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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17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7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庭語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3120號),本院認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夫妻關係,為有配偶之人。詎乙○○與罕業筠(另結)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中午12時,在乙○○址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住處內,發生性行為一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菀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