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9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90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裕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22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裕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裕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再觀之起訴書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再犯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情形,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曾受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戒毒處遇及法院判刑,詎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未能戒除毒癮,惟兼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2271號被 告 林裕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裕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1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①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6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⑦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⑧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⑨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壢簡字第9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⑩於9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侵佔遺失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罰金5,000元確定。⑪前開①②罪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96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⑫前開③至⑩之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與前開⑪之罪刑接續執行後,於102年9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接續執行前開⑩之罰金易服勞役之刑,於102年9月21日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103年4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11月24日18、19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介壽公園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1月25日凌晨0時4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與中山路口為警攔查並發現其係毒品治安顧慮尿液採驗人口,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林裕棋於偵查中之自│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 │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之事實。 │├──┼───────────┼───────────┤│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為警採尿送驗後,結││ │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3日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尿液檢體編號:E10400│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6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 │警察大隊毒品案件尿液檢│ ││ │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1 │ ││ │紙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鄧煜祥

裁判日期: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