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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0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學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所載,應更正為民國「102 年12月22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