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薛亞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990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聲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