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烟慶上列被告因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85、3935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吳烟慶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就被告吳烟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