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家瑞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竊盜、妨害公務均屬微罪,先前毒品案件亦有具保新臺幣(下同)2 萬元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在外有正常工作,並無逃亡必要,當初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撤銷羈押,或斟酌減免交保金額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家瑞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一日內反覆實施多次竊盜,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 年
12 月9日裁定羈押,嗣經本院於104 年12月9 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而繼續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於本案再犯5 次竊盜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羈押原因,考量被告所犯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法定最重本刑均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員警盤查時,為達逃緝目的,而與員警發生扭打之情節,認保證金之額度應為5 萬元始得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是聲請人主張羈押原因消滅,或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度,顯不足以擔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進行,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