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2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ORAPHAN LIN(中譯姓名:林亞玲,無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入出國移民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204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泰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 、I853655 號)貳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ORAPHAN LIN 涉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
04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
104 年5 月25日期滿。扣案之「ORAPHAN LIN 」名義之泰國護照M 本(護照號碼分別為:M769194 、I853655 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ORAPHAN LIN 前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以10
2 年度偵字第22041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緩起訴期間至104 年5 月25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之泰國護照M 本(護照號碼分別為:M769194 、I853655 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見偵查卷宗第10、61頁),且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居( 停) 留案件申請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案、護照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宗第6 、44、48至52、54至55、79至84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