │ │ │B :喔! │ ││ │ │ │ │ │A (另外一個男的聽電話):│ ││ │ │ │ │ │ 你從萬壽路上來,然後接 │ ││ │ │ │ │ │ 長壽路! │ ││ │ │ │ │ │B :不是,我現在可以走國道│ ││ │ │ │ │ │ 嘛? │ ││ │ │ │ │ │A:走國道不會比較近耶 │ ││ │ │ │ │ │B:那是從哪邊走比較快? │ ││ │ │ │ │ │A:不然你就是從桃園南崁這 │ ││ │ │ │ │ │ 個交流道,下來,走左邊 │ ││ │ │ │ │ │ ,桃園方向,春日路 │ ││ │ │ │ │ │B:南崁交流道下就對了? │ ││ │ │ │ │ │A:對!然後走春日路,你知 │ ││ │ │ │ │ │ 道吧? │ ││ │ │ │ │ │B:嗯!我現在可以上國道嘛 │ ││ │ │ │ │ │ ? 我只有一個人,會管制│ ││ │ │ │ │ │ 嘛? │ ││ │ │ │ │ │A:12點過後就可以了! │ ││ │ │ │ │ │B:可以厚! │ ││ │ │ │ │ │A:嗯! │ ││ │ │ │ │ │B:你說南崁交流道下來就是 │ ││ │ │ │ │ │ 了! │ ││ │ │ │ │ │A:對對對 │ ││ │ │ │ │ │B:走國道三,這樣可以嗎? │ ││ │ │ │ │ │A:國道三,這樣更麻煩 │ ││ │ │ │ │ │B:國道一就是了? │ ││ │ │ │ │ │A:你沒有衛星導航嘛? │ ││ │ │ │ │ │B:沒耶!沒有衛星導航。你 │ ││ │ │ │ │ │ 說走國道一!南崁交流道 │ ││ │ │ │ │ │ 下就是了,走春日路,然 │ ││ │ │ │ │ │ 後勒? │ ││ │ │ │ │ │A:春日路,然後到大興路左 │ ││ │ │ │ │ │ 轉, │ ││ │ │ │ │ │B:大興路左轉,再來? │ ││ │ │ │ │ │A:大興路以後到大業路右轉 │ ││ │ │ │ │ │ !直走到底,再打給我 │ ││ │ │ │ │ │B:好!掰掰! │ │├──┼─────┼─────┼──┼─────┼─────────────┼────┤│H02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我沒帶筆寫字你那有嗎 │簡訊 ││ │下午 │359 │ │805 │ │02208 桃││ │12:47:37│ │ │ │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89 號 │├──┼─────┼─────┼──┼─────┼─────────────┼────┤│H03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B:我已經下南崁了! │02208 桃││ │下午 │359 │ │805 │A(另一個男子):南崁往左 │園縣桃園││ │01;14:15│ │ │ │ 邊是走桃園方向! │市○○路││ │ │ │ │ │B:要走桃園方向喔 │189 號 ││ │ │ │ │ │A:對。 │ ││ │ │ │ │ │B:不是往南崁喔! │ ││ │ │ │ │ │A:不是啦!人就桃園了,你 │ ││ │ │ │ │ │ 往南崁幹什麼 │ ││ │ │ │ │ │B:找桃園方向,然後勒? │ ││ │ │ │ │ │A:你下南崁交流道就可以左 │ ││ │ │ │ │ │ 轉,就桃園方向了啊! │ ││ │ │ │ │ │B:我知道左轉,可是我右轉 │ ││ │ │ │ │ │ ,我現在砍桃園回左轉, │ ││ │ │ │ │ │ 然後呢? │ ││ │ │ │ │ │A:回頭然後你會看到一個陸 │ ││ │ │ │ │ │ 橋,有沒有?爬上去下來 │ ││ │ │ │ │ │ ,就是春日路了 │ ││ │ │ │ │ │B:然後春日路 │ ││ │ │ │ │ │A:看到大興路左轉 │ ││ │ │ │ │ │B:大興路左轉呀!然後看到 │ ││ │ │ │ │ │ 大業路再右轉,是不是? │ ││ │ │ │ │ │A:對!然後到底打電話! │ ││ │ │ │ │ │B:好! │ │├──┼─────┼─────┼──┼─────┼─────────────┼────┤│H04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你說大業路,大業路 │02208 桃││ │下午 │359 │ │805 │ 勒? │園縣桃園││ │01:22:35│ │ │ │A:到底阿 │市○○路││ │ │ │ │ │B:到底?然後停就好 │189 號 ││ │ │ │ │ │A:到底之前有一間全家,左 │ ││ │ │ │ │ │ 轉進來,一百公尺停 │ ││ │ │ │ │ │B:看到全家怎樣? │ ││ │ │ │ │ │A:轉進來,一百公尺停 │ ││ │ │ │ │ │B:我要上去?還是你下來? │ ││ │ │ │ │ │A:上來阿!大業路一段 │ ││ │ │ │ │ │B:大業路一段,好好 │ ││ │ │ │ │ │A:快要到底的時候 │ ││ │ │ │ │ │B:我要找停車位是不是? │ ││ │ │ │ │ │A:隨便都可以停阿,這邊又 │ ││ │ │ │ │ │ 不會拖車 │ ││ │ │ │ │ │A:好好好 │ │├──┼─────┼─────┼──┼─────┼─────────────┼────┤│H05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B:我全家轉進來,然後咧! │14456 桃││ │下午 │359 │ │805 │A:100 公尺阿!然後有停一 │園縣桃園││ │01:27:49│ │ │ │ 排車子,你在那邊停車阿 │市○○路││ │ │ │ │ │ ! │1 段63-2││ │ │ │ │ │B:我已經停了! │號17樓 ││ │ │ │ │ │A:好!那我下去帶你! │ ││ │ │ │ │ │B:在哪邊,我要在十字路口 │ ││ │ │ │ │ │ 等你還怎樣? │ ││ │ │ │ │ │A:對阿!在那邊等我,我現 │ ││ │ │ │ │ │ 在帶你阿 │ ││ │ │ │ │ │B:好,拜拜 │ │└──┴─────┴─────┴──┴─────┴─────────────┴────┘事實欄三㈡┌──┬─────┬─────┬──┬─────┬──────────────────┐│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N01 │2014/1/14 │000000000 │<<│000000000 │想要你可能【幫我一下】不知│簡訊 ││ │下午 │725 │ │856 │你意下如 │41301 桃││ │03:59:16│庚○○ │ │丁○○ │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 段63之││ │ │ │ │ │ │2 號17樓│├──┼─────┼─────┼──┼─────┼─────────────┼────┤│N02 │2014/1/14 │000000000 │>>│000000000 │有能力的話當然沒問題啊 │簡訊 ││ │下午 │725 │ │856 │ │41301 桃││ │04:00:52│ │ │ │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 段63之││ │ │ │ │ │ │2 號17樓│├──┼─────┼─────┼──┼─────┼─────────────┼────┤│N03 │2014/1/14 │000000000 │<<│000000000 │那就先【耒一】?急ok │簡訊 ││ │下午 │725 │ │856 │ │41301 桃││ │04:05:24│ │ │ │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 段63之││ │ │ │ │ │ │2 號17樓│├──┼─────┼─────┼──┼─────┼─────────────┼────┤│N04 │2014/1/14 │000000000 │<<│000000000 │A:喂! │簡訊 ││ │下午 │725 │ │856 │B:要從那個交流道下去? │41301 桃││ │10:44:53│ │ │ │A:桃園 │園縣桃園││ │ │ │ │ │B:桃園交流道? │市○○路││ │ │ │ │ │A:ㄏㄟ! │1 段63之││ │ │ │ │ │B:距離那還多遠? │2 號17樓││ │ │ │ │ │A:我打給你辣! │ ││ │ │ │ │ │B:喔,好! │ │├──┼─────┼─────┼──┼─────┼─────────────┼────┤│N05 │2014/1/14 │000000000 │<<│000000000 │(桃園還蠻遠的耶,民光、民│簡訊 ││ │下午 │725 │ │856 │光;寫什麼字看不懂。民光轉│41301 桃││ │11:51:04│ │ │ │三民路辣!) │園縣桃園││ │ │ │ │ │A:喂... │市○○路││ │ │ │ │ │ │1 段63之││ │ │ │ │ │ │2 號17樓│└──┴─────┴─────┴──┴─────┴─────────────┴────┘事實欄三㈢┌──┬─────┬─────┬──┬─────┬──────────────────┐│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P01 │2014/2/16 │000000000 │<<│000000000 │(閒聊B 談及自己蜂窩性組織│新北市中││ │下午 │159 │ │856 │炎住院) │和區中正││ │04:42:00│庚○○ │ │丁○○ │B:【你有方便幫我跑一下嘛 │路532 號││ │ │ │ │ │ 】? │ ││ │ │ │ │ │A:你在哪間? │ ││ │ │ │ │ │B:中興醫院 │ ││ │ │ │ │ │A:要去急診室?要跑什麼? │ ││ │ │ │ │ │B:沒~就你那天跟我說的阿 │ ││ │ │ │ │ │ ! │ ││ │ │ │ │ │A:喔喔! │ ││ │ │ │ │ │B:你方便嘛?【你沒「加用 │ ││ │ │ │ │ │ 」的嗎?】 │ ││ │ │ │ │ │A:我自己這有蠟! │ ││ │ │ │ │ │B:【我是要「站企」!】 │ ││ │ │ │ │ │A:好!我知道!安捏挖災! │ ││ │ │ │ │ │B:我等你電話! │ │├──┼─────┼─────┼──┼─────┼─────────────┼────┤│P02 │2014/2/16 │000000000 │<<│000000000 │B:要過來拿厚! │新北市中││ │下午 │159 │ │856 │A:有阿有阿! │和區中正││ │04:58:00│ │ │ │B:等你準備好(但哩傳賀) │路532 號││ │ │ │ │ │ !拿過來! │ ││ │ │ │ │ │A:好好! │ │├──┼─────┼─────┼──┼─────┼─────────────┼────┤│P03 │2014/2/16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拍謝!我擱睏去ㄚ! │臺北市萬││ │下午 │159 │ │856 │A:我在萬華這先下! │華區雙園││ │08:11:00│ │ │ │B:你要來再打給我! │街69號 ││ │ │ │ │ │A:好辣! │ │├──┼─────┼─────┼──┼─────┼─────────────┼────┤│P04 │2014/2/16 │000000000 │<<│000000000 │B:我要下去了! │臺北市大││ │下午 │159 │ │856 │A:我在門口了! │同區塔城││ │08:30:00│ │ │ │B:我要去急救的還是? │街24巷1 ││ │ │ │ │ │A:我在市○○道那邊! │號 ││ │ │ │ │ │B:好!好! │ │└──┴─────┴─────┴──┴─────┴─────────────┴────┘事實欄四㈠┌──┬──────┬─────┬──┬─────┬────────────────────┐│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U1 │2013/12/26 │000000000 │>>│0000000000│B (女):你會不會太誇張 │30186 桃園││ │下午 │317 │ │444 │A:喔,妳電話實在難打,么壽 │縣桃園市大││ │07:27:48 │庚○○ │ │癸○○ │B:人家他一打就打的進來,你 │有路189 號││ │ │ │ │ │ 就難打,是你那裡的問題吧 │ ││ │ │ │ │ │ ? │ ││ │ │ │ │ │A:我不知道,我換電話,現在 │ ││ │ │ │ │ │ 是換另外一支電話打才打的 │ ││ │ │ │ │ │ 。 │ ││ │ │ │ │ │B:人家我這滿格耶!遠傳跟威 │ ││ │ │ │ │ │ 寶都滿格耶。 │ ││ │ │ │ │ │A:我會破去耶我,電話換換換 │ ││ │ │ │ │ │ ,換到最後換這支打看看。 │ ││ │ │ │ │ │B:你耳朵快要X出來了。 │ ││ │ │ │ │ │A:我是擔心換電話換到不知道 │ ││ │ │ │ │ │ 要用哪支電話找妳勒,沒一 │ ││ │ │ │ │ │ 支會通的。 │ ││ │ │ │ │ │B:都刻意開一個有那個LINE的 │ ││ │ │ │ │ │ ,收得到LINE的地方,喔 │ ││ │ │ │ │ │A:好,我下去了,我等一下去 │ ││ │ │ │ │ │ 了,隨即下去 │ ││ │ │ │ │ │B:剛才就說要下去,現在還沒 │ ││ │ │ │ │ │ 下來。 │ ││ │ │ │ │ │A:ㄟ!妳要來沒有跟我說,喔 │ ││ │ │ │ │ │ ,妳現在先跟我講,我想一 │ ││ │ │ │ │ │ 下,快弄一弄。 │ ││ │ │ │ │ │B:我想說最多半小時之後,我 │ ││ │ │ │ │ │ 就出發了。 │ ││ │ │ │ │ │A:對,妳說876 巷,876 到民 │ ││ │ │ │ │ │ 國幾年? │ ││ │ │ │ │ │B:你知道我在這裡多久了嗎? │ ││ │ │ │ │ │A:30分吧? │ ││ │ │ │ │ │B:什麼30分!要2小時了。 │ ││ │ │ │ │ │A:哪有可能! │ ││ │ │ │ │ │B:你等一下問那個老闆。 │ ││ │ │ │ │ │A:好啦!好啦!我弄一弄快下 │ ││ │ │ │ │ │ 去。 │ ││ │ │ │ │ │B:我拿下車在那裡對看看是否 │ ││ │ │ │ │ │ 有訊號,要收LINE耶,結果 │ ││ │ │ │ │ │ 走很遠也沒有,還又開車。 │ ││ │ │ │ │ │A:妳在幾號? │ ││ │ │ │ │ │B:剛才有的時候密你。 │ ││ │ │ │ │ │A:妳在幾號? │ ││ │ │ │ │ │B:什麼幾號? │ ││ │ │ │ │ │A:妳現在在幾號啦! │ ││ │ │ │ │ │B:你說的那裡呀! │ ││ │ │ │ │ │A:1之1喔! │ ││ │ │ │ │ │B:對啊! │ ││ │ │ │ │ │A:好啦!剛好三角窗嘛 │ ││ │ │ │ │ │B:對啊! │ ││ │ │ │ │ │A:好啦! │ │└──┴──────┴─────┴──┴─────┴──────────────┴─────┘事實欄四㈡┌──┬──────┬─────┬──┬─────┬────────────────────┐│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V01 │2014/1/6 │000000000 │>>│000000000 │有沒有要幫我拿過來,麻煩告知│簡訊18464 ││ │下午 │359 │ │203 │一下,我好做事,才知要如何處│新北市三重││ │06:20:18 │庚○○ │ │癸○○ │理,感○○ ○區○○路四││ │ │ │ │ │ │段18號4 樓│├──┼──────┼─────┼──┼─────┼──────────────┼─────┤│V02 │2014/1/6 │000000000 │>>│000000000 │不用麻煩了,我自處理了。 │簡訊09440 ││ │下午 │359 │ │203 │ │新北市三重││ │06:31:30 │ │ │ ○ ○區○○路二││ │ │ │ │ │ │段72號4 樓│├──┼──────┼─────┼──┼─────┼──────────────┼─────┤│V03 │2014/1/6 │000000000 │>>│000000000 │家裡鑰匙我寄管理員那位年輕帥│簡訊52294 ││ │下午 │359 │ │203 │哥,妳回來記得去帥哥那拿鑰匙│新北市新莊││ │07:31:12 │ │ │ │ㄟ。 │區歐洲村新││ │ │ │ │ │ │建集合式大││ │ │ │ │ │ │樓中平路 ││ │ │ │ │ │ │377 巷內 │├──┼──────┼─────┼──┼─────┼──────────────┼─────┤│V04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不好意思,剛才看到你有打電話│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444 │給,沒接到,大姊有舍事吩咐呢│ ││ │02:06:42 │ │ │ │? │ │├──┼──────┼─────┼──┼─────┼──────────────┼─────┤│V05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不好意思,剛才看到你有打電話│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給,沒接到,大姊有舍事吩咐呢│ ││ │02:07:13 │ │ │ │? │ │├──┼──────┼─────┼──┼─────┼──────────────┼─────┤│V06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大姐妳叫快遞敲我是要叫我起床│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尿尿還是有事要吩咐我去做。也│ ││ │02:58:31 │ │ │ │都沒有交代。到底是其中哪件事│ ││ │ │ │ │ │。還是另有其事。快遞問他東西│ ││ │ │ │ │ │有找到嗎? │ │├──┼──────┼─────┼──┼─────┼──────────────┼─────┤│V07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大姐妳叫快遞敲我是要叫我起床│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444 │尿尿還是有事要吩咐我去做。也│ ││ │02:59:59 │ │ │ │都沒有交代。到底是其中哪件事│ ││ │ │ │ │ │。還是另有其事。快遞問他東西│ ││ │ │ │ │ │有找到嗎? │ │├──┼──────┼─────┼──┼─────┼──────────────┼─────┤│V08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我剛到家樓下【吃的迷了只有錢│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3:03:58 │ │ │ │ │ │├──┼──────┼─────┼──┼─────┼──────────────┼─────┤│V09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我現在也無能為力。我人不在台│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北 │ ││ │03:07:25 │ │ │ │ │ │├──┼──────┼─────┼──┼─────┼──────────────┼─────┤│V10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怎證明你是該死的,說出只有你│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跟我知道的一件事 │ ││ │03:14:16 │ │ │ │ │ │├──┼──────┼─────┼──┼─────┼──────────────┼─────┤│V11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我人在桃園。看妳方不方便跑一│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趟桃園。還是妳到三重大智街。│ ││ │03:14:47 │ │ │ │我叫我朋友下來 │ │├──┼──────┼─────┼──┼─────┼──────────────┼─────┤│V12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不在台北你死去哪裡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3:15:21 │ │ │ │ │ │├──┼──────┼─────┼──┼─────┼──────────────┼─────┤│V13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對對對。什麼都是我。千錯萬錯│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都是我的錯。任何人都不該死。│ ││ │03:17:22 │ │ │ │就我最該死。妳永遠不會錯。說│ ││ │ │ │ │ │的都是至理名言。 │ │├──┼──────┼─────┼──┼─────┼──────────────┼─────┤│V14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凸凸凸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3:17:24 │ │ │ │ │ │├──┼──────┼─────┼──┼─────┼──────────────┼─────┤│V15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我現在過去你穩給我睡著的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3:19:12 │ │ │ │ │ │├──┼──────┼─────┼──┼─────┼──────────────┼─────┤│V16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妳放心絕不會白跑。就算喔睡了│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我也會交代別人下去見妳。 │ ││ │03:21:04 │ │ │ │ │ │├──┼──────┼─────┼──┼─────┼──────────────┼─────┤│V17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那不用,我直接去新竹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3:23:58 │ │ │ │ │ │├──┼──────┼─────┼──┼─────┼──────────────┼─────┤│V18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恩恩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3:24:17 │ │ │ │ │ │├──┼──────┼─────┼──┼─────┼──────────────┼─────┤│V19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有賴不用一直浪費我的錢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3:25:44 │ │ │ │ │ │├──┼──────┼─────┼──┼─────┼──────────────┼─────┤│V20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妳那還需要嗎?】我等會跟人│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借車要去【三重一趟】。若還需│ ││ │04:22:30 │ │ │ │要ㄉ話。我就繞過去。若妳不回│ ││ │ │ │ │ │應ㄉ話。那就是不需要了 │ │├──┼──────┼─────┼──┼─────┼──────────────┼─────┤│V21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妳那沒回應。應該是不缺了。我│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就不用過去了。那我就直接往三│ ││ │04:31:38 │ │ │ │重去 │ │├──┼──────┼─────┼──┼─────┼──────────────┼─────┤│V22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上來ㄚ】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4:46:06 │ │ │ │ │ │├──┼──────┼─────┼──┼─────┼──────────────┼─────┤│V23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剛在桌子睡著了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4 :46:30 │ │ │ │ │ │├──┼──────┼─────┼──┼─────┼──────────────┼─────┤│V24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為什麼不用賴,奇怪呢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4:48:07 │ │ │ │ │ │├──┼──────┼─────┼──┼─────┼──────────────┼─────┤│V25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我要乾的ㄛ到那裡了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4:50:56 │ │ │ │ │ │├──┼──────┼─────┼──┼─────┼──────────────┼─────┤│V26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我人不舒服,我把鑰匙放我那天│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說的那位置 │ ││ │05:16:45 │ │ │ │ │ │├──┼──────┼─────┼──┼─────┼──────────────┼─────┤│V27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櫃子抽屜裡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5:26:43 │ │ │ │ │ │├──┼──────┼─────┼──┼─────┼──────────────┼─────┤│V28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快遞那麻煩你跑一趟,吵我一整│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晚,他要處理一 │ ││ │06:05:39 │ │ │ │ │ │├──┼──────┼─────┼──┼─────┼──────────────┼─────┤│V29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孫子去執行,往後需要就撥這支│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電話處理,請你們多關造姐ㄚ我│ ││ │07:29:32 │ │ │ │囉。 。 0000000000姐姐上│ │├──┼──────┼─────┼──┼─────┼──────────────┼─────┤│V30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麻煩電話裡別出現引人測想的字│簡訊999999││ │下午 │159 │ │203 │眼。凌晨妳較晚回。我出去後只│ ││ │12:43:39 │ │ │ │好又回來。很想睡覺。想說先躺│ ││ │ │ │ │ │一下在出門。結果一躺到現在。│ │├──┼──────┼─────┼──┼─────┼──────────────┼─────┤│V31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妳在哪啊!我人在妳家附近。請│簡訊62965 ││ │下午 │159 │ │203 │速回電。若還是無回應。就離開│新北市三重││ │04:05:26 │ │ │ │○ ○區○○路3 ││ │ │ │ │ │ │段79 號7樓││ │ │ │ │ │ │頂(7F頂)│└──┴──────┴─────┴──┴─────┴──────────────┴─────┘事實欄四㈢┌──┬──────┬─────┬──┬─────┬────────────────────┐│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Y01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63638 桃園││ │上午 │159 │ │203 │A:【你那個車上有沒有,你剛 │縣桃園市大││ │01:27:36 │庚○○ │ │癸○○ │ 剛那個,那個那個收起來! │業路1 段63││ │ │ │ │ │ 】 │之2 號17 ││ │ │ │ │ │B :什麼東西收起來! │樓 ││ │ │ │ │ │A:那個剛剛那邊! │ ││ │ │ │ │ │B:喔! │ │├──┼──────┼─────┼──┼─────┼──────────────┼─────┤│Y02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沒事早點回去休息。外面臨檢蠻│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多的。我忙完回家覺得好累。先│ ││ │02:18:47 │ │ │ │睡了。 │ │├──┼──────┼─────┼──┼─────┼──────────────┼─────┤│Y03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我要整件的回家給你扣扣】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2:29:31 │ │ │ │ │ │├──┼──────┼─────┼──┼─────┼──────────────┼─────┤│Y04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2:29:44 │ │ │ │ │ │├──┼──────┼─────┼──┼─────┼──────────────┼─────┤│Y05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不懂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2:30:56 │ │ │ │ │ │├──┼──────┼─────┼──┼─────┼──────────────┼─────┤│Y06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見面說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2:31:30 │ │ │ │ │ │├──┼──────┼─────┼──┼─────┼──────────────┼─────┤│Y07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是現在過來給我扣扣。還是回來│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再給我扣扣 │ ││ │02:33:09 │ │ │ │ │ │├──┼──────┼─────┼──┼─────┼──────────────┼─────┤│Y08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要是回來在給我扣扣就不用了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2:34:20 │ │ │ │ │ │├──┼──────┼─────┼──┼─────┼──────────────┼─────┤│Y09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那沒事了,我先睡了 │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 │ ││ │02:52:47 │ │ │ │ │ │├──┼──────┼─────┼──┼─────┼──────────────┼─────┤│Y10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是現金,本小姐的錢,你以為是│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要給別人的ㄛ │ ││ │04:32:58 │ │ │ │ │ │├──┼──────┼─────┼──┼─────┼──────────────┼─────┤│Y11 │2014/2/3 │000000000 │<<│000000000 │想太多,我還在還債呢,不拼怎│簡訊999999││ │上午 │159 │ │203 │行 │ ││ │04:34:00 │ │ │ │ │ │└──┴──────┴─────┴──┴─────┴──────────────┴─────┘事實欄四㈣┌──┬──────┬─────┬──┬─────┬────────────────────┐│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AA1 │2014/2/7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11301 桃園││ │下午 │159 │ │444 │A:你在哪裡? │縣桃園市大││ │09:18:18 │庚○○ │ │癸○○ │B:我正在想你阿! │業路1 段63││ │ │ │ │ │A:想我? │之2 號17 ││ │ │ │ │ │B:對啊,【趕快幫我裝一裝, │樓 ││ │ │ │ │ │ 沒了!】 │ ││ │ │ │ │ │A:沒了喔? │ ││ │ │ │ │ │B:奇怪!怎麼會沒了?他們到 │ ││ │ │ │ │ │ 底拿幾個去了? │ ││ │ │ │ │ │A:【你那邊本來有5 、6 個就 │ ││ │ │ │ │ │ 對了啦!】 │ ││ │ │ │ │ │B:嗯! │ ││ │ │ │ │ │A:好啦!電話不要講這個啦! │ ││ │ │ │ │ │B:【然後你幫我裝一裝,順便 │ ││ │ │ │ │ │ 帶來!】 │ ││ │ │ │ │ │A:不要講這個,囉唆阿! │ ││ │ │ │ │ │B:我還要去桃園,在趕出來耶 │ ││ │ │ │ │ │ ! │ ││ │ │ │ │ │A:到再說!到再說!我先忙! │ ││ │ │ │ │ │ 我先幫你弄再說! │ ││ │ │ │ │ │B:你先幫我裝喔! │ ││ │ │ │ │ │A:好,先這樣! │ ││ │ │ │ │ │B:嗯! │ │└──┴──────┴─────┴──┴─────┴──────────────┴─────┘事實欄五㈠┌──┬─────┬─────┬──┬─────┬──────────────────┐│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E01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你幹嗎都不接電話不方便的話│簡訊 ││ │上午 │725 │ │805 │傳訊告知我 │41301 桃││ │11:27:10│庚○○ │ │戊○○ │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 段63之││ │ │ │ │ │ │2 號17 ││ │ │ │ │ │ │樓 │├──┼─────┼─────┼──┼─────┼─────────────┼────┤│E02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B:喂!阿怎麼不接電話! │41301 桃││ │下午 │725 │ │805 │A:我在睡覺啦! │園縣桃園││ │02:14:01│ │ │ │B:喔!在睡覺喔! │市○○路││ │ │ │ │ │A:我剛起來!一直 │1 段63之││ │ │ │ │ │B:你是睡24小時喔!我小竹 │2 號17樓││ │ │ │ │ │ 啦!你現在打給我好不好 │ ││ │ │ │ │ │ ! │ ││ │ │ │ │ │A:蛤!好!拜拜! │ │├──┼─────┼─────┼──┼─────┼─────────────┼────┤│E03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A:喂! │41301 桃││ │下午 │725 │ │805 │B:你出來了嘛! │園縣桃園││ │03:20:13│ │ │ │A:沒有!【我先準備一下】 │市○○路││ │ │ │ │ │ 我就過去找你了! │1 段63之││ │ │ │ │ │B:幾點? │2 號17樓││ │ │ │ │ │A:用好了!差不多了啦! │ ││ │ │ │ │ │B:好! │ │├──┼─────┼─────┼──┼─────┼─────────────┼────┤│E04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A:喂!在路上快到了啦! │28400 桃││ │下午 │725 │ │805 │B:不是不是,你確定快到了 │園縣桃園││ │03:42:26│ │ │ │ ?因為我4 點半要搬貨! │市○○路││ │ │ │ │ │ 要最起碼一個鐘頭。 │189 號9 ││ │ │ │ │ │A:好好好... │樓頂 ││ │ │ │ │ │B:不是,你確定你4 點會到 │ ││ │ │ │ │ │ 還是什麼? │ ││ │ │ │ │ │A:會到會到。我在趕快一點 │ ││ │ │ │ │ │B:到哪裡?大漢橋下那邊? │ ││ │ │ │ │ │A:對! │ ││ │ │ │ │ │B:捷運出口好不好?那個...│ ││ │ │ │ │ │ 確定喔!不然我要搬貨,│ ││ │ │ │ │ │ 不能等你喔! │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 │B:好,拜拜! │ │├──┼─────┼─────┼──┼─────┼─────────────┼────┤│E05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我4 點20分一定要進公司你來│簡訊 ││ │下午 │725 │ │805 │不及的話我們延後一個鐘頭見│28400 桃││ │03:45:44│ │ │ │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89 號9 ││ │ │ │ │ │ │樓頂 │├──┼─────┼─────┼──┼─────┼─────────────┼────┤│E06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竹兄你方便到五股交流道下全│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國加油站嗎。我下國道比│15518 桃││ │03:52:04│ │ │ │較快。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47號13 ││ │ │ │ │ │ │樓頂 │├──┼─────┼─────┼──┼─────┼─────────────┼────┤│E07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B:太遠了啦!我是怎麼過去 │ ││ │下午 │725 │ │805 │ ! │ ││ │03:54:24│ │ │ │A:蛤? │ ││ │ │ │ │ │B:太遠了喔!原本已經到了 │ ││ │ │ │ │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B:不是,你沒辦法到我們延 │ ││ │ │ │ │ │ 一個鐘頭沒關係啦! │ ││ │ │ │ │ │A:因為我在高速公路上面, │ ││ │ │ │ │ │ 我在塞車! │ ││ │ │ │ │ │B:那我們約5點半好不好? │ ││ │ │ │ │ │A:好。 │ ││ │ │ │ │ │B:這樣你在新莊逗留一下, │ ││ │ │ │ │ │ 吃個飯啦!好不好! │ ││ │ │ │ │ │A:好。 │ ││ │ │ │ │ │B:因為這樣我不趕,這樣我 │ ││ │ │ │ │ │ 爸媽比較不會懷疑啦! │ ││ │ │ │ │ │A:好,我現在在新莊,我就 │ ││ │ │ │ │ │ 整天都在新莊那邊了啦! │ ││ │ │ │ │ │B:好。那很好!你在新莊吃 │ ││ │ │ │ │ │ 個飯!我5 點半就會好了 │ ││ │ │ │ │ │ 。那我們就約5 點半好了 │ ││ │ │ │ │ │ ,不要這樣趕來趕去,免 │ ││ │ │ │ │ │ 得等一下我爸媽懷疑。 │ ││ │ │ │ │ │A:好! │ ││ │ │ │ │ │B:麻煩了,拜拜! │ ││ │ │ │ │ │A:好! │ │├──┼─────┼─────┼──┼─────┼─────────────┼────┤│E08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我迴轉就到了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49985 新││ │05:25:41│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80號12樓││ │ │ │ │ │ │頂 │├──┼─────┼─────┼──┼─────┼─────────────┼────┤│E09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你過來捷運站了嗎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29911 新││ │05:32:40│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3 段33號││ │ │ │ │ │ │8 樓頂 │├──┼─────┼─────┼──┼─────┼─────────────┼────┤│E10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這裡車子很多沒法停久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29911 新││ │05:33:24│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3 段33 ││ │ │ │ │ │ │號8 樓頂│├──┼─────┼─────┼──┼─────┼─────────────┼────┤│E11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我開離開這。到了打給我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42203 新││ │05:34:45│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8 號4樓 ││ │ │ │ │ │ │頂 │├──┼─────┼─────┼──┼─────┼─────────────┼────┤│E12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我快了等我一下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42203 新││ │05:35:47│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8 號4樓 ││ │ │ │ │ │ │頂 │├──┼─────┼─────┼──┼─────┼─────────────┼────┤│E13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你還在忙那就等晚點你忙完ˊ│簡訊 ││ │下午 │725 │ │805 │在碰面聊。才不會太趕。這邊│52982 新││ │05:47:52│ │ │ │車子沒法停久。沒一會就要開│北市三重││ │ │ │ │ │走。我繞好幾○○ ○區○○路││ │ │ │ │ │ │5 段609 ││ │ │ │ │ │ │巷20號F ││ │ │ │ │ │ │棟10樓頂││ │ │ │ │ │ │(R2F )│├──┼─────┼─────┼──┼─────┼─────────────┼────┤│E14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我爸現在載我回去我們在福壽│簡訊 ││ │下午 │725 │ │805 │街碰面 │42203 新││ │05:50:29│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8 號4樓 ││ │ │ │ │ │ │頂 │├──┼─────┼─────┼──┼─────┼─────────────┼────┤│E15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恩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42203 新││ │05:52:49│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8 號4樓 ││ │ │ │ │ │ │頂 │├──┼─────┼─────┼──┼─────┼─────────────┼────┤│E16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看到我先別叫我我爸在等我爸│簡訊 ││ │下午 │725 │ │805 │上樓 │42203 新││ │05:54:07│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8 號4樓 ││ │ │ │ │ │ │頂 │├──┼─────┼─────┼──┼─────┼─────────────┼────┤│E17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五分到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29911 新││ │06:02:55│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路││ │ │ │ │ │ │3 段33 ││ │ │ │ │ │ │號8 樓頂│├──┼─────┼─────┼──┼─────┼─────────────┼────┤│E18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我在柯達旁 │簡訊 ││ │下午 │725 │ │805 │ │61302 新││ │06:05:47│ │ │ │ │北市新莊││ │ │ │ │ ○ ○區○○街││ │ │ │ │ │ │13號 │├──┼─────┼─────┼──┼─────┼─────────────┼────┤│E19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竹兄真的不好意思。我無法在│簡訊 ││ │下午 │725 │ │805 │等你了。我還有是要做。等晚│59166 新││ │06:11:48│ │ │ │點時看如何在聯絡碰面 │北市新莊││ │ │ │ │ │ │區信義里││ │ │ │ │ │ │幸福路8 ││ │ │ │ │ │ │號11 樓 │├──┼─────┼─────┼──┼─────┼─────────────┼────┤│E20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B:喂!不好意思,我到了啦 │17081 新││ │下午 │725 │ │805 │ !你在哪邊? │北市新莊││ │06:13:01│ │ │ │A:我在福壽街巷口,柯○○ ○區○○街││ │ │ │ │ │ ! │1 之1號 ││ │ │ │ │ │B:柯達!福壽街哪有柯達? │11樓 ││ │ │ │ │ │A:有啊!怎麼會沒有柯達? │ ││ │ │ │ │ │ 福壽街街口就柯達啊! │ ││ │ │ │ │ │B:85度c 這裡耶! │ ││ │ │ │ │ │A:新莊福壽街嘛? │ ││ │ │ │ │ │B:【新莊福壽街幸福路】阿 │ ││ │ │ │ │ │ ! │ ││ │ │ │ │ │A:對阿!我在這邊阿! │ ││ │ │ │ │ │B:柯達! │ ││ │ │ │ │ │A:我在福壽街1 號! │ ││ │ │ │ │ │B:福壽街1 號!太遠了啦! │ ││ │ │ │ │ │ 幸福路啦!你知不知道? │ ││ │ │ │ │ │ 福壽街幸福路啦,我這邊 │ ││ │ │ │ │ │ 是福壽街104 號啦! │ ││ │ │ │ │ │A:好啦! │ ││ │ │ │ │ │B:你會看到85度c ! │ ││ │ │ │ │ │A:好 │ ││ │ │ │ │ │B:不好意思! │ │├──┼─────┼─────┼──┼─────┼─────────────┼────┤│E21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B:喂!你開BMW的喔! │61302 新││ │下午 │725 │ │805 │A:對啊!白色的阿! │北市新莊││ │06:15:39│ │ │ │B:阿當的車○○ ○區○○街││ │ │ │ │ │A:對阿! │13號 ││ │ │ │ │ │B:好阿!我在這!看到我了 │ ││ │ │ │ │ │ 嘛? │ ││ │ │ │ │ │A:沒有阿! │ ││ │ │ │ │ │B:有啦!右邊啦! │ │├──┼─────┼─────┼──┼─────┼─────────────┼────┤│E22 │2013/12/30│000000000 │>>│000000000 │(背景聲) │9166 新 ││ │下午 │725 │ │805 │B(小竹):我被抓到酒駕! │北市新莊││ │06:16:19│ │ │ │ 被判了5 個月!你媽的機 │區信義里││ │ │ │ │ │ 八! │幸福路8 ││ │ │ │ │ │A:罰金就好了啦! │號11 樓 ││ │ │ │ │ │B:就罰金阿!還要扣錢! │ ││ │ │ │ │ │A:扣錢沒差阿!扣錢! │ ││ │ │ │ │ │B:沒有!抓到我不給他驗! │ ││ │ │ │ │ │ 所以罰9 萬。我知道罰蠻 │ ││ │ │ │ │ │ 多的!結果他給我函送! │ ││ │ │ │ │ │ 寄單子來! │ ││ │ │ │ │ │(中間部分不清楚) │ ││ │ │ │ │ │A:女人!馬的!被那個女人 │ ││ │ │ │ │ │ !... │ ││ │ │ │ │ │B:這多少? │ ││ │ │ │ │ │A:【8、1】阿! │ ││ │ │ │ │ │B:本來... 被那女人搞的啦 │ ││ │ │ │ │ │ !她知道阿!他媽的!女 │ ││ │ │ │ │ │ 人阿! │ ││ │ │ │ │ │B:點你喔! │ ││ │ │ │ │ │A:對阿!查我的電話電話全 │ ││ │ │ │ │ │ 部都查捏!現在打給我的 │ ││ │ │ │ │ │ 人,有沒有,全部都查! │ ││ │ │ │ │ │ ...出去的人家都查 │ ││ │ │ │ │ │B:那我現在打哪支可以聯絡 │ ││ │ │ │ │ │ 到你 │ ││ │ │ │ │ │A:【打另外一支好不好,這 │ ││ │ │ │ │ │ 支電話也被監聽中阿。】 │ ││ │ │ │ │ │B:那你等一下... │ ││ │ │ │ │ │A:...也被監聽啊! │ │└──┴─────┴─────┴──┴─────┴─────────────┴────┘事實欄五㈡┌──┬─────┬─────┬──┬─────┬──────────────────┐│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A01 │2013/12/29│000000000 │<<│000000000 │禮拜一【6張】現在方便嗎 │簡訊 ││ │上午 │317 │ │741 │ │30447 新││ │12:05:48│庚○○ │ │壬○○ │ │北市三重││ │ │ │ │ │ │區正安里││ │ │ │ │ │ │自強路一││ │ │ │ │ │ │段236 號││ │ │ │ │ │ │12樓 │├──┼─────┼─────┼──┼─────┼─────────────┼────┤│A02 │2013/12/29│000000000 │>>│000000000 │A:你在找我喔? │30948 新││ │下午 │317 │ │741 │B:對阿! │北市中和││ │04:48:11│ │ │ │A:怎麼了?你在哪裡? │區佳和里││ │ │ │ │ │B:我在家阿! │中山路二││ │ │ │ │ │A:我去到那再打給你! │段118 號││ │ │ │ │ │B:好! │13樓之9 │├──┼─────┼─────┼──┼─────┼─────────────┼────┤│A03 │2013/12/29│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341017 ││ │下午 │317 │ │741 │A:【你吉野家(新北市土城 │新北市土││ │05:52:17│ ○ ○ ○ 區○○路○○○號)】等我!│城區金城││ │ │ │ │ │B:好! │路二段 ││ │ │ │ │ │ │214 號10││ │ │ │ │ │ │樓部分空││ │ │ │ │ │ │間 │└──┴─────┴─────┴──┴─────┴─────────────┴────┘事實欄五㈢┌──┬─────┬─────┬──┬─────┬──────────────────┐│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M01 │2014/2/8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 ││ │下午 │159 │ │172 │ │ ││ │07:05:41│庚○○ │ │乙○○ │ │ │├──┼─────┼─────┼──┼─────┼─────────────┼────┤│M02 │2014/2/12 │000000000 │<<│000000000 │姊仔!剛才到,下午過去找你│簡訊 ││ │下午 │317 │ │172 │ │ ││ │17:03:00│ │ │ │ │ │├──┼─────┼─────┼──┼─────┼─────────────┼────┤│M03 │2014/2/12 │000000000 │<<│000000000 │我【等等忙完過去你那!】 │簡訊 ││ │下午 │317 │ │172 │ │ ││ │08:19:00│ │ │ │ │ │└──┴─────┴─────┴──┴─────┴─────────────┴────┘事實欄六┌──┬─────┬─────┬──┬─────┬──────────────────┐│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 │ │ │ │ │ │├──┼─────┼─────┼──┼─────┼─────────────┬────┤│J01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02208 桃││ │下午 │359 │ │805 │A:你誰? │園縣桃園││ │06:20:54│庚○○ │ │戊○○ │B:小竹啦! │市○○路││ │ │ │ │ │A:嗯! │189 號 ││ │ │ │ │ │B:你有要過來嘛? │ ││ │ │ │ │ │A:晚一點吧!我才剛回來而 │ ││ │ │ │ │ │ 已! │ ││ │ │ │ │ │B:要多久? │ ││ │ │ │ │ │A:7 、8 點的時候!我才剛 │ ││ │ │ │ │ │ 到而已 │ ││ │ │ │ │ │B:好!我等你! │ │├──┼─────┼─────┼──┼─────┼─────────────┼────┤│J02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幸福路福壽街口旁的 │簡訊 ││ │下午 │359 │ │805 │7-11便利店在幸福路上大概多│02208 桃││ │07:42:51│ │ │ │久會到我好下去等你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89 號 │├──┼─────┼─────┼──┼─────┼─────────────┼────┤│J03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麻煩打個電話給我 │簡訊 ││ │下午 │159 │ │203 │ │999999 ││ │08:48:56│庚○○ │ │癸○○ │ │ │├──┼─────┼─────┼──┼─────┼─────────────┼────┤│J04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B:跟他說快到了喔! │30559 桃││ │下午 │159 │ │203 │A:快到了,你叫他在7-11! │園縣中壢││ │08:52:01│ │ │ │B:SEVEN喔 │市○○路││ │ │ │ │ │A:對啦! │162 號6 ││ │ │ │ │ │B:那你SEVEN │樓頂 ││ │ │ │ │ │A:福壽跟幸福路的那邊有間 │ ││ │ │ │ │ │ SEVEN │ ││ │ │ │ │ │B:你不是說那邊有85度c嗎?│ ││ │ │ │ │ │A:對阿!進來85度C 旁邊就 │ ││ │ │ │ │ │ 對了 │ ││ │ │ │ │ │B:喔好 │ ││ │ │ │ │ │A:好啦!我剛他講在85度c │ ││ │ │ │ │ │ 啦! │ ││ │ │ │ │ │B:好 │ │├──┼─────┼─────┼──┼─────┼─────────────┼────┤│J05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B:怎樣? │61869 桃││ │下午 │159 │ │203 │A:他說他在542 號等你啦! │園縣中壢││ │08:54:11│ │ │ │ 幸福路542號! │市○○路││ │ │ │ │ │B:好! │2 段17 0││ │ │ │ │ │ │號7 樓 │├──┼─────┼─────┼──┼─────┼─────────────┼────┤│J06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B:我在幸福路了! │61869 桃││ │下午 │159 │ │203 │A:542號、542號 │園縣中壢││ │08:57:20│ │ │ │B:我到了阿! │市○○路││ │ │ │ │ │A:我跟他講! │2 段170 ││ │ │ │ │ │ │號7 樓 │├──┼─────┼─────┼──┼─────┼─────────────┼────┤│J07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A:你在幸福路幾號?542 號 │30559 桃││ │下午 │159 │ │203 │ 嗎? │園縣中壢││ │08:58:44│ │ │ │B:對阿!幸福路542 號!我 │市○○路││ │ │ │ │ │ 在右邊這邊阿! │162 號6 ││ │ │ │ │ │A:那裡有個寶島眼鏡,你有 │樓頂 ││ │ │ │ │ │ 沒有看到嗎? │ ││ │ │ │ │ │B:麗媽香香鍋前面,那個對 │ ││ │ │ │ │ │ 面 │ ││ │ │ │ │ │A:有沒有寶島眼鏡嘛?有沒 │ ││ │ │ │ │ │ 有看到寶島眼鏡 │ ││ │ │ │ │ │B:大學眼鏡阿 │ ││ │ │ │ │ │A:寶島眼鏡 │ ││ │ │ │ │ │B:寶島?寶島? │ ││ │ │ │ │ │A:有沒有7-11? │ ││ │ │ │ │ │B:我只有寶勢力眼鏡還有大 │ ││ │ │ │ │ │ 學眼鏡什麼 │ ││ │ │ │ │ │A:好啦!我跟他講! │ ││ │ │ │ │ │B:你跟他說麗媽香香鍋,對 │ ││ │ │ │ │ │ 面就對了! │ ││ │ │ │ │ │A:好啦! │ │├──┼─────┼─────┼──┼─────┼─────────────┼────┤│J08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B:怎樣 │20562 桃││ │下午 │159 │ │203 │A:你在幸福路還是幸福東路 │園縣中壢││ │09:01:52│ │ │ │ ? │市南園二││ │ │ │ │ │B:幸福路阿! │路63號5 ││ │ │ │ │ │A:542號,你確定? │樓頂 ││ │ │ │ │ │B:對阿!我不知道這是不是 │ ││ │ │ │ │ │ ?長的高高的?我看到他 │ ││ │ │ │ │ │ 了 │ ││ │ │ │ │ │A:就很壯嗎? │ ││ │ │ │ │ │B:對! │ ││ │ │ │ │ │A:在寶島嗎!在寶島眼鏡阿 │ ││ │ │ │ │ │ ! │ ││ │ │ │ │ │B:他已經到了咩! │ │├──┼─────┼─────┼──┼─────┼─────────────┼────┤│J09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我小竹我在幸福路542 號寶島│簡訊 ││ │下午 │359 │ │805 │眼鏡這你到打給我 │02208 桃││ │10:20:55│ │ │ │ │園縣桃園││ │ │ │ │ │ │市○○路││ │ │ │ │ │ │189 號 ││ │ │ │ │ │ │ │└──┴─────┴─────┴──┴─────┴─────────────┴────┘無罪部分┌──┬──┬─────┬─────┬──┬─────┬──────────────────┐│附表│譯文│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三編│編號│ │對象A │ │對象B │ ││號 │ │ │ │ │ │ │├──┼──┼─────┼─────┼──┼─────┼─────────────┬────┤│1 │B01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電話中記得別說些引人測想ㄉ│簡訊 ││ │ │下午 │159 │ │741 │字眼。借錢給人也是會有問題│999999 ││ │ │01:34:38│ │ │ │。【你還欠我一四五還是一五│ ││ │ │ │ │ │ │我都快記不起來了。再加上今│ ││ │ │ │ │ │ │天要借ㄉ。見面時在對一下】│ ││ ├──┼─────┼─────┼──┼─────┼─────────────┼────┤│ │B02 │2014/1/7 │000000000 │<<│000000000 │B:在板橋這邊還是新莊這邊 │63121 桃││ │ │下午 │159 │ │741 │ ? │園縣龜山││ │ │02:38:46│ │ │ │A:【板橋這邊啦!】 │鄉大坑村││ │ │ │ │ │ │B:喔! │7 鄰大坑││ │ │ │ │ │ │A:我再10幾分鐘才會到! │22之16號││ │ │ │ │ │ │B:好! │2樓 頂 ││ │ │ │ │ │ │ │ ││ │ │ │ │ │ │ │ │├──┼──┼─────┼─────┼──┼─────┼─────────────┼────┤│2 │C01 │2014/1/16 │000000000 │<<│000000000 │B:阿宏喔!我【德仔】啦 │63638 桃││ │ │下午 │159 │ │741 │A:我知道!我打給你啦! │園縣桃園││ │ │07:10:26│ │ │ │B:喔!我是想說要跟你說一 │市○○路││ │ │ │ │ │ │ 下... │1 段63 ││ │ │ │ │ │ │ │之2 號17││ │ │ │ │ │ │ │樓 ││ ├──┼─────┼─────┼──┼─────┼─────────────┼────┤│ │C02 │2014/1/16 │000000000 │<<│000000000 │B:阿宏喔!要先【還你三張 │20292 桃││ │ │下午 │159 │ │741 │ 】啦! │園縣桃園││ │ │09:22:34│ │ │ │A:好啦!等一下再打給你! │市○○路││ │ │ │ │ │ │ 我在忙! │189 號9 ││ │ │ │ │ │ │B:好! │樓頂 │├──┼──┼─────┼─────┼──┼─────┼─────────────┼────┤│3 │D01 │2014/2/7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喂! │10907 新││ │ │下午 │159 │ │741 │ │北市新莊││ │ │04:01:10│ │ │ ○ ○區○○路││ │ │ │ │ │ │ │176 巷1 ││ │ │ │ │ │ │ │樓-15 號││ │ │ │ │ │ │ │12樓頂R2││ ├──┼─────┼─────┼──┼─────┼─────────────┼────┤│ │D02 │2014/2/7 │000000000 │>>│000000000 │A:你在哪裡? │38778 新││ │ │下午 │159 │ │741 │B:到了阿! │北市新莊││ │ │04:06:37│ │ │ │A:我沒看到你阿!不然○○ ○區○○路││ │ │ │ │ │ │ 出來!你走到哪間學校? │310 號12││ │ │ │ │ │ │ 還是幼稚園對不對? │樓 ││ │ │ │ │ │ │B:是呀!是呀!幼稚園! │ ││ │ │ │ │ │ │A:你站在門口阿!好好好! │ ││ │ │ │ │ │ │B:喔! │ ││ ├──┼─────┼─────┼──┼─────┼─────────────┼────┤│ │D03 │2014/2/7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60563 新││ │ │下午 │159 │ │741 │A:你在哪裡啊? │北市新莊││ │ │04:08:09│ │ │ │B:幼稚園門口阿!千群○○ ○區○○路││ │ │ │ │ │ │ 園阿! │310 號12││ │ │ │ │ │ │A:不是啦!威爾領先幼兒園 │樓 ││ │ │ │ │ │ │B:蛤? │ ││ │ │ │ │ │ │A:在85度c 進來!到底不要 │ ││ │ │ │ │ │ │ 彎了 │ ││ │ │ │ │ │ │B:對阿!到底龍安路阿! │ ││ │ │ │ │ │ │A:不是啦!這條是建安路阿 │ ││ │ │ │ │ │ │ ! │ ││ │ │ │ │ │ │B:我從我土城那過來,遇到 │ ││ │ │ │ │ │ │ 85度c │ ││ │ │ │ │ │ │A:沒有啦!洪金堡捏 │ ││ │ │ │ │ │ │B:那不是有兩間85度c │ ││ │ │ │ │ │ │A:不是!富國路進來,你不 │ ││ │ │ │ │ │ │ 是有看到頂好! │ ││ │ │ │ │ │ │B:我不知道!我一直騎,我 │ ││ │ │ │ │ │ │ 只看到左手邊一個85度c │ ││ │ │ │ │ │ │A:不是!你富國路進來有看 │ ││ │ │ │ │ │ │ 到一間頂好,頂好就左轉 │ ││ │ │ │ │ │ │ 過來,就看到85度c 我在 │ ││ │ │ │ │ │ │ 這啦! │ ││ │ │ │ │ │ │B:喔,我找看看! │ ││ │ │ │ │ │ │A:在那個,洪金寶你知道嘛 │ ││ │ │ │ │ │ │ ? │ ││ │ │ │ │ │ │B:洪金寶有啊!我就超過 │ ││ │ │ │ │ │ │ 洪金寶一直騎阿! │ ││ │ │ │ │ │ │A:沒那麼進去啦! │ ││ │ │ │ │ │ │B:喔喔喔!這樣好啦! │ ││ │ │ │ │ │ │A:你是不是到洪金寶,那條 │ ││ │ │ │ │ │ │ 路是【八德街】對不對? │ ││ │ │ │ │ │ │B:ㄏㄟ! │ ││ │ │ │ │ │ │A:我在八德街,你再騎出來 │ ││ │ │ │ │ │ │ ,你快到八德街的時候有 │ ││ │ │ │ │ │ │ 一間頂好!頂好旁邊這條 │ ││ │ │ │ │ │ │ 左轉進來,你就會看到85 │ ││ │ │ │ │ │ │ 度c, 我在這啦! │ ││ │ │ │ │ │ │B:喔,好! │ │├──┼──┼─────┼─────┼──┼─────┼─────────────┼────┤│4 │F01 │2014/1/5 │000000000 │<<│000000000 │B:哈囉! │02208 桃││ │ │下午 │359 │ │805 │A:你誰? │園縣桃園││ │ │06:57:19│ │ │ │B:小竹啦!你在哪? │市○○路││ │ │ │ │ │ │A:在桃園! │189 號 ││ │ │ │ │ │ │B:有要過來嘛? │ ││ │ │ │ │ │ │A:有阿!我等一下有要過去 │ ││ │ │ │ │ │ │ 阿!過去打電話給你啊! │ ││ │ │ │ │ │ │B:很快嘛?還是怎樣? │ ││ │ │ │ │ │ │A:還要1 、2 個小時吧!因 │ ││ │ │ │ │ │ │ 為我才剛到這邊而已!我 │ ││ │ │ │ │ │ │ 在處理事情 │ ││ │ │ │ │ │ │B:不要太晚啦!【阿你就照 │ ││ │ │ │ │ │ │ ...】 │ ││ │ │ │ │ │ │A:好啦!好啦!到你家那邊 │ ││ │ │ │ │ │ │ 再打給你! │ ││ │ │ │ │ │ │B:好!掰掰! │ ││ ├──┼─────┼─────┼──┼─────┼─────────────┼────┤│ │F02 │2014/1/5 │000000000 │<<│000000000 │我小竹別太晚來不然我不好下│簡訊 ││ │ │下午 │359 │ │805 │去碰面 │02208 桃││ │ │07:31:06│ │ │ │ │園縣桃園││ │ │ │ │ │ │ │市○○路││ │ │ │ │ │ │ │189 號 ││ ├──┼─────┼─────┼──┼─────┼─────────────┼────┤│ │F03 │2014/1/5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19673 新││ │ │下午 │359 │ │805 │A:你出來了嘛? │北市新莊││ │ │09:15:10│ │ │ │B:我到思源路啦!我快○○ ○區○○路││ │ │ │ │ │ │ 邊了 │101 號10││ │ │ │ │ │ │A:我要下去了 │樓 ││ │ │ │ │ │ │B:好好好好好 │ ││ │ │ │ │ │ │A:85度c 是不是? │ ││ │ │ │ │ │ │B:好啦好! │ │├──┼──┼─────┼─────┼──┼─────┼─────────────┼────┤│5 │G01 │2014/1/30 │000000000 │>>│000000000 │A:喂!你是小竹嘛? │21218 桃││ │ │下午 │359 │ │805 │B:ㄏㄟ! │園縣桃園││ │ │09:54:05│ │ │ │A:喔!你打給我,我想說電 │市○○路││ │ │ │ │ │ │ 話好像沒看過!我就沒接 │189 號 ││ │ │ │ │ │ │ ,後來我想想好像是你的 │ ││ │ │ │ │ │ │ 電話! │ ││ │ │ │ │ │ │B:你不知道我的電話?你在 │ ││ │ │ │ │ │ │ 哪? │ ││ │ │ │ │ │ │A:在桃園阿!我現在要到台 │ ││ │ │ │ │ │ │ 北去! │ ││ │ │ │ │ │ │B:【不然你來我這裡一趟】 │ ││ │ │ │ │ │ │ ! │ ││ │ │ │ │ │ │A:好!到那邊再打電話給你 │ ││ │ │ │ │ │ │ ! │ ││ │ │ │ │ │ │B:要快一點喔! │ ││ │ │ │ │ │ │A:好啦! │ ││ │ │ │ │ │ │B:會很晚嘛? │ ││ │ │ │ │ │ │A:不會啦!我現在就要出門 │ ││ │ │ │ │ │ │ 了阿。 │ ││ │ │ │ │ │ │B:好! │ ││ │ │ │ │ │ │A:掰掰。 │ ││ ├──┼─────┼─────┼──┼─────┼─────────────┼────┤│ │G02 │2014/1/30 │000000000 │<<│000000000 │我小竹到哪裡了別太晚我不好│簡訊 ││ │ │下午 │359 │ │805 │下去我還要多久下去 │55144 桃││ │ │10:28:00│ │ │ │ │園縣龜山││ │ │ │ │ │ ○ ○鄉○○路││ │ │ │ │ │ │ │3 段 ││ │ │ │ │ │ │ │238-1 號││ │ │ │ │ │ │ │2 樓頂 │├──┼──┼─────┼─────┼──┼─────┼─────────────┼────┤│6 │I01 │2014/2/4 │000000000 │<<│000000000 │我小竹【打給我】? │簡訊 ││ │ │下午 │159 │ │805 │ │999999 ││ │ │12:15:24│ │ │ │ │ ││ ├──┼─────┼─────┼──┼─────┼─────────────┼────┤│ │I02 │2014/2/4 │000000000 │<<│000000000 │【我到了】 │簡訊 ││ │ │下午 │159 │ │805 │ │999999 ││ │ │01:08:10│ │ │ │ │ │├──┼──┼─────┼─────┼──┼─────┼─────────────┼────┤│7 │K01 │2014/1/26 │000000000 │>>│000000000 │速回電 │簡訊 ││ │ │下午 │159 │ │203 │ │999999 ││ │ │09:07:00│ │ │ │ │ ││ ├──┼─────┼─────┼──┼─────┼─────────────┼────┤│ │K02 │2014/1/26 │000000000 │>>│000000000 │A:喂!還在等是不是? │11301 桃││ │ │下午 │159 │ │203 │B:怎樣?你知道我在等誰嗎 │園縣桃園││ │ │09:07:43│ │ │ │ ?我是不知道是不是同一 │市○○路││ │ │ │ │ │ │ 個人辣!什麼新莊阿鳴喔 │1 段63之││ │ │ │ │ │ │ ! │2 號17樓││ │ │ │ │ │ │A:那不用等了辣!要等那麼 │ ││ │ │ │ │ │ │ 久嗎? │ ││ │ │ │ │ │ │B:氣死人了! │ ││ │ │ │ │ │ │A:就走了嘛! │ ││ │ │ │ │ │ │B:報那不知道是什麼路!要 │ ││ │ │ │ │ │ │ 問他一段還是二段,到現 │ ││ │ │ │ │ │ │ 在還沒說! │ ││ │ │ │ │ │ │A:他在新莊是不是? │ ││ │ │ │ │ │ │B:對阿!就新莊復興路跟思 │ ││ │ │ │ │ │ │ 源路! │ ││ │ │ │ │ │ │A:幸福路辣!他住在巷子裡 │ ││ │ │ │ │ │ │ 面辣!同一個人辣! │ ││ │ │ │ │ │ │B:他是開店的嘛? │ ││ │ │ │ │ │ │A:不是店辣!巷子裡面啦! │ ││ │ │ │ │ │ │B:就是有一個店面啦! │ ││ │ │ │ │ │ │A:對啦!一樓是店面!在巷 │ ││ │ │ │ │ │ │ 子裡面! │ ││ │ │ │ │ │ │B:ㄏㄟ啊! │ ││ │ │ │ │ │ │A:閃人了!有問題!我跟你 │ ││ │ │ │ │ │ │ 講!閃人就對了!過了那 │ ││ │ │ │ │ │ │ 麼久!閃人了 │ ││ │ │ │ │ │ │B:沒有!因為他剛進而已阿 │ ││ │ │ │ │ │ │ ! │ ││ │ │ │ │ │ │A:隨便你!高興就好了! │ ││ │ │ │ │ │ │B:好! │ ││ ├──┼─────┼─────┼──┼─────┼─────────────┼────┤│ │K03 │2014/1/26 │000000000 │<<│000000000 │沒錢了 │簡訊 ││ │ │下午 │159 │ │203 │ │999999 ││ │ │09:13:30│ │ │ │ │ ││ ├──┼─────┼─────┼──┼─────┼─────────────┼────┤│ │K04 │2014/1/26 │000000000 │<<│000000000 │只能傳簡訊 │簡訊 ││ │ │下午 │159 │ │203 │ │999999 ││ │ │09:13:55│ │ │ │ │ ││ ├──┼─────┼─────┼──┼─────┼─────────────┼────┤│ │K05 │2014/1/26 │000000000 │>>│000000000 │你那麼急要等做舍?我打電話│簡訊 ││ │ │下午 │159 │ │203 │給他後去他家直接找他不是方│999999 ││ │ │09:27:02│ │ │ │便多少?還能先行. 明後天在│ ││ │ │ │ │ │ │給。 │ │├──┼──┼─────┼─────┼──┼─────┼─────────────┼────┤│8 │L01 │2014/1/31 │000000000 │>>│000000000 │姊仔..新年快樂. 我在中和這│簡訊 ││ │ │下午 │159 │ │172 │【需過去跟妳拜年嗎?】 │999999 ││ │ │10:41:19│ │ │ │ │ │├──┼──┼─────┼─────┼──┼─────┼─────────────┼────┤│9 │O01 │2014/2/9 │000000000 │>>│000000000 │A:我阿宏辣!你訊息有看嘛 │61391 新││ │ │上午 │159 │ │856 │ ? │北市三重││ │ │08:22:36│ │ │ │B:我沒看到!我剛睡醒○○ ○區○○路││ │ │ │ │ │ │ ! │243 號11││ │ │ │ │ │ │A:喔!你有方便嘛!我剛從 │樓 ││ │ │ │ │ │ │ 家裡出來阿!我說那天有 │ ││ │ │ │ │ │ │ 比較方便嗎? │ ││ │ │ │ │ │ │B:你人在哪? │ ││ │ │ │ │ │ │A:蛤? │ ││ │ │ │ │ │ │B:【上次那批不錯!不過...│ ││ │ │ │ │ │ │ 】,要拿2千 │ ││ │ │ │ │ │ │A:你說什麼? │ ││ │ │ │ │ │ │B:...(不清楚) │ ││ │ │ │ │ │ │A:你說什麼,我聽不清楚, │ ││ │ │ │ │ │ │ 你說什麼? │ ││ │ │ │ │ │ │B:... (不清楚) │ ││ │ │ │ │ │ │A:你說那個比較高喔! │ ││ │ │ │ │ │ │B:對辣! │ ││ │ │ │ │ │ │A:那沒差辣! │ ││ │ │ │ │ │ │B:...(不清楚) │ ││ │ │ │ │ │ │A:你那裡訊號很差不好!等 │ ││ │ │ │ │ │ │ 一下我重撥電話 │ ││ │ │ │ │ │ │B:我...(不清楚) │ ││ │ │ │ │ │ │A:因為那支電話我沒帶出來 │ ││ │ │ │ │ │ │B:...(不清楚) │ ││ │ │ │ │ │ │A:我看看,我先打看看 │ ││ ├──┼─────┼─────┼──┼─────┼─────────────┼────┤│ │O02 │2014/2/9 │000000000 │>>│000000000 │A:那支電話我沒帶出來! │19172 新││ │ │上午 │159 │ │856 │B:我跟你說辣!駝背的(指 │北市三重││ │ │08:26:30│ │ │ │ 英豪)剛我拿去了○○ ○區○○路││ │ │ │ │ │ │A:嗯! │243 號11││ │ │ │ │ │ │B:對辣!哪有這麼剛好阿! │樓 ││ │ │ │ │ │ │ 我剛好要出去辣!我正要 │ ││ │ │ │ │ │ │ 出去拿辣! │ ││ │ │ │ │ │ │A:是喔!沒關係!等你回來 │ ││ │ │ │ │ │ │ 再那個 │ ││ │ │ │ │ │ │B:好呀,我回去再跟你聯繫 │ ││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 │B:你怎麼不跟我打賴啊!因 │ ││ │ │ │ │ │ │ 為賴 │ ││ │ │ │ │ │ │A:我那支沒帶出來 │ ││ │ │ │ │ │ │B:昨天駝背的什麼都要! │ ││ │ │ │ │ │ │A:我晚一點在去找你!好好 │ ││ │ │ │ │ │ │ ,拜拜 │ ││ │ │ │ │ │ │B:等一下,我本來今天要做 │ ││ │ │ │ │ │ │ 事,結果昨天休息,要做 │ ││ │ │ │ │ │ │ 今天 │ ││ │ │ │ │ │ │A:喔,沒關係!晚一點!沒 │ ││ │ │ │ │ │ │ 有趕 │ ││ │ │ │ │ │ │B:對阿!我做今天!我回來 │ ││ │ │ │ │ │ │ 再打給你,再打這支給你 │ ││ │ │ │ │ │ │A:好!拜拜! │ ││ ├──┼─────┼─────┼──┼─────┼─────────────┼────┤│ │O03 │2014/2/9 │000000000 │>>│000000000 │B:你要走出來外面阿!他要 │62983 新││ │ │下午 │159 │ │856 │ 丟鑰匙給你,但沒看到你 │北市三重││ │ │06:22:46│ │ │ │ 的人○○ ○區○○街││ │ │ │ │ │ │A:我這裡也沒看到阿! │96巷1號7││ │ │ │ │ │ │B:你走出來阿! │樓頂 ││ │ │ │ │ │ │A:有了!有了!謝謝! │ ││ │ │ │ │ │ │B:好!拜拜! │ ││ ├──┼─────┼─────┼──┼─────┼─────────────┼────┤│ │O04 │2014/2/9 │000000000 │>>│000000000 │A:【哥!你說一瓶多少? │58711 新││ │ │下午 │159 │ │856 │B:22!】 │北市三重││ │ │06:55:37│ │ │ │A:喔!好!這樣我知道○○ ○區○○街││ │ │ │ │ │ │B:嗯!怎樣? │112 巷22││ │ │ │ │ │ │A:你沒跟我說多少阿? │號5樓 頂││ │ │ │ │ │ │B:他有跟你說錯嘛? │ ││ │ │ │ │ │ │A:沒有!他說他要問你阿! │ ││ │ │ │ │ │ │ 他也沒跟我說 │ ││ │ │ │ │ │ │B:那就照這樣阿! │ ││ │ │ │ │ │ │A:好 │ │├──┼──┼─────┼─────┼──┼─────┼─────────────┼────┤│ │Q01 │2014/1/24 │000000000 │>>│000000000 │(前面男生閒聊聲) │28400 桃││ │ │下午 │159 │ │559 │B:喂!,... 等一下,...不│園縣桃園││ │ │09:55:20│ │ │ │ 是要,... 等一下他那個.│市○○路││ │ │ │ │ │ │ .. 喔!我電話不要講辣!│189 號9 ││ │ │ │ │ │ │ 反正等一下會給你很滿意 │樓頂 ││ │ │ │ │ │ │ 很滿意的答案啦,不是...│ ││ │ │ │ │ │ │ ,等一下我跟... 聯絡好 │ ││ │ │ │ │ │ │ 了! │ ││ │ │ │ │ │ │A:哪一個聯絡? │ ││ │ │ │ │ │ │B:我也有叫他下來啦!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 │B:反正他...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Q02 │2014/1/25 │000000000 │>>│000000000 │A:喂!沒有麗灣阿? │61869 桃││ │ │下午 │159 │ │559 │B:有,怎麼沒有麗灣,過了 │園縣中壢││ │ │08:56:51│ │ │ │ 起因(音同)以後右轉啊 │市○○路││ │ │ │ │ │ │ !南園二路阿! │2 段170 ││ │ │ │ │ │ │A:南園二路 │號7 樓 ││ │ │ │ │ │ │B:對 │ ││ │ │ │ │ │ │A:好好!我在南園二路右轉 │ ││ ├──┼─────┼─────┼──┼─────┼─────────────┼────┤│ │Q03 │2014/1/26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28400 桃││ │ │下午 │159 │ │559 │A:這支辣! │園縣桃園││ │ │08:18:13│ │ │ │B:喔好!他剛才,你才剛過 │市○○路││ │ │ │ │ │ │ 來,他馬上打,他現在過 │189 號9 ││ │ │ │ │ │ │ 來了,快到了! │樓頂 ││ │ │ │ │ │ │A:要過去一點? │ ││ │ │ │ │ │ │B:對! │ ││ │ │ │ │ │ │A:你在家裡是不是! │ ││ │ │ │ │ │ │B:對! │ ││ │ │ │ │ │ │A:好啦! │ ││ ├──┼─────┼─────┼──┼─────┼─────────────┼────┤│ │Q04 │2014/1/26 │000000000 │>>│000000000 │A:長貴過去了沒有? │28400 桃││ │ │下午 │159 │ │559 │B:走掉了! │園縣桃園││ │ │11:05:53│ │ │ │A:我的錢咧! │市○○路││ │ │ │ │ │ │B:他會拿給你!他現在過去 │189 號9 ││ │ │ │ │ │ │A:什麼,他會拿給我,你怎 │樓頂 ││ │ │ │ │ │ │ 麼不把他拿起來咧! │ ││ │ │ │ │ │ │B:他現在身上沒有阿! │ ││ │ │ │ │ │ │A:【那他把東西還給我總可 │ ││ │ │ │ │ │ │ 以吧!他沒有錢他把東西 │ ││ │ │ │ │ │ │ 還給我嘛!】 │ ││ │ │ │ │ │ │B:不是拿東西還你阿!他現 │ ││ │ │ │ │ │ │ 在去拿東西阿! │ ││ │ │ │ │ │ │A:他不會回來了辣!去拿去 │ ││ │ │ │ │ │ │ 。弄成這樣,等一下再說 │ ││ │ │ │ │ │ │ 了啦 │ ││ ├──┼─────┼─────┼──┼─────┼─────────────┼────┤│ │Q05 │2014/1/27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我在三重! │28400 桃││ │ │上午 │159 │ │559 │A:我說我等一下要去三重! │園縣桃園││ │ │01:27:15│ │ │ │B:恩! │市○○路││ │ │ │ │ │ │A:順便跟你那個... ,等一 │189 號9 ││ │ │ │ │ │ │ 下再問你好了啦,電話不 │樓頂 ││ │ │ │ │ │ │ 要講這個! │ ││ │ │ │ │ │ │B:好! │ ││ ├──┼─────┼─────┼──┼─────┼─────────────┼────┤│ │Q06 │2014/1/27 │000000000 │>>│000000000 │【長貴那麻煩你幫我拿他欠我│簡訊 ││ │ │下午 │159 │ │559 │的錢收起來,看他要怎麼還我│999999 ││ │ │01:40:07│ │ │ │,你都先收下,我在過去找你│ ││ │ │ │ │ │ │拿。】麻煩你了。 │ ││ ├──┼─────┼─────┼──┼─────┼─────────────┼────┤│ │Q07 │2014/1/27 │000000000 │>>│000000000 │幫我處理的現在要怎麼處理呢│簡訊 ││ │ │下午 │159 │ │559 │?只要有遇到他麻煩幫我跟他│999999 ││ │ │01:40:08│ │ │ │要.你先收下.麻煩你ㄌ │ ││ ├──┼─────┼─────┼──┼─────┼─────────────┼────┤│ │Q08 │2014/1/27 │000000000 │>>│000000000 │A:長貴現在怎麼樣? │20292 桃││ │ │下午 │159 │ │559 │B:他應該有啦!因為昨天有 │園縣桃園││ │ │11:54:37│ │ │ │A:不是應該有,他要拿過來 │市○○路││ │ │ │ │ │ │ 呀! │189 號9 ││ │ │ │ │ │ │B:有,他有,我要跟他拿阿 │樓頂 ││ │ │ │ │ │ │ !我要跟他拿阿! │ ││ │ │ │ │ │ │A:對阿,你要跟他拿一下阿 │ ││ │ │ │ │ │ │ ! │ ││ │ │ │ │ │ │B:他還沒,他說晚一點!晚 │ ││ │ │ │ │ │ │ 一點! │ ││ │ │ │ │ │ │A:好啦好啦!那麻煩你給我 │ ││ │ │ │ │ │ │B:我現在打給他,你打他電 │ ││ │ │ │ │ │ │ 話好了 │ ││ │ │ │ │ │ │A:我敲給他賴!他不給我回 │ ││ │ │ │ │ │ │ 阿!他有看!可是他沒有 │ ││ │ │ │ │ │ │ 回阿! │ ││ │ │ │ │ │ │B:對,我說打電話的 │ ││ │ │ │ │ │ │A:對,我用賴去敲他一樣, │ ││ │ │ │ │ │ │ 他看了對不對,他不回 │ ││ │ │ │ │ │ │B:電話打不接阿?電話會接 │ ││ │ │ │ │ │ │ 嗎 │ ││ │ │ │ │ │ │A:不是,他不回,賴他也不 │ ││ │ │ │ │ │ │ 回阿 │ ││ │ │ │ │ │ │B:電話ㄋㄟ?我是說行動耶 │ ││ │ │ │ │ │ │A:這麼響他也不接呀!..號 │ ││ │ │ │ │ │ │ 碼他也不接阿! │ ││ │ │ │ │ │ │B:好!我打 │ ││ ├──┼─────┼─────┼──┼─────┼─────────────┼────┤│ │Q09 │2014/1/28 │000000000 │<<│000000000 │B:你過來我這邊!現在長貴 │ ││ │ │下午 │159 │ │559 │ 要過來了! │ ││ │ │01:02:03│ │ │ │A:我打給你,我打給你,我 │ ││ │ │ │ │ │ │ 打給你辣! │ ││ │ │ │ │ │ │B:你趕快過來辣! │ ││ │ │ │ │ │ │ │ ││ ├──┼─────┼─────┼──┼─────┼─────────────┼────┤│ │Q10 │2014/1/28 │000000000 │>>│000000000 │A:怎樣? │60782 臺││ │ │下午 │159 │ │559 │B:長貴要過來!你現在趕快 │北市內湖││ │ │01:02:44│ │ │ │ 過來! │區民權東││ │ │ │ │ │ │A:我在台北阿! │路6 段 ││ │ │ │ │ │ │B:你在台北幹嘛辣! │150 號地││ │ │ │ │ │ │A:喂!喂喂! │下1 樓 ││ │ │ │ │ │ │B:...(不清楚) │ ││ ├──┼─────┼─────┼──┼─────┼─────────────┼────┤│ │Q11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英豪兄. 我不得不亂想.20 的│簡訊9076││ │ │上午 │159 │ │559 │事跟現在長貴的事. 我問你時│新北市新││ │ │04:03:39│ │ │ │均敷衍我一下。我每天打給你│莊區福興││ │ │ │ │ │ │也不是辦法. 你只要跟我說(│里五工五││ │ │ │ │ │ │你跟長貴把我這帳凹起來). │路27號8F││ │ │ │ │ │ │這 │頂 ││ ├──┼─────┼─────┼──┼─────┼─────────────┼────┤│ │Q12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說法我能接受. 我也不會再打│簡訊9076││ │ │上午 │159 │ │559 │電話給你問這是造成你的困擾│新北市新││ │ │04:03:43│ │ │ │. 這也讓我認清事實真相. 我│莊區福興││ │ │ │ │ │ │賠點錢學個教訓. 何嘗不可. │里五工五││ │ │ │ │ │ │這事也解決了不是嗎?現在等│路27號8F││ │ │ │ │ │ │你告 │頂 ││ ├──┼─────┼─────┼──┼─────┼─────────────┼────┤│ │Q13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訴我事實上是否如此. 我被你│簡訊9076││ │ │上午 │159 │ │559 │們倆凹了就這麼簡單。 │新北市新││ │ │04:03:47│ │ │ │ │莊區福興││ │ │ │ │ │ │ │里五工五││ │ │ │ │ │ │ │路27號8F││ │ │ │ │ │ │ │頂 ││ ├──┼─────┼─────┼──┼─────┼─────────────┼────┤│ │Q14 │2014/2/1 │000000000 │>>│000000000 │英豪兄. 你還沒回復我. 我的│簡訊 ││ │ │上午 │159 │ │559 │那條錢你們是要凹起來不還我│61774 臺││ │ │12:28:31│ │ │ │. 還是打算如何??總要給我│北市內湖││ │ │ │ │ │ │個答案吧!!打算凹起來○○○區○○路││ │ │ │ │ │ │要還. 這問題應該不難回答吧│142 號7 ││ │ │ │ │ │ │! │樓頂 ││ ├──┼─────┼─────┼──┼─────┼─────────────┼────┤│ │Q15 │2014/2/4 │000000000 │>>│000000000 │不管什麼都是講道理的. 我交│簡訊 ││ │ │上午 │159 │ │559 │給你當然就是跟你問何時能給│61760 新││ │ │12:43:41│ │ │ │我. 你推給長貴. 長貴在推給│北市三重││ │ │ │ │ │ │別人那我是不是要找那個○○ ○區○○路││ │ │ │ │ │ │我找你要這筆錢有沒有道理. │2 段58 ││ │ │ │ │ │ │我倠 │號7 樓頂││ ├──┼─────┼─────┼──┼─────┼─────────────┼────┤│ │Q16 │2014/2/4 │000000000 │>>│000000000 │找認識的志村兄出來評理. 看│簡訊 ││ │ │上午 │159 │ │559 │是否我應不應該找你. 志村兄│61760 新││ │ │12:43:43│ │ │ │我們都認識他絕對不會偏哪一│北市三重││ │ │ │ │ │ │方○ ○區○○路││ │ │ │ │ │ │ │2 段58 ││ │ │ │ │ │ │ │號7 樓頂││ ├──┼─────┼─────┼──┼─────┼─────────────┼────┤│ │Q17 │2014/2/4 │000000000 │<<│000000000 │我來還. │簡訊 ││ │ │上午 │159 │ │559 │ │61760 新││ │ │12:45:05│ │ │ │ │北市三重││ │ │ │ │ │ ○ ○區○○路││ │ │ │ │ │ │ │2 段58號││ │ │ │ │ │ │ │7 樓頂 ││ ├──┼─────┼─────┼──┼─────┼─────────────┼────┤│ │Q18 │2014/2/5 │000000000 │>>│000000000 │英豪兄. 何時過去跟你拿. 你│簡訊2382││ │ │上午 │159 │ │559 │跟長貴比我找他方便多了且多│臺北市萬││ │ │02:35:57│ │ │ │的是機會直接就扣下欠的款項│華區西園││ │ │ │ │ │ │. 我並非有意為難你. 望你能│路2段161││ │ │ │ │ │ │諒解. │號7 樓頂││ ├──┼─────┼─────┼──┼─────┼─────────────┼────┤│ │Q19 │2014/2/5 │000000000 │>>│000000000 │無內容 │58400 桃││ │ │下午 │159 │ │559 │ │園縣桃園││ │ │08:45:30│ │ │ │ │市○○路││ │ │ │ │ │ │ │189 號9 ││ │ │ │ │ │ │ │樓頂 ││ ├──┼─────┼─────┼──┼─────┼─────────────┼────┤│ │Q20 │2014/2/5 │000000000 │>>│000000000 │無內容 │63637 桃││ │ │下午 │159 │ │559 │ │園縣桃園││ │ │10:34:44│ │ │ │ │市○○路││ │ │ │ │ │ │ │1 段63 ││ │ │ │ │ │ │ │之2 號17││ │ │ │ │ │ │ │樓 ││ ├──┼─────┼─────┼──┼─────┼─────────────┼────┤│ │Q21 │2014/2/5 │000000000 │<<│000000000 │A:喂!喂! │20292 桃││ │ │下午 │159 │ │559 │B:我等一下...我湊5千給你 │園縣桃園││ │ │10:35:09│ │ │ │A:什麼東西? │市○○路││ │ │ │ │ │ │B:【我先五千給你可以嗎? │189 號9 ││ │ │ │ │ │ │ 】 │樓頂 ││ │ │ │ │ │ │A:可以啊,事情自己處理可 │ ││ │ │ │ │ │ │ 以就可以阿 │ ││ │ │ │ │ │ │B:我自己責任我負的~我現 │ ││ │ │ │ │ │ │ 在在大郡那邊 │ ││ │ │ │ │ │ │A:你在大郡那邊? │ ││ │ │ │ │ │ │B:對 │ ││ │ │ │ │ │ │A:大郡ㄋㄟ? │ ││ │ │ │ │ │ │B:你現在跟我打個電話跟他 │ ││ │ │ │ │ │ │ 說我要的,我帶十萬塊來 │ ││ │ │ │ │ │ │ ~他不會很貴~那多少錢 │ ││ │ │ │ │ │ │A:大郡ㄋㄟ?你在大郡那邊 │ ││ │ │ │ │ │ │ ? │ ││ │ │ │ │ │ │B:對!國際路! │ ││ │ │ │ │ │ │A:那我打給大郡,你叫我打 │ ││ │ │ │ │ │ │ 給大郡是不是? │ ││ │ │ │ │ │ │B:對,那跟他講比較便宜一 │ ││ │ │ │ │ │ │ 點,我本來帶2個錢來啦 │ ││ │ │ │ │ │ │A:好啦好啦~那我我再打給 │ ││ │ │ │ │ │ │ 他啦~說我叫你過去的 │ │├──┼──┼─────┼─────┼──┼─────┼─────────────┼────┤│ │R01 │2014/1/29 │000000000 │>>│000000000 │【手機我拿回來ㄌ】. 你可否│簡訊 ││ │ │上午 │159 │ │559 │過來選呢?麻煩順便幫我看一│999999 ││ │ │12:16:12│ │ │ │下冰箱哪出問題ㄌ. 我找不到│ ││ │ │ │ │ │ │繼電器在哪. 凱哥電話幫我問│ ││ │ │ │ │ │ │到了嗎 │ ││ ├──┼─────┼─────┼──┼─────┼─────────────┼────┤│ │R02 │2014/1/29 │000000000 │<<│000000000 │B:你到哪裡了?我在... 那 │ ││ │ │上午 │159 │ │559 │ 邊啊! │ ││ │ │03:22:46│ │ │ │A:我在省立醫院這邊! │ ││ │ │ │ │ │ │B:再直走,再直走 │ ││ │ │ │ │ │ │A:好! │ ││ ├──┼─────┼─────┼──┼─────┼─────────────┼────┤│ │R03 │2014/1/29 │000000000 │<<│000000000 │B:你到哪裡了?我在... 那 │45797 桃││ │ │上午 │159 │ │559 │ 邊啊! │園縣桃園││ │ │03:22:51│ │ │ │A:我在省立醫院這邊! │市○○路││ │ │ │ │ │ │B:再直走,再直走 │425 巷6 ││ │ │ │ │ │ │A:好! │號10 樓 ││ │ │ │ │ │ │ │頂 ││ ├──┼─────┼─────┼──┼─────┼─────────────┼────┤│ │R04 │2014/1/29 │000000000 │<<│000000000 │B:你到底在哪裡?我已經省 │10413 桃││ │ │上午 │159 │ │559 │ 道繞一圈回來了! │園縣八德││ │ │03:26:25│ │ │ │A:這條什麼,這條什麼路, │市○○路││ │ │ │ │ │ │ 我 跟你講,什麼高成路這│199 號7 ││ │ │ │ │ │ │ 邊辣! │樓 ││ │ │ │ │ │ │B:ㄟ!那警察來了!幹你媽 │ ││ │ │ │ │ │ │ 的,挖操! │ ││ │ │ │ │ │ │A:警察來了喔! │ ││ ├──┼─────┼─────┼──┼─────┼─────────────┼────┤│ │R05 │2014/1/29 │000000000 │<<│000000000 │A:【我在你家巷口】沒看到 │45542 桃││ │ │上午 │159 │ │559 │ 你辣! │園縣中壢││ │ │03:29:54│ │ │ │B:我都回來了,我去你那裡 │市鐵路局││ │ │ │ │ │ │ 找你!而且還讓警察這樣 │內壢車站││ │ │ │ │ │ │ 子,跑給警察追!我現在 │1 樓頂 ││ │ │ │ │ │ │ 在我這裡阿!我住的地方 │ ││ │ │ │ │ │ │ 阿! │ ││ │ │ │ │ │ │A:好辣!那我繞進去了! │ ││ │ │ │ │ │ │B:你... │ │├──┼──┼─────┼─────┼──┼─────┼─────────────┼────┤│ │S01 │2014/1/30 │000000000 │>>│000000000 │A:你起床了喔! │10978 桃││ │ │上午 │159 │ │559 │B:對阿!你怎麼知道我起床 │園縣桃園││ │ │02:59:28│ │ │ │ 了! │市宏昌六││ │ │ │ │ │ │A:你有想知道,你剛沒打給 │街237 號││ │ │ │ │ │ │ 我? │7 樓 ││ │ │ │ │ │ │B:昨天睡著了啊! │ ││ │ │ │ │ │ │A:你剛打給我嗎? │ ││ │ │ │ │ │ │B:對阿!她說你說你跟朋友 │ ││ │ │ │ │ │ │ 那邊處理了! │ ││ │ │ │ │ │ │B:對阿!我這邊才處理,阿 │ ││ │ │ │ │ │ │ 你那邊是怎樣?你在哪裡 │ ││ │ │ │ │ │ │ ? │ ││ │ │ │ │ │ │B:我剛從台北回來,到這裡 │ ││ │ │ │ │ │ │A:才剛到家喔。 │ ││ │ │ │ │ │ │B:ㄏㄟ! │ ││ │ │ │ │ │ │A:阿我那個咧? │ ││ │ │ │ │ │ │B:長貴的喔! │ ││ │ │ │ │ │ │A:對阿! │ ││ │ │ │ │ │ │B:我還沒去找他!我等一下 │ ││ │ │ │ │ │ │ 才要去找他!我要先回去 │ ││ │ │ │ │ │ │ 家裡拜拜,家裡都還沒有 │ ││ │ │ │ │ │ │ 回去。 │ ││ │ │ │ │ │ │A:阿你現在,你那個現在不 │ ││ │ │ │ │ │ │ 是在你車上? │ ││ │ │ │ │ │ │B:怎樣?你說怎樣? │ ││ │ │ │ │ │ │A:那個現在不是在你那邊? │ ││ │ │ │ │ │ │B:沒有啊,在在他們拿起來 │ ││ │ │ │ │ │ │ 了阿! │ ││ │ │ │ │ │ │A:喔!他拿回去了喔! │ ││ │ │ │ │ │ │B:那三個勒。他們拿起來了 │ ││ │ │ │ │ │ │ ,你沒有嘛?你不是說你 │ ││ │ │ │ │ │ │ 朋友那邊!還有啊,這還 │ ││ │ │ │ │ │ │ 有啊! │ ││ │ │ │ │ │ │A:我是說那個志村他 │ ││ │ │ │ │ │ │B:拿起來,對阿! │ ││ │ │ │ │ │ │A:喔,那就找他就好了阿! │ ││ │ │ │ │ │ │B:ㄏㄚ? │ ││ │ │ │ │ │ │A:那就跟他講就好了! │ ││ │ │ │ │ │ │B:對!我本來,那本來是要 │ ││ │ │ │ │ │ │ 給你嘛!結果他說,他就 │ ││ │ │ │ │ │ │ 先弄,阿可以,阿就自己 │ ││ │ │ │ │ │ │ 留起來了阿 │ ││ │ │ │ │ │ │A:他之前在車裡不是有用過 │ ││ │ │ │ │ │ │ 了嘛? │ ││ │ │ │ │ │ │B:可是之前,可是他說【水 │ ││ │ │ │ │ │ │ 不一樣】,人家也被,之 │ ││ │ │ │ │ │ │ 前有沒有那個,可是 │ ││ │ │ │ │ │ │A:喔... 那個到對面再說辣 │ ││ │ │ │ │ │ │ ! 那個你幫我找一下長貴│ ││ │ │ │ │ │ │ 辣! │ ││ │ │ │ │ │ │B:有,他剛才有打給我,他 │ ││ │ │ │ │ │ │ 跑回來我這邊洗澡,然後 │ ││ │ │ │ │ │ │ 現在又回去林口 │ ││ │ │ │ │ │ │A:你還跑去找他喔! │ ││ │ │ │ │ │ │B:他跑來找我,我不在家, │ ││ │ │ │ │ │ │ 我找得到他 │ ││ │ │ │ │ │ │A:那趕快找到他,跟他拿阿 │ ││ │ │ │ │ │ │B:因為他手機在我這裡阿! │ ││ │ │ │ │ │ │ 我知道阿!可是現在找到 │ ││ │ │ │ │ │ │ 他沒有用阿!我明天一定 │ ││ │ │ │ │ │ │ 要找他,為什麼,明天要 │ ││ │ │ │ │ │ │ 處理阿! │ ││ │ │ │ │ │ │A:ㄏㄟ! │ ││ │ │ │ │ │ │B:明天要找他處理阿! │ ││ │ │ │ │ │ │A:對,阿你的手機我有,有 │ ││ │ │ │ │ │ │ 一支,我這邊還有4、5支 │ ││ │ │ │ │ │ │ 吧!但都是貴的,都是2、│ ││ │ │ │ │ │ │ 3 千! │ ││ │ │ │ │ │ │B:每一支都是2、3千的喔! │ ││ │ │ │ │ │ │A:對阿!現在只剩 │ ││ │ │ │ │ │ │B:沒關係阿!拿去賣阿,也 │ ││ │ │ │ │ │ │ 是把它賣掉阿!反正很多 │ ││ │ │ │ │ │ │ 人要! │ ││ │ │ │ │ │ │A:是喔!我這邊還有4 支還 │ ││ │ │ │ │ │ │ 是5支吧 │ ││ │ │ │ │ │ │B:多少錢?都是2、3千嗎? │ ││ │ │ │ │ │ │ 那你趕快拿過來!你現在 │ ││ │ │ │ │ │ │ 過來嘛? │ ││ │ │ │ │ │ │A:沒有,我現在在我朋友這 │ ││ │ │ │ │ │ │ 邊,我等一下要回去的時 │ ││ │ │ │ │ │ │ 候也是去台北去拿。 │ ││ │ │ │ │ │ │B:你那邊沒有去台北阿! │ ││ │ │ │ │ │ │A:【沒有放在台北辣!放在 │ ││ │ │ │ │ │ │ 泰山辣!】 │ ││ │ │ │ │ │ │B:我到泰山!你說什麼地方 │ ││ │ │ │ │ │ │ 我找不到阿!然後你電話 │ ││ │ │ │ │ │ │ 那邊怎麼那麼難打阿!打 │ ││ │ │ │ │ │ │ 不進去 │ ││ │ │ │ │ │ │A:他住的地方訊號很差好不 │ ││ │ │ │ │ │ │ 好! │ ││ │ │ │ │ │ │B:嗯! │ ││ │ │ │ │ │ │A:好啦!我等一下回來打給 │ ││ │ │ │ │ │ │ 你! │ ││ ├──┼─────┼─────┼──┼─────┼─────────────┼────┤│ │S02 │2014/1/30 │000000000 │<<│000000000 │B:你什麼時候要回去? │28400 桃││ │ │上午 │159 │ │559 │A:你說哪裡? │園縣桃園││ │ │04:01:08│ │ │ │B:那個桃園。 │市○○路││ │ │ │ │ │ │A:我現在在桃園阿! │189 號9 ││ │ │ │ │ │ │B:你要先到台北再回桃園是 │樓頂 ││ │ │ │ │ │ │ 嘛? │ ││ │ │ │ │ │ │A:你是說那個東西喔... 你 │ ││ │ │ │ │ │ │ 說那個手機喔... │ ││ │ │ │ │ │ │B:蛤? │ ││ │ │ │ │ │ │A:對阿,【手機要先回台北 │ ││ │ │ │ │ │ │ 拿阿】! │ ││ │ │ │ │ │ │B:蛤? │ ││ │ │ │ │ │ │A:要回台北拿阿! │ ││ │ │ │ │ │ │B:你上次那個水呢? │ ││ │ │ │ │ │ │A:【什麼水!】 │ ││ │ │ │ │ │ │B:阿,,,,阿! │ ││ │ │ │ │ │ │A:喂!我打給你辣! │ ││ │ │ │ │ │ │B:好! │ ││ ├──┼─────┼─────┼──┼─────┼─────────────┼────┤│ │S03 │2014/1/30 │000000000 │<<│000000000 │A:你手機在那個,那個女的 │28400 桃││ │ │上午 │159 │ │559 │ 那邊... 你打電話給他, │園縣桃園││ │ │07:13:25│ │ │ │ 看他們在哪裡辣! │市○○路││ │ │ │ │ │ │B:我不知道電話阿! │189 號9 ││ │ │ │ │ │ │A:我看一下,我看再跟你講 │樓頂 ││ │ │ │ │ │ │ 。 │ ││ │ │ │ │ │ │B:嗯... 我帶那個女個過來 │ ││ │ │ │ │ │ │ 給你阿! │ ││ │ │ │ │ │ │A:我跟你講他的電話辣! │ ││ │ │ │ │ │ │B:喔! │ ││ │ │ │ │ │ │A:等一下喔!0000000000 │ ││ │ │ │ │ │ │B:好! │ ││ │ │ │ │ │ │A:你打給她辣! │ ││ │ │ │ │ │ │B:嗯! │ ││ │ │ │ │ │ │A:我在家了啦! │ ││ │ │ │ │ │ │B:嗯 │ ││ ├──┼─────┼─────┼──┼─────┼─────────────┼────┤│ │S04 │2014/1/30 │000000000 │>>│000000000 │A:關門怎麼關那麼快幹嘛? │13486 桃││ │ │下午 │159 │ │559 │B:蛤? │園縣龍潭││ │ │12:05:21│ │ │ │A:我要去哪裡找你辣? │鄉中正村││ │ │ │ │ │ │B:我現在在內壢阿,我在加 │31鄰中正││ │ │ │ │ │ │ 油站旁邊看鞋子阿!在家 │路上華段││ │ │ │ │ │ │ 裡這裡阿 │2巷1之5 ││ │ │ │ │ │ │A:那我過去找家裡你喔! │號3樓 頂││ │ │ │ │ │ │B:好!快點!快點!我等一 │ ││ │ │ │ │ │ │ 下要回我家! │ ││ │ │ │ │ │ │A:好! │ ││ ├──┼─────┼─────┼──┼─────┼─────────────┼────┤│ │S05 │2014/1/30 │000000000 │>>│000000000 │A:【我到你家了喔!】 │1339 ││ │ │下午 │159 │ │559 │B:你到了喔!幹!我要出去 │ ││ │ │12:31:52│ │ │ │ !好好好! │ ││ │ │ │ │ │ │A:你在哪邊?你在裡面喔! │ ││ │ │ │ │ │ │B:對!你到了嗎? │ ││ │ │ │ │ │ │A:到了啦! │ │├──┼──┼─────┼─────┼──┼─────┼─────────────┼────┤│ │T01 │2014/1/31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11301 桃││ │ │上午 │159 │ │559 │A:什麼時候回來? │園縣桃園││ │ │01:48:43│ │ │ │B:3點! │市○○路││ │ │ │ │ │ │A:3點好啦! │1 段63 ││ │ │ │ │ │ │B:我剛出來而已 │之2 號17││ │ │ │ │ │ │A:蛤?好啦!好啦! │樓 ││ │ │ │ │ │ │B:我剛出門。 │ ││ │ │ │ │ │ │A:【我知道!你回來的時候 │ ││ │ │ │ │ │ │ ,我拿手機給你!】 │ ││ │ │ │ │ │ │B:好! │ ││ ├──┼─────┼─────┼──┼─────┼─────────────┼────┤│ │T02 │2014/1/31 │000000000 │<<│000000000 │A:喂! │21301 桃││ │ │上午 │159 │ │559 │B:你出門沒? │園縣桃園││ │ │03:15:54│ │ │ │A:我在桃園啊! │市○○路││ │ │ │ │ │ │B:你還沒出門喔? │1 段63 ││ │ │ │ │ │ │A:還沒啊!我在剪頭髮啦! │之2 號17││ │ │ │ │ │ │B:你在剪頭髮! │樓 ││ │ │ │ │ │ │A:對啊!好,等一下過去你 │ ││ │ │ │ │ │ │ 那邊了啦,你到家了是不 │ ││ │ │ │ │ │ │ 是? │ ││ │ │ │ │ │ │B:怎樣? │ ││ │ │ │ │ │ │A:你到家了是不是? │ ││ │ │ │ │ │ │B:沒有啊!我在回來的路上 │ ││ │ │ │ │ │ │ ,我過去,我過去好了! │ ││ │ │ │ │ │ │A:好啦!你過來。 │ ││ ├──┼─────┼─────┼──┼─────┼─────────────┼────┤│ │T03 │2014/1/31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63714 桃││ │ │上午 │159 │ │559 │A:你不是要過來! │園縣桃園││ │ │05:15:29│ │ │ │B:我沒有過,現在有朋友在 │市民光東││ │ │ │ │ │ │ 啊! │路165 號││ │ │ │ │ │ │A:喔!我在那邊等你,挖靠 │3 樓頂 ││ │ │ │ │ │ │ !沒有要去不講一下! │ ││ │ │ │ │ │ │B:好辣!等一下再過去辣! │ ││ │ │ │ │ │ │ 你拿過來這邊,剛好這邊 │ ││ │ │ │ │ │ │ 很多人可以賣啊! │ ││ │ │ │ │ │ │A:不要辣,你過來就好了! │ ││ │ │ │ │ │ │B:好! │ ││ ├──┼─────┼─────┼──┼─────┼─────────────┼────┤│ │T04 │2014/1/31 │000000000 │>>│000000000 │A:要出門了嗎? │63637 桃││ │ │上午 │159 │ │559 │B:還沒,等一下要出去了, │園縣桃園││ │ │06:01:44│ │ │ │ 我等一下先把那個,有一 │市○○路││ │ │ │ │ │ │ 個把他退掉,硬的! │1 段63 ││ │ │ │ │ │ │A:嗯!我都傻傻的等你,挖 │之2 號17││ │ │ │ │ │ │ !都昏倒! │樓 ││ │ │ │ │ │ │B:喂!等一下過去啦! │ ││ │ │ │ │ │ │A:好! │ ││ │ │ │ │ │ │B:好!先過去好了!先過去 │ ││ │ │ │ │ │ │ 一下。 │ ││ │ │ │ │ │ │A:好! │ ││ ├──┼─────┼─────┼──┼─────┼─────────────┼────┤│ │T05 │2014/1/31 │000000000 │>>│000000000 │B:要不要吃早餐? │21301 桃││ │ │上午 │159 │ │559 │A:不要啦!不要!你趕快來 │園縣桃園││ │ │06:50:40│ │ │ │ 。 │市○○路││ │ │ │ │ │ │B:到了。 │1 段63 ││ │ │ │ │ │ │A:你到樓下了是不是!你要 │之2 號17││ │ │ │ │ │ │ 按電鈴喔! │樓 ││ │ │ │ │ │ │B:還沒。電鈴要幾樓?幾樓 │ ││ │ │ │ │ │ │ ?我在那個啦!就是什麼 │ ││ │ │ │ │ │ │ 愛買喔! │ ││ │ │ │ │ │ │A:喔,好啦!【9 樓】就對 │ ││ │ │ │ │ │ │ 了辣! │ ││ │ │ │ │ │ │B:嗯! │ ││ ├──┼─────┼─────┼──┼─────┼─────────────┼────┤│ │T06 │2014/1/31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到了,還有一個朋友 │51301 桃││ │ │上午 │159 │ │559 │ 。 │園縣桃園││ │ │06:58:17│ │ │ │A:到了是不是! │市○○路││ │ │ │ │ │ │B:對! │1 段63 ││ │ │ │ │ │ │A:按電鈴阿!要不然我開門 │之2 號17││ │ │ │ │ │ │ 阿! │樓 ││ │ │ │ │ │ │ │ │├──┼──┼─────┼─────┼──┼─────┼─────────────┼────┤│ │Z1 │2014/2/6 │000000000 │>>│000000000 │B:怎樣? │32293 新││ │ │上午 │159 │ │203 │A:你在哪裡?我要跟你拿車 │北市板橋││ │ │02:43:14│ │ │ │ 子裡充電的○○ ○區○○路││ │ │ │ │ │ │B:我在【三重】 │1 段 ││ │ │ │ │ │ │A:三重幹嘛? │91-93 號││ │ │ │ │ │ │B :我要跟英豪拿遙控飛機和│6 樓 ││ │ │ │ │ │ │ 線! │ ││ │ │ │ │ │ │A:我在板橋我過去! │ ││ │ │ │ │ │ │B:不用!我過去好了!你去 │ ││ │ │ │ │ │ │ 夾娃娃店! │ ││ │ │ │ │ │ │A:好! │ ││ ├──┼─────┼─────┼──┼─────┼─────────────┼────┤│ │Z2 │2014/2/6 │000000000 │>>│000000000 │B:喂! │40669 新││ │ │上午 │159 │ │203 │A:你【去找英豪順便幫我跟 │北市板橋││ │ │02:45:14│ │ │ │ 他拿叫他還5千○○ ○區○○路││ │ │ │ │ │ │B:好! │1 段91-9││ │ │ │ │ │ │ │3 號6 樓│└──┴──┴─────┴─────┴──┴─────┴─────────────┴────┘

裁判日期: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