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7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文淵
呂嘉凌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一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文淵、呂嘉凌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文淵、呂嘉凌為夫妻,被告蕭文淵之父蕭慶瑞與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蕭麗華之父蕭慶洋(歿於民國98年12月間某日)為兄弟,蕭慶瑞、蕭慶洋原為址設基隆市○○路○○號7樓之5之建豐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豐公司)創辦人,並由蕭慶瑞負責建豐公司業務,蕭慶洋負責報關事務。嗣因蕭慶瑞、蕭慶洋年事已高,於87年9月間,由蕭文淵、呂嘉凌分別擔任建豐公司負責人及會計。詎被告蕭文淵、呂嘉凌均明知蕭麗華、蕭慶洋及其配偶蕭廖幸子均為建豐公司股東,蕭慶洋、蕭廖幸子並均為建豐公司董事,且蕭麗華等3人從未將持有之建豐公司股份轉讓予他人,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明知建豐公司並未於96年3月12日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亦未通知蕭慶洋及蕭廖幸子、蕭麗華等3名股東到場,竟偽造內容為建豐公司全體出席股東為被告蕭文淵、被告呂嘉凌、蕭慶瑞及蕭文淵之母蕭連蘭蕙共
4 人,改選建豐公司董事為蕭文淵、呂嘉凌及蕭連蘭蕙,董事全體通過互推被告蕭文淵擔任董事長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建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後,於96年4月3日,由被告蕭文淵具名持該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建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該管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建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公文書上,並於96年4月3日核准變更登記在案,足以生損害於蕭慶洋、蕭麗華、蕭廖幸子等之權利及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0年11月29日,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蕭麗華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建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蕭文淵、呂嘉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蕭文淵、呂嘉凌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指稱:蕭慶洋、蕭廖幸子、蕭麗華均為建豐公司股東,且蕭慶洋、蕭廖幸子均為建豐公司董事,而被害人蕭慶洋、告訴人蕭廖幸子、蕭麗華從未將持有之建豐公司股票轉讓予他人,又建豐公司於96年3月12日並未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亦未通知被害人蕭慶洋、告訴人蕭廖幸子、蕭麗華到場開會,即偽造建豐公司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復持該等會議事錄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豐公司改選董監事等變更登記,並經核准變更等情,及證人蕭慶瑞及蕭連蘭蕙於偵查中之證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5月
18 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隨函檢附之建豐公司自
87 年起至96年止之歷年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申請書影本、經濟部101年11月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隨函檢附經濟部於96年4月3日核准建豐公司申請改選董監事、公司地址等變更登記之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蕭文淵、呂嘉凌固坦承:被告蕭文淵之父蕭慶瑞與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蕭麗華之父蕭慶洋(98年12月6日歿)為兄弟,且蕭慶瑞、蕭慶洋為建豐公司之創辦人,二人於87年
9 月間因年事已高,故改由被告蕭文淵、呂嘉凌分別擔任建豐公司之負責人及會計,建豐公司於96年3月12日時之股東共有蕭文淵、呂嘉凌、蕭慶華、蕭廖幸子、蕭慶洋、蕭慶瑞、蕭連蘭蕙等7人,被告蕭文淵於96年4月3日曾持建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豐公司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且被告蕭文淵、呂嘉凌、訴外人蕭慶瑞與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蕭麗華、蕭廖幸子嗣於100年10月2日曾就本案爭議簽立協議書等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被告蕭文淵辯稱:伊於96年3月12日有召開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召開的目的主要是因為蕭慶洋、太太蕭廖幸子與女兒蕭麗華要退出建豐公司股權,因為他們入股時沒有任何股金加入,而且82年時蕭慶瑞及蕭慶洋提出要退休,已經把建豐公司都分退了,蕭慶瑞及蕭慶洋各拿350萬元,那時候股份有限公司需要7個人頭,因為是家族企業,只好保留他們的股份,但是從那時候他們就沒有參與股東會,蕭慶洋也沒有繼續負責報關業務,而交由另一家基隆報關行處理,伊負責臺北方面業務。自82年起至96年間,因為蕭慶洋還有勞保在建豐公司,所以有些對經濟部的行政事務還是由蕭慶洋處理,對經濟部的公司大小章還在蕭慶洋身上,蕭廖幸子、蕭麗華則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所以權利都在蕭慶洋身上,蕭廖幸子跟蕭麗華只是掛名股東,沒有出任何資金,也從來沒有參加股東會及董監事會。於96年3月時伊是建豐公司之實際負責經營人,自82年起,伊開始負責建豐公司業務,及至87年時變更為建豐公司負責人,呂嘉凌則自86年進建豐公司擔任會計,直到現在都是,於96年3月12日開會時,實際到場為伊父親蕭慶瑞及母親蕭連蘭蕙、呂嘉凌及伊本人總共4位,96年3月12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是由記帳士提供的制式表格,由伊太太呂嘉凌負責紀錄,出席內容「全體股東4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萬股」等全部都是記帳士繕打,由伊提供資料給記帳士,因為法令已修正,所以沒有受股東要7個人個限制。當時股東名冊總共有7位,但因為由蕭慶洋處理對經濟部的資料,所以公司所有股份股數多少,於96年時伊都不清楚。且關於股權移轉是伊於96年接受蕭慶瑞指示辦理的,因為95年12月時,伊遭受客戶黃君琦討債集團恐嚇逼債450萬元,是因為公司業務往來關係,伊請蕭慶洋分擔債務問題,但是蕭慶洋不肯,堅持要伊幫蕭慶洋、蕭廖幸子及蕭麗華退股,但是伊不知道蕭慶洋有無告訴蕭廖幸子跟蕭麗華,因為蕭廖幸子、蕭麗華都是借名而已。蕭慶洋於98年12月病逝,99年蕭麗華去稅捐處辦理蕭慶洋的遺產時,發現蕭慶洋有建豐公司的股權才打電話質問伊,稱蕭慶洋沒有股權了,為何在稅捐處的財產清冊及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仍然有蕭慶洋、蕭廖幸子及蕭麗華的股權,所以伊就去問記帳士,經查才發現伊於96、97年都沒有去做更正,因此伊趕快叫記帳士去做報表的更正,因為這是蕭麗華的要求,不然沒有辦法辦理蕭慶洋沒有遺產的證明等語。被告呂嘉凌則以:因為建豐公司是家族企業,蕭慶瑞是伊公公,叫伊大概記載一下蕭慶洋要退股,協助蕭文淵登記一下,登記表格都是制式的。因為記帳士制式表格要有紀錄人名字,蕭慶瑞叫伊協助蕭文淵把這個東西辦好,所以實際上記載人不是伊,伊是出名當紀錄人。當天記帳士沒有在場,開會時有蕭慶瑞、蕭連蘭蕙、蕭文淵及伊在場,地點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15樓蕭慶瑞的住處,伊只能說的確有開會,但是開會時間因為已經很久了,所以不記得了。建豐公司股東股權伊不是很清楚,伊自己哪時候變成股東都是蕭慶洋、蕭慶瑞弄進去的,也沒有經過伊本人同意。董事會開會簽到簿是伊本人簽名,當天伊才知道要擔任董事,實際經營者跟經營情況如蕭文淵所述,主要由蕭文淵負責,蕭慶洋沒有參與等詞置辯。
四、經查:㈠被告蕭文淵於96年4月3日曾持建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董事會議事錄,其上載稱略以:「全體股東4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萬股,依章程改選董事3人及監察人1人,選舉結果由蕭文淵、蕭連蘭蕙、呂嘉凌當選為建豐公司董事,蕭慶瑞當選為建豐公司監察人」、「因業務需要,由出席董事全體同意將公司址遷至基隆市○○路○○號7樓之5」;股東會召開時間為96年3月12日11時,地點為建豐公司址,董事會召開時間則為96年3月12日14時,地點同在公司址,且2次會議主席均為被告蕭文淵、紀錄為被告呂嘉凌。依此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豐公司改選董監事、公司所在地等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並經該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在案等事實,為被告蕭文淵、呂嘉凌所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5月18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隨函檢附之建豐公司自87年起至96年止之歷年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申請書影本各1份等(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303號偵查卷第34至53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㈡其次,就被告是否有事先獲得被害人蕭慶洋及告訴人蕭廖幸
子、蕭麗華之同意,於前揭時、地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並據以製作前揭內容之會議事錄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豐公司改選董監事、公司所在地等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乙節,雖為證人即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蕭麗華、蕭廖幸子等人屢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否認,且於告訴狀中及嗣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指稱:告訴人曾於100年11月29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得建豐公司自87年起至96年間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發現於87年9月時,蕭慶洋、蕭廖幸子之股份及董事職位仍在,惟至96年4月3日進行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建豐公司之所有股份已變成被告蕭文淵、呂嘉凌及訴外人蕭連蘭蕙、蕭慶瑞完全持有,儼然成為被告蕭文淵、呂嘉凌獨有之家族企業,告訴人蕭廖幸子、蕭麗華之股份已不翼而飛,是被告應有持偽造原股東蕭慶洋、蕭廖幸子、蕭麗華同意放棄股份或轉讓同意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為股東變更登記申請,而使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本得繼承蕭慶洋所有建豐公司股份之繼承權遭到侵害;另建豐公司名下尚有1棟於63年間購入,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之房地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蕭慶瑞與蕭慶洋退休之際,系爭不動產雖未及時變現,但仍屬蕭慶瑞、蕭慶洋共有之資產,被告卻私自移轉告訴人所有之股份以獨佔公司,終極目的係為獨佔登記於公司名下之系爭不動產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至5頁、本院卷第88至90頁),惟查,被告蕭文淵於96年4月3日持建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係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豐公司改選董監事、公司所在地等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而不涉及公司股東名冊之變更,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係屬自由轉讓,股東名冊應以公司留存之名冊為準等情,業據檢察官於偵查中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詢確認無訛,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5月18日函覆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34頁),足見建豐公司股份之移轉並不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要件,且建豐公司於96年4月3日申請案僅涉及董監事、公司所在地等變更,告訴人前揭指訴認被告上述申請變更登記行為業已非法私自移轉告訴人所有之股份云云,容有誤會。又按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下,公司必須經常維持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始足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及公司信用,因此於公司存續中公司法有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二大原則,基此大原則,公司不僅必須有盈餘時,始得分配盈餘,且必須先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始得分配,又公司資本之減少,則必須經嚴格之法定程序,而除非公司解散並經清算程序,公司股東不得隨意分派公司財產,易言之,根據公司法之規定,縱使全體股東同意也不得任意將公司資產分配予股東個人。查系爭不動產係為登記於建豐公司名下之財產,縱使全體股東合意處分之,處分所得依前開說明,依法亦應歸屬建豐公司而不得任意瓜分處分,是縱告訴人蕭廖幸子、蕭麗華、被害人蕭慶洋身為建豐公司之股東,亦非當然可要求公司變賣系爭不動產,並由股東間私自朋分變賣所得,否則建豐公司如何繼續經營、存續?另參酌蕭慶洋自82年起即已退出建豐公司之經營,告訴人蕭廖幸子、蕭麗華則從未參與股東會、董事會之開會,亦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等情,為告訴人蕭廖幸子、蕭麗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96至197頁、第200-1至201頁背面),核與被告蕭文淵、呂嘉凌、訴外人蕭慶瑞與告訴人蕭廖幸子、蕭献堂、蕭滄釜、蕭麗華為解決關於系爭不動產誰屬及如何處分等爭議,遂由蕭麗華草擬、雙方嗣於100年10月2日所簽立之協議書第2點載稱:「爾後因二人(指蕭慶瑞、蕭慶洋兄弟)年事漸長及健康狀況考量,決定逐步將公司交棒,於82年間將基隆總公司業務連同臺北聯絡處之營運及客戶全交由蕭慶瑞長子即現任負責人蕭文淵繼續經營,蕭慶洋先生及其家人則完全不介入公司營運,盈虧由負責人蕭文淵自負與乙方(指告訴人蕭廖幸子、蕭献堂、蕭滄釜、蕭麗華)無涉」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93頁),足徵於96年間,被告蕭文淵除為建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外,並為全權掌握公司營運之實際經營者,並無營運權爭奪之情況存在,衡情倘被告欲獨佔登記於公司名下之系爭不動產,揆諸前開說明,大可選擇透過其他方式令系爭不動產用以優先彌補公司之營運虧損,即可輕易排除告訴人對之為任何權利主張,是其是否有透過前述之迂迴手段,大費周章地偽造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會議事錄,以申請董監事變更之必要,實有可疑,依此,告訴人前開指稱:被告私自移轉告訴人所有之股份以獨佔公司,終極目的係為獨佔登記於公司名下之系爭不動產,而認被告有前述偽造文書等之主觀犯意云云,殊非無疑。
㈢再者,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建豐公司於96年4月3日向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之緣由,及有無事先經過告訴人蕭廖幸子、蕭麗華及被害人蕭慶洋之同意乙事,雖各執一詞,惟參諸證人蕭廖幸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建豐公司的老闆用你的名字做董事是否知道?)知道,有跟我講。(問:有無參加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沒有,都是我先生代理處理公司的事情。(問:董事會或股東會有無叫你兒子或是女兒去參加?)沒有。(問:被告蕭文淵做董事長之後,有被恐嚇的事情你是否知道?)我有聽說這個事情。那間房子是我先生兩兄弟建設這個公司買的,我大伯說先讓被告蕭文淵處理恐嚇的事情,再處理房子的事情。(問:你先生跟蕭慶瑞開設這個公司時,你先生出了多少錢?)他們兩兄弟的事情,沒有跟我講出了多少錢。(問:於82年,蕭慶洋退股拿了350萬元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我先生身體不舒服,交棒給被告蕭文淵,所以兄弟倆各拿一半公司當時所有的存款,各拿350萬元。不動產部分還沒有解決。
(問:你是何時入股?既然你沒有參與經營,你先生會將公司的事情告訴你?)入股時我先生有跟我講,時間很久了,幾十年了。公司詳細的情況我沒有問,他也不會講。(問:你作為股東或是董事期間,有無領過公司的分配的股利?)都是我先生代理,我都不清楚。(問:有無收到建豐公司寄給你扣繳憑單嗎?)都是我先生一手包辦的,報稅都是我先生處理,我不清楚。(問:既然你做股東或是董事都沒有收到公司分配的紅利或是股份,你們提出告訴的目的是否是為了系爭房子的事情?)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95至198頁),及證人蕭麗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你是何時取得建豐公司的股份?)78年左右。(問:你怎麼知道你有取得公司股份?)蕭慶洋安排的。(問:也是由他辦理相關手續嗎?)對。(問:取得建豐公司股份之後,有無實際參與公司營運?)沒有,交給蕭慶洋代理行使的。(問:你有無參加任何一次建豐公司股東會或是董事會開會?)我沒有參加過。(問:82年你父親從建豐公司退股拿到350萬元的事情你是否知道?)我後來才知道。父親從公司退休,是公司退休金。(問:有無參加過建豐公司的業務?)沒有。(問:你們就本案提起告訴,在告訴狀裡面載被告未經你們同意轉讓股份並且獲取不當利益,你們所指不當利益是指系爭房子的事情嗎?)是。」等詞以觀(見本院卷第200頁背面至第204頁),足徵告訴人蕭麗華、蕭廖幸子二人雖為建豐公司之股東,且蕭廖幸子曾為該公司之董事,但二人均係因蕭慶洋之安排而入股,並未實際出資,亦未曾參與該公司所召開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是其等二人對於建豐公司之經營狀況及股權變更一事所知不多,當與情理相符,又被告蕭文淵於95年12月時,因建豐公司受託辦理進口貨品,確曾遭受訴外人黃君琦討債集團恐嚇逼債之事,有被告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300號簡易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
101 年度偵字第11303號偵查卷第92至96頁),依此堪認被告蕭文淵辯稱:關於股權移轉是伊於96年接受蕭慶瑞指示辦理的,因為95年12月時,伊遭受客戶黃君琦討債集團恐嚇逼債450萬元,是因為公司業務往來關係,伊請蕭慶洋分擔債務問題,但是蕭慶洋不肯,堅持要伊幫蕭慶洋、蕭廖幸子及蕭麗華退股,但是伊不知道蕭慶洋有無告訴蕭廖幸子跟蕭麗華,因為蕭廖幸子、蕭麗華都是借名而已等語尚非全屬無稽,另告訴人自承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在於系爭不動產,衡情其等亦非無可能受此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之影響而故為對被告二人為不利之指訴,故本院對於本件告訴人之前揭證詞自難盡信。
㈣承前所述,建豐公司於96年4月3日申請案僅涉及董監事、公
司所在地等變更,告訴人蕭麗華、蕭廖幸子、被害人蕭慶洋之股份是否業經有效移轉於他人所有,容有疑義,又縱認股份業已有效移轉,另參酌證人蕭麗華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問:於95、96年間,曾否聽聞蕭慶洋告訴你說他自己及你還有蕭廖幸子三個人股份要從建豐公司退股?)從來沒有。(問:何時知道你自己在建豐公司已經沒有股份?)於99年幫我父親申報遺產稅的時候,去找被告蕭文淵每股淨值及資產負債表,被告蕭文淵說我們股份已經被註銷。(問:被告蕭文淵曾在101年8月15日偵訊筆錄陳稱,他當時只有向經濟部做建豐公司持股人變更等手續,並沒有向國稅局做變更,是在你要申報遺產稅時,你才打電話詢問被告蕭文淵為何未作變更,並要求被告蕭文淵去變更才能做遺產稅之申報,是否有此事?)我從來沒有打電話給被告蕭文淵,我沒有他的電話。我記得很多答辯內容,被告蕭文淵都說我拿股東盈餘分配表叫他去修改,才能報遺產稅,但我從來沒有叫他去變更,我跟他要的是資產的每股淨值,及公司資產負債表,而且是面對面跟他說。(問:是否記得就你們三人股份被註銷的事情,被告蕭文淵或是蕭慶瑞有無給你們什麼解釋?)他們解釋被告蕭文淵96年被客戶告,蕭慶洋怕碰到黑道或是被追債,蕭慶洋說要註銷,這個是被告蕭文淵講過,不確定蕭慶瑞有無講過。(問:曾否收到96年3月12日建豐公司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開會通知?)沒有。(問:在你自己的股份被註銷之前,有無任何人通知你股份被註銷?)沒有。(問:你們所提出來的101年4月21日告訴狀第六點載稱在99年3月21日你們與蕭慶瑞全家一同至三峽蕭家祖墓祭祖,關於蕭慶洋股份部分,被告蕭文淵向你們稱已經遭到註銷,你剛剛也說在99年3月份才詢問被告蕭文淵此事,並且才得知蕭慶洋的股份遭到更名,請你確定在得悉蕭慶洋股份遭到更名的時間是在99年3月21日才知道的嗎?)【提示101偵字第11303號第3頁告訴狀】是。」等語(見本院卷第200-1頁至第203頁背面),及證人蕭廖幸子結證以:「(問:你剛剛說退股的事情你不知道,你股份被更名的事情你也不知道?)都不知道,是我先生往生之後,小孩子去查才知道。何時變更也不知道。(問:講到你小孩去查你才知道,你是指要申報遺產稅才知道嗎?小孩是指由何人負責?)是,大部分都是蕭麗華去辦去查的。申報遺產稅由蕭麗華負責。」等詞(見本院卷第197頁),暨證人蕭献堂證稱:「(問:你是否知道蕭慶洋跟蕭麗華、蕭廖幸子曾經持有建豐公司股份?)知道。(問:你是否知道他們三人分別於何時退股?)據我所知他們沒有說要退股。(問:你是何時知道這三個人已經在建豐公司沒有股份了?)我父親往生申報遺產稅時,約99年間知道。(問:何人發現的?)蕭麗華發現的,告訴我的。(問:蕭慶洋過世之前,曾否聽聞蕭慶洋提及他自己要從建豐公司退股的事情?)從來沒有聽到。我是98年秋天時,我在路上跟蕭慶洋聊天,我問他還有無在建豐公司有股份,他說他還有,被告蕭文淵應該沒有這個膽把他過戶掉。」等情(見本院卷第205頁至同頁背面),足見告訴人蕭麗華、蕭廖幸子及蕭献堂均一致指稱:建豐公司於96年3月間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及於同年4月間為前開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時均未獲告知,迄至蕭慶洋於98年12月6日過世,告訴人蕭麗華因申報蕭慶洋遺產之事,於99年3月21日向被告蕭文淵詢問建豐公司股份每股淨值及資產負債表時,始獲悉系爭股份遭移轉,並否認曾要求被告蕭文淵向國稅局辦理建豐公司持股人變更云云,惟經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調蕭慶洋之遺產稅申報書,可見告訴人蕭麗華於99年2月11日、12日及同年3月2日先後3次為遺產申報時,均未曾主動申報蕭慶洋持有建豐公司股份之事實,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4 年9月7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遺產稅申報書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3至189頁),依此,倘告訴人直至99年3月21日前,於主觀上仍認為持有建豐公司之系爭股份,何以未將蕭慶洋所持有之系爭建豐股份主動列入其遺產申報?此與常情顯屬有異;又另參酌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供於99年3月
21 日與被告蕭文淵、訴外人蕭慶瑞間對話錄音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可知告訴人蕭麗華於99年3月21日向被告蕭文淵主動詢問從蕭慶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觀之,是否仍持有建豐公司之股份時,被告蕭文淵隨即答稱:因伊哪時候出事情(指前開黃君琦討債集團恐嚇逼債之事),蕭慶洋曾提及不要公司股份,伊因此申請變更等語,核與被告蕭文淵嗣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辯詞相一致,足見被告所辯當非臨訟杜撰之詞,反觀告訴人蕭麗華於前開對話當時,並無隻字片語詢問被告蕭文淵關於建豐公司股份每股淨值及資產負債表之事,且對於被告蕭文淵所述並未立即提出任何異議或質疑,僅詢問被告將系爭股份移轉給何人,甚至明白要求:「你直接給我註銷,我直接去跟他們(指國稅局)說看看」等語,被告蕭文淵因此始於99年3月24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申請更正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人明細及盈餘分配表及股東轉讓通報表,並將該等文件傳真予告訴人蕭麗華以供回覆國稅局等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104年9月4日北區國稅基隆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附件,暨被告蕭文淵傳真上開文件影本等(見本院卷第169至172 頁、第237至238頁)附卷可考,綜合前述事證以觀,可證告訴人蕭麗華於99年3月間申報蕭慶洋之遺產時,非但未將建豐公司之系爭股份列入遺產申報,甚且於99年3月21日聽聞被告蕭文淵確認蕭慶洋已無持有建豐公司之股份時,不僅未有任何詫異之反應或提出異議,更主動要求被告蕭文淵提供股份註銷之證明文件以供其向國稅局提出,核與其等前揭指述之內容相互齲齬,是認告訴人無非係受系爭房地爭議之影響,於利害衡量後而為不利被告之證述,故應以被告之辯詞較屬可信。
㈤又況,參諸證人蕭慶瑞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蕭慶洋
跟蕭廖幸子及蕭麗華退出登記的股份,你是否知道?)知道。(問:那時為何要辦理退出登記的股份?)我退出公司之後,蕭文淵接到海關的業務,他做越南進口的東西,領貨時以押金領貨,事後海關查到是大陸的私貨,押金被海關沒收,貨主不滿,到公司鬧得很厲害,蕭慶洋知道這件事情後,對我說要退出公司,不要連累他,其實他已經沒有管事了,我跟蕭文淵講,叫他辦理退股的事情。當時蕭慶洋才把公司印章交給蕭文淵去辦。(問:依照剛剛錄音譯文內容,你當時是向蕭献堂及蕭滄釜說,當時是蕭文淵說蕭慶洋有要放棄股份,但是你剛剛回答辯護人問題時,表示是蕭慶洋表示要退出股份,請問蕭慶洋到底是跟誰說要退出股份?)我對公司的事情是直接跟蕭慶洋講,蕭慶洋講要退出也是跟我講,我再跟蕭文淵講蕭慶洋要退出公司。對於剛剛譯文內容,也許我當時講了什麼,我現在不太清楚。只是我記得蕭慶洋有跟我提過他要退出股東這件事情,我到現在還記得很清楚。(問:依據102年8月21日被告所提之偵查答辯狀第3頁第3點表示96 年3月12日的會議,此會議係由你主張召開,所以當時蕭文淵提醒你通知所有股東,就此事件是否有印象?)蕭文淵擔任董事長是我於82年退休後他接任。至於蕭文淵有無提醒我,要通知所有股東這件事情,已經很久了,記不太清楚,如果我有簽名,應該我有參與。【請求提示101年度偵字第11303號卷第39頁及41頁、118頁予證人閱覽,法官提示該卷頁予證人閱覽】(問:96年3月12日建豐公司召開的股東臨時會及董事開會簽到簿,你是否有印象有這個會議?在哪裡開的?)有印象這個會議。但是在哪裡開的忘記了。(問:為何記得開這個會?)因為我有簽名。監事不用簽名,但我有去開會。(問:剛剛提示的譯文分別是101年12月21日及99年3月21日,你跟蕭文淵在對話裡面,同時講到在長安東路蕭慶洋講到不要公司股份,長安東路是什麼地方,當時有誰在場?)長安東路是咖啡館,我約蕭文淵跟蕭慶洋,我不願意在公司講話,蕭文淵事後先離開,目的講蕭慶洋退股的事情。(問:所以蕭文淵知道蕭慶洋要退股,是他親耳聽到,後來你指示蕭文淵去辦理?)是蕭慶洋跟我說,蕭文淵在旁邊有聽到。」等情(見本院卷第230頁背面至第234頁背面),核與被告蕭文淵於本院審理中之辯詞大致相符,由此益徵被告蕭文淵前開辯稱:伊於96年3月12日有召開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召開的目的主要是因為蕭慶洋、太太蕭廖幸子與女兒蕭麗華要退出建豐公司股權,關於股權移轉是伊於96年接受蕭慶瑞指示辦理的,因為95年12月時,伊遭受客戶黃君琦討債集團恐嚇逼債450萬元,是因為公司業務往來關係,伊請蕭慶洋分擔債務問題,但是蕭慶洋不肯,堅持要伊幫蕭慶洋、蕭廖幸子及蕭麗華退股等情,應屬有據,至公訴人雖另援引告訴人所提出證人蕭慶瑞於101年12月21日與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間之對話譯文(見102年度偵續字第
356 號偵查卷第15至16頁),以證明證人蕭慶瑞之證詞前後所述不一,惟衡以蕭慶瑞年事已高,且關於建豐公司於96年
3、4 月間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乙事距今已事隔多年,蕭慶瑞與告訴人蕭献堂、蕭滄釜嗣於101年12月21日為前揭對話時,又係因告訴人對被告提起本件告訴後,欲與其等商談和解,故證人因此對系爭案情之若干細節有所淡忘,或基於和解氣氛之考量而未與告訴人爭辯,甚至加以附和,當仍與常情相符,而尚不足影響其證言之可信性,附此敘明。
㈥準此,被告辯稱係因被害人蕭慶洋之要求,始於前揭時地召
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等情,有前揭事證可資佐證,足見其辯詞尚非全然無據,且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告訴人之證詞既有瑕疵可指,又乏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難僅憑其片面之詞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要屬當然。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上開指訴,是否俱與實情相符,並非無疑,又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得使本院確信被告蕭文淵、呂嘉凌之犯罪,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能單憑告訴人之指訴遽入被告於罪。從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處,而不能確信為真實。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上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涉有前開罪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被告蕭文淵、呂嘉凌均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彭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凱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附表┌───────────────────────────┐│勘驗標的:蕭文淵、呂嘉凌涉嫌犯偽造文書案件之錄音光碟「││ 錄音000000000峽掃墓完後與板橋翻臉過程.MP3」│├───────────────────────────┤│勘驗結果: ││錄音光碟0時54分53秒至1時1分37秒 ││ 華(即告訴人蕭麗華,下同):還有另外一個就是(台語)││ ....國稅局他有列出來就是││ 那個....我爸在建豐是不是││ 還有股份(台語)? ││ 淵(即被告蕭文淵,下同):那個時候沒有,那時候長安東││ 路說他不要有公司的股份,那││ 時候我有事情,後來我就把他││ 取消。 ││ 華:所以你確定喔,所以國稅局.... ││ 瑞(即證人蕭慶瑞,下同):國稅局怎樣?(台語) ││ 華:國稅局附來的我爸.... ││ 淵:因為那天跟我說我有事情時(台語),叔叔(台語)不││ 是說建豐他完全退出阿,那天他不是這樣說(台語)?││ 華:所以股份你有把他變更.... ││ 淵:對。 ││ 華:那轉給誰? ││ 淵:沒有,因為現在可以變成三個人。 ││ 華:可是國稅局給我的資料叫我要報這一條。 ││ 瑞:寫怎樣?(台語) ││ 華:股份阿(台語)。原投資的股份,那你當初就是把註銷││ 的....註銷的資料要給我。 ││ 淵:那我把那個....註銷的給妳看,把註銷資料給妳。 ││ 華:好阿。 ││ 淵:註銷沒有了就是了。(台語) ││ 華:國稅局叫我報的就是這一條。(台語) ││ 瑞:好那妳國稅局那個稅單通知拿來看看好嗎?(台語) ││ 華:不用啦,你直接給我註銷,我直接去跟他們說看看....││ (台語) ││ 瑞:沒有啦,那個國稅局通知妳拿給我看看。(台語) ││ 蕙(即證人蕭連蘭蕙,下同):沒有啦,你要....(聽不清││ 楚,台語) ││ 華:....(聽不清楚) ││ 淵:會計師有註銷的證明。 ││ 蕙:對阿,註銷證明給他就不用再理這件事情了。(台語)││ 華:我要去....(聽不清楚) ││ 淵:厚厚。....(聽不清楚) ││ 蕙:你拿註銷證明給他去辦這件事情。(台語) ││ 淵:註銷證明.... ││ 華:去給他.... ││ 蕙:對啦....(台語) ││ 瑞:那你可以厚,就是....妳的意思是說現在假如買賣成立││ 之後就變成沒有股東是嗎(台語)? ││ 華:不是不是(台語),現在是房子歸房子(台語),跟這││ 股份沒有關係,房子是另外一條(台語),阿那個股份││ 的部分....是國稅局他有一個列出你這個個人的清冊,││ 只要你身分證字號打進去他全部都會跑出來....說你不││ 是還有什麼股票什麼房子....裡面就是有建豐這一條。││ 瑞:沒有啦,這條房子的事,是建豐的名字。 ││ 華:對,所以房子....(聽不清楚)淵:沒有房屋的產權那││ 個嗎....沒有房子的名字嗎.... ││ 蕙:沒有,還沒有問....(聽不清楚)沒有房子的名字....││ 華:現在只是....(聽不清楚)怎麼處理....(聽不清楚)││ 淵:這我已經把他註銷掉了,我就把註銷給他就好了,給國││ 稅局辦就好了 ││ 瑞:好。 ││ 華:我現在只要註銷的證據、證據。 ││ 瑞:喔你註銷好了你再去處理。(台語) ││ 淵:對阿。(台語) ││ 華:沒有,註銷好了(台語)....(聽不清楚)如果國稅局││ 再給我查我就說已經註銷這樣....(台語) ││ 蕙:....(聽不清楚) ││ 華:這發生在....(聽不清楚)這是正常的.... ││ 瑞:這樣我聽懂了,好啦,你現在給他,你再去註銷是在..││ ..(台語) ││ 華:註銷是在去年以前喔... (台語) ││ 瑞:厚厚。 ││ 華:不能寫往生日之後喔,往生日之後是算他的遺產喔。 ││ 淵:往生日之前。 ││ 華:是之前嗎厚? ││ 淵:之前阿,那個時候....(聽不清楚)的時候,他又還沒││ 過世。 ││ 華:那就是在之前阿。 ││ 淵:是在註銷之前阿。厚他....(聽不清楚) ││ 華:因為國稅局又查出來了。 ││ 蕙:確實還有是不是? ││ 淵:沒有,已經註銷了啦。 ││ 瑞:好這樣就好,這樣希望盡力來....(聽不清楚,台語)││ 華:六個月。 ││ 瑞:六個月,這樣何時到六個月?(台語) ││ 淵:我們明天叫會計師把他扣掉。 ││ 華:五月底。 ││ 瑞:五月底....就還久阿。(台語) ││ 華:傳真證書.... ││ 淵:傳真給你註銷證明就對了是不是? ││ 華:對。因為你辦的話,不管是變更或是註銷.... ││ 淵:就變更就好了嘛。 ││ 華:是就是把他變得原本沒有那個是不是? ││ 淵:對、對、OK,那沒問題啦,那個會計師會用的,會計師││ 會用。 ││ 瑞:這樣....這樣....(台語) ││ 蕙:你要拿紙喔? ││ 淵:你有紙嗎?(台語) ││ 瑞:紙有阿。(台語) ││ 蕙:紙拿一下。隨便拿一下也有。拿小孩的喔,這個好了。││ (台語) ││ 華:....(聽不清楚)25678....(聽不清楚) ││ 淵:傳真可以厚,不用正本喔? ││ 華:應該可以吧。 ││ 淵:好沒關係....(聽不清楚) ││ 華:先傳真阿。 ││ 淵:25多少? ││ 華:2567....8940.... ││ 淵:67....8940....(聽不清楚) ││ 瑞:還有一條是不是,現在跟你說喔,你那個樓下去問看看││ ,看是要買不買先講,第二步之前就是....(台語) ││ 華:不是應該要先去找仲介去鑑價吧,不然樓下他開價你也││ 不知道....(台語) ││ 淵:他本身就是仲介。 ││ 華:他就是房仲喔。 ││ 淵:他就是仲介業阿。 ││ 瑞:沒有啦,他如果要跟我們....我現在老實說,他如果要││ 跟我們買,我就感覺很謝謝啦。這樣你們聽的懂嗎?樓││ 下那個人要跟我們買對嗎....(台語) ││ 淵:沒有啦(台語),我可以跟你講他開的價錢非常的....││ 瑞:那是另外一件事(台語),只是說(台語)....我一直││ 講人家跟我們買,我們算是.... ││ 蕙:乙種厚,很久的電梯....(聽不清楚,台語) ││ 瑞:他算說他一樓、二樓,他有需要要買,以前那個顏ㄟ(││ 應為名字,音譯)一直要跟我買,就是因為他有這個..││ ..(聽不清楚),就是因為過去差一點,我不賣他這樣││ ,是這樣,我那天不是說稅金扣下去沒剩多少,他既然││ 要跟我買,我真的很感謝,如果不買,請仲介來評估,││ 這樣好嗎?仲介....如果你有熟的仲介,叫他來評估也││ 沒關係,還是你要叫仲介來我們評估之後,我們大家商││ 量之後,看這個價錢看你們要愛嗎,你們商量看看,你││ 們如果要愛,大家都同意,都沒有話說這樣,我的意思││ 是這樣....(台語) ││ 華:(聽不清楚)....真公平....(台語) ││ 蕙:對阿真公平....我想說....(台語) ││ 瑞:我也是很那個....因為我這個事情喔....(台語) ││ 蕙:我不懂....(聽不清楚),想說....想說好不容易才..││ ..(聽不清楚),怎麼又來這樣(台語)....很不值得││ 啦,說實在是....覺得自己很不值得啦。(台語) ││ 瑞:我是覺得說....好不容易感覺大家一起,今日....(聽││ 不清楚)之下厚,感覺分開大家沒有再那樣....(聽不││ 清楚),感覺說....沒人說仲介....(台語) ││ 蕙:大家都是兄弟,我以前....(聽不清楚),兄弟....(││ 聽不清楚)不必要這樣,我們做事情都是要公正的,公││ 正的事情來用阿,不要縮在那邊,我也是一直保持公正││ 阿(台語),公正的態度來做阿。 ││ 瑞:對阿我想說....也不是說好幾千萬好幾百萬....我是感││ 覺真鬱卒啦,既然今天如果說....你一定要跟他們說喔││ ,接下來要多久,還要多久,你們兩個隨時....你跟阿││ 華再去聯絡一下,看何時要決定叫仲介來處理。(台語││ ) ││ 蕙:這地都你的,給你啦,你辛苦這麼久了,爸媽都沒辦法││ 去處理,都你去辛苦,說實在話(台語)。真的,這送││ 給你了啦。 ││ 瑞:你看何時,你們何時覺得可以,你有阿華的電話有嗎,││ 有你的電話厚,你們自己去聯絡,不要透過他....像我││ 去年在你爸爸做忌時,我就跟你爸爸說看這樣厚,我現││ 在可以處理的我會去處理,事情是我不能處理的我也沒││ 辦法,但是我一定還有辦法....能處理的時候,把你們││ 大家處理的妥當,因為現在你爸不在了,我一定要把這││ 個事情解決,說起來我才會甘願阿,才能說大家會....││ 這樣,不然我也掛在心裡面。(台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