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53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37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嘉和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嘉和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應予更正為「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及末行「而由洪嘉和收受使用」,宜更正為「而交由洪嘉和使用」者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其機車因車禍受損而送請修理,經更換如聲請所指之車身及引擎換裝於原車,其並已給付修車費,銀貨兩訖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5年5月2日偵查筆錄),因此,實質上其為機車零組件之汰換,於法律性質上,因認係買賣,應無疑義,是核被告洪嘉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罪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仍貪圖己欲之一時利益而收受之,不惟助長他人不法財產犯罪,並增加追查贓物之困難,所為殊非可取;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收受之物具有相當價值,惟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收受之贓物既經領回,即不為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7605號被 告 洪嘉和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嘉和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2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其於104年11月1日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陳志煌發生車禍事故後,因前開機車毀壞,明知郭秋助於104年11月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旁,徒手竊取之王純莉所有、停放於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郭秋助竊盜部分,另行簽分偵辦),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4年11月6日後某時,在新北市樹林區某土地公廟前,委託郭秋助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將上開郭秋助所竊得機車上之車身及引擎裝置於洪嘉和管有之前開機車上,而由洪嘉和收受使用。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嘉和於偵訊之自白;

(二)被害人王純莉於警詢之指訴;

(三)證人郭秋助於偵訊之證述;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照片7 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

(五)綜上,被告收受贓物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犯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然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竊盜罪嫌,辯稱:知道係來路不明贓物,但是由郭秋助所提供等語,核與證人郭秋助於偵訊所證車輛係由其竊取,但被告知悉修理之車身及引擎是由其所竊得等語相符,足認竊取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非被告所為,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部分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