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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6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6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麗貞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第1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李麗貞明知陳紹弘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各別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間之某日,在新北市金山區八煙溫泉會館內及104 年1 月17日在苗栗縣泰安鄉湯悅溫泉會館內,與陳紹弘各發生1 次姦淫行為。嗣告訴人即陳紹弘之配偶楊淑菁發覺有異,質問陳紹弘,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詳本院卷第92至94頁),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允妤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