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林書具 保 人 吳梓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梓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林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吳梓維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吳梓維因受刑人林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之指定出具保證金5 萬元後,受刑人業獲釋放乙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1 份存卷可憑。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一節,此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 月23日新北檢榮文103 執字第17112 號函、送達證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 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2 紙足參。綜上,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