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林文銓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林陳寶桂原 告 林宏展
林家卉林雅雯林遙蘭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德星被 告 陳振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法 官 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