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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7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0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崇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崇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崇晏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魏崇晏因犯毀棄損壞、妨害秘密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