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林碧珠被 告 沈俊旭
葉永貴李鍵安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李俊彥法 官 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