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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2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被 告 陳智遠(已歿)

陳信雄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智遠、同案被告莊訓清涉犯詐欺等案件(10

3 年度易字第5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智遠、陳信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智遠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陳智遠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智遠部分之起訴;又同案被告莊訓清刑事部分前經本院於10

4 年3 月20日判決無罪,則本案被告陳智遠、莊訓清刑事部分既分別經本院諭知不受理、無罪之判決,則原告對被告陳信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即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前揭起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因起訴駁回而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佩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