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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附民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青樹訴訟代理人 劉宇倢律師被 告 魏銘勳

劉瑛如陳正明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17號被告魏銘勳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王志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青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王志誠」之記載,因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改由陳青樹接任,並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判決顯係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周宛蘭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