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簡字第75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國祥
陳維芬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工生殖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3聯絡日期應更正為「101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0年間至101間某日,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黃國祥、陳維芬2人係自民國101年10月間起,始於網路架設「mother and baby歐洲優生代孕網」,而證人李○銘於偵查中證稱約是在100至101年間在網路上看到被告2人上揭網站資料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01號卷第107頁背面),可推認證人李○銘應係於101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與被告2人聯絡,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聯絡日期」欄誤載為「100年間至
101 間某日」,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 昭 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