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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審易字第 16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彤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林○良(被訴通姦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3 月間起至同年5 月間止,接續在新北市○○區○○路某住宅內,發生性交行為3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5年7 月1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業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復有調解筆錄影本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