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峻廷選任辯護人 張馻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峻廷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經查,被告葉峻廷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9 月2 日訊問後,認被告葉峻廷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葉峻廷涉犯之罪屬重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予以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處分被告葉峻廷自10
4 年9 月2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自104 年12月
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裁定自105 年2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因被告葉峻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被告葉峻廷經本院訊問後,對被訴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參酌證人阮修建、洪東林之證述、共同被告陳威旭之供述,以及現場採證照片、刑事案件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6月3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104 年7 月20日刑紋字第00
00 000000 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7 月21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4 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104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葉峻廷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葉峻廷涉犯之罪屬重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葉峻廷犯案後避居旅館、他人住處,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葉峻廷之強盜殺人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本院斟酌全情認被告葉峻廷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今羈押期限將屆,被告葉峻廷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葉峻廷自105 年4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佩芬法 官 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