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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審簡字第 23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32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榮

蘇○婷張○佳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乙○○從事業務之成年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與少年共同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側錄機壹臺沒收。

丁○○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共同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側錄機壹臺沒收。

甲○○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共同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側錄機壹臺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黃逸軒」、第18行「王顥儒」之文字

記載後均補充「(於本案發生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21行「一同代為側錄」補充為「一同代為無償側錄」。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至第25行「乙○○、丁○○、甲○○遂

共同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乙○○為成年人,與斯時為少年之黃逸軒共同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丁○○、甲○○則與斯時為少年之王顥儒共同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29行「交還予黃逸軒」應補充為「交還予黃逸軒、王顥儒,王顥儒再轉交予黃逸軒」。

㈤犯罪事實欄一末4 行有關交易未完成部分應補充「編號2 、

4 中註明(未成功)之部分、21之2 、23之1 」。㈥附表二刷卡金額欄應補充「(新臺幣)」、編號8 真卡持有

人及偽造署押欄「范育銘」均應更正為「黃燕輝」、刷卡金額應更正為「8 萬1,768 元」、編號9 真卡持有人及偽造署押欄「林國良」均應更正為「范育銘」、編號10真卡持有人及偽造署押欄「黃燕輝」均應更正為「林國良」、編號21刷卡金額第7 筆「44.29 元」應更正為「22,784元」、編號23真卡持有人「許文儒」應更正為「謝文儒」、編號51刷卡金額「43元(未成功)」應更正為「16,874元(未成功)」。

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丁○○、甲○○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及「林國良、范育銘、黃燕輝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影本、黃燕輝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賴正樺新光商業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施啟閔授權交易查詢、陽信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消費款疑義聲明書、謝朝森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謝文儒切結書、郭銘倉、蕭志鵬、李政憲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蕭瑞源臺灣企銀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周建慶永豐銀行信用卡交易紀錄各1 份(見偵查卷二第80頁、第83頁、第87頁、第88頁、第90頁、第96頁、第97頁、第99頁、第103 頁、第118 頁、第122 頁、第125 頁、第

128 頁、第145 頁、第154 頁)」。

二、被告乙○○、丁○○、甲○○均為加油站員工,以為加油站客人加油及收取費用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渠等利用工作之便,於加油站客戶持信用卡刷卡付費之際,以側錄機側錄客戶信用卡資料,再交付予他人。是核被告乙○○、丁○○、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4 條第2 項、第1 項之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交付供偽造信用卡之電磁紀錄罪,並應依刑法第204 條第2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乙○○與黃逸軒間,被告丁○○、甲○○與王顥儒間,均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3 人先後多次以側錄機側錄被害人信用卡內碼資料後,再將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併同側錄機交付予黃逸軒、王顥儒之行為,乃各係基於同一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著有99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99年度台非字第86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363 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乙○○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丁○○為00年0 月00日生,甲○○則為00年0 月00日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則乙○○於本件行為時業已成年,且知悉黃逸軒斯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亦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故乙○○與斯時年僅17歲之少年黃逸軒共犯本案,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至丁○○、甲○○雖亦與斯時年僅17歲之少年王顥儒共犯本件,然丁○○、甲○○於本案行為時雖均已滿18歲,然尚未成年,則丁○○、甲○○部分則非屬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自毋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四、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查被告丁○○、甲○○固於犯罪後,於104 年10月15日17時34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自承上開犯行,此有彰化縣警察局105 年1 月25日彰警少字第1050005985號函1 份在卷可佐(見偵查卷二第232 頁),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陳禹伸業於104 年10月6 日先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並提供信用卡遭側錄、盜刷時間及刷卡機臺等資料予警員調查,此據陳禹伸之警詢筆錄記載綦詳,是以被告丁○○、甲○○於彰化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自承犯罪時,斯時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即已可藉由比對刷卡機臺及員工班表、員工代號等資料,而知悉足以合理懷疑被告丁○○、甲○○本件犯行之確切證據,是以縱使被告丁○○、甲○○自白犯罪,亦已與自首要件不符,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指明。

五、爰審酌被告乙○○、丁○○、甲○○3 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側錄他人信用卡內碼資料,所為危害信用卡正常交易秩序,並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兼衡被告3 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分別為國中畢業、大學肄業、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尚有父親賴其扶養;丁○○自稱父親有輕度障礙,須其扶助分攤家庭開銷;甲○○則陳稱須幫忙支付家庭開銷,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均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乙○○、丁○○、甲○○3 人,均未因本件犯行取得任何酬勞等情,業據被告乙○○等3 人分別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3 人確有取得犯罪所得,則揆諸前揭說明,縱其他共同正犯有取得犯罪所得,然被告

3 人對該等犯罪所得既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亦未分配有不法利得,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 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再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乃採義務沒收主義,如不能證明已不存在,即在必須沒收之列,不以己經扣案為必要(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93年度台上字第47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共犯黃逸軒、王顥儒所交付用以側錄前揭信用卡內碼以供偽造信用卡所用之側錄機1 台,雖未扣案,然尚無事證足以證明已經滅失,依前開說明,自仍應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04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05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本件係於被告均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3 人皆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4條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81巷47之2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巷00

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丁○○、甲○○原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光仁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稱光仁加油站)之加油員,乙○○另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址設新北市○○區○○○道0 段00號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化成路加油站(下稱新莊化成路加油站)擔任加油員,均屬從事加油業務之人。緣卓伯霖、楊?安(渠2 人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均另行通緝)及渠等所屬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及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成立專以側錄信用卡內碼後,偽製成信用卡並盜刷得利之集團,先由卓伯霖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信用卡內碼側錄機1 臺(未扣案),再透過楊?安於104 年6、7月間,覓得於斯時亦在上址光仁加油站擔任加油員之黃逸軒(所涉本案非行部分,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並允諾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代價,向黃逸軒收購信用卡內碼資料,遂於同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飯店內,將該信用卡內碼側錄機交付予黃逸軒。黃逸軒取得前揭側錄機後,再於同年7月4日,遊說上址光仁加油站同事王顥儒(所涉本案非行部分,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代為側錄加油客戶之信用卡內碼資料,王顥儒又再覓得丁○○、甲○○一同代為側錄。嗣於同年8月4日止,王顥儒表示不願再代為側錄,黃逸軒遂遊說乙○○代為側錄加油客戶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並允諾以每個月2萬5,000元之代價作為酬勞。乙○○、丁○○、甲○○遂共同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分別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加油站內,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趁前往加油之客人持交信用卡刷卡支付加油款項而疏於注意之際,以前揭信用卡內碼側錄機,側錄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後,渠等則分別將側錄機交還予黃逸軒,黃逸軒則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住處內,透過Google網路雲端硬碟,將前揭側錄之信用卡內碼等資料,上傳予卓伯霖、楊?安,嗣卓伯霖、楊?安及其所屬集團之不詳成員,即另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將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偽製成信用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偽造之信用卡至各特約商店刷卡簽帳消費,將各該偽造信用卡交付予各特約商店店員,並在偽造之信用卡背面與簽帳單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至10、12至14、21、22、27、31、34、37、42、44、48、52、53所示之署押(即簽名),表示係真正持卡人持卡消費及借款之意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該偽造之信用卡為真正及真正持卡人前來消費並有意支付買賣價金,因而應允其刷卡消費,分別交付前揭各該所示價值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信用卡持卡人、特約商店、銀行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另如附表二編號3、5、11、14之1、15至20、21之1、22之1、24、25、27之1、28、29之1、40、43、45、48之1、49至51、54所示交易,則因信用卡交易未完成,故未詐騙財物得手。

二、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林明雄、鄭志雄、潘明賢、周建慶、李寶桂除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01│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坦承有應證人黃逸軒之邀,分││ │偵查中之供述 │別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 │ │以前揭信用卡內碼側錄機側錄││ │ │客戶資料後,交付證人黃逸軒││ │ │等事實。 │├─┼──────────┼─────────────┤│02│被告丁○○於警詢時及│坦承有應證人王顥儒之邀,分││ │偵查中之供述 │別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地,││ │ │以前揭信用卡內碼側錄機側錄││ │ │客戶資料後,交付證人王顥儒││ │ │等事實。 │├─┼──────────┼─────────────┤│03│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坦承有應證人王顥儒之邀,分││ │偵查中之供述 │別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地,││ │ │以前揭信用卡內碼側錄機側錄││ │ │客戶資料後,交付證人王顥儒││ │ │等事實。 │├─┼──────────┼─────────────┤│04│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廸安│證明有將前揭信用卡內碼側機││ │於警詢時之證述 │交付證人黃逸軒、被告乙○○││ │ │使用,並自Google雲端硬碟取││ │ │得側錄資料等事實。 │├─┼──────────┼─────────────┤│05│證人黃逸軒於警詢時及│證明遊說被告乙○○以前揭信││ │偵查中之證述 │用卡內碼側錄機側錄客戶信用││ │ │卡資料之經過等事實。 │├─┼──────────┼─────────────┤│06│證人王顥儒於警詢時及│證明遊說被告丁○○、甲○○││ │偵查中之證述 │以前揭信用卡內碼側錄機側錄││ │ │客戶信用卡資料之經過等事實││ │ │。 │├─┼──────────┼─────────────┤│07│告訴代理人鄭雅玲、呂│證明渠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客││ │少祺、顏光男於警詢時│戶之信用卡資料有遭盜刷消費││ │;告訴代理人吳國豐、│等事實。 ││ │李誠益、莊龍吉、陳禹│ ││ │伸、古逸芳、張鈞翔、│ ││ │湯榮東、劉哲睿於警詢│ ││ │及偵查中;告訴代理人│ ││ │孔繁輝、翁維江、林泰│ ││ │均於偵查中之指訴 │ │├─┼──────────┼─────────────┤│08│證人即告訴人謝春榮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資料││ │49人、證人即被害人林│,曾有分別至上址光仁加油站││ │明雄等5 人於警詢時之│、新莊化成路加油站消費,嗣││ │證述 │發現各遭如附表所示之盜刷情││ │ │事等事實。 │├─┼──────────┼─────────────┤│09│信用卡簽帳單影本各1 │證明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消費係││ │份 │遭盜刷之事實。 │├─┼──────────┼─────────────┤│10│告訴人中信銀行等11人│證明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消費係││ │所陳報遭盜刷之資料 │遭盜刷之事實。 │├─┼──────────┼─────────────┤│11│光仁加油站傳真、台亞│證明被告3 人分別於附表編號││ │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05 │一所示時地,有擔任各該址加││ │年8 月8 月台亞發字第│油站加油員工作之事實。 ││ │0000000C9C70號函各1 │ ││ │份 │ │├─┼──────────┼─────────────┤│12│彰化縣警察局105 年8 │證明被告丁○○、甲○○於案││ │月4 日彰警少字第1050│發後之104 年10月15日,有共││ │058813號函1份 │同至彰化縣警察局就本案製作││ │ │筆錄之事實。 │└─┴──────────┴─────────────┘

二、核被告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4 條第2 項、第1 項業務交付供偽造信用卡之電磁紀錄罪嫌。被告3 人就前揭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行,與黃逸軒、王顥儒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多次分別以側錄機側錄被害人信用卡內碼資料後,並將側錄所得資料交予證人黃逸軒之行為,乃於極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按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以強行分開,從而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查被告3人為加油站員工,竟利用其工作之便,於加油站客戶以信用卡刷卡結帳之際,以側錄機側錄被害人信用卡資料,請分別依刑法第204 條第2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3 人與同案被告卓伯霖、楊廸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及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3 人側錄附表二所示客戶信用卡資料後,再交由卓伯霖、楊廸安等人製作偽卡,並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附表二所示偽造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簽帳消費,將各該偽造信用卡交付予各特約商店店員,並在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 至10、12至14、21、22、

27、31、34、37、42、44、48、52、53所示之署押,表示係真正持卡人持卡消費之意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該偽造之信用卡為真正及真正持卡人前來消費並有意支付買賣價金,因而應允其刷卡消費,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二(除刷卡消費未成功部分未詐騙財物得手外)所示價值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信用卡申請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因認被告3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39 條第

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判斷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經查,證人黃逸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楊?安與伊聯絡,給伊一個黑盒子可以刷顧客之信用卡磁條,伊就找被告乙○○一起賺外快,刷好的資料由被告乙○○帶到伊住處給伊,伊再聯結電腦網路後上傳到Google雲端硬碟,再將檔案刪掉交給被告乙○○,伊等只有盜取資料,並沒有製作偽卡,被告丁○○、甲○○都是王顥儒找的,伊是被警方查獲後才知道她們有參與,伊沒有持偽卡消費等語,顯見被告3 人僅係分別應邀而側錄加油站顧客信用卡資料並交付黃逸軒、王顥儒,遍查全卷亦無被告3 人有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事證,尚難遽認被告3 人亦涉有此部分之行為,此部分告訴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有同一事實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檢 察 官 丙○○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側錄期間 │側錄地點 │側錄卡號或筆數 │├───┼───┼────────┼──────────────┼────────┤│ 1 │乙○○│104 年8 月5 日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000000000000000││ │ │同年月24日 │光仁加油站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104 年9 月初某日│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約60餘筆 ││ │ │至同年10月19日 │台亞加油站 │ │├───┼───┼────────┼──────────────┼────────┤│ 2 │丁○○│104 年7 月4 日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約10餘筆 ││ │ │同年月8日 │光仁加油站 │ │├───┼───┼────────┼──────────────┼────────┤│ 3 │甲○○│104年7月4日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約10餘筆 ││ │ │ │光仁加油站 │ │└───┴───┴────────┴──────────────┴────────┘附表二:盜刷成功部分┌──┬───────┬──────┬───┬─────┬───────┬────┐│編號│盜刷時間 │特約商店 │真卡持│卡面銀行 │刷卡金額 │偽造署押││ │ │ │有人 │(卡號) │ │ │├──┼───────┼──────┼───┼─────┼───────┼────┤│ 1 │104 年9 月30日│Zhonghanwei │謝春榮│中國信託 │3 萬25.74 元 │無 ││ │13時5 分許 │Agricultur(│ │(00000000│ │ ││ │ │香港) │ │475636) │ │ │├──┼───────┼──────┼───┼─────┼───────┼────┤│ 2 │104 年9 月30日│ZON CELLULAR│游子緯│中國信託 │9 萬6,322.70元│無 ││ │18時14分許 │ENTERPRISE │ │(00000000│ │ ││ │ │(南非) │ │00000000)│ │ ││ ├───────┼──────┤ │ ├───────┤ ││ │104 年9 月30日│BETACLEAN │ │ │43.5元 │ ││ │18時26分許 │(南非) │ │ │ │ ││ ├───────┼──────┤ │ ├───────┤ ││ │104 年9 月30日│DOLPHIN SANW│ │ │7 萬2,513.95元│ ││ │18時43分許 │ARE │ │ │ │ ││ │ │(南非) │ │ │ │ ││ ├───────┼──────┤ │ ├───────┤ ││ │104 年9 月30日│TYRE& WHEELS│ │ │8萬6,533.1元 │ ││ │18時45分、46分│ FOR YOU │ │ │(未成功) │ ││ │、46分、48分許│ │ │ ├───────┤ ││ │ │ │ │ │4萬4,716.93元 │ ││ │ │ │ │ │(未成功) │ ││ │ │ │ │ ├───────┤ ││ │ │ │ │ │2萬4,171.32元 │ ││ │ │ │ │ │(未成功) │ ││ │ │ │ │ ├───────┤ ││ │ │ │ │ │1萬9,337.05元 │ ││ │ │ │ │ │(未成功) │ │├──┼───────┼──────┼───┼─────┼───────┼────┤│ 3 │104 年10月5 日│Zhonghanwei │黃美珍│中國信託 │4萬2,324.53元 │無 ││ │13時22分許 │Agricultur(│ │(00000000│(未成功) │ ││ │ │香港) │ │00000000)│ │ │├──┼───────┼──────┼───┼─────┼───────┼────┤│ 4 │104 年10月7 日│BETACLEAN │嚴立軒│中國信託 │44.08元 │無 ││ │19時26分許 │(南非) │ │(00000000│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7 日│JOHANNESBURG│ │ │10萬9,419.12元│ ││ │19時27分許 │(南非) │ │ │(未成功) │ ││ ├───────┤ │ │ ├───────┤ ││ │104 年10月7 日│ │ │ │4 萬8,127.07元│ ││ │19時28分許 │ │ │ │(未成功) │ ││ ├───────┤ │ │ ├───────┤ ││ │104 年10月7 日│ │ │ │2 萬1,182.48元│ ││ │19時30分許 │ │ │ │(未成功) │ │├──┼───────┼──────┼───┼─────┼───────┼────┤│ 5 │104 年10月7 日│BETACLEAN │朱家賢│中國信託 │46.53元 │無 ││ │19時26分許 │(南非) │ │(00000000│(未成功) │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7 日│ │ │ │44.08 元 │ ││ │19時27分許 │ │ │ │(未成功) │ │├──┼───────┼──────┼───┼─────┼───────┼────┤│ 6 │104 年10月9 日│ZHONG YI │鄒紘超│中國信託 │2萬9,173.53 │無 ││ │17時56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7 │104 年10月12日│HKD LE KY │顏敏川│中國信託 │2萬5,083.97元 │無 ││ │14時31分許 │NAM (越南)│ │(00000000│ │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12日│ │ │ │1萬6,230.80元 │ ││ │14時32分許 │ │ │ │ │ │├──┼───────┼──────┼───┼─────┼───────┼────┤│ 8 │104 年10月9 日│HKD LE KY │范育銘│國泰世華 │8萬1,368元 │范育銘 ││ │17時56分許 │NAM (越南)│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9 │104 年10月31日│HA WTHORN │林國良│國泰世華 │3,257元 │林國良 ││ │18時3分許 │INN │ │(00000000│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 ││ │104 年10月31日│LESHAN YULON│ │ │5 萬3,814 元 │ ││ │18時4分許 │GXUAN TRADE │ │ │ │ ││ ├───────┤C │ │ ├───────┤ ││ │104 年10月31日│(大陸地區)│ │ │4萬2,207元 │ ││ │18時5分許 │ │ │ │ │ │├──┼───────┼──────┼───┼─────┼───────┼────┤│ 10 │104 年10月30日│XINYOUSHUN │黃燕輝│國泰世華 │2萬5,635元 │黃燕輝 ││ │19時14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30日│ │ │ │5萬1,281元 │ ││ │19時15分許 │ │ │ │ │ │├──┼───────┼──────┼───┼─────┼───────┼────┤│ 11 │104 年10月5 日│CRYSTALTOWER│黃皇源│花旗 │22.95元 │無 ││ │13時52分許 │(美國) │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12 │104 年10月5 日│ECONO LODGE │郭銘倉│花旗 │18.96元 │李建偉 ││ │13時58分許 │(美國)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104 年10月5 日│Zhonghanwei │ │ │5萬358元 │ ││ │14時許 │Agricult(香│ │ │ │ ││ ├───────┤港) │ │ ├───────┤ ││ │104 年10月5 日│ │ │ │3萬215元 │ ││ │14時許 │ │ │ │ │ │├──┼───────┼──────┼───┼─────┼───────┼────┤│ 13 │104 年10月5 日│TOPAZ HOTEL │蕭志鵬│花旗 │16.40元 │吳文泉等││ │13時39分許 │(美國) │ │(00000000│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5 日│Zhonghanwei │ │ │4萬9,854元 │ ││ │13時39分許 │Agricult(香│ │ │ │ ││ ├───────┤港) │ │ ├───────┤ ││ │104 年10月5 日│ │ │ │3萬5元 │ ││ │13時41分許 │ │ │ │ │ │├──┼───────┼──────┼───┼─────┼───────┼────┤│ 14 │104 年9 月29日│聖岳運動用品│李政憲│花旗 │9,782元 │程志瑋 ││ │17時12分許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3 日│HAN BI SHO │ │ │1萬6,200元 │ ││ │22時許 │ │ │ │ │ ││ ├───────┼──────┤ │ ├───────┼────┤│ │104 年10月5 日│正官庄-桃園│ │ │5萬6,050元 │James ││ │15時38分許 │門市 │ │ │ │ │├──┼───────┤ │ │ ├───────┼────┤│14-1│104 年10月5 日│ │ │ │2萬8,025元 │無 ││ │15時39分 │ │ │ │(未成功) │ │├──┼───────┼──────┼───┼─────┼───────┼────┤│ 15 │104 年10月5 日│SUNRISE SUIT│王欽輝│花旗 │20.66元 │無 ││ │13時56分 │(美國) │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16 │104 年8 月27日│XiiaZhiXing │陳建富│花旗 │3萬6,292元 │無 ││ │21時35分許 │Co.Ltd │ │(00000000│(未成功)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 ││ │104 年9 月1 日│HEBEISHENGXU│ │ │1萬509元 │ ││ │15時37分許 │ANYUANWE │ │ │(未成功) │ ││ │ │(大陸地區)│ │ │ │ ││ ├───────┼──────┤ │ ├───────┤ ││ │104 年9 月22日│CHANNEL INN │ │ │20.90元 │ ││ │20時45分許 │(美國) │ │ │(未成功) │ ││ ├───────┼──────┤ │ ├───────┤ ││ │104 年10月5 日│KNIGHTS INN │ │ │25.58元 │ ││ │13時36分 │(美國) │ │ │(未成功) │ │├──┼───────┼──────┼───┼─────┼───────┼────┤│ 17 │104 年8 月27日│XiiaZhiXing │陳暉明│花旗 │3萬6,292元 │無 ││ │21時29分許 │Co.Ltd │ │(00000000│(未成功)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104 年8 月27日│ │ │ │1萬5,253元 │ ││ │21時29分許 │ │ │ │(未成功) │ │├──┼───────┼──────┼───┼─────┼───────┼────┤│ 18 │104 年9 月15日│Xianmenimpor│許佛生│花旗 │4萬6,139.42元 │無 ││ │19時2分許 │t and Ex │ │(00000000│(未成功)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19 │104 年10月15日│BETACLEAN │林明雄│花旗 │44.29元 │無 ││ │17時37分許 │(南非) │ │(00000000│(未成功)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15日│ARUNS AUTO │ │ │6萬482.99元 │ ││ │17時41分許 │PAINT ALR │ │ │(未成功) │ ││ │ │(南非) │ │ │ │ ││ ├───────┤ │ │ ├───────┤ ││ │104 年10月15日│ │ │ │4萬9,179.36元 │ ││ │17時42分許 │ │ │ │(未成功) │ │├──┼───────┼──────┼───┼─────┼───────┼────┤│ 20 │104年10月16日 │ZHONG YI │康家豪│花旗 │5萬391.28元 │無 ││ │10時41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21 │104 年10月17日│VICTORIA'S │謝朝森│花旗 │6,922元 │謝朝森 ││ │9時29分許 │SECRET ST │ │(00000000│ │ ││ ├───────┤(美國) │ │00000000)├───────┤ ││ │104 年10月17日│ │ │ │9,662元 │ ││ │9時31分許 │ │ │ │ │ ││ ├───────┼──────┤ │ ├───────┤ ││ │104 年10月17日│ZARA USA 326│ │ │1萬7,332元 │ ││ │9時49分許 │5 │ │ │ │ ││ ├───────┤(美國) │ │ ├───────┼────┤│ │104 年10月17日│ │ │ │9,661元 │謝朝森 ││ │9時51分許 │ │ │ │ │ ││ ├───────┼──────┤ │ ├───────┤ ││ │104 年10月17日│SEPHORA20 │ │ │1萬4,679元 │ ││ │10時8分許 │(美國) │ │ │ │ ││ ├───────┤ │ │ ├───────┤ ││ │104 年10月17日│ │ │ │9,662元 │ ││ │10時9分許 │ │ │ │ │ ││ ├───────┼──────┤ │ ├───────┼────┤│ │104 年10月17日│STUART WEITZ│ │ │44.29元 │謝朝森 ││ │10時18分許 │MAN HOLD │ │ │ │ ││ ├───────┤(美國) │ │ ├───────┤ ││ │104 年10月17日│ │ │ │2萬2,784元 │ ││ │10時22分許 │ │ │ │ │ ││ ├───────┤ │ │ ├───────┤ ││ │104 年10月17日│ │ │ │2萬2,784元 │ ││ │10時24分許 │ │ │ │ │ │├──┼───────┤ │ │ ├───────┼────┤│21-1│104 年10月17日│ │ │ │1萬1,426.75元 │謝朝森 ││ │10時29分許 │ │ │ │(未成功) │ ││ ├───────┤ │ │ ├───────┤ ││ │104 年10月17日│ │ │ │1萬1,426.75元 │ ││ │10時29分許 │ │ │ │(未成功) │ │├──┼───────┼──────┤ │ ├───────┤ ││21-2│104 年10月21日│SQ*NEW LOCAT│ │ │32.34元 │ ││ │13時13分許 │ION │ │ │(未成功) │ ││ │ │(美國) │ │ │ │ │├──┼───────┼──────┼───┼─────┼───────┼────┤│ 22 │104 年10月30日│XINYOUSHUN │吳智寶│花旗 │1萬5,285元 │吳智寶 ││ │19時9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00000000)├───────┤ ││22-1│104 年10月30日│ │ │ │5萬1,211元 │ ││ │19時10分許 │ │ │ │(未成功) │ │├──┼───────┼──────┼───┼─────┼───────┼────┤│ 23 │104 年11月2 日│YU XING SHEN│許文儒│花旗 │4萬1,054元 │無 ││ │16時52分許 │G COMPAN │ │(00000000│ │ ││ │ │(香港) │ │00000000)│ │ │├──┼───────┼──────┤ │ ├───────┤ ││23-1│104 年11月2 日│JIA YIN COMP│ │ │1萬891.98元 │ ││ │17時13分許 │ANY LIMI │ │ │(未成功) │ ││ │ │(香港) │ │ │ │ │├──┼───────┼──────┼───┼─────┼───────┼────┤│ 24 │104 年11月2 日│JIA YIN COMP│劉映微│花旗 │4 萬6,919.68元│無 ││ │17時13分許 │ANY LIMI │ │(00000000│(未成功) │ ││ │ │(香港) │ │00000000)│ │ │├──┼───────┼──────┼───┼─────┼───────┼────┤│ 25 │104 年11月2 日│YU XING SHEN│陳鵬元│花旗 │2萬3,468.86元 │無 ││ │17時32分許 │G COMPAN │ │(00000000│(未成功) │ ││ ├───────┤(香港) │ │00000000)├───────┤ ││ │104 年11月2 日│ │ │ │2萬3,468.86元 │ ││ │17時34分許 │ │ │ │(未成功) │ │├──┼───────┼──────┼───┼─────┼───────┼────┤│ 26 │104 年9 月23日│SI SI U I MA│賴正樺│新光 │1,571 元 │無 ││ │16時30分許 │RKET PROMO │ │(00000000│ │ ││ ├───────┤(澳門) │ │00000000)├───────┤ ││ │104 年9 月23日│ │ │ │3萬3,001元 │ ││ │16時32分許 │ │ │ │ │ │├──┼───────┼──────┼───┼─────┼───────┼────┤│ 27 │104 年10月16日│ZHONG YI │施啟閔│陽信 │3萬415 元 │施啟閔 ││ │10時47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00000000)├───────┤ ││27-1│104 年10月16日│ │ │ │10萬701.91元 │ ││ │10時48分許 │ │ │ │(未成功) │ │├──┼───────┼──────┼───┼─────┼───────┼────┤│ 28 │104 年10月5 日│商店代號 │李祖偏│臺北富邦 │29元 │無 ││ │20時24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000│(未成功) │ ││ │ │0000 │ │00000000)│ │ ││ │ │(美國) │ │ │ │ │├──┼───────┼──────┼───┼─────┼───────┼────┤│ 29 │104 年10月12日│商店代號 │林君燕│臺北富邦 │23元 │無 ││ │15時50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000│ │ ││ │ │000(美國) │ │00000000)│ │ │├──┼───────┼──────┤ │ ├───────┤ ││29-1│104 年10月12日│商店代號 │ │ │9 萬7,378 元 │ ││ │15時51分許 │000000000000│ │ │(未成功) │ ││ │ │539(越南) │ │ │ │ │├──┼───────┼──────┼───┼─────┼───────┼────┤│ 30 │104 年10月27日│商店代號 │鄭志雄│臺北富邦 │13元 │無 ││ │17時53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000│ │ ││ │ │000(美國) │ │00000000)│ │ ││ ├───────┼──────┤ │ ├───────┤ ││ │104 年10月27日│LESHA YULONG│ │ │1 萬7,915 元 │ ││ │17時54分許 │XUAN │ │ │ │ ││ │ │(中國) │ │ │ │ │├──┼───────┼──────┼───┼─────┼───────┼────┤│ 31 │104 年10月16日│ZHONG YI │曾敬𣇼│玉山 │10萬1,317 元 │曾敬𣇼 ││ │10時55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00000000)├───────┤ ││ │104 年10月16日│ │ │ │5 萬653 元 │ ││ │10時56分許 │ │ │ │ │ ││ ├───────┤ │ │ ├───────┤ ││ │104 年10月16日│ │ │ │10萬1,266元 │ ││ │10時56分許 │ │ │ │ │ │├──┼───────┼──────┼───┼─────┼───────┼────┤│ 32 │104 年10月31日│YU XING SHEN│許雅婷│玉山 │2萬8,492元 │無 ││ │12時40分許 │G COMPANY │ │(00000000│ │ ││ │ │(香港) │ │00000000)│ │ │├──┼───────┼──────┼───┼─────┼───────┼────┤│ 33 │104 年11月6 日│SQ*BLACK DOG│江政謙│玉山 │4萬9,286元 │無 ││ │14時30分許 │ELECTRIC │ │(00000000│ │ ││ ├───────┤(加拿大) │ │00000000)├───────┤ ││ │104 年11月6 日│ │ │ │2萬4,643元 │ ││ │14時31分許 │ │ │ │ │ │├──┼───────┼──────┼───┼─────┼───────┼────┤│ 34 │104 年10月16日│ZHONG YI │張文星│玉山 │1萬4,693元 │史○○ ││ │10時27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35 │104 年10月29日│XIANGYANGSHI│李俊龍│玉山 │11萬1,617元 │無 ││ │15時54分許 │RONGTINGB │ │(00000000│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36 │104 年10月28日│XIANGYANGSHI│蕭瑞源│臺灣企銀 │3萬4,637元 │無 ││ │16時5分許 │RONGTINGB │ │(00000000│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37 │104 年10月16日│ZHONG YI │楊秉東│遠東 │15萬4,250元 │楊秉東 ││ │10時49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38 │104 年10月15日│ARUNS AUTO P│潘明賢│遠東 │4萬9,370元 │○ ││ │19時04分許 │AINT ALRO │ │(00000000│ │ ││ │ │(南非) │ │00000000)│ │ │├──┼───────┼──────┼───┼─────┼───────┼────┤│ 39 │104 年10月25日│JIAYUGUANSHI│羅麗芳│遠東 │6,651元 │無 ││ │15時32分許 │BOGUXUAN │ │(00000000│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40 │104 年10月14日│不詳(香港)│林正義│遠東 │2萬4,187元 │無 ││ │11時59分許 │ │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41 │104 年10月30日│XINYOUSHUN │王添恒│遠東 │5萬1,054元 │無 ││ │19時18分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42 │104 年10月5 日│ZHONGHANWEI │羅文科│遠東 │5萬261元 │李國袁 ││ │14時6分許 │AGRICULTU │ │(00000000│ │ ││ │ │(香港) │ │00000000)│ │ │├──┼───────┼──────┼───┼─────┼───────┼────┤│ 43 │104 年10月5 日│不詳(香港)│張文政│遠東 │9萬9,775元 │無 ││ │14時22分許 │ │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44 │104 年10月5 日│ZHONGHANWEI │沈郁婕│遠東 │9萬7,115元 │蔡小芬 ││ │14時35分許 │AGRICULTU │ │(00000000│ │ ││ │ │(香港) │ │00000000)│ │ │├──┼───────┼──────┼───┼─────┼───────┼────┤│ 45 │104 年10月5 日│不詳(香港)│黃承霖│遠東 │9萬9,734元 │無 ││ │14時39分許 │ │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46 │104 年8 月24日│XIIAZHIXING │張冬生│遠東 │15萬6,185元 │無 ││ │18時46分許 │CO.LTD │ │(00000000│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47 │104 年10月29日│YU XING SHEN│陳奕宏│遠東 │4,186元 │無 ││ │13時43分許 │G COMPANY │ │(00000000│ │ ││ │ │(香港) │ │00000000)│ │ │├──┼───────┼──────┼───┼─────┼───────┼────┤│ 48 │104 年10月5 日│METRO HOTEL │周建慶│永豐 │13.77元 │楊小雪 ││ │13時26分、27分│(美國) │ │(00000000│ │ ││ │、28分許 ├──────┤ │00000000)├───────┤ ││ │ │Zhonghanwei │ │ │4 萬1,678.51元│ ││ │ │Agricult │ │ │ │ │├──┤ │(香港) │ │ ├───────┤ ││48-1│ │ │ │ │0元 │ ││ │ │ │ │ │(未成功) │ │├──┼───────┼──────┼───┼─────┼───────┼────┤│ 49 │104 年10月26日│BETACLEAN │蘇安琪│台新 │43元 │無 ││ │20時44分許 │(南非) │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50 │104 年10月12日│HKD LE KY NA│李寶桂│台新 │8萬8,633元 │無 ││ │14時17分許 │M │ │(00000000│(未成功) │ ││ │ │(越南) │ │00000000)│ │ │├──┼───────┼──────┼───┼─────┼───────┼────┤│ 51 │104 年9 月25日│不詳 │游乙恩│台新 │43元 │無 ││ │21時35分許 │(美國) │ │(00000000│(未成功) │ ││ │ │ │ │00000000)│ │ │├──┼───────┼──────┼───┼─────┼───────┼────┤│ 52 │104 年10月29日│BEIJING BEN │江文良│台新 │2萬5,099元 │林倩虹 ││ │18時44分、45分│JI JING MAO │ │(00000000├───────┤ ││ │許 │(大陸地區)│ │00000000)│2萬5,099元 │ ││ │ │ │ │ ├───────┤ ││ │ │ │ │ │2萬5,099元 │ ││ │ │ │ │ ├───────┤ ││ │ │ │ │ │2萬5,099元 │ │├──┼───────┼──────┼───┼─────┼───────┼────┤│ 53 │104 年11月5 日│DONGXIANG HO│嚴育笙│台新 │9,733元 │潘正光 ││ │15時10分許 │TEL │ │(00000000│ │ ││ │ │(大陸地區)│ │00000000)│ │ │├──┼───────┼──────┼───┼─────┼───────┼────┤│ 54 │104 年11月2 日│YU XING SHEN│王若馨│台新 │3萬2,885元 │無 ││ │17時7分許 │G COMPANY │ │(00000000│(未成功) │ ││ │ │(香港) │ │00000000)│ │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