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審簡字第216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騰
李○敏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被 告 李○蘭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被 告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柏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9581 號),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李○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蘭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應補充「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1 份」、「被告陳○騰、李○敏、李○蘭、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旅行社)代表人王柏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5、36行「另被告來○旅行社…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請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來○旅行社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採購案,應就被告李○蘭所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妨害投標罪,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及來○旅行社部分之記載。
二、論罪科行:
(一)核被告陳○騰、李○敏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李○蘭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陳○騰、李○敏借用來○旅行社之名義、公司大小章及證明文件參與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下同)○○里00000000號B98476)、○○里000000000000號B99128)及○○里00000000號B99142)3 件採購案之投標行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陳○騰、李○敏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陳○騰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其以剪貼再影印之方式變造印文係變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李○敏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其偽刻印章、偽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李○敏偽冒現代國際旅行社表達投標板橋市○○里000000000000號B99128)、文翠里921 地震教育園區等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131)、溪北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56)、中山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58)及○○里00000000號B99443)5 件採購案之投標行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陳○騰以犯罪事實一(二)變造之私文書,檢附於採購案號B98476號標案文件,用以遂其妨害投標之目的,堪認其就B98476號標案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李○敏於犯罪事實一(三)以偽造之文件檢附於上開五件採購案投標文件,用以遂其妨害投標之目的,亦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另被告李○敏於犯罪事實一(一)、(三)就上開採購案號B99128部分所為,係針對同一標案同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及第87條第3 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至被告李○蘭係來○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該旅行社之投標業務而為來○旅行社之代理人,其因執行投標之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應併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被告來○旅行社科處罰金刑。
(二)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陳○騰、李○敏、李○蘭所為,實際上已導致上開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其所為應予非難,並兼衡被告陳○騰國中畢業、被告李○敏高中畢業、被告李○蘭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陳○騰、李○敏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來○旅行社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87條第5 項後段之規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示懲儆。末按本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起施行,惟本案被告陳○騰、李○敏均係受多數均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條文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於被告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陳○騰、李○敏、李○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陳○騰、李○敏、李○蘭緩刑貳年,以啟自新。另為避免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因獲得緩刑之宣告而心存僥倖,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其等於檢察官所指定之期間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其等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5 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210 條、第216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真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一(一)採購案│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B98476部分 │折算壹日。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號99128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號B99142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號B98476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號B99142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一(一)、(三│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採購案號B991│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部分 │ │├──┼───────┼─────────────────┤│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號B99131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五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號B99256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六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號B99258 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七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號B99443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9581號被 告 陳○騰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敏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蘭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代 表 人 王柏華 住同上被 告 華督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2兼 代表人 林淑華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高翊峰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高清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騰與李○敏共同經營騰龍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騰龍公司),並由陳○騰擔任登記負責人;李○蘭係李○敏之胞姐,於民國98至99年間擔任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旅行社,登記負責人王柏華)董事及實際負責人。
㈠緣臺北縣板橋市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下稱
板橋市公所)於98年至99年間,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方式,辦理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8476)、○○里000000000000號B99128)及○○里00000000號B99142)等3件採購案。詎陳○騰、李○敏得知上開訊息後,因渠等所營騰龍公司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為求順利標取上開採購案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徵得無投標真意之來○旅行社實際負責人李○蘭同意,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李○蘭則知悉陳○騰、李○敏欲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且其實際上並無投標意願,詎為圖獲取出借來○旅行社名義供陳○騰、李○敏標取上開採購案後,其得以較優惠價格向騰龍公司調度遊覽車輛,且來○旅行社每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借牌費,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騰、李○敏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並提供來○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證明文件予陳○騰,陳○騰再指示其不知情之子陳建忠以來○旅行社名義製作投標文件,復以來○旅行社名義持往板橋市公所參與上揭3件採購案之投標。惟開標後,陳○騰借用之來○旅行社僅得標○○里00000000號B99142)採購案,餘2件則分別由安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安佳旅行社)及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國際旅行社)得標。
㈡期間,因來○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有多套樣式,陳○騰為投
標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8476)採購案所借用之來○旅行社公司大小章較小且印文之字體較粗,與來○旅行社變更登記表內蓋用之公司大小章印文有異。詎陳○騰為圖一時方便,竟未經李○蘭同意,基於變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於98年11月16日上開採購案(採購案號B98476)投標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剪貼再影印方式,將李○蘭所提供來○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位上之印文,變造為其當時所借用公司章較小且字體較粗之來○旅行社印文樣式,再將變造後之來○旅行社變更登記表影本檢附於上開採購案(採購案號B98476)之投標文件內,交由不知情之陳建忠於98年11月16日持往板橋市公所投標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來○旅行社、王柏華及板橋市公所審查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㈢又李○敏於99年間,另為現代國際旅行社(負責人魏清山)
之靠行人員(按靠行指無旅行社牌照之自然人,藉由給付旅行社約定之費用,以該旅行社名義對外招攬生意,並由靠行人員實際承攬及自負盈虧)。詎李○敏為使其與陳○騰所營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之騰龍公司得以標得板橋市○○里000000000000號B99128)、文翠里921地震教育園區等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131)、溪北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56)、中山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58)及○○里00000000號B99443)等5件採購案承作以牟利,並製造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競爭之假象,竟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先於不詳時、地,未經現代國際旅行社及魏清山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魏清山」印章各1枚(下稱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嗣即分別蓋用在上開標案之外標封、估價單、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投標廠商印模單等投標文件上,用以偽冒現代國際旅行社表達投標上開採購案之意願,且為免板橋市公所人員察覺其所偽蓋印文與投標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即現代國際旅行社變更登記表內蓋用之真實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印文樣式不符,復再以剪貼、再影印方式,將其因靠行關係所取得現代國際旅行社會計辛俞緻提供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位內之印文內容,變造為前開其自行刻用之印文樣式,復將此變造後之現代國際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分別檢附至上開5 件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內,而後持往板橋市公所投標以行使,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遂使板橋市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投標均具足3 家廠商而開標,並由現代國際旅行社標得上開5 件採購案,足以生損害於現代國際旅行社、魏清山及板橋市公所審查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二、高翊峰(原名高清峯)係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督旅行社)靠行人員;林淑華則係華督旅行社負責人。緣板橋市公所於99年8 月11日、13日,分別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方式,辦理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9451)及大觀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471)等2件採購案。詎高翊峰明知其為自然人,不符前開2件採購案有關投標廠商需具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乙種以上旅行業者執照等資格,為求順利標取上開採購案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藉其為華督旅行社靠行人員之身分,徵得無投標真意之華督旅行社負責人林淑華之概括同意,借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林淑華則知悉高翊峰欲借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且其實際上並無投標意願,詎為圖獲取出借華督旅行社名義供高翊峰標取上開採購案,其每件得以獲取3,000元之借牌費,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高翊峰借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並提供華督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證明文件予高翊峰,高翊峰遂得以華督旅行社名義參與前開2件採購案,並順利得標承攬。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資 料 │ 待 證 事 實 │├──┼──────────┼────────────┤│ 1 │被告陳○騰於調查、偵│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 其與被告李○敏所共同經││ │證述 │ 營之騰龍公司因不符投標││ │ │ 所需資格,故向被告李秋││ │ │ 蘭借用來○旅行社之牌照││ │ │ 投標採購案號B98476、B9││ │ │ 9128、B991 4等標案,來││ │ │ 來旅行社並無投標意願,││ │ │ 其係請不知情之子陳建忠││ │ │ 製作投標文件並代其前往││ │ │ 現場投標,其中僅B9 914││ │ │ 標案得標,得標後係由其││ │ │ 支付得標金,並出車帶團││ │ │ 之事實。 ││ │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 │ 其向被告李○蘭借用來○││ │ │ 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因││ │ │ 來○旅行社有多套樣式之││ │ │ 大小章,其所借用之印章││ │ │ 係樣式係較小且字體較租││ │ │ 之大小章,而與其向來○││ │ │ 旅行社索取用於投標時之││ │ │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 │ │ 大小章(印章較大且字體││ │ │ 較細)不同樣式,故其以││ │ │ 影印及剪貼之方式變更來││ │ │ 來旅行社之公司變更登記││ │ │ 表並持以投標之事實。 │├──┼──────────┼────────────┤│ 2 │被告李○敏於調查、偵│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 其與被告陳○騰所共同經││ │證述 │ 營之騰龍公司因不符投標││ │ │ 所需資格,故向被告李秋││ │ │ 蘭借用來○旅行社之牌照││ │ │ 投標採購案號B98476、B9││ │ │ 9128、B9914等標案,來 ││ │ │ 來旅行社並無投標意願,││ │ │ 渠等係請不知情之陳建忠││ │ │ 製作投標文件,其中僅B9││ │ │ 914標案得標,得標後係 ││ │ │ 由陳○騰支付得標金,並││ │ │ 出車帶團之事實。 ││ │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 其每月支付5,000元之靠 ││ │ │ 行費予現代國際旅行社。││ │ │ 又其確有刻印現代國際旅││ │ │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作為代││ │ │ 用印章使用,因其所刻印││ │ │ 之樣式與現代公司實際所││ │ │ 有之公司大小章不同,為││ │ │ 一時方便,故以剪貼及影││ │ │ 印之方式變造現代國際旅││ │ │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 │ │ 公司大小章,再檢附在B9││ │ │ 9128、B99131、B99256、││ │ │ B99258、B99443等5件採 ││ │ │ 購案作為投標文件之事實││ │ │ 。 │├──┼──────────┼────────────┤│ 3 │被告李○蘭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之│其係來○旅行社之股東,公││ │證述 │司有多套大小章之備份章,││ │ │需要使用的人即可拿取使用││ │ │,包括標團、領款、簽約之││ │ │業務員。97年至99年間被告││ │ │陳○騰找其合夥接板橋市公││ │ │所各里之旅遊活動,當時係││ │ │請其提供來○旅行社之牌照││ │ │,實際整個投標、採購流程││ │ │及訂房訂餐等履約均由被告││ │ │陳○騰負責,其僅協助提供││ │ │來○旅行社之牌照供被告陳││ │ │聰騰投標,B99142標案係被││ │ │告陳○騰自己之案件之事實││ │ │。 │├──┼──────────┼────────────┤│ 4 │被告高翊峰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二: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其因沒有資金可以成立旅行││ │證述 │社,沒辦法以自己名義去投││ │ │標公家機關採購案件,故以││ │ │靠行方式利用華督旅行社名││ │ │義去標得上開B99451、B994││ │ │7採購案件,其名目上為華 ││ │ │督旅行社之抽佣業務員,但││ │ │並未向華督旅行社領取任何││ │ │薪資,勞健保亦係掛在遊覽││ │ │車司機公會,當時其與華督││ │ │旅行社負責人林淑華談定靠││ │ │行費用按件計算,每件要給││ │ │華督旅行社3,000元,上開2││ │ │採購案之標價係其核算成本││ │ │後決定,獨力完成投標文件││ │ │及企劃書,得標後並係其自││ │ │己控團履約,華督旅行社並││ │ │未提供任何協助等事實。 │├──┼──────────┼────────────┤│ 5 │被告林淑華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二: ││ │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之│B99451、B99471採購案並非││ │證述 │其所營華督旅行社所承作之││ │ │案件,其公司並沒有意願承││ │ │作板橋的案子,上開2標案 ││ │ │係被告高翊峰以華督旅行社││ │ │名義所標得,其記得當初是││ │ │約定被告高翊峰靠行華督旅││ │ │行社,每月要給付其3,000 ││ │ │元,才可以使用華督旅行社││ │ │名義去招攬生意,嗣則改稱││ │ │當初是被告高翊峰來拜託其││ │ │給他一份工作,其就將被告││ │ │高翊峰列為員工,沒有底薪││ │ │,也沒有幫被告高翊峰付過││ │ │勞、健保費,但會按件收取││ │ │被告高翊峰3,000元,這樣 ││ │ │被告高翊峰才可以以其華督││ │ │旅行社名義在外做生意,其││ │ │則配合提供公司大小章及證││ │ │明文件給被告高翊峰使用,││ │ │撥款下來會計方面也會配合││ │ │作業,其不認為自己是借牌││ │ │等事實。 │├──┼──────────┼────────────┤│ 6 │證人王柏華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述 │來○旅行社係其與被告李秋││ │ │蘭等人合資承接,並由其掛││ │ │名擔任負責人,其負責公司││ │ │行號旅遊部分,被告李○蘭││ │ │則負責公家機關業務部分,││ │ │因只有公家機關標案須使用││ │ │公司大小章,故原則上雖須││ │ │經其同意方得使用,惟被告││ │ │李○蘭有時急用,則不會每││ │ │次均事先告知。來○旅行社││ │ │並未參與投標B98476、B991││ │ │2、B99142等3件採購案,該││ │ │等採購案係被告李○蘭之妹││ │ │李○敏以來○旅行社名義投││ │ │標,當初被告李○蘭有跟其││ │ │討論要讓其妹李○敏擔任靠││ │ │行人員,並在電話中告知是││ │ │因被告李○敏要標板橋市公││ │ │所的案子,而當時被告李惠││ │ │敏還沒有成立旅遊公司,故││ │ │要用來○旅行社的牌去標公││ │ │家機關的案子,名為討論,││ │ │實際上其並沒有否決的權利││ │ │,這3件即是被告李○敏以 ││ │ │來○旅行社名義參標,彼時││ │ │公司因另有刻印1組公司大 ││ │ │小章供公司內部泰樂部門使││ │ │用,故當時被告李○敏即是││ │ │使用該部門之公司大小章製││ │ │作上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 │ │其會認為是被告李○敏,是││ │ │因為後續檢附相關單據及聯││ │ │絡事項都是由被告李○敏出││ │ │面處理,另外其一直以為被││ │ │告李○敏與被告陳○騰係夫││ │ │妻關係,加上被告李○蘭前││ │ │此跟其說這件事時,也是說││ │ │被告李○敏要借牌去標板橋││ │ │市公所的案子,其才會以為││ │ │是李○敏出面借牌等事實。│├──┼──────────┼────────────┤│ 7 │證人魏清山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述 │被告李○敏係其所營現代國││ │ │際旅行社之靠行人員,每月││ │ │繳交5,000元規費予公司。 ││ │ │惟上開B99128、B99131、B9││ │ │92 56、B99258、B99443等5││ │ │件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上之現││ │ │代國際旅行社印文並非現代││ │ │國際旅行社所真正使用之印││ │ │文,被告李○敏以現代國際││ │ │旅行社名義投標上開5件採 ││ │ │購案乙事,其全然不知情,││ │ │其並無授權被告李○敏刻用││ │ │現代國際旅行社之公司大小││ │ │章去投標上開5件採購案之 ││ │ │事實。 │├──┼──────────┼────────────┤│ 8 │證人侯鳳婷(證人魏清│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山之配偶)經具結之證│其係現代國際旅行社之總經││ │述 │理,被告李○敏係靠行現代││ │ │國際旅行社,公司關於靠行││ │ │業務係授權會計辛俞緻負責││ │ │,靠行人員需使用公司大小││ │ │章或索取其他證明文件均須││ │ │經辛俞緻同意,其並未同意││ │ │被告李○敏自行刻用現代國││ │ │際旅行社之大小章使用之事││ │ │實。 │├──┼──────────┼────────────┤│ 9 │證人辛俞緻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述 │其係現代國際旅行社之會計││ │ │人員,靠行人事業務係由其││ │ │管理,被告李○敏係靠行現││ │ │代國際旅行社,需蓋用合約││ │ │章時,被告李○敏均須親持││ │ │由其蓋印,其並沒有授權被││ │ │告李○敏刻用現代國際公司││ │ │大小章作為靠行承攬生意使││ │ │用之事實。 │├──┼──────────┼────────────┤│ 10 │證人葉育綾於偵查中之│其係銓鈺旅行社有限公司登││ │證述 │記負責人,該公司成立前之││ │ │名稱為銓鈺觀光汽車股份有││ │ │限公司,當時公司僅提供車││ │ │輛出租、司機及遊覽車導遊││ │ │,而由旅行社或同行向公司││ │ │調車,被告高翊峰當時因跑││ │ │板橋市公益旅遊活動案件而││ │ │常向其公司調車,被告高翊││ │ │峰當時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公││ │ │司調車,華督旅行社與其公││ │ │司好像有業務往來,但其不││ │ │知被告高翊峰與華督旅行社││ │ │有無關係之事實。 │├──┼──────────┼────────────┤│ 11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 被告陳○騰、李○敏借用││ │第0000000000號及100 │ 來○旅行社牌照投標,以││ │年9月21日新北板民字 │ 及被告李○蘭將來○旅行││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 社牌照借予被告陳○騰、││ │附板橋市深丘里公益活│ 李○敏投標B98476、B991││ │動(採購案號B98476)│ 28、B99142等3件採購案 ││ │、深丘里大溪慈湖公益│ 之事實。 ││ │活動(採購案號B99128│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深丘里公益活動(│ 被告陳○騰為投標板橋市││ │採購案號B99142)等3 │ 深丘里公益活動(採購案││ │採購案之投標須知、得│ 號B98476)採購案,以剪││ │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驗│ 貼再影印方式變造來○旅││ │表影本及決標公告等資│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內之││ │料 │ 公司大小章印文,並將上││ │ │ 開變造後之公司變更登記││ │ │ 表附入其他證明文件,持││ │ │ 向板橋市公所投標以行使││ │ │ 之事實。 │├──┼──────────┼────────────┤│ 12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陳○騰變造來○旅行社││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持向││ │附陳○騰以來○旅行社│板橋市公所投標B98476採購││ │名義參標板橋市深丘里│案以行使之事實。 ││ │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 ││ │8476)之外標封、估價│ ││ │單、標單、投標廠商聲│ ││ │明書、投標廠商印模單│ ││ │投標文件及經陳○騰變│ ││ │造之來○旅行社公司變│ ││ │更登記表影本等資料 │ │├──┼──────────┼────────────┤│ 13 │牛耳藝術公園有限公司│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100年10月1日牛耳館字│B99142標案之旅遊行程中,││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牛耳藝術渡假村之承辦聯絡││ │來○旅行社辦理板橋區│人「李小姐、0000000000」││ │深丘里公益研習活動之│即被告李○敏,足以佐證上││ │住宿紀錄資料及門號 │開標案係被告李○敏、陳聰││ │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騰向來○旅行社借牌得標,││ │料查詢各1份 │而由渠等實際承攬之事實。││ │ │ │├──┼──────────┼────────────┤│ 14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李○敏偽刻現代國際旅││ │第0000000000號、100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製作該5 ││ │年9月21日新北板民字 │件採購案之投標相關文件,││ │第0000000000號及100 │復變造現代國際旅行社之公││ │年9月28日新北板民字 │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文,││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持向板橋市公所參標上開5 ││ │附之被告李○敏以現代│件採購案,遂使板橋市公所││ │國際旅行社名義參標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 │橋市公所深丘里大溪慈│各該投標均具足3家廠商而 ││ │湖公益活動(採購案號│開標,並由現代國際旅行社││ │B99128)、文翠里921 │標得上開5件採購案,使開 ││ │地震教育園區等公益活│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事實。││ │動(採購案號B99131)│ ││ │、溪北里公益活動(採│ ││ │購案號B99256)、中山│ ││ │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 ││ │B99258)及深丘里公益│ ││ │活動(採購案號B99443│ ││ │)等5件採購案之外標 │ ││ │封、投標廠商印模單、│ ││ │得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 ││ │驗表及經被告李○敏變│ ││ │造之現代國際旅行社公│ ││ │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決│ ││ │標公告等資料 │ │├──┼──────────┼────────────┤│ 15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二: ││ │年9月28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高翊峰借用華督旅行社││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牌照投標,以及被告林淑華││ │附板橋市成和里公益活│將華督旅行社之牌照借予被││ │動採購案(採購案號B9│告高翊峰投標上開B99451、││ │9451)及大觀里公益活│B9947採購案之事實。 ││ │動採購案(採購案號B9│ ││ │9471)之投標須知、得│ ││ │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驗│ ││ │表及標單影本及決標公│ ││ │告等資料 │ │├──┼──────────┼────────────┤│ 16 │新港香藝文化館103年 │關於犯罪事實二: ││ │11月25日新港香藝(管│B99451採購案之旅遊行程中││ │)字第000000000號函 │,新港香藝文化館之預約參││ │ │訪登記者為鈺銓旅行社,並││ │ │非華督旅行社,足以佐證B9││ │ │9451採購案實係被告高翊峰││ │ │向被告林淑華經營之華督旅││ │ │行社借牌投標,故於實際執││ │ │行採購案旅遊活動時,被告││ │ │高翊峰係轉向證人葉育綾所││ │ │營銓鈺旅行社調車出團,預││ │ │約參訪登記者也因此為鈺銓││ │ │旅行社,而非華督旅行社之││ │ │事實。 │└──┴──────────┴────────────┘
二、按政府採購契約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具公共利益性質,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採購程序公平、公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1條即明,是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日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之行為人違法並應負刑事責任,旨在杜絕以前開方式投標,以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確保政府採購之品質,「靠行」固屬目前交通運輸事業及旅行業普遍存在之關係,然交通運輸業界之「靠行」指針對某財產權利(車輛)之信託管理關係,亦即除信託人及受託人為信託關係之權利主體外,通常存在某一信託之財產客體,在旅行業界,通俗用語之「靠行」意指非旅行業者繳交費用予旅行社,並以該旅行社名義經營旅行業務,顯非前揭所指之信託關係,加以旅行業管理規則明定,旅行業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是以「靠行」方式對外攬團之行為,危及旅遊交易安全,有損旅客權益,係法所不許之行為,以此種「名為公司、實則個人」攬團之經營模式,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就靠行及受靠行之旅行社科以行政裁罰,靠行之個人依前開規定並應禁止營業,受靠行之旅行社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尚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以靠行之旅行社名義參與政府採購而為投標行為,實際上繳交投標金投標之人為無營業執照之個人,而名義上則為靠行之旅行社,解釋上自不應認受靠行之旅行社有投標之意願,否則無從保障政府採購之品質,並將使政府採購法關於得標後禁止轉包、分包、詐術投標、圍標等規定形同虛設,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判決同此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核被告陳○騰、李○敏、高翊峰就犯罪事實一㈠、二部分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李○蘭、林淑華則係違反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嫌;被告陳○騰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所為,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嫌;另被告來○旅行社、華督旅行社則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請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被告陳○騰、李○敏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之行為,請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偽刻印章、偽造印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此部分偽造私文書與嗣後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及被告陳○騰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渠等行使偽、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不另論罪。再被告李○敏以行使偽、變造私文書,冒用現代國際旅行社名義參與前開5件採購案投標為詐術之施用,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處斷。次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關於公平採購制度之保護,應以每一標案視為一行為客體,而觀諸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應為「容許他人借用其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是本件被告李○蘭、林淑華各僅有一次容許被告陳○騰、李○敏、高翊峰借用來○旅行社、華督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之行為,而致被告陳○騰、李○敏前後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3次,並標得1件政府採購案,被告高翊峰前後借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2次,並標得2件政府採購案,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斷。另被告陳○騰就前揭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各次犯行共3罪,及所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犯行1罪;被告高翊峰就前揭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各次犯行共2罪;被告李○敏就其與被告陳○騰所共同違反3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犯行,暨獨自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各次犯行共5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之。至被告陳○騰所變造之來○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柏華」印文,及被告李○敏所偽造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所變造之投標相關文件暨現代國際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現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魏清山」印文,請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卓 俊 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