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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1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40號

第14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婕瑜

何燕玲(原名何芯柰,於民國104年1月5日更名)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

693 號、第22307 號)、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30424 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27981 號、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第52號、104 年度偵字第4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子○○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何燕玲無罪。

事 實

壹、子○○依其生活經驗與社會歷練,知悉現今社會詐欺案件猖獗,詐欺集團有以收購、承租或應徵工作名義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款卡後,利用該等人頭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以便隱匿真實身分逃避追緝,然因其貪圖代人提領款項得抽取其中2.5%作為報酬,竟於民國103 年5 月底某時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和尚」之成年女子(下稱「和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在臺灣擔任「和尚」所屬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贓款。嗣「和尚」以附表一「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使附表一「被害人/ 告訴人」欄所示張嘉芳等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一「被害金額(新臺幣)」欄所示數額匯款至附表一「匯入帳號(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後,「和尚」旋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通知子○○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家樂福內壢店1 樓某置物櫃內,拿取附表一「匯入帳號(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提款卡,並告知子○○各該提款卡之密碼後,由子○○持各該提款卡,於附表一「提領左揭詐騙金額之時地」欄所示時間、地點,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並從中抽取詐得款項2.5%為其報酬後,將餘款交付「和尚」指定之人。嗣經警方調閱附表一「提領左揭詐騙金額之時地」欄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附設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於103 年8 月11日下午5 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子○○位在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之住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子○○提領贓款時所穿戴之豹紋安全帽1 頂、銀色背包1 個、粉紅色背包1 個、黑色T恤、白色T 恤、綠色T 恤、紅色背心、黑色外套各1 件,因而查悉上情。

貳、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張嘉芳、龔育安、周伶樺、高和億、郭益豪、林宜樺、羅欽錫、徐偉智、沈美慧、屈羽柔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己○○、辰○○、申○○、巳○○、甲○、丑○○、辛○○、庚○○、戊○○、未○○、寅○○、丁○○、酉○○、乙○○、丙○○、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於辯論終結前,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0 號刑事卷宗㈡第9 頁背面至第15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⒈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認在卷(見103 年度偵字第18693 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24頁背面、第61頁至第63頁、第82頁至第83頁背面、103 年度偵字第22307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8頁、第119 頁、第121頁至第124 頁、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40 號刑事卷宗㈠第34頁背面、第45頁背面至第46頁、第201 頁背面至第202 頁、卷㈡第15頁),並有本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1246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物照片8 張(見103 年度偵字第22307 號偵查卷第20頁至第22頁背面、第23頁至第26頁背面),以及如附表一「左揭遭詐騙事實之證據卷頁」、「提領左揭詐騙金額之證據卷頁」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子○○所有豹紋安全帽1 頂、銀色背包1 個、粉紅色背包1 個、黑色T 恤、白色T 恤、綠色T 恤、紅色背心、黑色外套各1 件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子○○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子○○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⒉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固記載被告子○○於103 年6 月12日

晚間9 時21分4 秒,自黃瑋淳之蘆竹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詐欺贓款1 萬4005元乙語,然經本院調取蘆竹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可見該帳戶各係於103 年6 月22日晚間7 時許許,為被告子○○提領2 萬元、2 萬5 元、3 萬元,有上揭帳號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考(見本院刑事卷宗㈠第78頁),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就此部分容係誤載,應予更正。又檢察官固依證人即被害人周伶樺於警詢證述:伊接獲電話號碼顯示「+0000000000 」之人來電,自稱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表示伊網路購物扣款有誤,要求至提款機按其指示操作,伊旋於103年6 月26日下午6 時18分許,操作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楓康超市內之自動提款機,匯出3 筆,加上伊在家中利用網路銀行,匯出1 筆,總計4 筆共損失18萬4562元乙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22307 號偵查卷第69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103 年度偵字第2230

7 號偵查卷第68頁),因認被害人周伶樺受「和尚」以附表一編號4 「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使被害人周伶樺陷於錯誤,將18萬4562元之現金匯款至附表一編號4 「匯入帳號(人頭帳戶)」欄所示中華郵政溪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惟經本院調閱中華郵政溪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103 年6 月1 日起至103年6 月30日止歷史交易明細紀錄觀之,該帳戶僅於103 年6月26日下午6 時19分16秒、下午6 時32分11秒、下午6 時48分31秒各匯入2 萬9989元,總計8 萬9967元,此外並無其他大額匯款紀錄,有上揭帳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40 號刑事卷宗㈠第81頁),是被害人周伶樺之被害金額,應更正為8 萬9967元。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移送併辦書附表二編號2 所載「鳳山新富郵局帳號(戶名:黃柏偉)」之帳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 」,容有誤會,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 」,附此敘明。

㈡、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子○○為如附表一編號18至35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而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增訂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

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子○○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子○○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㈢、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扣案物之處理:核被告子○○如附表一編號18至35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36至37部分所為,則係犯現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子○○與「和尚」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論以共同正犯。再如附表一編號1 、3 、11、15、18、30、31、34所示被害人,係遭「和尚」詐欺後,接續多次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 、3 、11、15、

18、30、31、34「匯入帳號(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內,足見其等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對同一被害人接續為之,各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均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既遂罪。又起訴書原未起訴被告子○○自陳政君之臺北興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詐欺贓款犯行,惟此部分係被害人張嘉芳受「和尚」以附表一編號1 「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後,因陷於錯誤而依「和尚」指示,接續於103 年6 月22日匯款5 次中之其中1 次(被害人張嘉芳各次匯款時間、地點,詳如附表一編號1 「匯款時間、地點」欄所載),該部分事實與經起訴論罪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其餘各次提領詐欺贓款之詐欺取財行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一併審究。再移送併辦部分,除下述叁部分所述犯行外(詳後述),均與本案經起訴、追加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子○○所為37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子○○正值青年,明知社會上詐欺行為橫行,竟因貪圖一己私利,受詐欺集團成員「和尚」指示提領款項,恣意參與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詐欺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行為實非足取,惟衡其係受詐欺集團成員「和尚」指示,擔任提領款項之角色分工,非屬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再衡其素行、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又扣案豹紋安全帽1 頂、銀色背包1 個、粉紅色背包1 個、黑色T 恤、白色T 恤、綠色T 恤、紅色背心、黑色外套各1 件等物,固為被告子○○所有,惟該等物品與本案詐欺犯行,並無直接之關連,是不於本案諭知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燕玲(原名何芯柰,於104 年1 月5日更名)自103 年6 月25日起,與被告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在臺灣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贓款。嗣「和尚」與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或購買「GASH」、「MYCARD」等遊戲點數後,由「和尚」於103年7 月1 日以「LINE」告知被告子○○、何燕玲前往桃園市○○區○○路○ 段○○○ 號「家樂福內壢店」1 樓某置物櫃內,拿取附表三所示之提款卡、存摺,被告子○○、何燕玲取得各該提款卡並拍照回傳「和尚」,由「和尚」將各該提款卡之密碼告知渠等。嗣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許,被告子○○、何燕玲一同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鶯歌站前店等候「和尚」指示時,為警查獲,並各自被告子○○、何燕玲身上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並使被告子○○、何燕玲因遭查獲無法利用該等提款卡提款而未遂,因認被告子○○、何燕玲各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甚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子○○、何燕玲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子○○、何燕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三所示提款卡、存摺為其主要論據。茲查被告子○○、何燕玲經「和尚」於103 年7 月1 日以「LINE」告知前往桃園市○○區○○路○ 段○○○ 號「家樂福內壢店」之1 樓某置物櫃內,拿取如附表三所示提款卡,並拍攝該等提款卡外觀回傳「和尚」後,「和尚」旋將各該提款卡之密碼告知被告子○○、何燕玲,並要求被告子○○、何燕玲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鶯歌站前店等候指示,而於同日晚間6 時30分許在上址便利商店為警查獲等情,業經被告子○○、何燕玲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見103 年度偵字第18693 號偵查卷第6 頁至第8 頁、第22頁至第24頁背面、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82頁至第85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物照片3 張在卷可按(見103 年度偵字第18693 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9頁、第28頁至第30頁、第35頁),是此等事實首堪認定。次查本院核對附表二「被害人/ 告訴人」欄所示被害人蔡愛男等人,雖有受「和尚」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欺後,將款項匯至附表二「被害人匯入金融帳號」欄所示帳戶內,但被害人蔡愛男等人並未將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此觀附表二、三之記載即明,並有附表一「左揭遭詐騙事實之證據卷頁」欄所示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是難認被告子○○、何燕玲僅聽從「和尚」指示前往取得附表三所示提款卡一情,有何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行為。況查卷內亦無附表三所示帳戶所有人,交付各該帳戶提款卡、存摺之原因,係受被告子○○、何燕玲、與「和尚」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施行詐術而交付之證據可考,是本案自無從對被告子○○、何燕玲以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事證,尚不足使所指被告子○○、何燕玲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子○○、何燕玲確有上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子○○、何燕玲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叁、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子○○、何燕玲與「和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分別自下列時間起,在臺灣及中國大陸地區共組詐欺集團:

⒈被告子○○自103 年6 月間某日起,在臺灣擔任詐欺集團車

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贓款。嗣「和尚」與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四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李亞琴等人(移送併辦意旨書原載「癸○○等人」,然觀諸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之記載,並無「癸○○」之人,應係誤載,茲予更正),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四所示帳戶後(詳細之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等均如附表四所示),即以「LINE」與被告子○○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指示被告子○○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內之現金,被告子○○提領完畢後,扣除提領款項總額之2.5%做為酬勞,即將剩餘款項交付詐欺集團指定之人,因認被告子○○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⒉被告何燕玲自103 年6 月25日起,與被告子○○在臺灣共同

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嗣「和尚」與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之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二之一所示方式,詐騙各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帳戶後,由「和尚」於103 年7 月1 日以「LINE」告知被告子○○、何燕玲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

0 號「家樂福內壢店」賣場1 樓某置物櫃內,拿取如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提款卡,被告子○○、何燕玲取得提款卡並拍照回傳「和尚」,「和尚」即告知被告子○○、何燕玲各該提款卡之密碼。嗣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許,被告何芯奈、子○○一同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全家便利商店鶯歌站前店」等候「和尚」指示時,為警查獲,並各自被告子○○、何燕玲身上扣得如附表三所示提款卡、存摺,因認被告子○○、何燕玲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子○○與「和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3 年6 月2 日起,在臺灣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嗣「和尚」與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六所示時間,以附表六所示方式,詐欺被害人蔡愛男匯款至附表六所示帳戶後,由「和尚」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前不久,以「LINE」告知被告子○○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家樂福內壢店」賣場1 樓某置物櫃內,拿取附表七所示提款卡並拍照回傳「和尚」,再由「和尚」告知提款卡之密碼,被告子○○即持附表七所示提款卡,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七所示款項,其每提領10萬元,即可從中獲利2500元,並依「和尚」指示將餘款轉匯至不詳金融機構帳戶。嗣經警方調閱附表七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裝設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於103 年8 月11日下午5 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子○○位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住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被告子○○提款時穿戴之豹紋安全帽1 頂、銀色背包1 個、粉紅色背包1 個、黑色T 恤、白色T 恤、綠色T 恤、紅色背心、黑色外套各

1 件,因認被告子○○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以104 年度偵字第463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子○○與「和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自103 年5 月底某日起,在臺灣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嗣「和尚」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即以網路購物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八所示被害人蔡愛男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後(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均如附表八所示),即以「LINE」與被告子○○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指示被告子○○於附表九所示時間、地點,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九所示人頭帳戶內之現金,被告子○○提領完畢後,扣除提領款項總額2.5%做為酬勞後,即將剩餘款項交付「和尚」指定之人。嗣經附表九所示被害人蔡愛男等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得悉被告子○○前往領款,因認被告子○○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同一案件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縱其未為任何諭知及說明,亦不能指為違法。又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於提起公訴後,另以函片將被告之犯罪事實移送法院聲請併案審理,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部分間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以審判。

三、經查:

㈠、上揭叁、一、㈠、⒈、㈡、㈢部分:茲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中,並未起訴被告子○○提領「蔡廷徽之臺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構成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被告子○○與「和尚」詐欺附表四編號5 至7 所示被害人吳烈鐘等人,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8693 號、第22307 號起訴書、103 年度偵字第30424號追加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卷宗㈠第10頁至第18頁背面、104 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卷宗第2 頁至第5 頁),是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應可認定。又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附表五編號

1 (即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六至七(即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八至九(即104 年度偵字第463 號)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蔡愛男等人,均係將渠等遭詐欺款項匯至「蔡廷徽之臺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附表四編號5 至7 所示被害人吳烈鐘等人遭詐欺取財部分,即非原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範圍,且與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核屬數罪之關係,難認上開併辦部分事實,與本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是上揭移送併辦部分,非為本院所得審究,應將此部分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㈡、上揭叁、一、㈠、⒉部分:本案被告何燕玲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因不能證明犯罪而經本院諭知被告何燕玲無罪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現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號│被害金額(│左揭遭詐│提領者│提領左揭│提領左揭詐│ 主 文 ││號│/ 告訴│ │、地點 │(人頭帳│新臺幣) │騙事實之│ │詐騙金額│騙金額之證│ ││ │人 │ │ │戶) │ │證據卷頁│ │之時地 │據卷頁 │ │├─┼───┼───────┼────┼────┼─────┼────┼───┼────┼─────┼──────┤│1 │張嘉芳│103 年6 月21日│①於103 │陳政君之│①3萬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晚間6 時58分許│年6 月22│臺北富邦│②9萬123元│訴人張嘉│ │6 月22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日在不詳│銀行帳號│(起訴書誤│芳於警詢│ │晚間6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肆││ │ │籍不詳之詐欺集│處所之自│00000000│載為9萬138│時之證述│ │17分許,│點表、提款│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動櫃員機│6789號帳│元) │、內政部│ │在桃園市│機監視器畫│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匯款 │戶 │ │警政署反│ │龜山區頂│面擷取照片│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號)│②於103 │ │ │詐騙諮詢│ │興路39-6│、陳政君之│日。 ││ │ │向張嘉芳佯稱係│年6 月23│ │ │專線紀錄│ │號全家超│臺北興安郵│ ││ │ │Grace Gift網站│日在臺北│ │ │表、陳政│ │商龜山頂│局帳號700-│ ││ │ │客服人員,通知│市中山區│ │ │君之臺北│ │興店、於│0000000000│ ││ │ │其前於網路購物│通北街14│ │ │興安郵局│ │103 年6 │0666號帳戶│ ││ │ │時誤為設定連續│2 號2 樓│ │ │帳號700-│ │月23日凌│個資檢視、│ ││ │ │扣款云云,稍後│住所內,│ │ │00000000│ │晨0 時20│客戶歷史交│ ││ │ │真實姓名、年籍│利用電腦│ │ │130666號│ │分、24分│易清單、臺│ ││ │ │不詳之詐欺集團│網路設備│ │ │帳戶個資│ │許(起訴│北富邦銀行│ ││ │ │成年成員復接續│連結至網│ │ │檢視、客│ │書附表二│帳號724168│ ││ │ │撥打電話予張嘉│路銀行匯│ │ │戶歷史交│ │編號1 「│556789號帳│ ││ │ │芳(號碼顯示為│款 │ │ │易清單、│ │提領時間│戶之各類存│ ││ │ │+0000000000 號│ │ │ │臺北富邦│ │」欄誤載│款歷史對帳│ ││ │ │)佯稱係郵局李│ │ │ │銀行帳號│ │為103 年│單、黃瑋淳│ ││ │ │專員,要求其至│ │ │ │00000000│ │6 月12日│之蘆竹大竹│ ││ │ │自動櫃員機依指├────┼────┼─────┤6789號帳│ │晚間9 時│郵局帳號01│ ││ │ │示操作取消扣款│分別於①│黃瑋淳之│①4 萬9999│戶之各類│ │21分4 秒│0000000000│ ││ │ │設定,翌(22)│103 年6 │蘆竹大竹│元 │存款歷史│ │,應予更│83號帳戶之│ ││ │ │日張嘉芳又接獲│月22日晚│郵局帳號│②1 萬9999│對帳單、│ │正),在│客戶歷史交│ ││ │ │上開電話要求其│間7 時8 │00000000│元 │黃瑋淳之│ │八德區和│清單各1 份│ ││ │ │依指示操作網路│分許、②│248083號│(起訴書附│蘆竹大竹│ │平路146 │(見臺灣新│ ││ │ │銀行始能取消錯│103 年6 │帳戶 │表一編號2 │郵局帳號│ │號萊爾富│北地方法院│ ││ │ │誤設定云云,使│月22日下│ │誤載為7 萬│00000000│ │超商內自│檢察署103 │ ││ │ │張嘉芳陷於錯誤│午7 時11│ │28元、附表│248083號│ │動櫃員機│年度偵字第│ ││ │ │,依詐欺集團成│分許,在│ │二編號1 「│帳戶之客│ │,將左揭│22307 號偵│ ││ │ │員指示,在右揭│臺北市中│ │提領金額」│戶歷史交│ │各次詐得│查卷第27頁│ ││ │ │匯款時間、地點│山區通北│ │誤載為1 萬│清單各1 │ │金額自左│、第29頁至│ ││ │ │將右揭被害金額│街142 號│ │4005元,均│份(見臺│ │開人頭帳│第33頁、10│ ││ │ │匯入右揭帳號(│2 樓住所│ │應更正) │灣新北地│ │戶內提領│3 年度偵字│ ││ │ │人頭帳戶)內。│內,利用│ │ │方法院檢│ │一空。 │第30424號 │ ││ │ │ │電腦網路│ │ │察署103 │ │ │偵查卷㈣第│ ││ │ │ │設備連結│ │ │年度偵字│ │ │259 頁至第│ ││ │ │ │至網路銀│ │ │第22307 │ │ │261 頁、本│ ││ │ │ │行匯款 │ │ │號偵查卷│ │ │院104 年度│ ││ │ │ ├────┼────┼─────┤第60頁至│ │ │易字第140 │ ││ │ │ │於103 年│陳政君之│2萬9989元 │第62頁背│ │ │號刑事卷宗│ ││ │ │ │6 月22日│臺北興安│ │面、103 │ │ │㈠第75頁、│ ││ │ │ │下午4 時│郵局帳號│ │年度偵字│ │ │第78頁) │ ││ │ │ │54分許,│000-0000│ │第30424 │ │ │ │ ││ │ │ │在不詳處│00000000│ │號偵查卷│ │ │ │ ││ │ │ │所之自動│66號帳戶│ │㈣第259 │ │ │ │ ││ │ │ │櫃員機匯│ │ │頁至第26│ │ │ │ ││ │ │ │款 │ │ │1 頁、本│ │ │ │ ││ │ │ │ │ │ │院104 年│ │ │ │ ││ │ │ │ │ │ │度易字第│ │ │ │ ││ │ │ │ │ │ │140 號刑│ │ │ │ ││ │ │ │ │ │ │事卷宗㈠│ │ │ │ ││ │ │ │ │ │ │第75頁、│ │ │ │ ││ │ │ │ │ │ │第78頁)│ │ │ │ ││ │ │ │ │ │ │ │ │ │ │ │├─┼───┼───────┼────┼────┼─────┼────┼───┼────┼─────┼──────┤│2 │龔育安│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陳政君之│8000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6 月25日│頭城郵局│ │訴人龔育│ │6 月25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103 │下午1 時│帳號0111│ │安於警詢│ │下午2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年6 月25日下午│44分許,│00000000│ │時之證述│ │1 分許,│點表、客戶│月,如易科罰││ │ │1 時44分許前之│在高雄市│20號帳戶│ │、內政部│ │在桃園市│歷史交易清│金,以新臺幣││ │ │某時許,在露天│左營區明│ │ │警政署反│ │建新街27│單各1 份、│壹仟元折算一││ │ │拍賣網站以「ra│誠路某處│ │ │詐騙諮詢│ │7-2 號萊│提款機監視│日。 ││ │ │intiny」帳號刊│之臺企銀│ │ │專線紀錄│ │爾富超商│器畫面擷取│ ││ │ │登販售PS4 主機│行自動櫃│ │ │表、客戶│ │桃縣桃磬│照片1 張(│ ││ │ │等不實訊息,並│員機匯款│ │ │歷史交易│ │店內國泰│見同署103 │ ││ │ │以通訊軟體Line│ │ │ │清單各1 │ │世華銀行│年度偵字第│ ││ │ │代號「00000000│ │ │ │份(見同│ │自動櫃員│22307 號偵│ ││ │ │」與龔育安聯繫│ │ │ │署103 年│ │機,將左│查卷第27頁│ ││ │ │買賣事宜,致龔│ │ │ │度偵字第│ │揭詐得金│、第34頁、│ ││ │ │育安陷於錯誤,│ │ │ │22307 號│ │額自左開│103 年度偵│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偵查卷第│ │人頭帳戶│字第27981 │ ││ │ │指示,在右揭匯│ │ │ │65頁至第│ │內提領一│號偵查卷第│ ││ │ │款時間、地點將│ │ │ │66頁背面│ │空。 │158 頁) │ ││ │ │右揭被害金額匯│ │ │ │、103 年│ │ │ │ ││ │ │入右揭帳號(人│ │ │ │度偵字第│ │ │ │ ││ │ │頭帳戶)內。 │ │ │ │27981 號│ │ │ │ ││ │ │ │ │ │ │偵查卷第│ │ │ │ ││ │ │ │ │ │ │158 頁)│ │ │ │ │├─┼───┼───────┼────┼────┼─────┼────┼───┼────┼─────┼──────┤│3 │周伶樺│103 年6 月26日│①103 年│楊婉君之│①2萬9989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下午5 時許,真│6月26 日│溪口郵局│元 │訴人周伶│ │6 月26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實姓名、年籍不│晚間6 時│帳號0051│②2萬9989 │樺於警詢│ │晚間6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叁││ │ │詳之詐欺集團成│18分許 │00000000│元 │時之證述│ │21分、22│點表、提款│月,如易科罰││ │ │年成員以電話(│②103 年│87號帳戶│③2萬9989 │、內政部│ │分、37分│機監視器畫│金,以新臺幣││ │ │號碼顯示為+022│6 月26日│ │元 │警政署反│ │、38分許│面擷取照片│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 號)向│晚間6 時│ │ │詐騙案件│ │,在桃園│、楊婉君之│日。 ││ │ │周伶樺佯稱係華│30分許 │ │ │紀錄表、│ │市龜山區│溪口郵局帳│ ││ │ │南銀行客服人員│③103 年│ │ │華南銀行│ │山鶯路41│號00000000│ ││ │ │,通知其前於網│6 月26日│ │ │自動櫃員│ │號全家超│184687號帳│ ││ │ │路購物之扣款收│晚間6 時│ │ │機交易明│ │商龜山山│戶之客戶歷│ ││ │ │據有誤云云,要│47分許,│ │ │細表各1 │ │鶯店內國│史交易清單│ ││ │ │求其依指示至自│在臺中市│ │ │份(見同│ │泰世華銀│各1 份(見│ ││ │ │動櫃員機,及以│北屯區大│ │ │署103 年│ │行自動櫃│同署103 年│ ││ │ │網路銀行操作取│連路3 段│ │ │度偵字第│ │員機,將│度偵字第22│ ││ │ │消扣款設定云云│23號楓康│ │ │22307 號│ │左揭各次│307 號偵查│ ││ │ │,使周伶樺陷於│超市內華│ │ │偵查卷第│ │詐得金額│卷第27頁至│ ││ │ │錯誤,依詐欺集│南銀行之│ │ │68頁至第│ │自左開人│第27頁背面│ ││ │ │團成員指示,在│自動櫃員│ │ │69頁背面│ │頭帳戶內│、第36頁至│ ││ │ │右揭匯款時間、│機匯款 │ │ │、103 年│ │提領一空│第37頁、本│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度偵字第│ │。 │院104 年度│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 │27981 號│ │ │易字第140 │ ││ │ │號(人頭帳戶)│ │ │ │偵查卷第│ │ │號刑事卷宗│ ││ │ │內。 │ │ │ │211 頁背│ │ │㈠第81頁)│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和億│103 年6 月26日│於103 年│楊婉君之│7123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晚間6 時30分許│6 月26日│溪口郵局│ │訴人高和│ │6 月26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晚間7 時│帳號0051│ │億於警詢│ │晚間7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36分許,│00000000│ │時之證述│ │38分許,│點表、提款│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先後│在桃園市│87號帳戶│ │、內政部│ │在桃園市│機監視器畫│金,以新臺幣││ │ │以電話(號碼顯│中正路72│ │ │警政署反│ │龜山區山│面擷取照片│壹仟元折算一││ │ │示為+000000000│0 號合作│ │ │詐騙案件│ │鶯路41號│各1 份(見│日。 ││ │ │號、+000000000│金庫之自│ │ │紀錄表、│ │全家超商│同署103 年│ ││ │ │號)向高和億佯│動櫃員機│ │ │合作金庫│ │龜山山鶯│度偵字第22│ ││ │ │稱因其網路交易│匯款 │ │ │銀行自動│ │店內國泰│307 號偵查│ ││ │ │設定錯誤,要求│ │ │ │櫃員機交│ │世華銀行│卷第27頁背│ ││ │ │其至自動櫃員機│ │ │ │易明細單│ │自動櫃員│面、第38頁│ ││ │ │依指示操作取消│ │ │ │各1 份(│ │機,將左│) │ ││ │ │設定云云,使高│ │ │ │見同署10│ │揭詐得金│ │ ││ │ │和億陷於錯誤,│ │ │ │3 年度偵│ │額自左開│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字第2230│ │人頭帳戶│ │ ││ │ │指示,在右揭匯│ │ │ │7 號偵查│ │內提領一│ │ ││ │ │款時間、地點將│ │ │ │卷第70頁│ │空。 │ │ ││ │ │右揭被害金額匯│ │ │ │至第71頁│ │ │ │ ││ │ │入右揭帳號(人│ │ │ │背面、10│ │ │ │ ││ │ │頭帳戶)內。 │ │ │ │3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2798│ │ │ │ ││ │ │ │ │ │ │1 號偵查│ │ │ │ ││ │ │ │ │ │ │卷第210 │ │ │ │ ││ │ │ │ │ │ │頁) │ │ │ │ │├─┼───┼───────┼────┼────┼─────┼────┼───┼────┼─────┼──────┤│5 │卯○○│103 年6 月28日│於103 年│韓志暐之│2 萬9989元│證人即被│子○○│分別於10│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下午5 時10分許│6 月28日│臺北北門│(104年度 │害人代理│ │3 年6 月│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下午5 時│郵局帳號│少連偵字第│人黃玄如│ │28日下午│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54分許,│00000000│52號附表一│於警詢時│ │5 時55分│點表、扣押│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高雄市│447684號│編號6誤載 │之證述、│ │、56分許│金融帳戶一│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前鎮區草│帳戶 │為4萬6989 │內政部警│ │,在桃園│覽表、韓志│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號)│衙一路郵│ │元,應予更│政署反詐│ │市龜山區│暐之臺北北│日。 ││ │ │向卯○○佯稱係│局之自動│ │正) │騙案件紀│ │山鶯路41│門郵局帳號│ ││ │ │露天拍賣網站賣│櫃員機匯│ │ │錄表、郵│ │號全家便│0000000000│ ││ │ │家,通知其購買│款 │ │ │政自動櫃│ │利商店龜│7684號帳戶│ ││ │ │之手機保護套數│ │ │ │員機交易│ │山山鶯店│開戶資料、│ ││ │ │量有誤,將向郵│ │ │ │明細表各│ │內國泰世│客戶歷史交│ ││ │ │局通知關閉轉帳│ │ │ │1 份(見│ │華銀行自│易清單、被│ ││ │ │功能云云,稍後│ │ │ │同署103 │ │動櫃員機│害人一覽表│ ││ │ │真實姓名、年籍│ │ │ │年度偵字│ │,將左揭│各1 份、提│ ││ │ │不詳之詐欺集團│ │ │ │第22307 │ │詐得金額│款機監視器│ ││ │ │成年成員復接續│ │ │ │號偵查卷│ │自左開人│畫面擷取照│ ││ │ │撥打電話予黃冠│ │ │ │第72頁背│ │頭帳戶內│片2 張(見│ ││ │ │穎(號碼顯示為│ │ │ │面至第74│ │提領一空│同署103 年│ ││ │ │+000000000號)│ │ │ │頁背面、│ │。 │度偵字第22│ ││ │ │佯稱係郵局人員│ │ │ │104 年度│ │ │307 號偵查│ ││ │ │,要求其至自動│ │ │ │少連偵字│ │ │卷第27頁背│ ││ │ │櫃員機依指示操│ │ │ │第2 號偵│ │ │面、第41頁│ ││ │ │作關閉轉帳功能│ │ │ │查卷第19│ │ │、103 年度│ ││ │ │,且須將提款卡│ │ │ │8 頁至第│ │ │偵字第1869│ ││ │ │帳戶內剩餘金額│ │ │ │199 頁背│ │ │3 號偵查卷│ ││ │ │全部提出始能回│ │ │ │面) │ │ │第86頁至第│ ││ │ │復帳戶原有金額│ │ │ │ │ │ │88頁、第95│ ││ │ │云云,使卯○○│ │ │ │ │ │ │頁) │ ││ │ │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在右揭匯款時│ │ │ │ │ │ │ │ ││ │ │間、地點將右揭│ │ │ │ │ │ │ │ ││ │ │被害金額匯入右│ │ │ │ │ │ │ │ ││ │ │揭帳號(人頭帳│ │ │ │ │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6 │藍鼎鈞│103 年6 月28日│於103 年│韓志暐之│2 萬9989元│證人即被│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下午3 時30分許│6 月28日│臺北北門│ │害人藍鼎│ │6 月28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下午4 時│郵局帳號│ │鈞於警詢│ │下午4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27分許,│00000000│ │時之證述│ │31分、32│點表、扣押│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不詳處│447684號│ │、內政部│ │分許,在│金融帳戶一│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所之新光│帳戶 │ │警政署反│ │桃園市中│覽表、韓志│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0號)│銀行自動│ │ │詐騙案件│ │壢區中華│暐之臺北北│日。 ││ │ │向藍鼎鈞佯稱係│櫃員機匯│ │ │紀錄表、│ │路1 段45│門郵局帳號│ ││ │ │露天拍賣網站賣│款 │ │ │新光銀行│ │0 號家樂│0000000000│ ││ │ │家,通知其前於│ │ │ │自動櫃員│ │福內壢店│7684號帳戶│ ││ │ │網路購物時簽錯│ │ │ │機交易明│ │內新光商│開戶資料、│ ││ │ │單據導致每月重│ │ │ │細表各1 │ │業銀行自│客戶歷史交│ ││ │ │複購買云云,稍│ │ │ │份(見同│ │動櫃員機│易清單、被│ ││ │ │後真實姓名、年│ │ │ │署103 年│ │,將左揭│害人一覽表│ ││ │ │籍不詳之詐欺集│ │ │ │度偵字第│ │詐得金額│各1 份、提│ ││ │ │團成年成員復接│ │ │ │22307 號│ │自左開人│款機監視器│ ││ │ │續撥打電話予藍│ │ │ │偵查卷第│ │頭帳戶內│畫面擷取照│ ││ │ │鼎鈞(號碼顯示│ │ │ │75頁至第│ │提領一空│片2 張(見│ ││ │ │為+000000000 │ │ │ │77頁、10│ │。 │同署103 年│ ││ │ │號)佯稱係郵政│ │ │ │4 年度少│ │ │度偵字第22│ ││ │ │人員,要求其至│ │ │ │連偵字第│ │ │307 號偵查│ ││ │ │自動櫃員機依指│ │ │ │2 號偵查│ │ │卷第27頁背│ ││ │ │示操作取消扣款│ │ │ │卷第196 │ │ │面、第40頁│ ││ │ │設定云云,使藍│ │ │ │頁至第19│ │ │、103 年度│ ││ │ │鼎鈞陷於錯誤,│ │ │ │7 頁背面│ │ │偵字第1869│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3 號偵查卷│ ││ │ │指示,在右揭匯│ │ │ │ │ │ │第86頁至第│ ││ │ │款時間、地點將│ │ │ │ │ │ │88頁、第95│ ││ │ │右揭被害金額匯│ │ │ │ │ │ │頁) │ ││ │ │入右揭帳號(人│ │ │ │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 │ │├─┼───┼───────┼────┼────┼─────┼────┼───┼────┼─────┼──────┤│7 │張家誠│103 年6 月28日│於103 年│吳碧玥之│1 萬4016元│證人即被│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晚間6 時許,真│6 月28日│和美郵局│(含手續費│害人張家│ │6 月28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實姓名、年籍不│晚間8 時│帳號0081│15元) │誠於警詢│ │晚間8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詳之詐欺集團成│44分許,│00000000│ │時之證述│ │45分許,│點表、吳碧│月,如易科罰││ │ │年成員以電話(│在新北市│68號帳戶│ │、內政部│ │在桃園市│玥之和美郵│金,以新臺幣││ │ │號碼顯示為0422│泰山區全│ │ │警政署反│ │龜山區山│局帳號0081│壹仟元折算一││ │ │858823號)向張│興路111 │ │ │詐騙諮詢│ │鶯路41號│0000000000│日。 ││ │ │家誠佯稱係露天│號1 樓彰│ │ │專線紀錄│ │全家便利│號帳戶局號│ ││ │ │拍賣網站賣家,│化銀行泰│ │ │表、彰化│ │商店龜山│帳號查詢客│ ││ │ │通知其前於網路│山分行之│ │ │銀行泰山│ │山鶯店內│戶基本資料│ ││ │ │購物時誤為設定│自動櫃員│ │ │分行之存│ │國泰世華│、歷史交易│ ││ │ │分期扣款云云,│機匯款 │ │ │摺封面及│ │銀行自動│清單各1 份│ ││ │ │稍後真實姓名、│ │ │ │內頁影本│ │櫃員機,│、提款機監│ ││ │ │年籍不詳之詐欺│ │ │ │、彰化銀│ │將左揭詐│視器畫面擷│ ││ │ │集團成年成員復│ │ │ │行自動櫃│ │得金額自│取照片1 張│ ││ │ │接續撥打電話予│ │ │ │員機交易│ │左開人頭│(見同署10│ ││ │ │張家誠(號碼顯│ │ │ │明細表各│ │帳戶內提│3 年度偵字│ ││ │ │示為0000000000│ │ │ │1 份(見│ │領一空。│第22307 號│ ││ │ │號)佯稱係彰化│ │ │ │同署103 │ │ │偵查卷第27│ ││ │ │銀行專員,要求│ │ │ │年度偵字│ │ │頁背面、第│ ││ │ │其至自動櫃員機│ │ │ │第22307 │ │ │45頁、104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 │ │ │號偵查卷│ │ │年度少連偵│ ││ │ │扣款設定云云,│ │ │ │第78頁至│ │ │字第2號 偵│ ││ │ │使張家誠陷於錯│ │ │ │第79頁背│ │ │查卷第135 │ ││ │ │誤,依詐欺集團│ │ │ │面、104 │ │ │頁至第136 │ ││ │ │成員指示,在右│ │ │ │年度少連│ │ │頁背面) │ ││ │ │揭匯款時間、地│ │ │ │偵字第2 │ │ │ │ ││ │ │點將右揭被害金│ │ │ │號偵查卷│ │ │ │ ││ │ │額匯入右揭帳號│ │ │ │第223 頁│ │ │ │ ││ │ │(人頭帳戶)內│ │ │ │至第224 │ │ │ │ ││ │ │。 │ │ │ │頁背面)│ │ │ │ │├─┼───┼───────┼────┼────┼─────┼────┼───┼────┼─────┼──────┤│8 │郭益豪│103 年6 月28日│於103 年│吳碧玥之│2 萬9989元│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下午4 時30分許│6 月28日│和美郵局│ │訴人郭益│ │6 月28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某真實姓名、│晚間8 時│帳號0081│ │豪於警詢│ │晚間8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年籍不詳之詐欺│14分許,│00000000│ │時之證述│ │16分、17│點表、吳碧│月,如易科罰││ │ │集團成年成員以│在嘉義市│68號帳戶│ │、內政部│ │分許,在│玥之和美郵│金,以新臺幣││ │ │電話(號碼顯示│西區博愛│ │ │警政署反│ │桃園市龜│局帳號0081│壹仟元折算一││ │ │為+000000000號│路1 段42│ │ │詐騙案件│ │山區山鶯│0000000000│日。 ││ │ │)向郭益豪佯稱│1 號統一│ │ │紀錄表、│ │路41號全│號帳戶局號│ ││ │ │係露天拍賣網站│便利商店│ │ │中國信託│ │家超商龜│帳號查詢客│ ││ │ │客服人員,通知│內中國信│ │ │銀行自動│ │山山鶯店│戶基本資料│ ││ │ │其誤簽分期付款│託銀行自│ │ │櫃員機交│ │內國泰世│、歷史交易│ ││ │ │單據,需每期繳│動櫃員機│ │ │易明細表│ │華銀行自│清單各1 份│ ││ │ │納費用云云,稍│匯款 │ │ │各1 份(│ │動櫃員機│、提款機監│ ││ │ │後真實姓名、年│ │ │ │見同署10│ │,將左揭│視器畫面擷│ ││ │ │籍不詳之詐欺集│ │ │ │3 年度偵│ │詐得金額│取照片2 張│ ││ │ │團成年成員復接│ │ │ │字第2230│ │自左開人│(見同署10│ ││ │ │續撥打電話予郭│ │ │ │7 號偵查│ │頭帳戶內│3 年度偵字│ ││ │ │益豪(號碼顯示│ │ │ │卷第81頁│ │提領一空│第22307號 │ ││ │ │為+000000000號│ │ │ │至第83頁│ │。 │偵查卷第27│ ││ │ │)佯稱係玉山銀│ │ │ │、104 年│ │ │頁背面、第│ ││ │ │行客服人員,要│ │ │ │度少連偵│ │ │44頁、104 │ ││ │ │求其至自動櫃員│ │ │ │字第2 號│ │ │年度少連偵│ ││ │ │機依指示操作取│ │ │ │偵查卷第│ │ │字第2號 偵│ ││ │ │消分期設定云云│ │ │ │225 頁至│ │ │查卷第135 │ ││ │ │,使郭益豪陷於│ │ │ │第226 頁│ │ │頁至第136 │ ││ │ │錯誤,依詐欺集│ │ │ │背面) │ │ │頁背面) │ ││ │ │團成員指示,在│ │ │ │ │ │ │ │ ││ │ │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 │ │ │ │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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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揭被害金額匯│ │ │ │政自動櫃│ │ │4 年度少連│ ││ │ │入右揭帳號(人│ │ │ │員機交易│ │ │偵字第2 號│ ││ │ │頭帳戶)內。 │ │ │ │明細表、│ │ │偵查卷第11│ ││ │ │ │ │ │ │金融機構│ │ │9 頁至第11│ ││ │ │ │ │ │ │聯防機制│ │ │9 頁背面)│ ││ │ │ │ │ │ │通報單各│ │ │ │ ││ │ │ │ │ │ │1 份(見│ │ │ │ ││ │ │ │ │ │ │同署103 │ │ │ │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22307 │ │ │ │ ││ │ │ │ │ │ │號偵查卷│ │ │ │ ││ │ │ │ │ │ │第84頁至│ │ │ │ ││ │ │ │ │ │ │第85頁背│ │ │ │ ││ │ │ │ │ │ │面、104 │ │ │ │ ││ │ │ │ │ │ │年度少連│ │ │ │ ││ │ │ │ │ │ │偵字第2 │ │ │ │ ││ │ │ │ │ │ │號偵查卷│ │ │ │ ││ │ │ │ │ │ │第158 頁│ │ │ │ ││ │ │ │ │ │ │、本院刑│ │ │ │ ││ │ │ │ │ │ │事卷宗第│ │ │ │ ││ │ │ │ │ │ │107 頁至│ │ │ │ ││ │ │ │ │ │ │第114 頁│ │ │ │ ││ │ │ │ │ │ │) │ │ │ │ │├─┼───┼───────┼────┼────┼─────┼────┼───┼────┼─────┼──────┤│10│林宜樺│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黃柏偉之│1萬1000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騙集團│6 月29日│鳳山新富│ │訴人林宜│ │6 月29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103 │中午12時│郵局帳號│ │樺於警詢│ │中午12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年6 月29日凌晨│38分,在│00000000│ │時之證述│ │49分許,│點表、黃柏│月,如易科罰││ │ │前之某時許,在│彰化縣員│435267號│ │、內政部│ │在桃園市│偉之鳳山新│金,以新臺幣││ │ │奇摩拍賣網站刊│林鎮中山│帳戶 │ │警政署反│ │大園區三│富郵局帳號│壹仟元折算一││ │ │登販售嬰兒推車│路1 段75│ │ │詐騙案件│ │民路2 段│0000000000│日。 ││ │ │之不實訊息,並│3 號華南│ │ │紀錄表、│ │591 號萊│5267號帳戶│ ││ │ │以通訊軟體Line│商業銀行│ │ │華南商業│ │爾富超商│客戶歷史交│ ││ │ │代號「lily」與│自動櫃員│ │ │銀行自動│ │桃縣桃品│易清單各1 │ ││ │ │林宜樺聯繫買賣│機匯款 │ │ │櫃員機交│ │店內國泰│份、提款機│ ││ │ │事宜,致林宜樺│ │ │ │易明細表│ │世華銀行│監視器畫面│ ││ │ │陷於錯誤,依詐│ │ │ │各1 份(│ │自動櫃員│擷取照片2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見同署10│ │機,將左│張(見同署│ ││ │ │,在右揭匯款時│ │ │ │3 年度偵│ │揭詐得金│103 年度偵│ ││ │ │間、地點將右揭│ │ │ │字第2230│ │額自左開│字第22307 │ ││ │ │被害金額匯入右│ │ │ │7 號偵查│ │人頭帳戶│號偵查卷第│ ││ │ │揭帳號(人頭帳│ │ │ │卷第87頁│ │內提領一│27頁背面、│ ││ │ │戶)內。 │ │ │ │至第89頁│ │空。 │第47頁、10│ ││ │ │ │ │ │ │、104 年│ │ │4 年度少連│ ││ │ │ │ │ │ │度少連偵│ │ │偵字第2 號│ ││ │ │ │ │ │ │字第2 號│ │ │偵查卷第11│ ││ │ │ │ │ │ │偵查卷第│ │ │9 頁至第11│ ││ │ │ │ │ │ │154 頁至│ │ │9 頁背面)│ ││ │ │ │ │ │ │第155 頁│ │ │ │ ││ │ │ │ │ │ │背面) │ │ │ │ │├─┼───┼───────┼────┼────┼─────┼────┼───┼────┼─────┼──────┤│11│張孝恂│103 年6 月29日│於103 年│黃柏偉之│2萬9987元 │證人即被│子○○│分別於10│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下午4 時20分許│6 月29日│鳳山新富│ │害人張孝│ │3 年6 月│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下午5 時│郵局帳號│ │恂於警詢│ │29日下午│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叁││ │ │籍不詳之詐欺集│27分許,│00000000│ │時之證述│ │5 時29分│點表、黃柏│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桃園市│435267號│ │、內政部│ │、42分、│偉之鳳山新│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龍潭區客│帳戶 │ │警政署反│ │43分許,│富郵局帳號│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0號)│家文化館│ │ │詐騙案件│ │在桃園市│0000000000│日。 ││ │ │向張孝恂佯稱係│外之郵局│ │ │紀錄表、│ │龜山區山│5267號帳戶│ ││ │ │「媽媽餵」網站│自動櫃員│ │ │郵政自動│ │鶯路41號│、鄭玉婷之│ ││ │ │客服人員,通知│機匯款 │ │ │櫃員機交│ │全家超商│高雄五塊厝│ ││ │ │其前於網路購物├────┼────┼─────┤易明細表│ │龜山山鶯│郵局帳號00│ ││ │ │時簽錯購物簽單│於103 年│鄭玉婷之│2萬9987元 │各1 份(│ │店內國泰│0000000000│ ││ │ │,造成重複扣款│6 月29日│高雄五塊│ │見同署10│ │世華銀行│68號帳戶客│ ││ │ │,要求其至自動│下午5 時│厝郵局帳│ │3 年度偵│ │自動櫃員│戶歷史交易│ ││ │ │櫃員機依指示操│40分許,│號004133│ │字第2230│ │機,將左│清單各1 份│ ││ │ │作取消扣款設定│在桃園市│00000000│ │7 號偵查│ │揭各次詐│、提款機監│ ││ │ │云云,使張孝恂│龍潭區客│號帳戶 │ │卷第90頁│ │得金額自│視器畫面擷│ ││ │ │陷於錯誤,依詐│家文化館│ │ │至第92頁│ │左開人頭│取照片共4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外之郵局│ │ │、104 年│ │帳戶內提│張(見同署│ ││ │ │,在右揭匯款時│自動櫃員│ │ │度少連偵│ │領一空。│103 年度偵│ ││ │ │間、地點將右揭│機匯款 │ │ │字第2 號│ │ │字第22307 │ ││ │ │被害金額匯入右│ │ │ │偵查卷第│ │ │號偵查卷第│ ││ │ │揭帳號(人頭帳│ │ │ │151 頁至│ │ │27頁背面至│ ││ │ │戶)內。 │ │ │ │第153 頁│ │ │第28頁、第│ ││ │ │ │ │ │ │背面) │ │ │51頁、第54│ ││ │ │ │ │ │ │ │ │ │頁、104 年│ ││ │ │ │ │ │ │ │ │ │度少連偵字│ ││ │ │ │ │ │ │ │ │ │第2 號偵查│ ││ │ │ │ │ │ │ │ │ │卷第119 頁│ ││ │ │ │ │ │ │ │ │ │至第120 頁│ ││ │ │ │ │ │ │ │ │ │) │ │├─┼───┼───────┼────┼────┼─────┼────┼───┼────┼─────┼──────┤│12│羅欽錫│103 年6 月29日│於103 年│鄭玉婷之│2萬9989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下午4 時58分許│6 月29日│高雄五塊│ │訴人羅欽│ │6 月29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下午5 時│厝郵局帳│ │錫於警詢│ │下午5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43分許,│號004133│ │時之證述│ │45分許,│點表、鄭玉│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不詳處│00000000│ │、內政部│ │在桃園市│婷之高雄五│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所之自動│號帳戶 │ │警政署反│ │龜山區山│塊厝郵局帳│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號)│櫃員機匯│ │ │詐騙諮詢│ │鶯路41號│號00000000│日。 ││ │ │向羅欽錫佯稱係│款 │ │ │專線紀錄│ │全家超商│754968號帳│ ││ │ │露天拍賣網站客│ │ │ │表、羅欽│ │龜山山鶯│戶客戶歷史│ ││ │ │服人員,因賣場│ │ │ │錫之中國│ │店內國泰│交易清單各│ ││ │ │出貨單誤載為分│ │ │ │信託民權│ │世華銀行│1 份、提款│ ││ │ │期付款云云,稍│ │ │ │分行存摺│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 ││ │ │後真實姓名、年│ │ │ │封面及內│ │機,將左│面擷取照片│ ││ │ │籍不詳之詐欺集│ │ │ │頁影本各│ │揭詐得金│1 張(見同│ ││ │ │團成年成員復接│ │ │ │1 份(見│ │額自左開│署103 年度│ ││ │ │續撥打電話予羅│ │ │ │同署103 │ │人頭帳戶│偵字第2230│ ││ │ │欽錫(號碼顯示│ │ │ │年度偵字│ │內提領一│7 號偵查卷│ ││ │ │為+00000000000│ │ │ │第22307 │ │空。 │第28頁、第│ ││ │ │號、+000000000│ │ │ │號偵查卷│ │ │53頁、104 │ ││ │ │365 號)佯稱係│ │ │ │第96頁至│ │ │年度少連偵│ ││ │ │中國信託銀行客│ │ │ │第98頁、│ │ │字第2 號偵│ ││ │ │服人員,要求其│ │ │ │104 年度│ │ │查卷第120 │ ││ │ │至自動櫃員機依│ │ │ │少連偵字│ │ │頁) │ ││ │ │指示操作解除分│ │ │ │第2 號偵│ │ │ │ ││ │ │期付款設定云云│ │ │ │查卷第16│ │ │ │ ││ │ │,使羅欽錫陷於│ │ │ │1 頁至第│ │ │ │ ││ │ │錯誤,依詐欺集│ │ │ │163 頁背│ │ │ │ ││ │ │團成員指示,在│ │ │ │面) │ │ │ │ ││ │ │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 │ │ │ │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 │ │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內。 │ │ │ │ │ │ │ │ │├─┼───┼───────┼────┼────┼─────┼────┼───┼────┼─────┼──────┤│13│王懋諭│103 年6 月29日│於103 年│鄭玉婷之│1萬123元 │證人即被│子○○│於103 年│165 金融防│子○○共同犯││ │ │下午4 時42分許│6 月29日│高雄五塊│ │害人王懋│ │6 月29日│制詐騙平台│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下午5 時│厝郵局帳│ │諭於警詢│ │下午5 時│ATM 提領熱│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46分許,│號004133│ │時之證述│ │50分許,│點表、鄭玉│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桃園市│00000000│ │、內政部│ │在桃園市│婷之高雄五│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龜山區德│號帳戶 │ │警政署反│ │龜山區山│塊厝郵局帳│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號)│明路152 │ │ │詐騙諮詢│ │鶯路41號│號00000000│日。 ││ │ │向王懋諭佯稱係│號統一便│ │ │專線紀錄│ │全家超商│754968號帳│ ││ │ │網拍賣家,通知│利商店內│ │ │表、中國│ │龜山山鶯│戶客戶歷史│ ││ │ │其前於網路購物│中國信託│ │ │信託銀行│ │店內國泰│交易清單各│ ││ │ │時誤為設定分期│銀行自動│ │ │自動櫃員│ │世華銀行│1 份、提款│ ││ │ │付款云云,稍後│櫃員機匯│ │ │機交易明│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 ││ │ │真實姓名、年籍│款 │ │ │細表各1 │ │機,將左│面擷取照片│ ││ │ │不詳之詐騙集團│ │ │ │份(見同│ │揭詐得金│1 張(見同│ ││ │ │成年成員復接續│ │ │ │署103 年│ │額自左開│署103 年度│ ││ │ │撥打電話予王懋│ │ │ │度偵字第│ │人頭帳戶│偵字第2230│ ││ │ │諭(號碼顯示為│ │ │ │22307 號│ │內提領一│7 號偵查卷│ ││ │ │+0000000000 號│ │ │ │偵查卷第│ │空。 │第28頁、第│ ││ │ │)佯稱係郵局人│ │ │ │99頁至第│ │ │53頁、104 │ ││ │ │員,要求其至自│ │ │ │100 頁背│ │ │年度少連偵│ ││ │ │動櫃員機依指示│ │ │ │面、同署│ │ │字第2 號偵│ ││ │ │操作取消扣款設│ │ │ │104 年度│ │ │查卷第120 │ ││ │ │定云云,使王懋│ │ │ │少連偵字│ │ │頁) │ ││ │ │諭陷於錯誤,依│ │ │ │第2 號偵│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查卷第15│ │ │ │ ││ │ │示,在右揭匯款│ │ │ │9 頁至第│ │ │ │ ││ │ │時間、地點將右│ │ │ │160 頁)│ │ │ │ ││ │ │揭被害金額匯入│ │ │ │ │ │ │ │ ││ │ │右揭帳號(人頭│ │ │ │ │ │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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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9568│證人即告│子○○│分別於10│朱玟學之臺│子○○共同犯││ │ │某時許,真實姓│6 月30日│臺中漢口│元 │訴人徐偉│ │3 年6 月│中漢口路郵│詐欺取財罪,││ │ │名、年籍不詳之│下午5 時│路郵局帳│②1 萬7568│智於警詢│ │30日下午│局帳號0021│處有期徒刑叁││ │ │詐欺集團成年成│19分許、│號002137│元 │時之證述│ │5 時24分│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員以電話(號碼│②103 年│00000000│ │、臺中市│ │、25分、│號帳戶開戶│金,以新臺幣││ │ │顯示為+0000000│6 月30日│號帳戶 │ │政府警察│ │27分許,│資料、客戶│壹仟元折算一││ │ │99號)向徐偉智│下午5 時│ │ │局第六分│ │在新北市│歷史交易清│日。 ││ │ │佯稱係露天拍賣│24分許,│ │ │局永福派│ │鶯歌區鶯│單、被害人│ ││ │ │網站客服人員,│在不詳處│ │ │出所陳報│ │桃路547 │一覽表、詐│ ││ │ │通知其前於網路│所之自動│ │ │單、受理│ │號萊爾富│欺集團車手│ ││ │ │購物時誤將訂購│櫃員機匯│ │ │各類案件│ │超商鶯歌│提款影像一│ ││ │ │單條碼設為分期│款 │ │ │紀錄表、│ │鳳鳴店內│覽表各1 份│ ││ │ │付款云云,稍後│ │ │ │受理詐騙│ │聯邦銀行│(見同署10│ ││ │ │真實姓名、年籍│ │ │ │帳戶通報│ │自動櫃員│3 年度偵字│ ││ │ │不詳之詐欺集團│ │ │ │警示簡便│ │機,將左│第18693 號│ ││ │ │成年成員復接續│ │ │ │格式表、│ │揭各次詐│偵查卷第92│ ││ │ │撥打電話予徐偉│ │ │ │受理刑事│ │得金額自│頁至第95頁│ ││ │ │智(號碼顯示為│ │ │ │案件報案│ │左開人頭│背面、104 │ ││ │ │+0000000000 號│ │ │ │三聯單、│ │帳戶內提│年度偵字第│ ││ │ │)佯稱係郵局客│ │ │ │金融機構│ │領一空。│463 號偵查│ ││ │ │服人員,要求其│ │ │ │聯防機制│ │ │卷第59頁至│ ││ │ │至自動櫃員機依│ │ │ │通報單、│ │ │第60頁) │ ││ │ │指示操作取消扣│ │ │ │內政部警│ │ │ │ ││ │ │款設定云云,使│ │ │ │政署反詐│ │ │ │ ││ │ │徐偉智陷於錯誤│ │ │ │騙諮詢專│ │ │ │ ││ │ │,依詐騙集團成│ │ │ │線紀錄表│ │ │ │ ││ │ │員指示,在右揭│ │ │ │、165 專│ │ │ │ ││ │ │匯款時間、地點│ │ │ │線協請金│ │ │ │ ││ │ │將右揭被害金額│ │ │ │融機構暫│ │ │ │ ││ │ │匯入右揭帳號(│ │ │ │行圈存疑│ │ │ │ ││ │ │人頭帳戶)內。│ │ │ │似詐欺款│ │ │ │ ││ │ │ │ │ │ │項通報單│ │ │ │ ││ │ │ │ │ │ │、兆豐國│ │ │ │ ││ │ │ │ │ │ │際商業銀│ │ │ │ ││ │ │ │ │ │ │行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交易│ │ │ │ ││ │ │ │ │ │ │明細表各│ │ │ │ ││ │ │ │ │ │ │1 份(見│ │ │ │ ││ │ │ │ │ │ │同署104 │ │ │ │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463 號│ │ │ │ ││ │ │ │ │ │ │偵查卷第│ │ │ │ ││ │ │ │ │ │ │85頁至第│ │ │ │ ││ │ │ │ │ │ │92頁) │ │ │ │ │├─┼───┼───────┼────┼────┼─────┼────┼───┼────┼─────┼──────┤│16│沈美慧│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朱玟學之│1萬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朱玟學之臺│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6 月30日│臺中漢口│ │訴人沈美│ │6 月30日│中漢口路郵│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103 │下午1 時│路郵局帳│ │慧於警詢│ │下午1 時│局帳號0021│處有期徒刑貳││ │ │年6 月30日下午│34分許,│號002137│ │時之證述│ │56分許,│00000000號│月,如易科罰││ │ │1 時30分前之某│在桃園市│00000000│ │、桃園市│ │在桃園市│帳戶開戶資│金,以新臺幣││ │ │時許,在露天拍│平鎮區新│號帳戶 │ │政府警察│ │龜山區山│料、客戶歷│壹仟元折算一││ │ │賣網站以「1227│光路19號│ │ ○○○鎮○○ ○○路宏德│史交易清單│日。 ││ │ │77635 」帳號刊│7-11便利│ │ │局平鎮派│ │新村2 號│、被害人一│ ││ │ │登販售Casio 廠│商店內自│ │ │出所陳報│ │之合作金│覽表各1 份│ ││ │ │牌EX-TR350 TR1│動櫃員機│ │ │單、受理│ │庫自動櫃│、提款機監│ ││ │ │5 機型相機等之│匯款 │ │ │各類案件│ │員機,將│視器畫面擷│ ││ │ │不實訊息,並以│ │ │ │紀錄表、│ │左揭詐得│取照片1 張│ ││ │ │通訊軟體Line代│ │ │ │、受理刑│ │金額自左│(見同署10│ ││ │ │號「zz -wzyy」│ │ │ │事案件報│ │開人頭帳│3 年度偵字│ ││ │ │與沈美慧連繫買│ │ │ │案三聯單│ │戶內提領│第18693 號│ ││ │ │賣事宜,致沈美│ │ │ │、金融機│ │一空。 │偵查卷第92│ ││ │ │慧陷於錯誤,依│ │ │ │構聯防機│ │ │頁至第95頁│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制通報單│ │ │、103 年度│ ││ │ │示,在右揭匯款│ │ │ │、內政部│ │ │聲拘字第22│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警政署反│ │ │8 號偵查卷│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 │詐騙諮詢│ │ │第16頁) │ ││ │ │號(人頭帳戶)│ │ │ │專線紀錄│ │ │ │ ││ │ │內。 │ │ │ │表各1 份│ │ │ │ ││ │ │ │ │ │ │(見同署│ │ │ │ ││ │ │ │ │ │ │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46│ │ │ │ ││ │ │ │ │ │ │3 號偵查│ │ │ │ ││ │ │ │ │ │ │卷第79頁│ │ │ │ ││ │ │ │ │ │ │至第84頁│ │ │ │ ││ │ │ │ │ │ │背面) │ │ │ │ │├─┼───┼───────┼────┼────┼─────┼────┼───┼────┼─────┼──────┤│17│屈羽柔│某真實姓名、年│於103 年│朱玟學之│1 萬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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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細表各│ │ │ │ ││ │ │ │ │ │ │1 份(見│ │ │ │ ││ │ │ │ │ │ │同署104 │ │ │ │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463 號│ │ │ │ ││ │ │ │ │ │ │偵查卷第│ │ │ │ ││ │ │ │ │ │ │93頁至第│ │ │ │ ││ │ │ │ │ │ │96頁) │ │ │ │ │├─┼───┼───────┼────┼────┼─────┼────┼───┼────┼─────┼──────┤│18│己○○│真實姓名、年籍│分別於①│沈里杰之│①2萬元 │證人即告│子○○│分別於10│沈里杰之渣│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103 年6 │渣打國際│②5000元 │訴人胡德│ │3 年6 月│打國際商業│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不詳│月5 日中│商業銀行│ │瑀於警詢│ │5 日中午│銀行帳號05│處有期徒刑貳││ │ │時間、地點,在│午12時3 │帳號052-│ │時之證述│ │12時11分│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奇摩拍賣網站以│分許、②│00000000│ │、內政部│ │、54分許│896548號帳│金,以新臺幣││ │ │「Z0000000000 │103 年6 │896548號│ │警政署反│ │,在新北│戶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帳號虛偽刊登│月5 日中│帳戶 │ │詐騙案件│ │市鶯歌區│、查詢歷史│日。 ││ │ │販售SAMSUNG 廠│午12時31│ │ │紀錄表、│ │國際一路│交易清單、│ ││ │ │牌GALAXY NOTE3│分許(起│ │ │大眾銀行│ │74號OK便│提款資料、│ ││ │ │型號智慧手機、│訴書漏載│ │ │自動櫃員│ │利超商鶯│活期性存款│ ││ │ │數位相機、原燒│此部分)│ │ │機交易明│ │歌新興店│歷史明細查│ ││ │ │禮券等物之不實│,在不詳│ │ │細表各1 │ │內自動櫃│詢、客戶基│ ││ │ │訊息,嗣己○○│處所之大│ │ │份(見同│ │員機,將│本資料查詢│ ││ │ │於103 年6 月5 │眾銀行自│ │ │署103 年│ │左揭各次│各1 份(見│ ││ │ │日上午11時許瀏│動櫃員機│ │ │度偵字第│ │詐得金額│同署103 年│ ││ │ │覽該網頁後,以│匯款 │ │ │30424 號│ │自左開人│度偵字第30│ ││ │ │通訊軟體LINE與│ │ │ │偵查卷㈣│ │頭帳戶內│424 號偵查│ ││ │ │賣家帳號「mick│ │ │ │第137 頁│ │提領一空│卷㈣第133 │ ││ │ │yj1726」聯繫買│ │ │ │至第142 │ │。 │頁至第136 │ ││ │ │賣事宜,致胡德│ │ │ │頁) │ │ │頁、104 年│ ││ │ │瑀陷於錯誤而下│ │ │ │ │ │ │度少連偵字│ ││ │ │標購買該商品,│ │ │ │ │ │ │第2 號偵查│ ││ │ │得標後依詐欺集│ │ │ │ │ │ │卷第121 頁│ ││ │ │團成員指示,在│ │ │ │ │ │ │至第123 頁│ ││ │ │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 │ │ │ │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 │ │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內。 │ │ │ │ │ │ │ │ │├─┼───┼───────┼────┼────┼─────┼────┼───┼────┼─────┼──────┤│19│辰○○│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沈里杰之│1萬3000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沈里杰之渣│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6 月5 日│渣打國際│ │訴人潘儀│ │6 月5 日│打國際商業│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不詳│下午1 時│商業銀行│ │庭於警詢│ │下午1 時│銀行帳號05│處有期徒刑貳││ │ │時間、地點,在│14分許,│帳號052-│ │時之證述│ │24分許,│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奇摩拍賣網站以│在不詳處│00000000│ │、內政部│ │在新北市│896548號帳│金,以新臺幣││ │ │「Z0000000000 │所之郵局│896548號│ │警政署反│ │鶯歌區國│戶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帳號虛偽刊登│自動櫃員│帳戶 │ │詐騙諮詢│ │際一路74│、查詢歷史│日。 ││ │ │販售行李箱之不│機匯款 │ │ │專線紀錄│ │號OK便利│交易清單、│ ││ │ │實訊息,嗣潘儀│ │ │ │表、郵政│ │超商鶯歌│提款資料、│ ││ │ │庭於103 年6 月│ │ │ │自動櫃員│ │新興店內│活期性存款│ ││ │ │5 日某時許瀏覽│ │ │ │機交易明│ │自動櫃員│歷史明細查│ ││ │ │該網頁後,以通│ │ │ │細表各1 │ │機,將左│詢、客戶基│ ││ │ │訊軟體LINE與賣│ │ │ │份(見同│ │揭詐得金│本資料查詢│ ││ │ │家帳號「SWEET1│ │ │ │署103 年│ │額自左開│各1 份(見│ ││ │ │681 」聯繫買賣│ │ │ │度偵字第│ │人頭帳戶│同署103 年│ ││ │ │事宜,致辰○○│ │ │ │30424 號│ │內提領一│度偵字第30│ ││ │ │陷於錯誤,依詐│ │ │ │偵查卷㈣│ │空。 │424 號偵查│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第143 頁│ │ │卷㈣第133 │ ││ │ │,在右揭匯款時│ │ │ │至第148 │ │ │頁至第136 │ ││ │ │間、地點將右揭│ │ │ │頁) │ │ │頁、104 年│ ││ │ │被害金額匯入右│ │ │ │ │ │ │度少連偵字│ ││ │ │揭帳號(人頭帳│ │ │ │ │ │ │第2 號偵查│ ││ │ │戶)內。 │ │ │ │ │ │ │卷第121 頁│ ││ │ │ │ │ │ │ │ │ │至第123 頁│ ││ │ │ │ │ │ │ │ │ │) │ │├─┼───┼───────┼────┼────┼─────┼────┼───┼────┼─────┼──────┤│20│申○○│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沈里杰之│2萬1000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沈里杰之渣│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6 月5 日│渣打國際│ │訴人黎斯│ │6 月5 日│打國際商業│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不詳│下午1 時│商業銀行│ │文於警詢│ │下午2 點│銀行帳號05│處有期徒刑貳││ │ │時間、地點,在│40分許,│帳號052-│ │時之證述│ │15分許,│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露天拍賣網站以│在台新國│00000000│ │、內政部│ │在新北市│896548號帳│金,以新臺幣││ │ │「phi10910」帳│際商業銀│896548號│ │警政署反│ │鶯歌區國│戶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號虛偽刊登販售│行德新分│帳戶 │ │詐騙諮詢│ │際一路74│、查詢歷史│日。 ││ │ │腳踏車之不實訊│行臨櫃匯│ │ │專線紀錄│ │號OK便利│交易清單、│ ││ │ │息,嗣申○○於│款 │ │ │表、台新│ │超商鶯歌│提款資料、│ ││ │ │103 年6 月4 日│ │ │ │國際商業│ │新興店內│活期性存款│ ││ │ │晚間10時許瀏覽│ │ │ │銀行國內│ │自動櫃員│歷史明細查│ ││ │ │該網頁後,以通│ │ │ │匯款申請│ │機,將左│詢、客戶基│ ││ │ │訊軟體LINE與賣│ │ │ │書各1 份│ │揭詐得金│本資料查詢│ ││ │ │家帳號「Sally │ │ │ │(見同署│ │額自左開│各1 份(見│ ││ │ │」聯繫買賣事宜│ │ │ │103 年度│ │人頭帳戶│同署103 年│ ││ │ │,致申○○陷於│ │ │ │偵字第30│ │內提領一│度偵字第30│ ││ │ │錯誤,依詐欺集│ │ │ │424 號偵│ │空。 │424 號偵查│ ││ │ │團成員指示,在│ │ │ │查卷㈣第│ │ │卷㈣第133 │ ││ │ │右揭匯款時間、│ │ │ │149 頁至│ │ │頁至第136 │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第153 頁│ │ │頁、104 年│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 │) │ │ │度少連偵字│ ││ │ │號(人頭帳戶)│ │ │ │ │ │ │第2 號偵查│ ││ │ │內。 │ │ │ │ │ │ │卷第121 頁│ ││ │ │ │ │ │ │ │ │ │至第123 頁│ ││ │ │ │ │ │ │ │ │ │) │ │├─┼───┼───────┼────┼────┼─────┼────┼───┼────┼─────┼──────┤│21│巳○○│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沈里杰之│8000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沈里杰之渣│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6 月5 日│渣打國際│ │訴人蔡承│ │6 月5 日│打國際商業│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不詳│下午2 時│商業銀行│ │佑於警詢│ │下午3 時│銀行帳號05│處有期徒刑貳││ │ │時間、地點,在│許,在臺│帳號052-│ │時之證述│ │1 分許,│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露天拍賣網站以│南市仁德│00000000│ │、內政部│ │在桃園市│896548號帳│金,以新臺幣││ │ │「sun_000000○○○區○○路│896548號│ │警政署反│ │桃園區大│戶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33」帳號虛偽刊│2 段463 │帳戶 │ │詐騙諮詢│ │有路128 │、查詢歷史│日。 ││ │ │登販售PS4 遊戲│號住所內│ │ │專線紀錄│ │號萊爾富│交易清單、│ ││ │ │主機之不實訊息│,利用電│ │ │表、臺灣│ │超商桃市│提款資料、│ ││ │ │,嗣巳○○於10│腦網路設│ │ │銀行網路│ │桃雄店內│活期性存款│ ││ │ │3 年6 月5 日某│備連結至│ │ │銀行交易│ │自動櫃員│歷史明細查│ ││ │ │時許瀏覽該網頁│網路銀行│ │ │明細表各│ │機,將左│詢、客戶基│ ││ │ │後,以通訊軟體│匯款 │ │ │1 份(見│ │揭詐得金│本資料查詢│ ││ │ │LINE與賣家帳號│ │ │ │同署103 │ │額自左開│各1 份(見│ ││ │ │「Sally 」聯繫│ │ │ │年度偵字│ │人頭帳戶│同署103 年│ ││ │ │買賣事宜,致蔡│ │ │ │第30424 │ │內提領一│度偵字第30│ ││ │ │承佑陷於錯誤而│ │ │ │號偵查卷│ │空。 │424 號偵查│ ││ │ │下標購買該商品│ │ │ │㈣第155 │ │ │卷㈣第133 │ ││ │ │,得標後依詐欺│ │ │ │頁至第15│ │ │頁至第136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9 頁) │ │ │頁、104 年│ ││ │ │在右揭匯款時間│ │ │ │ │ │ │度少連偵字│ ││ │ │、地點將右揭被│ │ │ │ │ │ │第2 號偵查│ ││ │ │害金額匯入右揭│ │ │ │ │ │ │卷第121 頁│ ││ │ │帳號(人頭帳戶│ │ │ │ │ │ │至第123 頁│ ││ │ │)內。 │ │ │ │ │ │ │) │ │├─┼───┼───────┼────┼────┼─────┼────┼───┼────┼─────┼──────┤│22│甲○ │103 年6 月5 日│於103 年│沈里杰之│2萬9989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沈里杰之渣│子○○共同犯││ │ │晚間6 時8 分許│6 月5 日│渣打國際│ │訴人甲○│ │6 月5 日│打國際商業│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晚間6 時│商業銀行│ │於警詢時│ │晚間6 時│銀行帳號05│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34分許,│帳號052-│ │之證述、│ │36分許,│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新北市│00000000│ │內政部警│ │在新北市│896548號帳│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淡水區學│896548號│ │政署反詐│ │鶯歌區國│戶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0 號│府路106 │帳戶 │ │騙諮詢專│ │際一路74│、查詢歷史│日。 ││ │ │)向甲○佯稱係│號新光銀│ │ │線紀錄表│ │號OK便利│交易清單、│ ││ │ │86小舖網站賣家│行之自動│ │ │、新光銀│ │超商鶯歌│活期性存款│ ││ │ │,通知其前於網│櫃員機匯│ │ │行自動櫃│ │新興店內│歷史明細查│ ││ │ │路購物時誤將簽│款 │ │ │員機交易│ │自動櫃員│詢、客戶基│ ││ │ │單設為分期付款│ │ │ │明細表各│ │機,將左│本資料查詢│ ││ │ │云云,稍後真實│ │ │ │1 份(見│ │揭詐得金│各1 份、提│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同署103 │ │額自左開│款機監視器│ ││ │ │之詐欺集團成年│ │ │ │年度偵字│ │人頭帳戶│畫面擷取照│ ││ │ │成員復接續撥打│ │ │ │第30424 │ │內提領一│片2 張(見│ ││ │ │電話予甲○(號│ │ │ │號偵查卷│ │空。 │同署103 年│ ││ │ │碼顯示為+02218│ │ │ │㈣第160 │ │ │度偵字第30│ ││ │ │21313 號)佯稱│ │ │ │頁至第16│ │ │424 號偵查│ ││ │ │係玉山銀行客服│ │ │ │4 頁) │ │ │卷㈣第133 │ ││ │ │,要求其至自動│ │ │ │ │ │ │頁至第136 │ ││ │ │櫃員機依指示操│ │ │ │ │ │ │頁、104 年│ ││ │ │作取消扣款設定│ │ │ │ │ │ │度少連偵字│ ││ │ │云云,使甲○陷│ │ │ │ │ │ │第2 號偵查│ ││ │ │於錯誤,依詐欺│ │ │ │ │ │ │卷第121 頁│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至第123 頁│ ││ │ │在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 │ │ │ │ │ │ │ ││ │ │害金額匯入右揭│ │ │ │ │ │ │ │ ││ │ │帳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內。 │ │ │ │ │ │ │ │ │├─┼───┼───────┼────┼────┼─────┼────┼───┼────┼─────┼──────┤│23│丑○○│103 年6 月5 日│於103 年│沈里杰之│2萬9989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沈里杰之渣│子○○共同犯││ │ │下午5 時45分許│6 月5 日│渣打國際│ │訴人曾育│ │6 月5 日│打國際商業│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晚間6 時│商業銀行│ │馨於警詢│ │晚間7 時│銀行帳號05│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57分許,│帳號052-│ │時之證述│ │許,在新│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臺東縣│00000000│ │、內政部│ │北市鶯歌│896548號帳│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長濱鄉農│896548號│ │警政署反│ │區國際一│戶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號)│會之自動│帳戶 │ │詐騙諮詢│ │路74、76│、查詢歷史│日。 ││ │ │向丑○○佯稱係│櫃員機匯│ │ │專線紀錄│ │號OK便利│交易清單、│ ││ │ │網路賣家,通知│款 │ │ │表、財團│ │超商鶯歌│活期性存款│ ││ │ │其前於超商取貨│ │ │ │法人農漁│ │新興店內│歷史明細查│ ││ │ │付款時,誤簽連│ │ │ │會南區資│ │自動櫃員│詢、客戶基│ ││ │ │續訂貨之簽單云│ │ │ │訊中心自│ │機,將左│本資料查詢│ ││ │ │云,稍後真實姓│ │ │ │動櫃員機│ │揭詐得金│各1 份、提│ ││ │ │名、年籍不詳之│ │ │ │存戶交易│ │額自左開│款機監視器│ ││ │ │詐欺集團成年成│ │ │ │明細表各│ │人頭帳戶│畫面擷取照│ ││ │ │員復接續撥打電│ │ │ │1 份(見│ │內提領一│片1 張(見│ ││ │ │話予丑○○(號│ │ │ │同署103 │ │空。 │同署103 年│ ││ │ │碼顯示為+22655│ │ │ │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30│ ││ │ │3355號)佯稱係│ │ │ │第30424 │ │ │424 號偵查│ ││ │ │台新銀行人員,│ │ │ │號偵查卷│ │ │卷㈣第133 │ ││ │ │要求其至自動櫃│ │ │ │㈣第165 │ │ │頁至第136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 │ │ │頁至第17│ │ │頁、104 年│ ││ │ │取消扣款設定云│ │ │ │1 頁) │ │ │度少連偵字│ ││ │ │云,使丑○○陷│ │ │ │ │ │ │第2 號偵查│ ││ │ │於錯誤,依詐欺│ │ │ │ │ │ │卷第121 頁│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至第123 頁│ ││ │ │在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 │ │ │ │ │ │ │ ││ │ │害金額匯入右揭│ │ │ │ │ │ │ │ ││ │ │帳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內。 │ │ │ │ │ │ │ │ │├─┼───┼───────┼────┼────┼─────┼────┼───┼────┼─────┼──────┤│24│辛○○│103 年6 月5 日│於103 年│沈里杰之│2萬9985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沈里杰之渣│子○○共同犯││ │ │某許,真實姓名│6 月5 日│渣打國際│ │訴人張晉│ │6 月5 日│打國際商業│詐欺取財罪,││ │ │、年籍不詳之詐│晚間6 時│商業銀行│ │源於警詢│ │晚間7 時│銀行帳號05│處有期徒刑貳││ │ │欺集團成年成員│59分許,│帳號052-│ │時之證述│ │許,在新│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以電話(號碼顯│在臺北市│00000000│ │、內政部│ │北市鶯歌│896548號帳│金,以新臺幣││ │ │示為000000000 │中山區長│896548號│ │警政署反│ │區國際一│戶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號)向辛○○佯│安東路2 │帳戶 │ │詐騙案件│ │路74、76│、查詢歷史│日。 ││ │ │稱係露天拍賣網│段43號便│ │ │紀錄表、│ │號OK便利│交易清單、│ ││ │ │站賣家,通知其│利超內中│ │ │中國信託│ │超商鶯歌│活期性存款│ ││ │ │前於網路購物時│國信託銀│ │ │銀行自動│ │新興店內│歷史明細查│ ││ │ │誤設購買多筆訂│行自動櫃│ │ │櫃員機交│ │自動櫃員│詢、客戶基│ ││ │ │單云云,稍後真│員機匯款│ │ │易明細表│ │機,將左│本資料查詢│ ││ │ │實姓名、年籍不│ │ │ │各1 份(│ │揭詐得金│各1 份、提│ ││ │ │詳之詐欺集團成│ │ │ │見同署10│ │額自左開│款機監視器│ ││ │ │年成員復接續撥│ │ │ │3 年度偵│ │人頭帳戶│畫面擷取照│ ││ │ │打電話予辛○○│ │ │ │字第3042│ │內提領一│片1 張(見│ ││ │ │(號碼顯示為00│ │ │ │4 號偵查│ │空。 │同署103 年│ ││ │ │000000000 號)│ │ │ │卷㈣第17│ │ │度偵字第30│ ││ │ │佯稱係郵局人員│ │ │ │2 頁至第│ │ │424 號偵查│ ││ │ │,要求其至自動│ │ │ │178 頁)│ │ │卷㈣第133 │ ││ │ │櫃員機依指示操│ │ │ │ │ │ │頁至第136 │ ││ │ │作取消扣款設定│ │ │ │ │ │ │頁、104 年│ ││ │ │云云,使辛○○│ │ │ │ │ │ │度少連偵字│ ││ │ │陷於錯誤,依詐│ │ │ │ │ │ │第2 號偵查│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卷第121 頁│ ││ │ │,在右揭匯款時│ │ │ │ │ │ │至第123 頁│ ││ │ │間、地點將右揭│ │ │ │ │ │ │) │ ││ │ │被害金額匯入右│ │ │ │ │ │ │ │ ││ │ │揭帳號(人頭帳│ │ │ │ │ │ │ │ ││ │ │戶)內。 │ │ │ │ │ │ │ │ │├─┼───┼───────┼────┼────┼─────┼────┼───┼────┼─────┼──────┤│25│庚○○│103 年6 月6 日│於103 年│周欣儀之│2萬9980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周欣儀之合│子○○共同犯││ │ │下午5 時許,某│6 月6 日│合作金庫│ │訴人孫嘉│ │6 月6 日│作金庫商業│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籍│下午5 時│商業銀行│ │妏於警詢│ │晚間6 時│銀行灣內分│處有期徒刑貳││ │ │不詳之詐欺集團│56分許(│灣內分行│ │時之證述│ │許,在新│行帳號006-│月,如易科罰││ │ │成年成員以電話│起訴書誤│帳號006-│ │、內政部│ │北市鶯歌│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號碼顯示為+2│載為下午│00000000│ │警政署○○ ○區○○路│858 號帳戶│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號)向│5 時57分│79858 號│ │詐騙諮詢│ │532 號萊│個資檢視、│日。 ││ │ │庚○○佯稱係UV│),在臺│帳戶 │ │專線紀錄│ │爾富超商│查詢歷史交│ ││ │ │-100網站客服人│中市南屯│ │ │表、郵政│ │北縣鶯國│易清單各1 │ ││ │ │員,通知其○於○區○ 段40│ │ │自動櫃員│ │店內自動│份、提款機│ ││ │ │網路購物時,因│5 號南屯│ │ │機交易明│ │櫃員機,│監視器畫面│ ││ │ │業務人員疏失誤│郵局自動│ │ │細表各1 │ │將左揭詐│擷取照片2 │ ││ │ │設為分期約定轉│櫃員機匯│ │ │份(見同│ │得金額自│張(見同署│ ││ │ │帳云云,稍後真│款 │ │ │署103 年│ │左開人頭│103 年度偵│ ││ │ │實姓名、年籍不│ │ │ │度偵字第│ │帳戶內提│字第30424 │ ││ │ │詳之詐欺集團成│ │ │ │30424 號│ │領一空。│號偵查卷㈣│ ││ │ │年成員復接續撥│ │ │ │偵查卷㈣│ │ │第179 頁至│ ││ │ │打電話予庚○○│ │ │ │第182 頁│ │ │第181 頁)│ ││ │ │(號碼顯示為+4│ │ │ │至第186 │ │ │ │ ││ │ │00000000號)誆│ │ │ │頁) │ │ │ │ ││ │ │稱係郵局客服人│ │ │ │ │ │ │ │ ││ │ │員,要求其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取消扣款設│ │ │ │ │ │ │ │ ││ │ │定,使庚○○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在右揭匯款地點│ │ │ │ │ │ │ │ ││ │ │將右揭被害金額│ │ │ │ │ │ │ │ ││ │ │匯入右揭帳號(│ │ │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26│戌○○│103 年6 月6 日│於103 年│周欣儀之│1萬2931元 │證人即被│子○○│於103 年│周欣儀之合│子○○共同犯││ │ │下午5 時30分許│6 月6 日│合作金庫│ │害人薛品│ │6 月6 日│作金庫商業│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晚間6 時│商業銀行│ │提於警詢│ │晚間6 時│銀行灣內分│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8 分許,│灣內分行│ │時之證述│ │16分許,│行帳號006-│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不詳處│帳號006-│ │、內政部│ │在新北市│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話向戌○○佯稱│所之超商│00000000│ │警政署反│ │鶯歌區大│858 號帳戶│壹仟元折算一││ │ │係露天拍賣網站│內國泰世│79858 號│ │詐騙案件│ │湖路532 │個資檢視、│日。 ││ │ │賣家,通知其前│華銀行自│帳戶 │ │紀錄表、│ │號萊爾富│查詢歷史交│ ││ │ │於網路購物時,│動櫃員機│ │ │國泰世華│ │超商北縣│易清單各1 │ ││ │ │賣家不慎誤將他│匯款 │ │ │銀行自動│ │鶯國店內│份、提款機│ ││ │ │人購買之物品設│ │ │ │櫃員機交│ │自動櫃員│監視器畫面│ ││ │ │定在其名下,故│ │ │ │易明細表│ │機,將左│擷取照片2 │ ││ │ │要求戌○○至自│ │ │ │各1 份(│ │揭詐得金│張(見同署│ ││ │ │動櫃員機依指示│ │ │ │見同署10│ │額自左開│103 年度偵│ ││ │ │操作設定以防被│ │ │ │3 年度偵│ │人頭帳戶│字第30424 │ ││ │ │銀行扣款云云,│ │ │ │字第3042│ │內提領一│號偵查卷㈣│ ││ │ │使戌○○陷於錯│ │ │ │4 號偵查│ │空。 │第179 頁至│ ││ │ │誤,依詐欺集團│ │ │ │卷㈣第18│ │ │第181 頁)│ ││ │ │成員指示,在右│ │ │ │7 頁至第│ │ │ │ ││ │ │揭匯款時間、地│ │ │ │191 頁)│ │ │ │ ││ │ │點將右揭被害金│ │ │ │ │ │ │ │ ││ │ │額匯入右揭帳號│ │ │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27│戊○○│103 年6 月6 日│於103 年│周欣儀之│7828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周欣儀之合│子○○共同犯││ │ │晚間6 時許,真│6 月6 日│合作金庫│ │訴人林瑜│ │6 月6 日│作金庫商業│詐欺取財罪,││ │ │實姓名、年籍不│晚間6 時│商業銀行│ │美於警詢│ │晚間7 時│銀行灣內分│處有期徒刑貳││ │ │詳之詐欺集團成│54分許,│灣內分行│ │時之證述│ │4 分許,│行帳號006-│月,如易科罰││ │ │年成員以電話(│在臺東市│帳號006-│ │、內政部│ │在新北市│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號碼顯示為+423│農工學校│00000000│ │警政署反│ │鶯歌區大│858 號帳戶│壹仟元折算一││ │ │542030號)向林│旁之郵局│79858 號│ │詐騙諮詢│ │湖路532 │個資檢視、│日。 ││ │ │瑜美佯稱係露天│自動櫃員│帳戶 │ │專線紀錄│ │號萊爾富│查詢歷史交│ ││ │ │拍賣網站賣家,│機匯款 │ │ │表、存摺│ │超商北縣│易清單各1 │ ││ │ │通知其前於網路│ │ │ │內頁影本│ │鶯國店內│份、提款機│ ││ │ │購物時,因公司│ │ │ │、郵政自│ │自動櫃員│監視器畫面│ ││ │ │內部作業疏失誤│ │ │ │動櫃員機│ │機,將左│擷取照片2 │ ││ │ │設為每月扣款云│ │ │ │交易明細│ │揭詐得金│張(見同署│ ││ │ │云,稍後真實姓│ │ │ │表各1 份│ │額自左開│103 年度偵│ ││ │ │名、年籍不詳之│ │ │ │(見同署│ │人頭帳戶│字第30424 │ ││ │ │詐欺集團成年成│ │ │ │103 年度│ │內提領一│號偵查卷㈣│ ││ │ │員復接續撥打電│ │ │ │偵字第30│ │空。 │第179 頁至│ ││ │ │話予戊○○(號│ │ │ │424 號偵│ │ │第181 頁)│ ││ │ │碼顯示為+22700│ │ │ │查卷㈣第│ │ │ │ ││ │ │2933號)佯稱係│ │ │ │192 頁至│ │ │ │ ││ │ │郵局人員,要求│ │ │ │第198 頁│ │ │ │ ││ │ │其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 │ │ │ │ │ │ │ ││ │ │扣款設定云云,│ │ │ │ │ │ │ │ ││ │ │使戊○○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在右│ │ │ │ │ │ │ │ ││ │ │揭匯款時間、地│ │ │ │ │ │ │ │ ││ │ │點將右揭被害金│ │ │ │ │ │ │ │ ││ │ │額匯入右揭帳號│ │ │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28│午○○│103 年6 月6 日│於103 年│周欣儀之│2萬789元 │證人即被│子○○│於103 年│周欣儀之中│子○○共同犯││ │ │下午4 時30分許│6 月6 日│中國信託│ │害人蔡博│ │6 月6 日│國信託商業│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晚間6 時│商業銀行│ │宇於警詢│ │晚間6 時│銀行九如分│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18分許,│九如分行│ │時之證述│ │21分許,│行帳號822-│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高雄市│帳號822-│ │、內政部│ │在新北市│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鼓山區中│00000000│ │警政署反│ │鶯歌區大│50號帳戶個│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號)│山大學內│5450號帳│ │詐騙案件│ │湖路532 │資檢視、查│日。 ││ │ │向午○○佯稱係│郵局自動│戶 │ │紀錄表、│ │號萊爾富│詢歷史交易│ ││ │ │露天拍賣網站客│櫃員機匯│ │ │周欣儀之│ │超商北縣│清單各1 份│ ││ │ │服人員,通知其│款 │ │ │中國信託│ │鶯國店內│、提款機監│ ││ │ │前於網路購物時│ │ │ │商業銀行│ │自動櫃員│視器畫面擷│ ││ │ │誤為設定分期付│ │ │ │九如分行│ │機,將左│取照片2 張│ ││ │ │款云云,稍後真│ │ │ │帳號8221│ │揭詐得金│(見同署10│ ││ │ │實姓名、年籍不│ │ │ │00000000│ │額自左開│3 年度偵字│ ││ │ │詳之詐欺集團成│ │ │ │50號帳戶│ │人頭帳戶│第30424 號│ ││ │ │年成員復接續撥│ │ │ │個資檢視│ │內提領一│偵查卷㈣第│ ││ │ │打電話予午○○│ │ │ │、查詢歷│ │空。 │199 頁至第│ ││ │ │(號碼顯示為+0│ │ │ │史交易清│ │ │201 頁) │ ││ │ │000000000 號)│ │ │ │單各1 份│ │ │ │ ││ │ │佯稱係郵局人員│ │ │ │(見同署│ │ │ │ ││ │ │,要求其至自動│ │ │ │103 年度│ │ │ │ ││ │ │櫃員機依指示操│ │ │ │偵字第30│ │ │ │ ││ │ │作取消扣款設定│ │ │ │424 號偵│ │ │ │ ││ │ │云云,使午○○│ │ │ │查卷㈣第│ │ │ │ ││ │ │陷於錯誤,依詐│ │ │ │199 頁至│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第200 頁│ │ │ │ ││ │ │,在右揭匯款時│ │ │ │、第202 │ │ │ │ ││ │ │間、地點將右揭│ │ │ │頁至第20│ │ │ │ ││ │ │被害金額匯入右│ │ │ │6 頁) │ │ │ │ ││ │ │揭帳號(人頭帳│ │ │ │ │ │ │ │ ││ │ │戶)內。 │ │ │ │ │ │ │ │ │├─┼───┼───────┼────┼────┼─────┼────┼───┼────┼─────┼──────┤│29│未○○│103 年6 月6 日│於103 年│周欣儀之│2 萬9912元│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周欣儀之中│子○○共同犯││ │ │下午5 時許,真│6 月6 日│中國信託│ │訴人鄭金│ │6 月6 日│國信託商業│詐欺取財罪,││ │ │實姓名、年籍不│晚間6 時│商業銀行│ │蘭於警詢│ │晚間6 時│銀行九如分│處有期徒刑貳││ │ │詳之詐欺集團成│46分許,│九如分行│ │時之證述│ │54分許,│行帳號822-│月,如易科罰││ │ │年成員以電話(│在新店十│帳號822-│ │、內政部│ │在新北市│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號碼顯示為0223│四份郵局│00000000│ │警政署反│ │鶯歌區大│50號帳戶個│壹仟元折算一││ │ │493456號)向鄭│自動櫃員│5450號帳│ │詐騙案件│ │湖路532 │資檢視、查│日。 ││ │ │金蘭佯稱係網拍│機匯款 │戶 │ │紀錄表、│ │號萊爾富│詢歷史交易│ ││ │ │賣家,通知其前│ │ │ │郵政自動│ │超商北縣│清單各1 份│ ││ │ │於網路購物時,│ │ │ │櫃員機交│ │鶯國店內│、提款機監│ ││ │ │因工作人員疏失│ │ │ │易明細表│ │自動櫃員│視器畫面擷│ ││ │ │錯誤下單云云,│ │ │ │各1 份(│ │機,將左│取照片2 張│ ││ │ │稍後真實姓名、│ │ │ │見同署10│ │揭詐得金│(見同署10│ ││ │ │年籍不詳之詐欺│ │ │ │3 年度偵│ │額自左開│3 年度偵字│ ││ │ │集團成年成員復│ │ │ │字第3042│ │人頭帳戶│第30424 號│ ││ │ │接續撥打電話予│ │ │ │4 號偵查│ │內提領一│偵查卷㈣第│ ││ │ │未○○(號碼分│ │ │ │卷㈣第20│ │空。 │199 頁至第│ ││ │ │別顯示為0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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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其前於露天│新竹市光│ │ │卉欣所有│ │號萊爾富│、提款機監│ ││ │ │拍賣網站購物時│華街64號│ │ │之玉山銀│ │超商北縣│視器畫面擷│ ││ │ │,因7-11便利商│之玉山銀│ │ │行光華分│ │鶯國店內│取照片4 張│ ││ │ │店店員輸入錯誤│行自動櫃│ │ │行、臺灣│ │自動櫃員│(見同署10│ ││ │ │誤設為12筆扣款│員機匯款│ │ │銀行存款│ │機,將左│3 年度偵字│ ││ │ │資料,要求其至│ │ │ │存摺封面│ │揭各次詐│第30424 號│ ││ │ │自動櫃員機依指│ │ │ │影本、玉│ │得金額自│偵查卷㈣第│ ││ │ │示查詢餘額並操│ │ │ │山銀行自│ │左開人頭│199 頁至第│ ││ │ │作取消扣款設定│ │ │ │動櫃員機│ │帳戶內提│201-1 頁)│ ││ │ │云云,使寅○○│ │ │ │交易明細│ │領一空。│ │ ││ │ │陷於錯誤,依詐│ │ │ │表各1 份│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見同署│ │ │ │ ││ │ │,在右揭匯款時│ │ │ │103 年度│ │ │ │ ││ │ │間、地點將右揭│ │ │ │偵字第30│ │ │ │ ││ │ │被害金額匯入右│ │ │ │424 號偵│ │ │ │ ││ │ │揭帳號(人頭帳│ │ │ │查卷㈣第│ │ │ │ ││ │ │戶)內。 │ │ │ │214 頁至│ │ │ │ ││ │ │ │ │ │ │第218 頁│ │ │ │ ││ │ │ │ │ │ │) │ │ │ │ │├─┼───┼───────┼────┼────┼─────┼────┼───┼────┼─────┼──────┤│31│丁○○│103 年6 月17日│分別於①│駱彥呈之│①2 萬9986│證人即告│子○○│分別於10│駱彥呈之華│子○○共同犯││ │ │下午4 時40分許│103 年6 │華南商業│元 │訴人林怡│ │3 年6 月│南商業銀行│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月17日晚│銀行雙和│②1 萬3221│岑於警詢│ │17日晚間│雙和分行帳│處有期徒刑叁││ │ │籍不詳之詐欺集│間9 時11│分行帳號│元 │時之證述│ │9 時15分│號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分許、②│000-0000│ │、內政部│ │、16分許│00000000號│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103 年6 │00000000│ │警政署反│ │,在新北│帳戶個資檢│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0 號│月17日晚│號帳戶 │ │詐騙案件│ │市鶯歌區│視、客戶資│日。 ││ │ │)向丁○○佯稱│間9 時15│ │ │紀錄表、│ │國際一路│料整合查詢│ ││ │ │係露天拍賣網站│分,在慈│ │ │兆豐國際│ │74號OK便│暨新臺幣帳│ ││ │ │人員,通知其前│濟醫院內│ │ │商業銀行│ │利超商鶯│戶交易明細│ ││ │ │於網路購物時誤│兆豐國際│ │ │自動櫃員│ │歌新興店│資料各1 份│ ││ │ │簽轉帳簽單云云│商業銀行│ │ │機交易明│ │內自動櫃│、提款機監│ ││ │ │,稍後真實姓名│自動櫃員│ │ │細表各1 │ │員機,將│視器畫面擷│ ││ │ │、年籍不詳之詐│機匯款 │ │ │份(見同│ │左揭各次│取照片4 張│ ││ │ │欺集團成年成員│ │ │ │署103 年│ │詐得金額│(見同署10│ ││ │ │復接續撥打電話│ │ │ │度偵字第│ │自左開人│3 年度偵字│ ││ │ │予丁○○(號碼│ │ │ │30424 號│ │頭帳戶內│第30424 號│ ││ │ │顯示為+0000000│ │ │ │偵查卷㈣│ │提領一空│偵查卷㈣第│ ││ │ │370 號)佯稱係│ │ │ │第222 頁│ │。 │219 頁至第│ ││ │ │合作金庫專員,│ │ │ │至第227 │ │ │221 頁) │ ││ │ │要求其至自動櫃│ │ │ │頁) │ │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解除分期付款設│ │ │ │ │ │ │ │ ││ │ │定云云,使林怡│ │ │ │ │ │ │ │ ││ │ │岑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在右揭匯款│ │ │ │ │ │ │ │ ││ │ │時間、地點將右│ │ │ │ │ │ │ │ ││ │ │揭被害金額匯入│ │ │ │ │ │ │ │ ││ │ │右揭帳號(人頭│ │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32│酉○○│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駱彥呈之│2 萬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駱彥呈之華│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6 月17日│華南商業│ │訴人蕭政│ │6 月17日│南商業銀行│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不詳│晚間9 時│銀行雙和│ │凱於警詢│ │晚間9 時│雙和分行帳│處有期徒刑貳││ │ │時間、地點,在│43分許,│分行帳號│ │時之證述│ │47分許,│號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奇摩拍賣網站以│在不詳處│000-0000│ │、內政部│ │在新北市│00000000號│金,以新臺幣││ │ │不詳之帳號虛偽│所之國泰│00000000│ │警政署反│ │鶯歌區國│帳戶個資檢│壹仟元折算一││ │ │刊登販售電視之│世華銀行│號帳戶 │ │詐騙諮詢│ │際一路74│視、客戶資│日。 ││ │ │不實訊息,嗣蕭│自動櫃員│ │ │專線紀錄│ │號OK便利│料整合查詢│ ││ │ │政凱於103 年6 │機匯款 │ │ │表、國泰│ │超商鶯歌│暨新臺幣帳│ ││ │ │月17日晚間7 時│ │ │ │世華銀行│ │新興店內│戶交易明細│ ││ │ │許瀏覽該網頁後│ │ │ │自動櫃員│ │自動櫃員│資料各1 份│ ││ │ │,依賣家要求以│ │ │ │機交易明│ │機,將左│、提款機監│ ││ │ │通訊軟體LINE聯│ │ │ │細表各1 │ │揭詐得金│視器畫面擷│ ││ │ │繫買賣事宜,致│ │ │ │份(見同│ │額自左開│取照片2 張│ ││ │ │酉○○陷於錯誤│ │ │ │署103 年│ │人頭帳戶│(見同署10│ ││ │ │,依詐欺集團成│ │ │ │度偵字第│ │內提領一│3 年度偵字│ ││ │ │員指示,在右揭│ │ │ │30424 號│ │空。 │第30424 號│ ││ │ │匯款時間、地點│ │ │ │偵查卷㈣│ │ │偵查卷㈣第│ ││ │ │將右揭被害金額│ │ │ │第229 頁│ │ │219 頁至第│ ││ │ │匯入右揭帳號(│ │ │ │至第233 │ │ │221 頁) │ ││ │ │人頭帳戶)內。│ │ │ │頁、本院│ │ │ │ ││ │ │ │ │ │ │刑事卷宗│ │ │ │ ││ │ │ │ │ │ │第98頁至│ │ │ │ ││ │ │ │ │ │ │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33│乙○○│真實姓名、年籍│於103 年│何宜庭之│1 萬元 │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何宜庭之臺│子○○共同犯││ │ │不詳之詐欺集團│6 月18日│臺北大龍│ │訴人朱安│ │6 月18日│北大龍峒郵│詐欺取財罪,││ │ │成年成員於不詳│下午5 時│峒郵局帳│ │薈於警詢│ │下午5 時│局帳號700-│處有期徒刑貳││ │ │時間、地點,在│31分許,│號700-00│ │時之證述│ │34分許,│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奇集集網站刊登│在臺北市│00000000│ │、內政部│ │在新北市│9731號帳戶│金,以新臺幣││ │ │「1 萬元賣日立│大安區仁│9731號帳│ │警政署反│ │鶯歌區國│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12KG洗脫烘滾筒│愛路4 段│戶 │ │詐騙諮詢│ │際一路74│客戶歷史交│日。 ││ │ │洗衣機(SFBD35│151 巷27│ │ │專線紀錄│ │號OK便利│易清單各1 │ ││ │ │00T 機型)」之│號統一超│ │ │表、中國│ │超商鶯歌│份、提款機│ ││ │ │不實拍賣廣告,│商內中國│ │ │信託銀行│ │新興店內│監視器畫面│ ││ │ │嗣乙○○於103 │信託銀行│ │ │自動櫃員│ │自動櫃員│擷取照片2 │ ││ │ │年6 月18日某時│自動櫃員│ │ │機交易明│ │機,將左│張(見同署│ ││ │ │許,瀏覽奇集集│機匯款 │ │ │細表各1 │ │揭詐得金│103 年度偵│ ││ │ │拍賣網時,見上│ │ │ │份(見同│ │額自左開│字第30424 │ ││ │ │開不實拍賣廣告│ │ │ │署103 年│ │人頭帳戶│號偵查卷㈣│ ││ │ │,遂與該詐欺集│ │ │ │度偵字第│ │內提領一│第234 頁至│ ││ │ │團成員聯絡,該│ │ │ │30424 號│ │空。 │第237 頁)│ ││ │ │詐欺集團成員並│ │ │ │偵查卷㈣│ │ │ │ ││ │ │於露天拍賣網站│ │ │ │第238 頁│ │ │ │ ││ │ │以「SNOOPY4785│ │ │ │至第243 │ │ │ │ ││ │ │69」帳號另開賣│ │ │ │頁) │ │ │ │ ││ │ │場供乙○○下標│ │ │ │ │ │ │ │ ││ │ │,並以通訊軟體│ │ │ │ │ │ │ │ ││ │ │LINE帳號「zz-w│ │ │ │ │ │ │ │ ││ │ │zyy 」與其聯繫│ │ │ │ │ │ │ │ ││ │ │買賣事宜,致朱│ │ │ │ │ │ │ │ ││ │ │安薈陷於錯誤而│ │ │ │ │ │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 │ │ │ │ │ │ │ ││ │ │,得標後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在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 │ │ │ │ │ │ │ ││ │ │害金額匯入右揭│ │ │ │ │ │ │ │ ││ │ │帳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內。 │ │ │ │ │ │ │ │ │├─┼───┼───────┼────┼────┼─────┼────┼───┼────┼─────┼──────┤│34│丙○○│103 年6 月18日│分別於①│何宜庭之│①2 萬1822│證人即告│子○○│分別於10│何宜庭之臺│子○○共同犯││ │ │下午4 時49分許│103 年6 │臺北大龍│元 │訴人何欣│ │3 年6 月│北大龍峒郵│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月18日晚│峒郵局帳│②2 萬7522│柔於警詢│ │18日晚間│局帳號700-│處有期徒刑叁││ │ │籍不詳之詐欺集│間6 時7 │號700-00│元 │時之證述│ │6 時7 分│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分許、②│00000000│③2 萬3112│、內政部│ │、12分、│9731號帳戶│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103 年6 │9731號帳│元 │警政署反│ │14分許,│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0 號│月18日晚│戶 │ │詐騙諮詢│ │在新北市│客戶歷史交│日。 ││ │ │)向丙○○佯稱│間6 時10│ │ │專線紀錄│ │鶯歌區國│易清單各1 │ ││ │ │係露天拍賣網站│分許、③│ │ │表、交易│ │際一路74│份、提款機│ ││ │ │工作人員,通知│103 年6 │ │ │明細查詢│ │號OK便利│監視器畫面│ ││ │ │其前於超商取貨│月18日晚│ │ │結果資料│ │超商鶯歌│擷取照片4 │ ││ │ │時,店員不慎將│間6 時13│ │ │各1 份(│ │新興店內│張(見同署│ ││ │ │貨品條碼誤刷為│分許,在│ │ │見同署10│ │自動櫃員│103 年度偵│ ││ │ │批發商云云,稍│不詳處所│ │ │3 年度偵│ │機,將左│字第30424 │ ││ │ │後真實姓名、年│,利用電│ │ │字第3042│ │揭各次詐│號偵查卷㈣│ ││ │ │籍不詳之詐欺集│腦網路設│ │ │4 號偵查│ │得金額自│第234 頁至│ ││ │ │團成年成員復接│備連結至│ │ │卷㈣第24│ │左開人頭│第237 頁)│ ││ │ │續撥打電話予何│網路銀行│ │ │4 頁至第│ │帳戶內提│ │ ││ │ │欣柔(號碼顯示│匯款 │ │ │252 頁)│ │領一空。│ │ ││ │ │為+00000000000│ │ │ │ │ │ │ │ ││ │ │號)佯稱係郵局│ │ │ │ │ │ │ │ ││ │ │服務人員,要求│ │ │ │ │ │ │ │ ││ │ │其依指示以網路│ │ │ │ │ │ │ │ ││ │ │銀行操作始可取│ │ │ │ │ │ │ │ ││ │ │消訂購設定云云│ │ │ │ │ │ │ │ ││ │ │,使丙○○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在│ │ │ │ │ │ │ │ ││ │ │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 │ │ │ │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 │ │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內。 │ │ │ │ │ │ │ │ │├─┼───┼───────┼────┼────┼─────┼────┼───┼────┼─────┼──────┤│35│壬○○│103 年6 月17日│於103 年│何宜庭之│1 萬4998元│證人即告│子○○│於103 年│何宜庭之臺│子○○共同犯││ │ │晚間8 時48分許│6 月18日│臺北大龍│ │訴人莊智│ │6 月18日│北大龍峒郵│詐欺取財罪,││ │ │,真實姓名、年│晚間6 時│峒郵局帳│ │丞於警詢│ │晚間6 時│局帳號700-│處有期徒刑貳││ │ │籍不詳之詐欺集│50分許,│號700-00│ │時之證述│ │51分許,│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團成年成員以電│在臺中市│00000000│ │、內政部│ │在新北市│9731號帳戶│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顯示為│霧峰區柳│9731號帳│ │警政署反│ │鶯歌區國│個資檢視、│壹仟元折算一││ │ │+000000000號)│豐路500 │戶 │ │詐騙諮詢│ │際一路74│客戶歷史交│日。 ││ │ │向壬○○佯稱係│號亞洲大│ │ │專線紀錄│ │號OK便利│易清單各1 │ ││ │ │露天拍賣三重賣│學內國泰│ │ │表、國泰│ │超商鶯歌│份、提款機│ ││ │ │場賣家,通知其│世華銀行│ │ │世華銀行│ │新興店內│監視器畫面│ ││ │ │前於網路購物時│自動櫃員│ │ │自動櫃員│ │自動櫃員│擷取照片2 │ ││ │ │誤為設定分期付│機匯款 │ │ │機交易明│ │機,將左│張(見同署│ ││ │ │款云云,稍後真│ │ │ │細表各1 │ │揭詐得金│103 年度偵│ ││ │ │實姓名、年籍不│ │ │ │份(見同│ │額自左開│字第30424 │ ││ │ │詳之詐欺集團成│ │ │ │署103 年│ │人頭帳戶│號偵查卷㈣│ ││ │ │年成員復接續撥│ │ │ │度偵字第│ │內提領一│第234 頁至│ ││ │ │打電話予壬○○│ │ │ │30424 號│ │空。 │第236 頁、│ ││ │ │(號碼顯示為+4│ │ │ │偵查卷㈣│ │ │第237 頁背│ ││ │ │00000000號)佯│ │ │ │第253 頁│ │ │面) │ ││ │ │稱係華南銀行客│ │ │ │至第258 │ │ │ │ ││ │ │服人員,要求其│ │ │ │頁)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取消扣│ │ │ │ │ │ │ │ ││ │ │款設定云云,使│ │ │ │ │ │ │ │ ││ │ │壬○○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在右揭│ │ │ │ │ │ │ │ ││ │ │匯款時間、地點│ │ │ │ │ │ │ │ ││ │ │將右揭被害金額│ │ │ │ │ │ │ │ ││ │ │匯入右揭帳號(│ │ │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36│癸○○│103 年6 月22日│於103 年│陳政君之│7992元 │證人即被│子○○│於103 年│陳政君之臺│子○○共同犯││ │ │下午3 時許,真│6 月22日│臺北興安│ │害人許凱│ │6 月22日│北興安郵局│詐欺取財罪,││ │ │實姓名、年籍不│下午3 時│郵局帳號│ │雯於警詢│ │下午4 時│帳號700-00│處有期徒刑貳││ │ │詳之詐欺集團成│56分許,│000-0000│ │時之證述│ │3 分許,│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年成員接續以電│在玉山銀│00000000│ │、內政部│ │在桃園市│66號帳戶個│金,以新臺幣││ │ │話(號碼分別顯│行自動櫃│66號帳戶│ │警政署反│ │龜山區明│資檢視、客│壹仟元折算一││ │ │示為+000000000│員機匯款│ │ │詐騙諮詢│ │興街223 │戶歷史交易│日。 ││ │ │4 號、+0000000│ │ │ │專線紀錄│ │號統一超│清單各1 份│ ││ │ │933 號)向許凱│ │ │ │表、玉山│ │商山興店│、提款機監│ ││ │ │雯佯稱係露天拍│ │ │ │銀行自動│ │內自動櫃│視器畫面擷│ ││ │ │賣網站賣家,通│ │ │ │櫃員機交│ │員機,將│取照片2 張│ ││ │ │知其前於網路購│ │ │ │易明細表│ │左揭詐得│(見同署10│ ││ │ │物時誤為設定分│ │ │ │各1 份(│ │金額自左│3 年度偵字│ ││ │ │期付款,要求其│ │ │ │見同署10│ │開人頭帳│第30424 號│ ││ │ │至自動櫃員機依│ │ │ │3 年度偵│ │戶內提領│偵查卷㈣第│ ││ │ │指示操作取消扣│ │ │ │字第3042│ │一空。 │259 頁至第│ ││ │ │款設定云云,使│ │ │ │4 號偵查│ │ │262 頁) │ ││ │ │癸○○陷於錯誤│ │ │ │卷㈣263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 │ │ │頁至第26│ │ │ │ ││ │ │員指示,在右揭│ │ │ │6 頁) │ │ │ │ ││ │ │匯款時間、地點│ │ │ │ │ │ │ │ ││ │ │將右揭被害金額│ │ │ │ │ │ │ │ ││ │ │匯入右揭帳號(│ │ │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37│亥○○│103 年6 月28日│於103 年│韓志暐之│2萬9989元 │證人即被│子○○│於103 年│韓志暐之元│子○○共同犯││ │ │某時許,真實姓│6 月28日│元大商業│ │害人魏雀│ │6 月28日│大商業銀行│詐欺取財罪,││ │ │名、年籍不詳之│晚間6 時│銀行蘆洲│ │芬於警詢│ │晚間6 時│蘆洲分行帳│處有期徒刑貳││ │ │詐欺集團成年成│13分許,│分行帳號│ │時之證述│ │19分許,│號000-0000│月,如易科罰││ │ │員以電話(號碼│在臺南市│000-0000│ │、內政部│ │在桃園市│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顯示為+0000000│新進路31│00000000│ │警政署反│ │龜山區山│號帳戶客戶│壹仟元折算一││ │ │44號)向亥○○│6 號新進│28號帳戶│ │詐騙案件│ │鶯路41號│基本資料維│日。 ││ │ │佯稱係露天拍賣│路郵局自│ │ │紀錄表、│ │全家超商│護、客戶往│ ││ │ │網站員工,通知│動櫃員機│ │ │郵政自動│ │龜山山鶯│來交易明細│ ││ │ │其前於網路購物│匯款 │ │ │櫃員機交│ │店內自動│各1 份、提│ ││ │ │時因簽收錯誤導│ │ │ │易明細表│ │櫃員機,│款機監視器│ ││ │ │致分期付款云云│ │ │ │各1 份(│ │將左揭詐│畫面擷取照│ ││ │ │,稍後真實姓名│ │ │ │見同署10│ │得金額自│片2 張(見│ ││ │ │、年籍不詳之詐│ │ │ │3 年度偵│ │左開人頭│同署103 年│ ││ │ │欺集團成年成員│ │ │ │字第3042│ │帳戶內提│度偵字第30│ ││ │ │復接續撥打電話│ │ │ │4 號偵查│ │領一空。│424 號偵查│ ││ │ │予亥○○(號碼│ │ │ │卷㈣第27│ │ │卷㈣第275 │ ││ │ │顯示為00000000│ │ │ │7 頁至第│ │ │頁至第276 │ ││ │ │0365號)佯稱係│ │ │ │280頁 )│ │ │頁) │ ││ │ │郵局人員,要求│ │ │ │ │ │ │ │ ││ │ │其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云云│ │ │ │ │ │ │ │ ││ │ │,使亥○○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在│ │ │ │ │ │ │ │ ││ │ │右揭匯款時間、│ │ │ │ │ │ │ │ ││ │ │地點將右揭被害│ │ │ │ │ │ │ │ ││ │ │金額匯入右揭帳│ │ │ │ │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內。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被害人受騙而│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入金融帳號 ││ │告訴人 │ │匯款之時間 │金額(新臺│ ││ │ │ │ │幣) │ │├──┼────┼────┼──────┼─────┼──────────┤│ 1 │蔡愛男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中午12時20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 │ │ │43分 │ │ │├──┼────┼────┼──────┼─────┼──────────┤│ 2 │張嘉芳 │網路購物│103年6月22日│9999元 │00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6 時58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103年6月22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 │下午6時許 │ │臺北興安郵局 ││ │ │ │ ├─────┼──────────┤│ │ │ │ │3萬元 │000000000000 ││ │ │ │ │ │臺北富邦銀行 ││ │ │ │ ├─────┼──────────┤│ │ │ │ │7萬28元 │00000000000000 ││ │ │ │ │ │蘆竹大竹郵局 ││ │ │ │ ├─────┼──────────┤│ │ │ │ │9萬138元 │000000000000 ││ │ │ │ │ │臺北富邦銀行 ││ │ │ │ ├─────┼──────────┤│ │ │ │ │15萬2000 │GASH遊戲點數 ││ │ │ │ │元 │ │├──┼────┼────┼──────┼─────┼──────────┤│ 3 │王語涵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晚間7時10分 │ │臺南友愛街郵局 ││ │ │ │ ├─────┼──────────┤│ │ │ │ │5000元 │GASH遊戲點數 │├──┼────┼────┼──────┼─────┼──────────┤│ 4 │龔育安 │網路購物│103年6月25日│8000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1時44分 │ │頭城郵局 │├──┼────┼────┼──────┼─────┼──────────┤│ 5 │周伶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6日│18萬4562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6時18分 │元 │溪口郵局 │├──┼────┼────┼──────┼─────┼──────────┤│ 6 │高和億 │網路購物│103年6月26日│2萬9980元 │0000000000000 ││ │ │詐欺 │晚間7時3分 │ │玉山銀行鳳山分行 ││ │ │ ├──────┼─────┼──────────┤│ │ │ │103年6月26日│7123元 │00000000000000 ││ │ │ │晚間7時36分 │ │溪口郵局 │├──┼────┼────┼──────┼─────┼──────────┤│ 7 │黃玄如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5時54分 │ │臺北北門郵局 ││ │ │ │ ├─────┼──────────┤│ │ │ │ │1萬7000元 │GASH遊戲點數 │├──┼────┼────┼──────┼─────┼──────────┤│ 8 │藍鼎鈞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3 時30分│ │臺北北門郵局 ││ │ │ │後某時許 ├─────┼──────────┤│ │ │ │ │7萬元 │GASH遊戲點數 ││ │ │ │ ├─────┼──────────┤│ │ │ │ │3萬元 │MYCARD遊戲點數 │├──┼────┼────┼──────┼─────┼──────────┤│ 9 │張家誠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1萬4016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晚間8時44分 │ │和美郵局 │├──┼────┼────┼──────┼─────┼──────────┤│ 10 │郭益豪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晚間8時14分 │ │和美郵局 │├──┼────┼────┼──────┼─────┼──────────┤│ 11 │林慧婷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1萬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某時許 │ │鳳山新富郵局 │├──┼────┼────┼──────┼─────┼──────────┤│ 12 │林宜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1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中午12時38分│ │鳳山新富郵局 │├──┼────┼────┼──────┼─────┼──────────┤│ 13 │張孝恂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某時許 │ │鳳山新富郵局 ││ │ │ │ ├─────┼──────────┤│ │ │ │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 ││ │ │ │ │ │高雄五塊厝郵局 │├──┼────┼────┼──────┼─────┼──────────┤│ 14 │羅欽錫 │網路購物│106年6月29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5 時28分│ │高雄五塊厝郵局 ││ │ │ │後某時許 ├─────┼──────────┤│ │ │ │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 ││ │ │ │ │ │聯邦銀行三民分行 │├──┼────┼────┼──────┼─────┼──────────┤│ 15 │王懋諭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1萬123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4 時42分│ │高雄五塊厝郵局 ││ │ │ │後某時許 ├─────┼──────────┤│ │ │ │ │1萬4123元 │00000000000000 ││ │ │ │ │ │臺中黎明郵局 │├──┼────┼────┼──────┼─────┼──────────┤│ 16 │劉慧雯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1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4 時49分│ │臺中漢口路郵局 │├──┼────┼────┼──────┼─────┼──────────┤│ 17 │徐偉智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2萬9568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5時19分 │ │臺中漢口路郵局 ││ │ │ ├──────┼─────┤ ││ │ │ │103年6月30日│1萬7568元 │ ││ │ │ │下午5時24分 │ │ │├──┼────┼────┼──────┼─────┼──────────┤│ 18 │沈美慧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1萬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1時34分 │ │臺中漢口路郵局 │├──┼────┼────┼──────┼─────┼──────────┤│ 19 │屈羽柔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1萬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1時56分 │ │臺中漢口路郵局 │├──┼────┼────┼──────┼─────┼──────────┤│ 20 │吳芝瑜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2萬6123元 │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6時13分 │ │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21 │洪嘉隆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下午6時1分 │ │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 │ ├──────┼─────┼──────────┤│ │ │ │103年6月30日│2萬9000元 │0000000000 ││ │ │ │晚間7時13分 │ │第一銀行 ││ │ │ ├──────┼─────┼──────────┤│ │ │ │103年6月30日│1萬1008元 │000000000000 ││ │ │ │晚間7時41分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附表二之一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被害人受騙而│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入金融帳號 ││ │告訴人 │ │匯款之時間 │金額(新臺│ ││ │ │ │ │幣) │ │├──┼────┼────┼──────┼─────┼──────────┤│ 1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胡全賓 │詐欺 │21時29分 │ │安泰銀行土城簡易型分││ │ │ │ │ │行 ││ │ │ │ │ │(戶名:蔡廷徽) ││ │ │ ├──────┼─────┼──────────┤│ │ │ │103年6月12日│1萬6,808元│00000000000000000 ││ │ │ │21時31分 │ │安泰銀行土城簡易型分││ │ │ │ │ │行 ││ │ │ │ │ │(戶名:蔡廷徽) ││ │ │ ├──────┼─────┼──────────┤│ │ │ │103年6月12日│9,271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21時34分 │ │安泰銀行土城簡易型分││ │ │ │ │ │行 ││ │ │ │ │ │(戶名:蔡廷徽) │├──┼────┼────┼──────┼─────┼──────────┤│ 2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3萬元 │00000000000000 ││ │李亞琴 │詐欺 │20時30分 │ │大眾銀行 ││ │ │ ├──────┼─────┼──────────┤│ │ │ │103年6月12日│2萬7,000元│00000000000000000 ││ │ │ │21時32分 │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3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蔡愛男 │詐欺 │20時43分 │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4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1萬4,012元│00000000000000000 ││ │呂百合 │詐欺 │20時20分 │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5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王語涵 │詐欺 │19時39分 │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 │ ├──────┼─────┼──────────┤│ │ │ │103年6月12日│5,000元 │GASH遊戲點數 │├──┼────┼────┼──────┼─────┼──────────┤│ 6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12元 │000000000000 ││ │張孝恂 │詐欺 │17時20分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 │ ├──────┼─────┼──────────┤│ │ │ │103年6月29日│2萬9,987元│00000000000000000 ││ │ │ │17時27分 │ │鳳山新富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黃柏偉) ││ │ │ ├──────┼─────┼──────────┤│ │ │ │103年6月29日│2萬9,987元│00000000000000000 ││ │ │ │17時40分 │ │高雄五塊厝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鄭玉婷) │├──┼────┼────┼──────┼─────┼──────────┤│ 7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1萬1,000元│00000000000000000 ││ │林宜樺 │詐欺 │12時38分 │ │鳳山新富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黃柏偉) │├──┼────┼────┼──────┼─────┼──────────┤│ 8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 ││ │吳烈鐘 │詐欺 │15時10分 │ │鳳山新富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黃柏偉) │├──┼────┼────┼──────┼─────┼──────────┤│ 9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 │林慧婷 │詐欺 │某時 │ │鳳山新富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黃柏偉) │├──┼────┼────┼──────┼─────┼──────────┤│ 10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1萬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 │王懋諭 │詐欺 │17時47分 │ │高雄五塊厝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鄭玉婷) ││ │ │ ├──────┼─────┼──────────┤│ │ │ │103年6月29日│1萬5,123元│00000000000000000 ││ │ │ │18時33分 │ │臺中黎明郵局帳戶 │├──┼────┼────┼──────┼─────┼──────────┤│ 11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羅欽錫 │詐欺 │ │ │高雄五塊厝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鄭玉婷) ││ │ │ ├──────┼─────┼──────────┤│ │ │ │103年6月29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 ││ │ │ │ │ │聯邦銀行三民分行 │├──┼────┼────┼──────┼─────┼──────────┤│ 12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00 ││ │甲○ │詐欺 │18時34分 │ │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戶名:沈里杰) │├──┼────┼────┼──────┼─────┼──────────┤│ 13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00 ││ │丑○○ │詐欺 │18時54分 │ │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戶名:沈里杰) │├──┼────┼────┼──────┼─────┼──────────┤│ 14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1萬3,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 ││ │辰○○ │詐欺 │13時14分 │ │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戶名:沈里杰) │├──┼────┼────┼──────┼─────┼──────────┤│ 15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00 ││ │黃素英 │詐欺 │19時20分 │ │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戶名:沈里杰) │├──┼────┼────┼──────┼─────┼──────────┤│ 16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2萬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 ││ │申○○ │詐欺 │13時40分 │ │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戶名:沈里杰) │├──┼────┼────┼──────┼─────┼──────────┤│ 17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2萬9,985元│0000000000000000000 ││ │辛○○ │詐欺 │18時59分 │ │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戶名:沈里杰) ││ │ │ ├──────┼─────┼──────────┤│ │ │ │103年6月5日 │2萬元 │MYCARD遊戲點數 │├──┼────┼────┼──────┼─────┼──────────┤│ 18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 │己○○ │詐欺 │12時3分 │ │上海銀行中山分行 ││ │ │ │ │ │(戶名:己○○) ││ │ │ ├──────┼─────┼──────────┤│ │ │ │103年6月5日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12時31分 │ │上海銀行中山分行 ││ │ │ │ │ │(戶名:己○○) │├──┼────┼────┼──────┼─────┼──────────┤│ 19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5日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巳○○ │詐欺 │14時 │ │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戶名:沈里杰) │├──┼────┼────┼──────┼─────┼──────────┤│ 20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2萬6,123元│0000000000000000000 ││ │吳芝瑜 │詐欺 │18時13分 │ │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 │ │ │ │(戶名:朱玟學) │├──┼────┼────┼──────┼─────┼──────────┤│ 21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00 ││ │洪嘉隆 │詐欺 │18時1分 │ │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 │ │ │ │(戶名:朱玟學) ││ │ │ ├──────┼─────┼──────────┤│ │ │ │103年6月30日│2萬9,000元│0000000000000 ││ │ │ │19時13分 │ │第一銀行 ││ │ │ ├──────┼─────┼──────────┤│ │ │ │103年6月30日│1萬1,008元│000000000000000 ││ │ │ │19時41分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2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2萬9,568元│00000000000000000 ││ │徐偉智 │詐欺 │17時19分 │ │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 ││ │ │ │ │ │(戶名:朱玟學) ││ │ │ ├──────┼─────┼──────────┤│ │ │ │103年6月30日│1萬7,568元│00000000000000000 ││ │ │ │17時24分 │ │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 ││ │ │ │ │ │(戶名:朱玟學) │├──┼────┼────┼──────┼─────┼──────────┤│ 23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1萬1,000元│00000000000000000 ││ │劉慧雯 │詐欺 │16時 │ │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 ││ │ │ │ │ │(戶名:朱玟學) │├──┼────┼────┼──────┼─────┼──────────┤│ 24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 │屈羽柔 │詐欺 │13時56分 │ │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 ││ │ │ │ │ │(戶名:朱玟學) │├──┼────┼────┼──────┼─────┼──────────┤│ 25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30日│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 │沈美慧 │詐欺 │13時34分 │ │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 ││ │ │ │ │ │(戶名:朱玟學) │├──┼────┼────┼──────┼─────┼──────────┤│ 26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藍鼎鈞 │詐欺 │16時27分 │ │臺北北門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韓志暐) ││ │ │ ├──────┼─────┼──────────┤│ │ │ │103年6月28日│7萬元 │GASH遊戲卡點數 ││ │ │ ├──────┼─────┼──────────┤│ │ │ │103年6月28日│3萬元 │MYCARD遊戲卡點數 │├──┼────┼────┼──────┼─────┼──────────┤│ 27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卯○○ │詐欺 │17時54分 │ │臺北北門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韓志暐) ││ │ │ ├──────┼─────┼──────────┤│ │ │ │103年6月28日│1萬5,000元│GASH遊戲卡點數 ││ │ │ ├──────┼─────┼──────────┤│ │ │ │103年6月28日│2,000元 │MYCARD遊戲卡點數 │├──┼────┼────┼──────┼─────┼──────────┤│ 28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1萬5,805元│00000000000000000 ││ │廖儀庭 │詐欺 │ │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戶名:韓志暐) │├──┼────┼────┼──────┼─────┼──────────┤│ 29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亥○○ │詐欺 │18時13分 │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戶名:韓志暐) │├──┼────┼────┼──────┼─────┼──────────┤│ 30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8日│8,999元 │000000000000000 ││ │陳盈臻 │詐欺 │18時50分 │ │中國信託銀行民權分行││ │ │ │ │ │(戶名:少年何○庭)│├──┼────┼────┼──────┼─────┼──────────┤│ 31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6日│1萬4,989元│000000000000000 ││ │張夏豪 │詐欺 │21時6分 │ │中國信託銀行民權分行││ │ │ │ │ │(戶名:少年何○庭)│├──┼────┼────┼──────┼─────┼──────────┤│ 32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0日│1萬2,459元│0000000000000000000 ││ │施雲騰 │詐欺 │19時48分 │ │ ││ │ │ ├──────┼─────┼──────────┤│ │ │ │103年6月10日│1萬4,371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19時50分 │ │ ││ │ │ ├──────┼─────┼──────────┤│ │ │ │103年6月10日│2萬9,987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19時54分 │ │ ││ │ │ ├──────┼─────┼──────────┤│ │ │ │103年6月17日│2萬9,987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17時48分 │ │ ││ │ │ ├──────┼─────┼──────────┤│ │ │ │103年6月18日│1萬5,837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19時18分 │ │中國信託銀行民權分行││ │ │ │ │ │(戶名:少年何○庭)│├──┼────┼────┼──────┼─────┼──────────┤│ 33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8日│1萬4,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 ││ │壬○○ │詐欺 │18時50分 │ │臺北大龍峒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何○庭)││ │ │ ├──────┼─────┼──────────┤│ │ │ │103年6月18日│7,01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9時36分 │ │中國信託銀行民權分行││ │ │ │ │ │(戶名:少年何○庭)│├──┼────┼────┼──────┼─────┼──────────┤│ 34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8日│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乙○○ │詐欺 │17時31分 │ │臺北大龍峒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何○庭)│├──┼────┼────┼──────┼─────┼──────────┤│ 35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8日│8萬6,812元│0000000000000000000 ││ │丙○○ │詐欺 │17時43分 │ │ ││ │ │ ├──────┼─────┼──────────┤│ │ │ │103年6月18日│4萬8,012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某時 │ │ ││ │ │ ├──────┼─────┼──────────┤│ │ │ │103年6月18日│2萬7,530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某時 │ │臺北大龍峒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何○庭)││ │ │ ├──────┼─────┼──────────┤│ │ │ │103年6月18日│2萬1,832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某時 │ │臺北大龍峒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何○庭)││ │ │ ├──────┼─────┼──────────┤│ │ │ │103年6月18日│2萬3,127元│0000000000000000000 ││ │ │ │某時 │ │臺北大龍峒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何○庭)││ │ │ ├──────┼─────┼──────────┤│ │ │ │103年6月18日│5萬元 │MYCARD遊戲點數 ││ │ │ ├──────┼─────┼──────────┤│ │ │ │103年6月18日│4萬5,000元│GASH遊戲點數 │├──┼────┼────┼──────┼─────┼──────────┤│ 36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1萬4,016元│00000000000000000 ││ │張家誠 │詐欺 │20時44分 │ │和美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吳○玥)│├──┼────┼────┼──────┼─────┼──────────┤│ 37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2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00 ││ │郭益豪 │詐欺 │20時14分 │ │和美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吳○玥)│├──┼────┼────┼──────┼─────┼──────────┤│ 38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5,013元 │00000000000000000 ││ │孫宛琳 │詐欺 │19時33分 │ │和美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吳○玥)│└──┴────┴────┴──────┴─────┴──────────┘┌─────────────────────────────────────────────┐│附表三 │├──┬────────┬────────┬───┬────────┬───────────┤│編號│人頭帳戶 │ 取得物品 │取得人│ 取得時間 │ 取得地點 │├──┼────────┼────────┼───┼────────┼───────────┤│ 1 │000000000000 │ 提款卡 │何燕玲│103 年7 月1 日下│桃園市○○區○○路1段 ││ │萬泰銀行 │ │ │午6 時前之某時 │450 號「家樂福內壢店」│├──┼────────┼────────┼───┼────────┼───────────┤│ 2 │0000000000000000│ 提款卡 │何燕玲│ 同上 │ 同上 ││ │臺新銀行 │ │ │ │ │├──┼────────┼────────┼───┼────────┼───────────┤│ 3 │00000000000 │ 提款卡 │子○○│ 同上 │ 同上 ││ │臺灣企銀 │ │ │ │ │├──┼────────┼────────┼───┼────────┼───────────┤│ 4 │0000000000000000│ 提款卡 │子○○│ 同上 │ 同上 ││ │第一銀行 │ │ │ │ │├──┼────────┼────────┼───┼────────┼───────────┤│ 5 │0000000000000000│ 提款卡 │子○○│ 同上 │ 同上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6 │0000000000000000│ 提款卡 │子○○│ 同上 │ 同上 ││ │中華郵政 │ │ │ │ │├──┼────────┼────────┼───┼────────┼───────────┤│ 7 │00000000000000 │ 存摺 │子○○│ 同上 │ 同上 ││ │中華郵政 │ │ │ │ │├──┼────────┼────────┼───┼────────┼───────────┤│ 8 │00000000000000 │ 存摺 │子○○│ 同上 │ 同上 ││ │中華郵政 │ │ │ │ │├──┼────────┼────────┼───┼────────┼───────────┤│ 9 │0000000000000 │ 存摺 │子○○│ 同上 │ 同上 ││ │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 │ │└──┴────────┴────────┴───┴────────┴───────────┘┌────────────────────────────────────┐│附表四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被害人受騙而│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入金融帳號 ││ │告訴人 │ │匯款之時間 │金額(新臺│ ││ │ │ │ │幣) │ │├──┼────┼────┼──────┼─────┼──────────┤│ 1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 │李亞琴 │詐欺 │晚間9 時32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2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 │蔡愛男 │詐欺 │晚間8 時43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3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1萬4012元 │00000000000000000 ││ │呂百合 │詐欺 │晚間8 時20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4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 │王語涵 │詐欺 │晚間7 時39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 ││ │ │ │ │ │(戶名:蔡廷徽) │├──┼────┼────┼──────┼─────┼──────────┤│ 5 │被害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9日│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 ││ │吳烈鐘 │詐欺 │15時10分 │ │鳳山新富郵局帳戶 ││ │ │ │ │ │(戶名:黃柏偉) │├──┼────┼────┼──────┼─────┼──────────┤│ 6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18日│1萬4,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 ││ │壬○○ │詐欺 │18時50分 │ │臺北大龍峒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何○庭)│├──┼────┼────┼──────┼─────┼──────────┤│ 7 │告訴人 │網路購物│103年6月28日│5,013元 │00000000000000000 ││ │孫宛琳 │詐欺 │19時33分 │ │和美郵局帳戶 ││ │ │ │ │ │(戶名:少年吳○玥)│└──┴────┴────┴──────┴─────┴──────────┘┌───────────────────────────────┐│附表五 │├──┬─────────┬──────┬────┬──────┤│編號│持人頭帳戶提款卡 │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提領地點 │├──┼─────────┼──────┼────┼──────┤│ 1 │00000000000000000 │103年6月12日│ 不詳 │桃園市龜山區││ │臺南友愛街郵局帳戶│21時21分 │ │山鶯路41號「││ │(戶名:蔡延徽) │ │ │全家超商龜山││ │ │ │ │山鶯店」 │├──┼─────────┼──────┼────┼──────┤│ 2 │00000000000000000 │103年6月29日│ 不詳 │同上 ││ │鳳山新富郵局帳戶 │16時15分 │ │ ││ │(戶名:黃柏偉) │ │ │ │├──┼─────────┼──────┼────┼──────┤│ 3 │00000000000000000 │103年6月18日│ 不詳 │同上 ││ │臺北大龍峒郵局帳戶│21時8分 │ │ ││ │(戶名:少年何○庭│ │ │ ││ │) │ │ │ │├──┼─────────┼──────┼────┼──────┤│ 4 │00000000000000000 │103年6月28日│ 不詳 │同上 ││ │和美郵局帳戶 │ │ │ ││ │(戶名:少年吳○玥│ │ │ ││ │) │ │ │ │└──┴─────────┴──────┴────┴──────┘┌────────────────────────────────┐│附表六 │├────┬────┬──────┬─────┬─────────┤│被害人/ │詐騙手法│被害人受騙而│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入金融帳號││告訴人 │ │匯款之時間 │金額(新臺│ ││ │ │ │幣) │ │├────┼────┼──────┼─────┼─────────┤│蔡愛男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詐欺 │中午12時20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 │ │43分 │ │ │└────┴────┴──────┴─────┴─────────┘┌────────────────────────────────┐│附表七 │├─────────┬──────┬─────┬─────────┤│人頭帳戶提款卡 │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 │ │(新臺幣)│ │├─────────┼──────┼─────┼─────────┤│00000000000000 │103年6月12日│2萬5元 │新北市鶯歌區國際一││中華郵政公司 │晚間7 時42分│ │路74、76號「OK超商││ │10秒 │ │鶯歌欣新興店」 ││ ├──────┼─────┤ ││ │103年6月12日│1萬5元 │ ││ │晚間7 時42分│ │ ││ │55 秒 │ │ ││ ├──────┼─────┤ ││ │103年6月12日│2萬5元 │ ││ │晚間8 時51分│ │ ││ │19秒 │ │ ││ ├──────┼─────┤ ││ │103年6月12日│1萬5元 │ ││ │晚間8時52分2│ │ ││ │秒 │ │ │└─────────┴──────┴─────┴─────────┘┌────────────────────────────────────┐│附表八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被害人受騙而│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入之人頭金融││ │告訴人 │ │匯款之時間 │金額(新臺│帳戶 ││ │ │ │ │幣) │ │├──┼────┼────┼──────┼─────┼──────────┤│ 1 │蔡愛男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 ││ │ │詐欺 │中午12時2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43分 │ │(戶名:蔡廷徽) │├──┼────┼────┼──────┼─────┼──────────┤│ 2 │王語涵 │網路購物│103年6月12日│2萬9989元 │同上 ││ │ │詐欺 │晚間7 時10分│ │ │└──┴────┴────┴──────┴─────┴──────────┘┌────────────────────────────────┐│附表九 │├─────────┬──────┬─────┬─────────┤│人頭帳戶提款卡卡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 │ │(新臺幣)│ │├─────────┼──────┼─────┼─────────┤│00000000000000 │103年6月12日│2萬5元 │新北市鶯歌區國際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晚間7 時42分│ │路74、76號「OK超商││司(戶名:蔡廷徽)│10秒 │ │鶯歌欣新興店」 ││ ├──────┼─────┤ ││ │103年6月12日│1萬5元 │ ││ │晚間7 時42分│ │ ││ │55秒 │ │ ││ ├──────┼─────┤ ││ │103年6月12日│2萬5元 │ ││ │晚間8 時51分│ │ ││ │19秒 │ │ ││ ├──────┼─────┤ ││ │103年6月12日│1萬5元 │ ││ │晚間8 時52分│ │ ││ │2 秒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