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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軍簡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軍簡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祥斌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偵緝字第1174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軍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祥斌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一第4 行「離建」應更正為「離艦」,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祥斌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4 年度軍偵字第11號)與本案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竟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以個人心情不佳為由逾假棄役潛逃,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及國防安全,行為實有不當,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嗣已自行返營投案、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2 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苡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1174號被 告 謝祥斌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祥斌前為海軍146艦隊張騫軍艦食勤上兵,其於民國104年2月26日15時許,在高雄旗津軍港因休假離營,本應於同年3月6 日15時返營收假。詎其竟基於長期脫免職役之意圖,未按時收假歸營,離去職役潛逃在外,逃亡期間以打零工為生,匿居於工地中。嗣因厭倦逃亡生活且經親友之勸導,遂於同年5月6日自行返回部隊報到。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新北市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海軍146 艦隊張騫軍艦士官長鄧澤民於警詢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海軍張騫軍艦違紀離營通報、104年2月份全艦休假預劃表、離營教育簽名紀錄簿、中士以下幹部離建管制紀錄簿、被告之離營宣教紀錄表、請假單影本附卷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刑法
裁判日期: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