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陳坤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蔡亞哲律師被 告 洪千雅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被 告 張勝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字第519 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
甲○○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8年至101年6月間,擔任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下稱板橋農會)會員代表,熟悉相關農會規定及農民權益保障事項(迄102 年間擔任板橋農會監事);甲○○於84年間進入板橋農會任職,於101 年初至102 年4 月間,擔任板橋農會會務股雇員,負責審核加入農會會員資格工作(迄102年4 月間,升任辦事員);丙○○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 巷○○號「誠信農藥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丙○○哥哥張勝喜)。
二、100 年12月間之國民年金法(於103 年1 月8 日修正)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略),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以下略)」。即未滿65歲之國民原則上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而斯時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10
2 年1 月30日修正)第6 條規定:「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7 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亦即如具有農民身分者,得選擇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稱農保)而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且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每月之自行負擔保費(即所謂自負額)較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每月自負額少。又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被保險人為第三類(即農、漁民、水利會會員)之自負擔金額亦比第六類(即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之被保險人自負擔金額低。即以農民身分投保健保者,較以一般家戶戶長或代表投保,每月自負額負擔較少【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農會會員自100 年4 月1 日起,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1,900 元,個人每月保險費自付額為299 元(保險費率自99年4 月1 日由4.55% 調為5.17% ,自付額原為340 元,政府補助差額41元,農民自付額為299元,102 年1 月1 日保險費率調為4.91% ,農民自付額為32
3 元),並由中央政府補助70% ,約每月補助793 元,102年1 月1 日後補助753 元。另農保部分,農會會員月投保薪資1 萬200 元,個人每月保險費自付額為78元,並由中央政府補助70% ,每月約補助182 元】。是以,如具有農民身分得加入農保而不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每月除可減少因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自負額外,亦可因參加農保而領取農保之各項給付與津貼,並可減少健保自負額之負擔。
三、乙○○知悉農民加入農會成為會員後,可依法投保農保,減少上述自負額之負擔,降低開支,並得享有會員之福利,且可領取農保之各項給付與津貼。認一般民眾如無其他保險,加入農會成為會員並參加農保即有上揭利益可圖,且乙○○為從土地買賣賺取差價,竟基於損害板橋農會利益之犯意及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先於100 年12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李天民購買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下稱白雞段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林地,再覓得設籍在新北市板橋區,未實際從事農業但有意加入板橋農會及農保之附表一所示之黃文娟等48人,轉售上開白雞段土地予渠等,再委託不知情之代書張玉寶將上開白雞段土地先行申請分割為每筆0.1 公頃共48筆,並直接登記予附表一所示之人(各人所取得分割後之土地地號詳附表一),而使附表一所示48人分別取得上述林地,俾得以向板橋農會申請加入會員。
四、乙○○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48人能順利申請成為板橋農會會員,即向該48人表示現場會勘均由其代表到現場即可,並於
101 年4 月中旬某日,前往誠信農藥行向經營該農藥行且經辦該農藥行會計事務之丙○○,以每張統一發票600 元之代價,洽購誠信農藥行販售農藥之統一發票,而丙○○明知誠信農藥行與如附表一所示之48人均無農藥交易之事實,竟仍與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01 年4 月16日至20日,在誠信農藥行內,依乙○○之指示,按乙○○所提供之發票買受人、金額等資料,分別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於同年月20日晚間某時許,在誠信農藥行內交予乙○○,再由乙○○交予不知該等發票為不實之甲○○辦理附表一所示48人之入會申請而行使之。嗣附表一所示之48人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前往板橋農會,檢附如附表二、三「申請加入農會應繳文件欄」所示之文件申請加入會員,並填寫如附表二、三「填寫加入農會文件欄」所示之文件,申請加入農會會員。
五、乙○○知悉附表一所示之48人已申請加入板橋農會會員後,為使渠等順利通過會員資格之審查,復於101 年4 月底至同年5 月18日間某日,向甲○○表示由乙○○代表附表一所示之48人至現場會勘,隨即由乙○○帶同甲○○及不知情之板橋農會放款部負責拍照之人員吳安程,一同至上開白雞段土地會勘。而乙○○、甲○○均知悉上開林地實地情形係無法分辨各屬何所有人所有之土地,且乙○○係持地籍圖,請吳安程四處任意照相,即完成現場會勘,事後再由乙○○提供不實之會勘照片予甲○○辦理附表所示之一48人申請加入會員之條件審查。而甲○○負責辦理板橋農會員入會審查事宜,受板橋農會之委任處理事務,係從事業務之人,於審查入會申請時,應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辦理,即申請加入會員須具備「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以下略)」之要件。而甲○○明知其未完成附表一所示48人之實際從事農業之勘查,且現場勘查之照片均係由乙○○所提供,均為不實之照片,竟與乙○○共同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甲○○違背其實質審核之任務,在「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核表」,虛偽登載填寫「經會同放款部吳安程同仁實地勘察,由乙○○指介(應為「界」之誤)該筆農地,目前該筆農地上種植竹筍(申請人提供照片2 張)」,將上述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並呈送板橋農會理事會審查附表一之48人之入會資格而行使上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使附表一之48人得以通過會員資格審查而加入板橋農會,享有會員之福利,均足以生損害於板橋農會對會員資格審查之正確性,並致生損害於板橋農會之利益。
六、嗣附表二所示之陳雯莉等15人成為板橋農會會員後,分別於如附表二之時間,填具正會員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申請書、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切結書、立同意書、切結書,以持上揭不實文件申請加入農保之詐術,由不知情之板橋農會承辦人轉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辦理如附表二之人加入農保事宜,使勞保局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如附表二之人參加農保並以農民身分參加健保,陳雯莉等15人因而分別詐得健保費補助、農保補助(詳如附件四所示),陳雯莉與洪麗英另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農保給付,而吳蔡秀琴與曾松妹另申請老農津貼未獲准許(附表二所示陳雯莉等15人,另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
3 年度偵字第19618 號至1963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三所示黃文娟等33人,於取得林地並加入板橋農會後,並未申請加入農保)。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甲○○及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均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 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 人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所示15人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玉寶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安程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且查:(一)被告乙○○為藉由土地買賣獲取利潤,先向不知情之李天民洽購上開白雞段土地,再委託不知情之代書張玉寶將上開土地先行申請分割為每筆0.1 公頃共48筆後,再直接登記予未實際從事農作之附表一所示48人乙節,有如附表二、三之人購買如附表
二、三土地之登記申請書、土地謄本(各出處如附表一所載)可佐。(二)附表一所示48人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申請加入板橋農會,其中附表二所示15人更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加入農保,分別有附表二、三「申請加入農會應繳文件欄」、「填寫加入農會文件欄」所示之文件附卷供參。(三)上開土地現場情形及其並無實際耕作之事實,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7 月11日勘驗筆錄1 份、勘驗照片11張、勘驗光碟1 份可憑。(四)被告乙○○為使附表一所示48人順利成為板橋農會會員,而向被告丙○○購買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亦有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影本各1 張在卷可佐(各出處如附表一所載)。(五)被告甲○○在審核附表一所示48人之會員資格時,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核表」上,虛偽登載「經會同放款部吳安程同仁實地勘察,由乙○○指介(應為「界」之誤)該筆農地,目前該筆農地上種植竹筍(申請人提供照片2 張)」等不實事項之事實,亦有「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核表」影本共48份在卷可憑(各出處如附表一所載)。(六)附表二所示之人加入農保後,向政府詐得如附表四所示健保、勞保補助,陳雯莉、洪麗英另分別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2 所載之津貼、補助之事實,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8 月11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103 年度他字第177 號卷一第232 頁至第249 頁,含所附勞保明細表1 份、投保資料表6 份、農保投保資料1 份、國民年金保險收繳整合查詢清單16份)、103 年11月5 日保農福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見103 年偵續字第519 號卷第12頁至12頁背面)、104 年4 月23日保農承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 年7 月25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3 年度他字第177 號卷一第227 頁至
231 頁,含100 年1 月起每月保險費及投保資料)、103 年10月28日健保北字第0000 000000 號函(見103 年度偵續字第519 號卷第16頁至17頁背面)、104 年4 月23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甲○○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42 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之規定業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等規定均未更動背信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50萬元,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乙○○、甲○○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為其要件;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若與具有上述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甲○○係板橋農會會務股雇員,為農會處理會員入會事務,負責審核農會會員入會資格,其明知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者,依上開規定應有實際從事農業情形,且知悉附表一所示之人均不具加入農會會員資格,竟仍填載不實事項於如附表一所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查表」,並提出作為附表一之人會員資格審查依據,使渠等得以審核通過,已違背其職務,使板橋農會因不實會員加入,增加會員贈品等支出,致生損害於板橋農會,因而涉犯刑法第216 條、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而被告乙○○於案發時雖僅為板橋農會會員代表,非受板橋農會委任處理會員審核事務之人,惟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刑法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乙○○既與被告甲○○共同實行上開犯罪,雖無上開受託處理事務之特定關係,仍應以正犯論。
(三)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背信罪,最高法院固著有25年度上字第651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惟按,法規競合(法條競合),屬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5587號判決意旨亦可供參。然本案被告乙○○所為,除不當增加政府補助費用、津貼外,亦致使板橋農會因不實會員加入,增加會員贈品等之支出,而損害板橋農會利益,所侵害法益並非單一,是被告乙○○所犯詐欺罪,尚未足以包含其違背職務致生損害於板橋農會之不法內涵,自不得認其所為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而不再論以背信罪。再按刑事法上之未遂犯,係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遂者而言;所稱著手,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主觀上有此認識,客觀上並有開始實行此一構成事實之表徵(行為)者,始稱相當。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本案附表二所示之陳雯莉等15人,均已申請加入農保,並以農民身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健保費補助或農保補助及附表二所示補助,自屬既遂行為。惟附表三所示黃文娟等33人,雖均欲藉由加入農保並以農民身分參加健保,以獲取政府補助,惟遍觀全卷,無證據足認渠等於加入板橋農會後,曾親自或委由他人檢具相關文件申請加入農保,而使勞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其申請,尚難認渠等業已著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實施,渠等亦未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本案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被告丙○○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乙○○與甲○○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張玉寶、吳安程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屬間接正犯。被告乙○○與附表二所示之陳雯莉等15人間,就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乙○○與被告甲○○間,就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為數個詐欺取財之行為;被告乙○○、甲○○所為數個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被告乙○○、丙○○所為數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一之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乙○○、甲○○以一行為觸犯刑法背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係以一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另被告乙○○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背信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科刑:
1.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係板橋農會會員代表,竟為圖一己之利,欲藉轉售土地謀利,而濫權徇私,以加入農保獲取補助為名,招徠未實際從事農耕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向其購地,並處理渠等加入農會、申請農保等事,罔顧板橋農會之利益,亦使國庫受有如附表二、四所載之損失;甲○○為板橋農會資深雇員,本應依農會相關法令處理農民資格審查,竟捨此不為,為不符資格之附表一所示48人登載不實內容於「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查表」,使渠等得以順利加入板橋農會;被告丙○○為經辦會計事物人員,竟仍依被告乙○○之指示,虛開統一發票,破壞商業會計制度,並影響社會經濟之正常發展,所為均有不當,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乙○○自陳本案因轉售土地獲有約4 、50萬元利潤(見103 年度偵字第2234
3 號卷第19頁)、被告丙○○則獲有2 萬8,800 元之不法利益(每張統一發票售價600 元,48張共計2 萬8,800 元),並慮及被告3 人前均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3 人素行尚佳,暨渠等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末念被告3 人犯罪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乙○○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背信罪部分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末查,被告3 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對被告3 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被告乙○○部分併予宣告緩刑
3 年;被告甲○○、丙○○則各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衡量被告3 人之犯罪情節,為使其深切反省,認於被告3 人緩刑期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3 人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3 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刑法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姓名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總金額│取得土地地號: │其他: ││號│ │ │(發票出處)│(新臺幣)│均○○○區○○段│被告甲○○填││ │ │ │ │ │白雞小段 │載之「新北市││ │ │ │ │ ├────────┤板橋區農會會││ │ │ │ │ │登記取得土地所有│員資格審查表││ │ │ │ │ │權時間 │」 ││ │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 │ │ │ │、所有權狀出處)│ │├─┼───┼──────┼──────┼─────┼────────┼──────┤│1.│黃文娟│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60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20日 │2頁背面 ││ │ │ │第8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二第6 頁│ ││ │ │ │ │ │、卷三第6 頁背面│ ││ │ │ │ │ │) │ │├─┼───┼──────┼──────┼─────┼────────┼──────┤│2.│陳雯莉│101 年4 月20│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61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20日 │9頁背面 ││ │ │ │第14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32 號卷第13、│ ││ │ │ │ │ │18頁) │ │├─┼───┼──────┼──────┼─────┼────────┼──────┤│3.│洪麗英│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162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16頁背面 ││ │ │ │第20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31 號卷第20頁│ ││ │ │ │ │ │) │ │├─┼───┼──────┼──────┼─────┼────────┼──────┤│4.│廖文清│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163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22頁背面 ││ │ │ │第27頁) │ │(103 年他字 │ ││ │ │ │ │ │第177 號卷三 │ ││ │ │ │ │ │第27頁) │ │├─┼───┼──────┼──────┼─────┼────────┼──────┤│5.│徐淑惠│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64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29頁背面 ││ │ │ │第33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6 頁│ ││ │ │ │ │ │背面、卷二第34頁│ ││ │ │ │ │ │) │ │├─┼───┼──────┼──────┼─────┼────────┼──────┤│6.│徐淑芬│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400元 │第58-165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36頁背面 ││ │ │ │第40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38頁│ ││ │ │ │ │ │、卷二第44頁) │ │├─┼───┼──────┼──────┼─────┼────────┼──────┤│7.│游永文│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400元 │第58-166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20日 │42頁背面 ││ │ │ │第46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44頁│ ││ │ │ │ │ │、卷二第52頁) │ │├─┼───┼──────┼──────┼─────┼────────┼──────┤│8.│張王敬│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168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20日 │48頁背面 ││ │ │ │第52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50頁│ ││ │ │ │ │ │、卷二第61頁) │ │├─┼───┼──────┼──────┼─────┼────────┼──────┤│9.│許陳笑│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69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54頁背面 ││ │ │ │第59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30 號卷第10頁│ ││ │ │ │ │ │背面、17頁) │ │├─┼───┼──────┼──────┼─────┼────────┼──────┤│10│魏麗惠│101 年4 月20│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170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61頁背面 ││ │ │ │第65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61頁│ ││ │ │ │ │ │、61頁背面) │ │├─┼───┼──────┼──────┼─────┼────────┼──────┤│11│邱弘英│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750元 │第58-171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20日 │67頁背面 ││ │ │ │第72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9 號卷第13、│ ││ │ │ │ │ │18頁) │ │├─┼───┼──────┼──────┼─────┼────────┼──────┤│12│張美英│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73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74頁背面 ││ │ │ │第79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74頁│ ││ │ │ │ │ │、74頁背面) │ │├─┼───┼──────┼──────┼─────┼────────┼──────┤│13│黃淑貞│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50元 │第58-175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81頁背面 ││ │ │ │第85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84頁│ ││ │ │ │ │ │、卷二第88頁) │ │├─┼───┼──────┼──────┼─────┼────────┼──────┤│14│薛丁寧│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400元 │第58-176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87頁背面 ││ │ │ │第91頁) │ │(103 年偵字 │ ││ │ │ │ │ │第19628 號卷 │ ││ │ │ │ │ │第12、17頁) │ │├─┼───┼──────┼──────┼─────┼────────┼──────┤│15│簡俊安│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177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93頁背面 ││ │ │ │第98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96頁│ ││ │ │ │ │ │、卷二第97頁) │ │├─┼───┼──────┼──────┼─────┼────────┼──────┤│16│簡國豐│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78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20日 │100 頁背面 ││ │ │ │第104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102 │ ││ │ │ │ │ │頁、卷二第106頁 │ ││ │ │ │ │ │) │ │├─┼───┼──────┼──────┼─────┼────────┼──────┤│17│魏秀鳳│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79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106 頁背面 ││ │ │ │第111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116 │ ││ │ │ │ │ │頁、卷二第124 頁│ ││ │ │ │ │ │) │ │├─┼───┼──────┼──────┼─────┼────────┼──────┤│18│黃松柏│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80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113 頁背面 ││ │ │ │第118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113 │ ││ │ │ │ │ │頁、113 頁背面)│ │├─┼───┼──────┼──────┼─────┼────────┼──────┤│19│吳毓娟│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81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120 頁背面 ││ │ │ │第124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三第122 │ ││ │ │ │ │ │頁、卷二第133 頁│ ││ │ │ │ │ │) │ │├─┼───┼──────┼──────┼─────┼────────┼──────┤│20│吳連興│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400元 │第58-182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三第││ │ │ │第177 號卷三│ │101年1月17日 │126頁背面 ││ │ │ │第131 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7 號卷第12、│ ││ │ │ │ │ │19頁) │ │├─┼───┼──────┼──────┼─────┼────────┼──────┤│21│林碧華│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84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2 頁背面 ││ │ │ │第6 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6 號卷第13、│ ││ │ │ │ │ │19頁) │ │├─┼───┼──────┼──────┼─────┼────────┼──────┤│22│張昆藤│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85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8 頁背面 ││ │ │ │第13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1頁│ ││ │ │ │ │ │、卷二第144頁) │ │├─┼───┼──────┼──────┼─────┼────────┼──────┤│23│李玉郎│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400元 │第58-186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15頁背面 ││ │ │ │第19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5 號卷第18頁│ ││ │ │ │ │ │) │ │├─┼───┼──────┼──────┼─────┼────────┼──────┤│24│陳瑞龍│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87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21頁背面 ││ │ │ │第25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23頁│ ││ │ │ │ │ │、卷二第153 頁)│ │├─┼───┼──────┼──────┼─────┼────────┼──────┤│25│陳素玉│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88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28頁背面 ││ │ │ │第33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31頁│ ││ │ │ │ │ │、卷二第126 頁)│ │├─┼───┼──────┼──────┼─────┼────────┼──────┤│26│黃玉娥│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89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36頁背面 ││ │ │ │第41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1頁│ ││ │ │ │ │ │、卷二第144頁) │ │├─┼───┼──────┼──────┼─────┼────────┼──────┤│27│陳姿樺│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90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43頁背面 ││ │ │ │第48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4 號卷第12、│ ││ │ │ │ │ │18頁) │ │├─┼───┼──────┼──────┼─────┼────────┼──────┤│28│楊寶桂│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91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50頁背面 ││ │ │ │第55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53頁│ ││ │ │ │ │ │、卷二第181頁) │ │├─┼───┼──────┼──────┼─────┼────────┼──────┤│29│葉淑貞│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92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57頁背面 ││ │ │ │第62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60頁│ ││ │ │ │ │ │、卷二第190 頁)│ │├─┼───┼──────┼──────┼─────┼────────┼──────┤│30│吳坤山│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93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64頁背面 ││ │ │ │第68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66頁│ ││ │ │ │ │ │、卷二第199頁) │ │├─┼───┼──────┼──────┼─────┼────────┼──────┤│31│劉信英│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94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70頁背面 ││ │ │ │第76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3 號卷第15頁│ ││ │ │ │ │ │背面、21頁) │ │├─┼───┼──────┼──────┼─────┼────────┼──────┤│32│謝亨叡│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750元 │第58-195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78頁背面 ││ │ │ │第86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82頁│ ││ │ │ │ │ │、卷二第208 頁)│ │├─┼───┼──────┼──────┼─────┼────────┼──────┤│33│吳楚國│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196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89頁背面 ││ │ │ │第94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92頁│ ││ │ │ │ │ │、卷二第217頁) │ │├─┼───┼──────┼──────┼─────┼────────┼──────┤│34│詹素鑾│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198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96頁背面 ││ │ │ │第104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99頁│ ││ │ │ │ │ │、卷二第227 頁)│ │├─┼───┼──────┼──────┼─────┼────────┼──────┤│35│吳蔡秀│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199地號 │103 年他字第││ │琴 │日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103 頁背面 ││ │ │ │第107 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2 號卷第12、│ ││ │ │ │ │ │19頁) │ │├─┼───┼──────┼──────┼─────┼────────┼──────┤│36│蘇 謹│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200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109 頁背面 ││ │ │ │第114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12 │ ││ │ │ │ │ │頁、卷二第235 頁│ ││ │ │ │ │ │) │ │├─┼───┼──────┼──────┼─────┼────────┼──────┤│37│鄭秀菊│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201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7日 │116 頁背面 ││ │ │ │第120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18 │ ││ │ │ │ │ │頁、卷二第253 頁│ ││ │ │ │ │ │) │ │├─┼───┼──────┼──────┼─────┼────────┼──────┤│38│陳永全│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10元 │第58-202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22 頁背面 ││ │ │ │第126 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18 號卷第12頁│ ││ │ │ │ │ │、19頁) │ │├─┼───┼──────┼──────┼─────┼────────┼──────┤│39│林芝嫻│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400元 │第58-203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28頁背面 ││ │ │ │第133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30 │ ││ │ │ │ │ │頁、卷二第243 頁│ ││ │ │ │ │ │) │ │├─┼───┼──────┼──────┼─────┼────────┼──────┤│40│林秋月│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400元 │第58-204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35頁背面 ││ │ │ │第140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38 │ ││ │ │ │ │ │頁、卷二第265 頁│ ││ │ │ │ │ │) │ │├─┼───┼──────┼──────┼─────┼────────┼──────┤│41│林佳樺│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205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42 頁背面 ││ │ │ │第147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45 │ ││ │ │ │ │ │頁、卷二第275 頁│ ││ │ │ │ │ │) │ │├─┼───┼──────┼──────┼─────┼────────┼──────┤│42│魏啟雄│101 年4 月16│AP-0000000 │2萬500元 │第58-206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49 頁背面 ││ │ │ │第154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52 │ ││ │ │ │ │ │頁、卷二第295 頁│ ││ │ │ │ │ │) │ │├─┼───┼──────┼──────┼─────┼────────┼──────┤│43│江秀美│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207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56 頁背面 ││ │ │ │第160 頁)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19620 號卷第13、│ ││ │ │ │ │ │19頁) │ │├─┼───┼──────┼──────┼─────┼────────┼──────┤│44│江舜華│不明 │AP-00000000 │2 萬1,000 │第58-208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 │(103 年他字│元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62 頁背面 ││ │ │ │第168頁) │ │(103 年偵字第19│ ││ │ │ │ │ │621 號卷第13、18│ ││ │ │ │ │ │頁) │ │├─┼───┼──────┼──────┼─────┼────────┼──────┤│45│陳國欣│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209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四第││ │ │ │第177 號卷四│ │101年1月16日 │170 頁背面 ││ │ │ │第174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四第172 │ ││ │ │ │ │ │頁、卷二第285 頁│ ││ │ │ │ │ │) │ │├─┼───┼──────┼──────┼─────┼────────┼──────┤│46│呂玉霞│101 年4 月17│AP-00000000 │2萬500元 │第58-210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五第││ │ │ │第177 號卷五│ │101年1月16日 │2 頁背面 ││ │ │ │第7 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 號卷五第5 頁│ ││ │ │ │ │ │、卷二第304頁) │ │├─┼───┼──────┼──────┼─────┼────────┼──────┤│47│曾松妹│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750元 │第58-211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五第││ │ │ │第177 號卷五│ │101年1月16日 │9 頁背面 ││ │ │ │第14頁) │ │(103 年偵字第19│ ││ │ │ │ │ │619 號卷第12、20│ ││ │ │ │ │ │頁) │ │├─┼───┼──────┼──────┼─────┼────────┼──────┤│48│陳森澤│101 年4 月16│AP-00000000 │2萬250元 │第58-212地號 │103 年他字第││ │ │日 │(103 年他字│ ├────────┤177 號卷五第││ │ │ │第177 號卷五│ │101年1月16日 │16頁背面 ││ │ │ │第20頁) │ │(103 年他字第 │ ││ │ │ │ │ │177號卷五第18頁 │ ││ │ │ │ │ │、卷二第314 頁)│ │└─┴───┴──────┴──────┴─────┴────────┴──────┘附表二: (出處)┌─┬───┬──────┬────────┬───────┬────────┬──────┬──────┐│編│姓名 │申請加入農會│申請加入農會應繳│填寫加入農會文│填寫參加農保文件│農保加保期間│申請老農津貼││號│ │時間 │文件 │件 │(文件出處) │ │或其他 │├─┼───┼──────┼────────┼───────┼────────┼──────┼──────┤│1.│陳雯莉│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本人生育給付││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新臺幣2萬400││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6日 │元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32 號卷15頁至│ │ ││ │ │ │ │ │16頁背面) │ │ │├─┼───┼──────┼────────┼───────┼────────┼──────┼──────┤│2.│洪麗英│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身心障礙給付││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新臺幣14萬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6月4日 │9,600元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31 號卷13頁至│ │ ││ │ │ │ │ │16頁) │ │ │├─┼───┼──────┼────────┼───────┼────────┼──────┼──────┤│3.│許陳笑│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5日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30 號卷13至14│ │ ││ │ │ │ │ │頁) │ │ │├─┼───┼──────┼────────┼───────┼────────┼──────┼──────┤│4.│邱弘英│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3日│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9 號卷15至16│ │ ││ │ │ │ │ │頁背面) │ │ │├─┼───┼──────┼────────┼───────┼────────┼──────┼──────┤│5.│薛丁寧│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6日│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8 號卷14、至│ │ ││ │ │ │ │ │16頁) │ │ │├─┼───┼──────┼────────┼───────┼────────┼──────┼──────┤│6.│吳連興│101年5月2日 │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3日│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7 號卷14至16│ │ ││ │ │ │ │ │頁背面) │ │ │├─┼───┼──────┼────────┼───────┼────────┼──────┼──────┤│7.│林碧華│101年5月2日 │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5年月13日│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9 號卷16至17│ │ ││ │ │ │ │ │頁) │ │ │├─┼───┼──────┼────────┼───────┼────────┼──────┼──────┤│8.│李玉郎│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4日│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 │(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5號卷15至16 │ │ ││ │ │ │ │ │頁背面) │ │ │├─┼───┼──────┼────────┼───────┼────────┼──────┼──────┤│9.│陳姿樺│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6日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9 號卷13、15│ │ ││ │ │ │ │ │頁) │ │ │├─┼───┼──────┼────────┼───────┼────────┼──────┼──────┤│10│劉信英│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5日│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9 號卷18、20│ │ ││ │ │ │ │ │頁) │ │ │├─┼───┼──────┼────────┼───────┼────────┼──────┼──────┤│11│吳蔡秀│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102年1月2日 ││ │琴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申請老農津貼││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6日│,但未領得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2 號卷16至17│ │ ││ │ │ │ │ │頁) │ │ │├─┼───┼──────┼────────┼───────┼────────┼──────┼──────┤│12│陳永全│101年5月28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6月18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6日│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18 號卷15至16│ │ ││ │ │ │ │ │頁) │ │ │├─┼───┼──────┼────────┼───────┼────────┼──────┼──────┤│13│江秀美│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29日│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5日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0 號卷16至17│ │ ││ │ │ │ │ │頁背面) │ │ │├─┼───┼──────┼────────┼───────┼────────┼──────┼──────┤│14│江舜華│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 未申請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5日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21號卷16至17 │ │ ││ │ │ │ │ │頁背面) │ │ │├─┼───┼──────┼────────┼───────┼────────┼──────┼──────┤│15│曾松妹│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正會員參加農民健│101年5月18日│102年1月2日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康保險申請書、農│ 至 │申請老農津貼││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民申請參加農民健│103年5月16日│,但未領得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康保險切結書、立│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同意書、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103 年偵字第 │ │ ││ │ │ │ │ │19619 號卷16至17│ │ ││ │ │ │ │ │頁) │ │ │└─┴───┴──────┴────────┴───────┴────────┴──────┴──────┘附表三:
┌─┬───┬──────┬────────┬───────┬────────┬──────┬──────┐│編│姓名 │申請加入農會│申請加入農會應繳│填寫加入農會文│填寫參加農保文件│農保加保期間│申請老農津貼││號│ │時間 │文件 │件 │ │ │或其他 │├─┼───┼──────┼────────┼───────┼────────┼──────┼──────┤│1.│黃文娟│101年5月2日 │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廖文清│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3.│徐淑惠│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4.│徐淑芬│101年5月2日 │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 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5.│游永文│101年5月2日 │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6.│張王敬│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7.│魏麗惠│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8.│張美英│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 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9.│黃淑貞│101年5月2日 │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0│簡俊安│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1│簡國豐│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2│魏秀鳳│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3│黃松柏│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4│吳毓娟│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5│張昆藤│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6│陳瑞龍│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7│陳素玉│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8│黃玉娥│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19│楊寶桂│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 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0│葉淑貞│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1│吳坤山│101年5月28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2│謝享叡│101年月日 │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3│吳楚國│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 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4│詹素鑾│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5│蘇 謹│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6│鄭秀菊│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7│林芝嫻│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8│林秋月│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29│林佳樺│101年5月31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30│魏啟雄│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31│陳國欣│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32│呂玉霞│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33│陳森澤│101年4月25日│土地所有權狀、土│入會申請書、無│無 │無 │無 ││ │ │ │地登記謄本、地籍│農業以外之專任│ │ │ ││ │ │ │圖本、所得資料清│職業切結書、每│ │ │ ││ │ │ │單及戶籍謄本 │年實際從事農業│ │ │ ││ │ │ │ │工作時間合計達│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 │ │ │ │九十日之切結書│ │ │ │└─┴───┴──────┴────────┴───────┴────────┴──────┴──────┘附表四:板橋農會詐取補助保費統計表┌─┬────┬──────┬────────┬────────┐│編│姓名 │詐領農保補助│詐領健保補助 │合計詐領金額(新││號│ │(新臺幣) │(新臺幣) │臺幣) │├─┼────┼──────┼────────┼────────┤│1.│陳雯莉 │4,302元 │1萬7,640元 │2萬1,942元 │├─┼────┼──────┼────────┼────────┤│2.│洪麗英 │3,859元 │1萬8,393元 │2萬2,252元 │├─┼────┼──────┼────────┼────────┤│3.│許陳笑 │4,295元 │1萬7,640元 │2萬1,935元 │├─┼────┼──────┼────────┼────────┤│4.│邱弘英 │4,344元 │1萬7,640元 │2萬1,984元 │├─┼────┼──────┼────────┼────────┤│5.│薛丁寧 │4,363元 │1萬7,640元 │2萬2,003元 │├─┼────┼──────┼────────┼────────┤│6.│吳連興 │4,344元 │1萬7,640元 │2萬1,984元 │├─┼────┼──────┼────────┼────────┤│7.│林碧華 │4,344元 │0元 │4,344元 │├─┼────┼──────┼────────┼────────┤│8.│李玉郎 │4,349元 │1萬7,640元 │2萬1,989元 │├─┼────┼──────┼────────┼────────┤│9.│陳姿樺 │4,302元 │1萬7,640元 │2萬1,942元 │├─┼────┼──────┼────────┼────────┤│10│劉信英 │4,356元 │1萬7,640元 │2萬1,996元 │├─┼────┼──────┼────────┼────────┤│11│吳蔡秀琴│4,363元 │1萬7,640元 │2萬2,003元 │├─┼────┼──────┼────────┼────────┤│12│陳永全 │4,181元 │1萬6,942元 │2萬1,123元 │├─┼────┼──────┼────────┼────────┤│13│江秀美 │4,228元 │1萬7,640元 │2萬1,868元 │├─┼────┼──────┼────────┼────────┤│14│江舜華 │4,295元 │1萬7,640元 │2萬1,935元 │├─┼────┼──────┼────────┼────────┤│15│曾松妹 │4,363元 │1萬7,640元 │2萬2,003元 │├─┴────┼──────┼────────┼────────┤│ 總計 │6萬4,288元 │24萬7,015元 │31萬1,3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