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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23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3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緝字第6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少年陳○霆(民國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父母不同意購買機車,其遂委託同學母親即成年人甲○○出面代購,因此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16時3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9 樓之住處樓下,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7 萬元予甲○○。甲○○收受上開款項後,雖曾於103 年11月17日前往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龍車業行」,以預付訂金8,000 元之方式,預訂陳○霆所指定之山葉廠牌、RSZ 型號機車1 輛,然隨即又解除買賣契約,並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將上開7 萬元全數侵占入己。嗣陳○霆多次催促,甲○○均未交付機車,且避不見面,經陳○霆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

㈢手機簡訊翻拍照片16張、機車買賣合約書1 紙(見104 年度

偵字第10389 號偵查卷第8 頁,104 年度偵緝字第1621號偵查卷第29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始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該罪名及構成要件與常態犯罪之罪名及構成要件應非相同,有罪判決自應諭知該罪名及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128號、96年度臺上字第34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先予敘明。

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占罪。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記載被告係故意侵占少年陳○霆所交付之金錢等犯行明確,本院自應以犯罪事實欄之記載為審理對象,不受所犯法條欄漏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拘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判決意旨參考)。

㈢爰審酌被告恣意侵占少年陳○霆交付之款項,法治觀念顯有

不足,又迄未賠償陳○霆所受損失,實屬不該,惟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侵占之金額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按被告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占罪,其法定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因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之結果,已非「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不符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46 號判決參照),然本案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 月,合於刑法第41條第3 項、第2 項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5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