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2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23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偉琦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904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蔡偉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蔡義一」署名、指印及掌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偉琦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下午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為警逮捕,其為避免斯時之通緝犯身分遭警發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警員詢問及隨後解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之過程中,均冒用堂兄「蔡義一」之名義應訊,因此接續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各編號所示之「蔡義一」署名、指印及掌紋,其中並借此偽造如附表編號6 、7 、11所示,各足以表彰「蔡義一業獲告知逮捕事由」、「蔡義一遭逮捕之事不用通知親友」、「蔡義一收受保管車輛收據」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後,再接續將如附表編號6 、7 、11所示之不實私文書交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派出所員警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蔡義一及檢警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警員將當日所捺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後,發現與蔡偉琦之檔存指紋相符,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蔡偉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告冒用「蔡義一」名義所簽署或捺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影本各1 份。

㈢新北市警察局104 年4 月17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被告與「蔡義一」之指紋卡片影本各1 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在密接時空接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蔡義一」署名、指印及掌紋,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甚低,無從割裂評價,本應僅論以1 罪,惟其偽造署押又係偽造如附表編號

6 、7 、11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

6 、7 、1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基於掩飾身分之單一犯意,而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1 罪。再者,被告冒用「蔡義一」名義,在附表編號6 、7 、11所示文件上簽名、捺印,已足彰顯「蔡義一業獲告知逮捕事由」、「蔡義一遭逮捕之事不用通知親友」及「蔡義一收受保管車輛收據」等意思表示,並非僅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已,其再接續將該3 份文書交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警員以行使,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訛,檢察官認附表編號6 、7 部分僅屬偽造署押云云,容有未恰,惟此部分與起訴之行使附表編號1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所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間,有接續犯之法律上1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至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指紋卡,亦係被告冒用「蔡義一」名義所簽名捺印,檢察官漏未論載,復有未合,惟此部分乃偽造署押之接續實施,即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併此敘明。㈡爰審酌被告為避免通緝犯之身分遭警發覺,竟冒用堂兄「蔡

義一」之名義接受司法調查,有害蔡義一及國家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實有不該,惟始終坦承犯行,並已取得蔡義一之諒解,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備註(卷證頁碼)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蘆洲分│「蔡義一」署名3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局104 年4 月7 日調查筆錄│ 9 枚 │偵查卷第2 頁至第4頁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執行搜索、扣押在場人清冊│1 枚 │偵查卷第5 頁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蔡義一」署名3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搜索扣押筆錄 │3 枚 │偵查卷第5 頁反面至第6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 │1 枚 │偵查卷第7 頁 │├──┼────────────┼────────────┼───────────┤│5 │權利告知通知書 │「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 │1 枚 │偵查卷第7 頁反面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蔡義一」署名2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1 枚 │偵查卷第8 頁 ││ │書 │ │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1 枚 │偵查卷第8 頁反面 ││ │書 │ │ │├──┼────────────┼────────────┼───────────┤│8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 │1 枚 │偵查卷第9 頁反面 │├──┼────────────┼────────────┼───────────┤│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104年4月7日訊問筆錄 │1 枚 │偵查卷第頁 │├──┼────────────┼────────────┼───────────┤│10 │指紋卡片 │「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5904 號││ │ │14枚、掌紋2 枚 │偵查卷第13頁 │├──┼────────────┼────────────┼───────────┤│11 │代保管條 │「蔡義一」署名1 枚、指印│104 年度偵字第10973 號││ │ │1 枚 │偵查卷第9 頁 │├──┼────────────┴────────────┴───────────┤│總計│偽造之「蔡義一」署名16枚、指印34枚、掌紋2枚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