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97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金順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7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金順係新北市○○區○○路○○號「小哈佛公寓大廈社區」住戶,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21時43分許,在上開社區,因房屋漏水而與同棟住戶發生爭執,經社區委員戴傳宗調解無效,嗣告訴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呂家君獲報前往處理,被告江金順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告訴人呂家君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以台語辱罵告訴人呂家君「妳是在靠夭三小」、「我罵妳靠夭不行喔」、「幹妳老師勒」等語,因認被告江金順涉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繫屬本院之後,被告因罹患急性肝衰竭,已於104 年12月27日4 時17分許死亡,此有亞東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1 份(死亡證字0000000000號)附卷可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聖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