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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浩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08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浩堯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陳浩堯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1 樓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協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而替銘協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則為其附隨業務。其明知僱佣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報;另全民健康保險法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且明知員工毛睿山自民國96年4 月9 日到職日起至98年4 月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包括基本薪資、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為新臺幣(下同)3 萬1,450 元至3 萬5,140元不等。詎陳浩堯為減少銘協公司之勞、健保保費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支出,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並行使該等文書及意圖為銘協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於96年4 月14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合稱本件申報表)上,不實登載之每月薪資為1萬8,300 元,並於同日由不知情之陳靜淑持以向勞工保險局臺北分局(現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臺北分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臺北分局將該登載不實之本件申報表,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使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毛睿山之薪資即如前揭申報之金額,而據以核算銘協公司應負擔之勞保投保費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費用僱主應分擔部分之金額(下稱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健保投保費用,合計減少銘協公司支出勞保費用共1 萬7,718 元、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共2 萬2,059元及健保費用共1 萬7,336 元(各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足以生損害於毛睿山之投保、領取勞工退休金之利益,以及健保署、勞保局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審查之正確性。嗣因毛睿山與銘協公司發生勞資糾紛,經毛睿山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陳浩堯於偵查中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參104年度他字第996 號卷【下稱他卷】第32至32頁反面、第94頁反面至95頁、104 年度偵字第20876 號卷【下稱偵卷】第11頁反面至1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毛睿山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告訴人於銘協公司96年4 月至97年11月、98年3 、4 月薪資單、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勞保局100 年9 月26日保承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健保署104 年10月26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毛睿山於銘協公司自96年4 月至98年5 月之投保紀錄、保險對象投退保申報表及保險費計算表、勞保局104 年10月27日保納行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銘協公司於96年4 月14 日至98年4 月30日短繳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明細表、銘協公司98年5 月8 日申報毛睿山之三加一加退保表影本、告訴人提出之健保費差異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96年1 月1 日實施)、勞保局105 年1 月6 日保退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銘協公司出具之臺灣銀行三重分行送金簿存根影本、健保署105 年

4 月14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銘協公司96年6月、98年5 月份申報毛睿山加、退保、100 年9 月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毛睿山96年4 月至98年4 月期間健保費差額計算明細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參他卷第6 至17頁、19頁、第24至26頁、偵卷第24至27頁、第29至33頁、第37至41頁、本院卷第28至30頁、第33至37頁、第40頁)等件在卷可稽,被告供承之詞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合,自堪採信屬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之最低數額)、第55條(想像競合犯)、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施行。經綜合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55條規定論處。又被告為上開犯行後,所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39 條各項內容,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前述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論處。

四、次按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等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各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4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 項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另僱主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於員工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 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亦規定甚明。

是依上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製作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僱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僱主之附隨業務,僱主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五、又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參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而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避免投保單位將不合規定之人員申報投保,配合加強查核工作之需要,酌增查核範圍及查對資料」所示,顯見勞保局承辦人員,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員工及其薪資金額,有查核之權責甚明。本件被告係銘協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告訴人每月薪資1 萬8,300 元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本件申報表上,進而由不知情之陳靜淑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投保、領取勞工退休金之利益,以及勞保局推動管理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制度、健保署對於健保管理之正確性。又被告以上開詐術使銘協公司獲得減少僱主應負擔勞、健保費用與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費用支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其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透過不知情之陳靜淑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而行使本件申報表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間接正犯。另其於96年4 月14日向勞保局、健保署提出本件申報表而行使後,即未再就告訴人為加保申報本件申報表等情,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於前述時日以告訴人之投保薪資為1 萬8,30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本件申報表上並持以行使,其間僅有一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進而獲得按月短繳各該費用之利益,顯見被告所為仍係單純一罪而非接續犯。聲請人認被告前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各為數次行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皆論以接續犯等語,應有誤會,併予敘明。末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本件申報表,而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人員施用詐術,使銘協公司取得減少支出勞健保費用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不法利益,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六、審酌被告身為銘協公司負責人,本應依法按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覈實為勞工投保勞健保與提領退休金,卻為不實之業務登載並進而行使,危害告訴人投保勞健保、領取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權益,以及勞保局推動管理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制度、健保署管理健保制度之正確性,並使銘協公司獲得短繳勞保費用、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少納健保費用之不法利益,甚為不該;復考量其已於100 年9 月間補辦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並補足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情,有前開勞保局105 年1 月6 日保退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銘協公司出具之臺灣銀行三重分行送金簿存根影本、健保署105 年4月14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銘協公司100 年9月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各1 份存卷可查,且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再兼衡其教育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再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應併依該條例第9 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至被告所登載之本件申報表,雖原係其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持交並行使予勞保局、健保署,已非屬被告所有,且核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為說明。

七、查被告未曾有觸犯刑案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情形,其因一時失慮而偶罹刑章,且已繳納銘協公司因短報告訴人投保薪資,而應補足之勞工退休金差額及部分健保費用,俱如前述,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緩刑2 年,緩刑期內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付保護管束,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其於提供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復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用勵自新。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短繳勞保費明細┌──┬────┬────┬────┬────┬────┬────┐│編號│投保月份│實際申報│應申報 │實際繳納│應繳納 │短繳金額││ │ │投保薪資│投保薪資│之保費 │之保費 │ │├──┼────┼────┼────┼────┼────┼────┤│ 1 │96年4 月│18,300元│31,800元│491元 │852元 │361元 ││ │(投保17│ │ │ │ │ ││ │日) │ │ │ │ │ │├──┼────┼────┼────┼────┼────┼────┤│ 2 │96年5 月│18,300元│33,300元│866元 │1,575元 │709元 │├──┼────┼────┼────┼────┼────┼────┤│ 3 │96年6 月│18,300元│33,300元│866元 │1,575元 │709元 │├──┼────┼────┼────┼────┼────┼────┤│ 4 │96年7 月│18,300元│33,300元│866元 │1,575元 │709元 │├──┼────┼────┼────┼────┼────┼────┤│ 5 │96年8 月│18,300元│33,300元│866元 │1,575元 │709元 │├──┼────┼────┼────┼────┼────┼────┤│ 6 │96年9 月│18,300元│33,300元│866元 │1,575元 │709元 │├──┼────┼────┼────┼────┼────┼────┤│ 7 │96年10月│18,300元│36,300元│866元 │1,717元 │851元 │├──┼────┼────┼────┼────┼────┼────┤│ 8 │96年11月│18,300元│34,800元│866元 │1,647元 │781元 │├──┼────┼────┼────┼────┼────┼────┤│ 9 │96年12月│18,300元│34,800元│866元 │1,647元 │781元 │├──┼────┼────┼────┼────┼────┼────┤│ 10 │97年1 月│18,300元│34,800元│862元 │1,640元 │778元 │├──┼────┼────┼────┼────┼────┼────┤│ 11 │97年2 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12 │97年3 月│18,300元│34,800元│862元 │1,640元 │778元 │├──┼────┼────┼────┼────┼────┼────┤│ 13 │97年4 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14 │97年5 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15 │97年6 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16 │97年7 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17 │97年8 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18 │97年9 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19 │97年10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20 │97年11月│18,300元│33,300元│862元 │1,568元 │706元 │├──┼────┼────┼────┼────┼────┼────┤│ 21 │97年12月│18,300元│30,300元│862元 │1,427元 │565元 │├──┼────┼────┼────┼────┼────┼────┤│ 22 │98年1 月│18,300元│31,800元│990元 │1,721元 │731元 │├──┼────┼────┼────┼────┼────┼────┤│ 23 │98年2 月│18,300元│31,800元│990元 │1,721元 │731元 │├──┼────┼────┼────┼────┼────┼────┤│ 24 │98年3 月│18,300元│31,800元│990元 │1,721元 │731元 │├──┼────┼────┼────┼────┼────┼────┤│ 25 │98年4 月│18,300元│31,800元│990元 │1,721元 │731元 │├──┼────┼────┼────┼────┼────┼────┤│合計│ │ │ │21,723元│39,441元│17,718元││ │ │ │ │ │ │ │└──┴────┴────┴────┴────┴────┴────┘附表二:短提繳之退休金┌──┬────┬────┬────┬────┬────┬────┐│編號│投保月份│實際申報│應申報 │實際提繳│應提繳之│短提繳之││ │ │提繳薪資│提繳薪資│之退休金│退休金 │金額 │├──┼────┼────┼────┼────┼────┼────┤│ 1 │96年4 月│18,300元│31,800元│622元 │1,081元 │459元 ││ │(提繳17│ │ │ │ │ ││ │日) │ │ │ │ │ │├──┼────┼────┼────┼────┼────┼────┤│ 2 │96年5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3 │96年6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4 │96年7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5 │96年8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6 │96年9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7 │96年10月│18,300元│36,300元│1,098元 │2,178元 │1,080元 │├──┼────┼────┼────┼────┼────┼────┤│ 8 │96年11月│18,300元│34,800元│1,098元 │2,088元 │990元 │├──┼────┼────┼────┼────┼────┼────┤│ 9 │96年12月│18,300元│34,800元│1,098元 │2,088元 │990元 │├──┼────┼────┼────┼────┼────┼────┤│ 10 │97年1 月│18,300元│34,800元│1,098元 │2,088元 │990元 │├──┼────┼────┼────┼────┼────┼────┤│ 11 │97年2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12 │97年3 月│18,300元│34,800元│1,098元 │2,088元 │990元 │├──┼────┼────┼────┼────┼────┼────┤│ 13 │97年4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14 │97年5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15 │97年6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16 │97年7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17 │97年8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18 │97年9 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19 │97年10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20 │97年11月│18,300元│33,300元│1,098元 │1,998元 │900元 │├──┼────┼────┼────┼────┼────┼────┤│ 21 │97年12月│18,300元│30,300元│1,098元 │1,818元 │720元 │├──┼────┼────┼────┼────┼────┼────┤│ 22 │98年1 月│18,300元│31,800元│1,098元 │1,908元 │810元 │├──┼────┼────┼────┼────┼────┼────┤│ 23 │98年2 月│18,300元│31,800元│1,098元 │1,908元 │810元 │├──┼────┼────┼────┼────┼────┼────┤│ 24 │98年3 月│18,300元│31,800元│1,098元 │1,908元 │810元 │├──┼────┼────┼────┼────┼────┼────┤│ 25 │98年4 月│18,300元│31,800元│1,098元 │1,908元 │810元 │├──┼────┼────┼────┼────┼────┼────┤│合計│ │ │ │26,974元│49,033元│22,059元│└──┴────┴────┴────┴────┴────┴────┘附表三:短繳健保費明細┌──┬────┬────┬────┬────┬────┬────┐│編號│投保月份│實際申報│應申報 │實際繳納│應繳納 │短繳金額││ │ │投保薪資│投保薪資│之保費 │之保費 │ │├──┼────┼────┼────┼────┼────┼────┤│ 1 │96年4 月│18,300元│31,800元│849元 │1,476元 │627元 ││ │(投保17│ │ │ │ │ ││ │日) │ │ │ │ │ │├──┼────┼────┼────┼────┼────┼────┤│ 2 │96年5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3 │96年6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4 │96年7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5 │96年8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6 │96年9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7 │96年10月│18,300元│36,300元│849元 │1,685元 │836元 │├──┼────┼────┼────┼────┼────┼────┤│ 8 │96年11月│18,300元│34,800元│849元 │1,615元 │766元 │├──┼────┼────┼────┼────┼────┼────┤│ 9 │96年12月│18,300元│34,800元│849元 │1,615元 │766元 │├──┼────┼────┼────┼────┼────┼────┤│ 10 │97年1 月│18,300元│34,800元│849元 │1,615元 │766元 │├──┼────┼────┼────┼────┼────┼────┤│ 11 │97年2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12 │97年3 月│18,300元│34,800元│849元 │1,615元 │766元 │├──┼────┼────┼────┼────┼────┼────┤│ 13 │97年4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14 │97年5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15 │97年6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16 │97年7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17 │97年8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18 │97年9 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19 │97年10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20 │97年11月│18,300元│33,300元│849元 │1,545元 │696元 │├──┼────┼────┼────┼────┼────┼────┤│ 21 │97年12月│18,300元│30,300元│849元 │1,406元 │557元 │├──┼────┼────┼────┼────┼────┼────┤│ 22 │98年1 月│18,300元│31,800元│849元 │1,476元 │627元 │├──┼────┼────┼────┼────┼────┼────┤│ 23 │98年2 月│18,300元│31,800元│849元 │1,476元 │627元 │├──┼────┼────┼────┼────┼────┼────┤│ 24 │98年3 月│18,300元│31,800元│849元 │1,476元 │627元 │├──┼────┼────┼────┼────┼────┼────┤│ 25 │98年4 月│18,300元│31,800元│849元 │1,476元 │627元 │├──┼────┼────┼────┼────┼────┼────┤│合計│ │ │ │21,225元│38,561元│17,336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