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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4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婉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JETOY 」商標圖樣之雪紡紗上衣壹件(保管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白保字第一五一四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2573號被告林婉葳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4 年9 月28日期滿,扣案之仿冒「JETOY 」商標圖樣,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婉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257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4 年9 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調偵字第2573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仿冒「JETOY 」商標圖樣之雪紡紗上衣(保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白保字第1514號)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扣案物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授權同意書、Jetoy 鑑定報告書可證,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