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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38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友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友慶因犯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

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友慶前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訴字第2772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0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6 年8 月9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