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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5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5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雅雲選任辯護人 龔維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537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游雅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游雅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游雅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應按同條第 1項之法定刑科刑。被告先後所為詐欺得利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之成年人,竟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貪圖己利,恣意接續施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且所詐得之不法利益甚鉅,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非微,亦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甚屬不該,復其雖與告訴人張玉宸達成和解,然未能依約遵期給付賠償,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電話紀錄查詢表等附卷可參,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非至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及其品性素行、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羽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9537號被 告 游雅雲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之1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雅雲明知其並無資力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多元之投注金,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3年8月間某日起,在張玉宸所任職,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臺灣彩券投注站,向張玉宸佯稱其係經營變電箱事業,有足夠之資力給付投注金,而以電話下注,事後計算輸贏,結算金額後再給付之方式,投注臺灣彩券公司所發行之4 星彩等公益彩券,致張玉宸陷於錯誤,誤以為游雅雲確有足夠之資力,而接受游雅雲以上開方式投注,並依游雅雲之指示,為其投注,游雅雲即以此方式,至同年12月19日止,詐得未付款而投注合計12萬5 仟元彩券之不法利益。嗣因游雅雲事後無力付款,張玉宸百般催討,均為游雅雲以各種理由搪塞,復避不見面,張玉宸始知受騙。

二、案經張玉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游雅雲之供述│1.被告以上開方式向張玉宸投注││ │ │ 之事實。 ││ │ │2.被告自始無資力給付投注金之││ │ │ 事實。 │├──┼────────┼──────────────┤│ 2 │告訴人張玉宸之指│上開犯罪事實全部。 ││ │述 │ │├──┼────────┼──────────────┤│ 3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佐證犯罪事實。 ││ │LINE聊天紀錄、簡│ ││ │訊、下注單據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主觀上基於一個詐欺得利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期間,著手實行,其接續詐欺得利之行為,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均屬同一,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