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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3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6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士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士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誠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7 月確定,於民國91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士誠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1652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 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31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1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235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⑥上開②③④⑤案件各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7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4 月、3 月(②案件未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而上開①⑥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1年11月6 日入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 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

26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5 月8 日,受刑人並於104 年10月2 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