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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美英特別代理人 徐寶成被 告 李怡珊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5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怡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李怡珊賠償其所受損害。因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