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92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瑞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瑞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支付林春月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 實
一、羅瑞昌與林春月前為夫妻關係(民國83年7 月10日結婚,於
105 年6 月30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並於105 年7 月11日完成登記),於90年5 月2 日由羅瑞昌出名以新臺幣(下同)395萬元購買新北巿新莊區西盛街189 號5 樓之1 房屋(下稱西盛街房屋),再自91、92年間起前往大陸地區工作(自96年
1 月1 日起受僱於實盈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外派大陸地區人員後至103 年5 月15日離職止,平均每月薪資約為7-8 萬元)後,2 人除感情逐漸淡薄外,並因金錢問題及相互猜忌對方婚姻不忠情形(林春月懷疑羅瑞昌自91、92年間起即在大陸地區有外遇、羅瑞昌於102 年5 月間得知林春月於同年3 、
4 月間讓男性友人借宿西盛街房屋住處而懷疑林春月有外遇並懷疑林春月將其每月交付家用之4 、5 萬元款項挪供他用)而交惡,至103 年2 月3 日羅瑞昌返臺休假期間,雙方約定羅瑞昌每月仍需支付4 萬5 千元家用,2 人各自過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就離婚、子女監護權、西盛街房屋等事,待羅瑞昌下次返台再協調(以上事實參見附表一編號1 至6 )。
二、嗣羅瑞昌於103 年5 月15日遭公司資遣於同年月17日自大陸地區返臺後,雙方再就離婚與西盛街房屋產權發生爭執,並發生羅瑞昌因無法自林春月取得該屋所有權狀而於同年5 月30日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惟因林春月向地政機關異議而由地政機關於同年6 月6 日駁回羅瑞昌申請之事後,因林春月拒絕負擔房屋貸款(繳款日每月13日)及聲請對羅瑞昌財產為假扣押(裁定送達日為同年月19日),雙方遂同意將房屋變賣分配賣房價款並辦理離婚,羅瑞昌即透過不動產仲介公司仲介,於同年6 月20日與買主紀欣樺簽約,以800 萬元價格出售西盛街房屋,並約定由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馥建築經理公司)承作履約保證。惟簽約後,羅瑞昌、林春月認賣價過低而反悔,經2 人與仲介、買方談判,於同年月24日就解約條件及違約金金額達成協議簽定(下稱《解約條件及違約金協議書》),因羅瑞昌無法提出金錢解約,且林春月亦未提出金錢解約,羅瑞昌為免無法履約遭追討高額違約金,需使林春月提出房屋所有權狀以順利辦理過戶,且認該屋購屋時向第一商業銀行貸款房貸前均係由其薪資繳納,不願將賣屋款項與林春月均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7 月2 日前,向林春月詐稱,於完成買賣後,同意將賣房價款扣除貸款後餘額之半額約320萬元匯入林春月指定之帳戶,再於同年7月4日簽立《授權書》授權由林春月為其代理人履行買賣契約,並於授權書上記載「授權人(即羅瑞昌)同意結餘款中新台幣320萬元正撥入被授權人(即林春月)指定帳戶」(下稱授權書撥款條款),致使林春月陷於錯誤,交出所有權狀供辦理過戶(以上事實參見附表一編號7至20)。
三、嗣於103 年9 月11日產權完成過戶並於同月22日買方價金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清償房貸後,林春月即於同月22日以存證信函請求僑馥建築經理公司依授權書撥款條款將320萬元匯款至伊帳戶,惟於同月25日之交屋當日羅瑞昌即當場告知仲介、林春月表示其拒絕履行授權書撥款條款,再於同年11月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林春月限期假扣押履約保證專戶內該筆款項並請求僑馥建築經理公司於期限後交付履約保證專戶內之扣除房貸等費用之價金餘款(下稱賣屋餘款)予其。雖林春月於103年11月12日取得假扣押(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614號)並提起請求被告履行授權書撥款條款之民事訴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92號,下稱履行授權書撥款條款訴訟),惟於林春月在同年月19日聲請假扣押執行前(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766號),已由僑馥建築經理公司於103年11月14日依羅瑞昌出具之撥款申請書,將賣屋餘款(565萬1,809元)匯至羅瑞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經羅瑞昌於同日(14日)以臨櫃方式領出560萬元供己花費,再於同年月20日匯入28萬元至該帳戶(匯入後帳戶總餘額34萬39元),而由林春月依假執行於同年月27日扣得上開帳戶餘額(34萬39元)後,即拒絕支付林春月任何款項,林春月始知受騙,而林春月提起之上開履行授權書撥款條款訴訟,經本院於104年4月24日判決林春月全部勝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羅瑞昌上訴而確定(上開事實參見附表一編號21至38)。
四、案經林春月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
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訴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告訴人於偵訊之陳述,係屬證人證言,應依法令其具結,而告訴人本案於偵訊之陳述,未經檢察官命告訴人具結,而被告亦爭執該證言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67 頁),是就告訴人於偵訊之陳述,自無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 、1267、4179、6715號、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要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被告就本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上開爭執部分外,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67 頁),而本院審酌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就本判決所引之供述證據,爰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自然關聯性,且
核屬書證或物證性質,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之證據排除事由,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就事實欄所示之其因出售西盛街房屋而與告訴人簽訂授權書撥款條款,並於交易完成後,拒絕履行該條款,並將僑馥建築經理公司匯至其帳戶之賣屋餘款幾近提領殆盡等情,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告訴人於
102 年遭其發現同意男姓友人留宿西盛街房屋後,即開始藉故要與其離婚,雙方遂於103 年2 月3 日簽訂協議書,嗣其於同年5 月19日遭資遣回台後,告訴人吵著要離婚,拒絕把西盛街房屋留給子女,要把西盛街房屋出售,其因找不到其名下之西盛街房屋所有權狀,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因告訴人異議經地政事務所駁回其申請後,告訴人不願負擔房貸,其才找仲介將西盛街房屋出售,於簽約後,其為試圖救回該屋將房屋留給子女,有再與仲介及買方簽訂解約條件及違約金協議書,但告訴人拒絕提出房屋所有權狀供其向銀行貸款以償付解約金,其為免違約賠償,遂同意履約,且為使告訴人提出房屋所有權狀,其才簽訂授權書撥款條款予告訴人,但簽訂該撥款條款後,告訴人拒絕將該筆款項用於子女,其才拒絕履約云云(偵卷第21-25、112-114、152-157頁;本院卷第19-22、134-135、164-169、224-239頁),並提出於103年9月29日其提起離婚無效訴訟後委由徵信社攝得之告訴人與男子同出入之跟監照片(本院卷第211-21 4頁)為據,惟查:
㈠被告就附表一各欄所示之各事實、附表二所示之對話錄音內
容,於警訊及審理均不爭執,各該事實,亦有同表各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且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亦經本院勘驗無誤,堪認同表各欄所示之事實為實在,核先敘明。
㈡附表二所示之對話、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簡訊時間:
⒈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錄音對話,依該對話內容,查係在103
年6月6日新莊地政駁回被告申請後至同月13日西盛街房屋房貸繳納日前,參酌該二錄音檔案檔案名稱記載同月11日,是該二錄音檔之對話日期係為同月11日,堪能認定。
⒉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錄音對話,雖依對話內容無法直接判斷
時間且檔案檔名亦無日期資訊,惟參照同表編號一、㈠與同表編號二所示之談話內容均有談論到5 年後房屋過戶登記至告訴人名下、告訴人指訴被告欲拿權狀偷賣房,惟編號一、㈠對話係就告訴人是否應貸款200 萬元予被告而爭執,而編號二對話則論及被告願扣除200 萬元予告訴人而由告訴人給予150 萬元為離婚條件,則編號二之談話,應係在編號一之談話後、被告簽約出售西盛街房屋前(亦即該次對話時間,係在103 年6 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間)。
⒊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簡訊對話,告訴人提出之簡訊上並未有
時間記載,告訴人僅稱係在被告知悉伊聲請同表編號11所示之假扣押後之簡訊(本院卷第238頁),依告訴人於簡訊中所提之法律手段、雙方尚未提到房屋已出賣之事,堪認該簡訊對話,應係在103年6月12日告訴人聲請假扣押至同年月19日假扣押裁定送達日後之同年月20日被告簽訂西盛街房屋買賣契約前,如斟酌假扣押裁定之告訴人送達地址係西盛街房屋、被告於第一次偵訊時坦承知悉該假扣押裁定,而該當時被告與告訴人均同住該屋,則該簡訊對話,顯有能係在同年月19日該假扣押裁定送達西盛街房屋經被告知悉該假扣押裁定後之對談。
㈢依附表一所示之各事件時間、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錄音
對話內容,參酌證人羅楚欣證稱之自103 年5 月17日被告自大陸地區返台後,被告與告訴人每天幾乎都因離婚跟房屋在爭吵之證言,堪認被告返台後至同年6 月13日被告申請補發所有權狀前,被告與告訴人已經就離婚、房屋歸屬等,談論至是否以該屋貸款交付被告後,雙方辦理離婚,於5 年後將該屋所有權移轉予告訴人等之條件,於被告申請補發權狀後,除仍爭論上開條件外(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錄音對話),於告訴人聲請假扣押後,雙方始有賣屋平分價金之提議(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簡訊對話),隨後被告即透過仲介簽訂西盛街房屋買賣契約。是本案被告與告訴人間因離婚所致之被告出售西盛街房屋之過程,係如事實欄一、二所示,應堪認定。
㈣依上開事實,告訴人於審理證稱:被告於103 年6 月20日簽
約出售西盛街房屋後,被告反悔,經被告、伊、仲介協商後,被告開條件給伊,要伊負擔90萬元,並要貸款200 萬元供被告至大陸地區做生意,而房貸仍由伊負擔,因伊不同意,其才告訴被告出售該屋平分價金,而被告亦同意該條件並同意分給其320 萬元,被告及與伊至仲介處簽訂授權書及授權書撥款條款之證言(本院卷第230 頁),顯有與事實不符之處,另就告訴人指訴及起訴事實所載之被告申請補發權狀係為偷賣西盛街房屋,除僅有告訴人指訴外,並無其他相關事實可資佐證,尚難認此部分之事實為實在,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事實記載,應予更正。
㈤本案雖告訴人審理中證言之真實性未能全然採信,而證人羅
楚欣(2 人女兒)就被告與告訴人間離婚與財產紛爭亦非清楚(本院卷290-302 頁)、另證人羅立凱(2 人兒子)拒絕作證(本院卷第302 頁),惟被告於偵訊及審理均曾坦承,其係因為避免違約之高額賠償金,始簽訂授權書撥款條款予告訴人,而該屋貸款係由其薪資支付,故其當時並未有將該等款項支付予告訴人之意思等語,參酌被告其後亦未依約履行之事實,堪認被告於簽訂授權書撥款條款時,係基於詐欺犯意為之,其此部分詐欺犯行,堪能認定。至於,被告與告訴人間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確實家用負擔支付情形、係由何人先提出離婚之要求、於雙方爭吵離婚過程中被告有無表示要將西盛街房屋過戶與兒女、告訴人是否未於賣屋後即拒絕支付小孩扶養費等爭執,就本案被告犯行,並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㈥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39 條條文,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20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本案檢察官起訴事實雖認被告自103 年6 月12日告訴人聲請假扣押時起即著手實施詐騙,惟依本院認定事實,被告係於103 年6 月24日簽定《解約條件及違約金協議書》後為免遭追償違約金始起意著手施詐,是本案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核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
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被告素行、知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詐得金額、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被告前未有因犯罪經偵查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思慮不周,致犯本罪,雖被告與告訴人並未達成和解,惟依卷內事證,本案係被告與告訴人因離婚所生財產糾紛,雙方各自認為己方對西盛街房屋產權貢獻較多心力應分配較多權益,於爭吵下發生賤售該屋情形,致發生為本案紛爭,而被告於發生本案糾紛後,除經本案刑事追訴外,並經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判命被告應給付授權書撥款條款金額確定,且被告與告訴人亦經法院調解後離婚確定,2 人除各自有個別之生活外,女兒已成年成家生子、兒子亦近成年,2 人日後除被告履行給付授權書撥款條款金額外,應無再密切連絡交往情形,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對其原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用啟自新。又本案被告雖經民事法院判命被告應給付授權書撥款條款金額,惟審酌告訴人除該等金額外,因被告本案犯行所受之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損害,爰另依同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及法院對附條件緩刑之該附加條件內容之裁量權限(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33號判決要旨參照),命被告並應於緩刑期內支付告訴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附此敘明。
㈣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聲請補發房屋所
有權狀遭駁回後,於得知告訴人於103 年6 月12日聲請假扣押時後,即以提議賣房對分賣屋餘款之手段,著手實施詐騙,惟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於此時即有詐欺犯意與施詐犯行,就此部分起訴事實,因起訴書認此部分犯行與本院認定有罪犯行係同一詐欺犯意之前後接續行為,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定於10
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取消修正前之從刑性質,改為對犯罪事實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配合修規定以「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本案就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關於沒收之法律規定。本案被告所犯罪名,均屬刑法規定之罪名,是本案應適用現行刑法內關於沒收之規定,核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至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38條之3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詐欺之犯罪所得,雖為320 萬元,惟該筆金額已經法院判命被告應償還告訴人確定,是本案如對該等金額再對被告沒收,除顯有過苛之虞之情形外,依沒收規定,因該筆沒收金額,告訴人仍有請求國家發還之權利,是就規範目的上,尚無須就此筆金額為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偵查起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法 官 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旻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附表一:事件流程 │├──┬──────┬───────────────────────────────────────┤│編號│日期/星期 │事件要旨(證據、卷頁) │├──┼──────┼───────────────────────────────────────┤│ 1 │83.07.10 │被告與告訴人登記結婚(被告戶籍謄本)。 │├──┼──────┼───────────────────────────────────────┤│ 2 │90.05.02 │【西盛街房屋買賣契約】被告與建商簽約購買西盛街房屋(本院卷,P.332-337 )。 ││ │ │㈠房屋總價:395萬元 ││ │ │㈡付款方式:⑴簽 約 金:35 萬元 ││ │ │ ⑵產權移轉:31 萬元 ││ │ │ ⑶銀行貸款:329萬元 │├──┼──────┼───────────────────────────────────────┤│ 3 │90.05.21 │㈠西盛街房屋登記為被告名下。 ││ │ │㈡付款及貸款: ││ │ │ ⒈90.06.13建商取得第一商業銀行面額272 萬元付款支票(建商收款簽收單,本院卷,││ │ │ P.324 )。 ││ │ │ ⒉第一商業銀行放貸2 筆: ││ │ │ ⑴90.06.04:放貸15萬元,於93.01.05全部清償(本院卷,P.121 )。 ││ │ │ ⑵90.06.13:放貸260 萬元,放款到期日110.06.13 ,每月13日攤還本利1 萬2,878 ││ │ │ 元(本院卷,P.122-127 )。 │├──┼──────┼───────────────────────────────────────┤│ 4 │96.01.01 │被告受僱於實盈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東莞廠工程師(公司離職證明書、任職期間新資資料,││ │ │本院卷,P.99-101) │├──┼──────┼───────────────────────────────────────┤│ 5 │102.12.27 │【告訴人傳給被告簡訊】(本院卷,P27) ││ │ │「做人也別太過份,兩個多月一通電話也沒打,再怎樣也還是你的家人,又不是你的殺父││ │ │ 仇人,有必要這樣嗎?之前說的話都是我亂講的,根本沒跟會,是因為怕你又減錢才問││ │ │ 朋友,他們教我講這樣你就不會減我錢,因為都沒算錢花到哪裡去,到上次才知道一直││ │ │ 在還錢跟繳保險費,基本就要一個月45000 ,阿欣也才上班一年多,如果加上阿欣吃飯││ │ │ 跟車前還有零用錢就要多10000 ,還有每個月偷至少5000根本不夠用,那來的多的跟會││ │ │ ,想到我自己真是白癡,沒想好就亂講,以為這樣你就不會生氣減我錢,結果更慘,好││ │ │ 了,不想說了,只想問你會不會回來過年」 │├──┼──────┼───────────────────────────────────────┤│ 6 │103.02.03 ㈠│【被告與告訴人103.02.03 《協議書》】(偵卷P.191 ) ││ │ │「各交各的朋友房子、小孩,跟離婚的事等雙方協調好,現在一個月給45000 ,不能少給││ │ │ ,雙方過自己的,誰也不管誰。」 ││ │ │「先暫時這個方案,等我下次回台再重新用方案。羅瑞昌」 │├──┼──────┼───────────────────────────────────────┤│ 7 │103.05.17 日│被告於同年月15日遭公司資遣,於本日返台入境。 │├──┼──────┼───────────────────────────────────────┤│ 8 │103.05.30 ㈤│被告向新莊地政申請補發權狀(新莊地政函,偵卷P.5)。 │├──┼──────┼───────────────────────────────────────┤│ 9 │103.06.06 ㈤│新莊地政駁回被告之補發申請(新莊地政函,偵卷P.5)。 │├──┼──────┼───────────────────────────────────────┤│ 10 │103.06.11 ㈢│【被告與告訴人對話錄音】(本院卷,P.134-135 、171-180 ) ││ │ │ 〔全文參見附表二編號一〕 ││ │ │ 〔錄音要旨〕告訴人指訴被告偷權狀賣屋遭伊檔下,被告否認,指訴其找權狀因告訴人││ │ │ 欲離婚,告訴人反指係被告欲離婚,並相互指責對方先有外遇,後被告請求告訴人分擔││ │ │ 13日房貸,告訴人拒絕。 │├──┼──────┼───────────────────────────────────────┤│ 11 │103.06.12 ㈣│【告訴人聲請假扣押(本院103 司裁全858 號)】 ││ │ │ 告訴人於本日以被告聲請補發權狀有脫產之虞,聲請就被告財產於400 萬元範圍內為假││ │ │ 扣押(具狀日及收文日均為本日),經本院於本日裁准,告訴人於103.06.19 收受。 │├──┼──────┼───────────────────────────────────────┤│ 12 │103.06.13 ㈤│房貸繳交日,繳後本金餘額102 萬5,357(本院卷,P.123) │├──┼──────┼───────────────────────────────────────┤│ 13 │103.06.16 ㈠│本院103 司裁全858 號裁准假扣押。 │├──┼──────┼───────────────────────────────────────┤│ 14 │103.06.19 ㈣│告訴人收受103司裁全858號裁定正本(司裁全858卷,P.10) │├──┼──────┼───────────────────────────────────────┤│ 15 │103.06.12-19│【告訴人於審理中提出之無日期之簡訊翻拍畫面】 ││ │間 │告:「我感覺不出你想就婚姻,我今天會走上法律這條路,你自己想想你是怎麼逼我的,││ │ │ 從農曆年前,你回家說生活費要減少五萬多,到四萬,到你後來的兩萬,我力爭半天││ │ │ 後,你才委屈地答應給,再來今年你回來你在客廳我在浴室暈倒你的冷漠無情更讓我││ │ │ 對你灰心,然露當時你也認同那張協議,當下我就覺得心已死,這次你回來又被我發││ │ │ 現你想拿房子去借錢的事,讓我也覺得你對這個家一點情感也沒有,這些日子... (││ │ │ 無翻拍畫面)... 房子跟我爭吵就只是為了錢,我每次要捍衛我權利時你就,一下這││ │ │ 樣一下那樣,處心積慮的在做小動作,我做了這個決定也是捍衛我的權利,我沒虧欠││ │ │ 你什麼對這個家我也付出,小朋友也幫你照顧幾十年沒爸爸在身邊的日子,結果就是││ │ │ 換來你的無情,事情已經走到這個地步了,你想想是誰造成,捫心自問一下」 ││ │ │被:「要減二萬是今年過年我回來時候才說的,然後你在浴室暈倒的時候我根本就不知..││ │ │ .(無翻拍畫面)...」 ││ │ │告:「... (無翻拍畫面)... ,疏遠我們,而且一直要離婚的人是你不是我,這些小孩││ │ │ 都看在眼裡,你掰那些也沒用,十幾年來都分房睡了,也沒夫妻關係,而且是偷拿權││ │ │ 狀,我才會做這樣的決定。」 ││ │ │被:「我有沒有掰你自己最清楚,連我本來台灣0920的電話也是用你名字辦的,我也偷辦││ │ │ 停機了也不說一下,好那現在換我來找你離婚了,把房子給賣掉然後分一分了吧。」││ │ │告:「你不用再傳了,我說過我有證據,我有證據可以證明,所有事情等法院通知吧,還││ │ │ 是等我看到你的誠心再談。」 ││ │ │被:「我現在都已經說了,房子你要的話你就你就買去,如果你的房子的話要拿錢的話,││ │ │ 我就把房子給賣了,然後分一分去你的律師那邊簽離婚了,就是這樣。」 ││ │ │告:「等我想好,再談吧。」 │├──┼──────┼───────────────────────────────────────┤│ 16 │103.06.20 ㈤│【被告簽約出售西盛街房屋】(買賣契約、履約保證,偵卷,P.7-13) ││ │ │㈠被告與紀欣樺就西盛街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 │ │ ⒈交易總價:800 萬元。 ││ │ │ ⒉價金給付:⑴簽約款:90 萬元(買方同日匯入履約保證專戶)。 ││ │ │ ⑵完稅款:230 萬元。 ││ │ │ ⑶尾 款:480 萬元。 ││ │ │㈡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辦該買賣契約之履約保證。 ││ │ ├───────────────────────────────────────┤│ │ │【被告提出之簡訊對話103.06.20/14:02-14:21 】(偵卷P.26-31 ) ││ │ │被:「房子今天已經簽約了,你要把權狀拿出來,然後下星期一先去辦離婚了,如果你是││ │ │ 怕離婚拿不到錢的話,我先看能不能借到錢給你,然後剩下的錢就是等房子過戶尾款││ │ │ 拿到了在給你。」 ││ │ │告:「是今天簽了?」 ││ │ │被:「是,800 萬成交的。」 ││ │ │告:「為什麼那麼少。我不是說簽約我要在?」 ││ │ │被:「價錢後來就差不多這樣了,而且你們朋友也沒有說要買,所以後來就是跟買方談到││ │ │ 800 萬成交了。」 ││ │ │告:「是人家來看的還是仲介買的?」 ││ │ │被:「那都有資料可以上去看,你可以叫明珠去看實價登錄,他們都知道的。」 ││ │ │告:「可以賣到900 好不好。」 ││ │ │被:「是仲介帶過來看的。」 ││ │ │告:「你那麼急幹嘛。」 ││ │ │被:「你現在才說可賣到900 已經來不及了,是你一直想賣掉房子的不是嘛,然後貸款你││ │ │ 也不出,我壓力很大,也沒有時間跟你在耗下去了。」 ││ │ │告:「那要怎麼付費?」 ││ │ │被:「反正現在已經簽了啊,你就是把正本拿出來我要趕緊辦過戶,這樣我壓力也不會那││ │ │ 麼大了,然後我先想辦法跟人借錢先拿給你一部分,然後就先去辦離婚。」 ││ │ │告:「你在家?我回去。」 ││ │ │被:「我先看能借到多少現金給你,到時候房子的錢下來,就先扣掉你已經拿走的錢了。││ │ │ 」 ││ │ │告:「我現在回去說。」 │├──┼──────┼───────────────────────────────────────┤│ 17 │103.06.24 ㈡│【《解約條件及違約金協議書協議書》】(高院上字卷,P.17) ││ │ │㈠被告、告訴人、買方紀欣樺、仲介公司(坤億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簽立解約條件及││ │ │ 違約金協議書。 ││ │ │㈡約定內容要旨: ││ │ │ 賣方(羅瑞昌)如於同年7 月10日以前,賠償買方50萬元、仲介40萬元,則可解約,如││ │ │ 逾期未給付前揭違約金即應履約,如未履約,應賠償賠償買方90萬、仲介48萬元。 │├──┼──────┼───────────────────────────────────────┤│ 18 │103.06.30 ㈠│被告、告訴人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婚卷,P.21-22)。 │├──┼──────┼───────────────────────────────────────┤│ 19 │103.07.02 ㈢│【被告、告訴人簡訊對話11:02-12:09 】(偵卷,P.32頁) ││ │ │「告:我下禮拜要趕貨不能請假,明天仲介要員工旅遊,所以今天比較可以。」 ││ │ │「告:剛剛朱小姐有打給我,那就星期五晚上7:00,你明天去把印鑑證明辦一辦。」 │├──┼──────┼───────────────────────────────────────┤│ 20 │103.07.04 ㈤│【《解約條件及違約金協議書協議書》備註條款】(高院上字卷,P.17)被告、告訴人於││ │ │ 《解約條件及違約金協議書》簽署備註條款: ││ │ │ 「備註:賣方同意繼續履行本買賣契約書,並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備證完成。羅瑞昌││ │ │ 、林春月」 ││ │ ├───────────────────────────────────────┤│ │ │【被告簽立《同意撥款授權書》予告訴人】(偵卷,P.165 )授權內容: ││ │ │㈠授權事項:立授權書人(羅瑞昌)授權被授權人(林春月)全權代理本人,為上述不動││ │ │ 產之買賣、產權移轉或租賃等權限,自中華民國103 年7 月4 日起至履約完畢日止,被││ │ │ 授權人得代為一切法律行為,並以勾選方式表示下列特別代理權(註:含同意撥款至被││ │ │ 授權人指定帳戶,條文內容從略)。 ││ │ │㈡備註條款:「備註:授權人同意結餘款中新臺幣320 萬元正撥入被授權人指定帳戶。林││ │ │ 月春、羅瑞昌」。 │├──┼──────┼───────────────────────────────────────┤│ 21 │103.09.02 ㈡│祥威不動產仲介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9/4 至該公司與買方協調提前交屋時間(原定交屋││ │ │時間103.10.15 ,偵卷P.172-174 )。 │├──┼──────┼───────────────────────────────────────┤│ 22 │103.09.11 ㈣│西盛街房屋產權移轉登記於買方。 │├──┼──────┼───────────────────────────────────────┤│ 23 │103.09.13 ㈥│103.09.15繳付房貸,本金餘額 99萬588元(本院卷,P.126)。 │├──┼──────┼───────────────────────────────────────┤│ 24 │103.09.22 ㈠│被告第一銀行貸款餘額經清償(本院卷,P.126)。 ││ │ ├───────────────────────────────────────┤│ │ │告訴人以存證信函請求僑馥建築經理公司依被告授權書備註約定,將320 萬元匯入告訴人││ │ │指定帳戶(告訴人存證信函,偵卷,P.158-160 )。 │├──┼──────┼───────────────────────────────────────┤│ 25 │103.09.25 ㈣│西盛街房屋完成交屋(被告存證信函記載內容,偵卷,P.161)。 │├──┼──────┼───────────────────────────────────────┤│ 26 │103.09.29 ㈤│【被告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本院104 婚67 號)】 ││ │ │㈠被告以103.06.30 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無2 證人在場為由,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本院││ │ │ 104 年婚67卷,起訴狀收文章戳,婚卷P.3-5 )。 ││ │ │㈡經本院於104.05.15 判決確認被告與告訴人間婚姻關係存在。 │├──┼──────┼───────────────────────────────────────┤│ 27 │103.11.04 ㈡│被告寄發存證信函予告訴人、僑馥建築經理公司,告知:於103.09.25 交屋時,已告知在││ │ │場告訴人,其拒絕履行《同意撥款授權書》備註條款之撥款320 萬元約定,而告訴人當場││ │ │稱如被告拒絕履行,會向聲請法院假扣押該筆款項,惟迄今均未扣押,限期於7 日內完成││ │ │扣押,如未扣押,僑馥建築經理公司應將償付第一銀行貸款後之餘額5 百多萬匯入其帳戶││ │ │(被告存證信函,偵卷P.161-163 )。 │├──┼──────┼───────────────────────────────────────┤│ 28 │103.11.13 ㈣│【告訴人就320 萬元聲請假扣押並提起民事訴訟】 ││ │ │㈠假扣押(103 司裁全1614 號假扣押): ││ │ │ 告訴人以被告103.11.04 存證信函向本院聲請假扣押(103.11.12 ),經本院於本日裁││ │ │ 准假扣押,告訴人於103.11.18 收受裁定。 ││ │ │㈡民事訴訟(103 訴3292 號履行契約): ││ │ │ 告訴人以被告未履行《同意撥款授權書》備註條款,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20 萬元。 ││ │ │ 經本院於104.02.12 判決告訴人全部勝訴,經被告提起上訴,經高院於10 4.11.12 以 ││ │ │ 104 上479 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於105.03.03 以被告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 │ 被告上訴確定。 │├──┼──────┼───────────────────────────────────────┤│ 29 │103.11.14 ㈤│【被告請求僑馥建築經理公司匯款及同日領取匯款】 ││ │ │㈠《撥款申請書》:被告出具《撥款申請書》予僑馥建築經理公司,表示終止《同意撥款││ │ │ 授權書》備註條款,未同意該公司撥款與其他人,請求該公司支付買賣價金結餘款(撥││ │ │ 款申請書,偵卷,P.175 ) ││ │ │㈡僑馥建築經理公司匯款:該公司將買賣價金結餘款5,65萬1,809 元,於同日匯入被告台││ │ │ 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匯款前帳戶餘額8,930 元,帳戶交易明細,偵卷, ││ │ │ P.91)。 ││ │ │㈢被告臨櫃領取匯款:被告於12:52 至富邦銀行臨櫃提領現金560 萬元(提領後帳戶餘額││ │ │ ,6 萬739 元,偵卷P.91、104-105 )。 │├──┼──────┼───────────────────────────────────────┤│ 30 │103.11.19 ㈢│【告訴人聲請假扣押執行】 ││ │ │告訴人以本院103 司裁全1614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執行(103 司執全766 ),由本院於││ │ │103.11.19 向被告台北富邦新莊分行發扣押命令,於103.11.27 扣得帳戶內34萬39元。 │├──┼──────┼───────────────────────────────────────┤│ 31 │103.11.20 ㈣│被告將:8 萬、20萬存入其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偵卷,P.91)。│├──┼──────┼───────────────────────────────────────┤│ 32 │103.11.27 ㈣│被告台北富邦新莊分行帳戶經扣押(扣得34萬39 元)。 │├──┼──────┼───────────────────────────────────────┤│ 33 │104.02.12 │本院103 訴3292號判決宣判,判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320 萬元。 │├──┼──────┼───────────────────────────────────────┤│ 34 │104.04.24 │告訴人提起本件告訴。 │├──┼──────┼───────────────────────────────────────┤│ 35 │104.06.14 │本院104 婚67號判決宣判,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存在。 │├──┼──────┼───────────────────────────────────────┤│ 36 │104.11.12 │高院104 上479 號判決宣判駁回被告上訴(103 訴3292號)。 │├──┼──────┼───────────────────────────────────────┤│ 37 │105.03.03 │最高法院105 台上301 號裁定駁回被告上訴(103 訴3292號、104 上479 號)。 │├──┼──────┼───────────────────────────────────────┤│ 38 │105.06.03 │被告、告訴人於本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並於105 年7 月11日完成登記。 │└──┴──────┴───────────────────────────────────────┘┌─────────────────────────────────────────────────┐│附表二 │├──┬──────────────────────────────────────────────┤│編號│對話譯文 │├──┼──────────────────────────────────────────────┤│ 一 │103.06.11 對話譯文(本院卷172-180、189-190) ││ ├─┬────────────────────────────────────────────┤│ │㈠│(00:00)羅:咳咳。/林:安那? ││ │ │(00:18)羅:那個所有權狀,這間房子的所有權狀,我希望妳可以拿出來啦。/林:然後? ││ │ │(00:30)羅:因為妳若不拿出來的話,有沒有,妳是在我..不知的情況下,妳可.. .。/林:沒有││ │ │ 不知,一直以來都在房間,都在家裡,我不曾拿過,我也不曾拿給誰。 ││ │ │(00:48)羅:因為我後來去看的時候已經不見了,妳要拿走沒有跟我講。/林:你....(無法辨識││ │ │ ),我沒有跟你講,一直都放在我這裡喔。 ││ │ │(00:57)羅:你沒跟我說在你那裡喔,啊不過... 。/林:不好意思,從頭到尾,我都跟你說在我││ │ │ 這裡。 ││ │ │(01:03)羅:後來跟我跟你講。/林:不好意思。 ││ │ │(01:05)羅:嘸,我先跟妳講../林:那天你要進去裡面翻的時候,我早上才收起來而已。 ││ │ │(01:10)羅:嘸,我就是因為翻不到的時候,我才打去問的,不過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跟你講││ │ │ ,你沒有權利扣押我的權狀.../林:好啊,你去告我啊! ││ │ │(01:23)羅:你屬於盜竊了,因為我要你拿還我,你不還我。/林:你說你可以去辦新的啊! ││ │ │(01:31)羅:嘸,我跟你講,你等一下可以問律師,我可以去警察局去告妳說給我侵占、偷竊,到││ │ │ 時候那是公訴罪齁。/林:喔好!去。 ││ │ │(01:44)羅:喔好,這一句,因為妳今天是拿那個,要逼我離婚,要拍賣這間房子。/林:不用錄││ │ │ 音啦。 ││ │ │(01:53)羅:這間房子要拍賣。/林:錄音,那不可能,從頭到尾都是你羅先生一直跟我鬧離婚的││ │ │ 。 ││ │ │(02:03)羅:我沒要離婚,我不賣房子。/林:你回來就說要賣房子,要偷賣房子。 ││ │ │(02:06)羅:我沒要賣房子。/林:東西從頭到尾都在房間裡,從來沒人動過,因為是你去我房間││ │ │ 偷翻,還好那天我事先知道你要進去我房間,說要趕我出去,我才知道你有動作了!││ │ │(02:24)羅:我什麼時候說要趕你出去,我有什麼動作。/林:我才開始收起來,我那天才收的,││ │ │ 我從來不曾、我從來不曾。 ││ │ │(02:32)羅:我什麼時候有動作?/林:我也沒鎖過門,我什麼都不曾,你外面有女人。 ││ │ │(02:37)羅:我什麼時候外面有女人?/林:你要回來賣房子。 ││ │ │(02:39)羅:我什麼時候有女人?/林:你常常回來說要賣房,孩子都可以做證,你常常說要賣房││ │ │ 子。 ││ │ │(02:44)羅:我什麼時候說要賣房子,我要賣早就賣掉了,不可能留到這裡。/林:你昨天跟我嗆││ │ │ 說你已經借到剩沒多少了,房子被查封也沒關係,都是你講的! ││ │ │(02:56)羅:因為房子貸款也快到了,妳也要繳一下。/林:要錄大家來錄啊!不是只有你會錄音││ │ │ 。 ││ │ │(03:07)羅:我問你嘛,現在房子貸款到了,妳有沒有要付一半啦?我現在問妳嘛,房子貸款13號││ │ │ 到期啦!/林:反正我的所有事情,都要請我的律師處理,我現在不想跟你講太多,││ │ │ 我用我的律師出面跟你講就好了,我現在宣告離婚,從一開始都是你要提離婚.. ││ │ │(03:40)羅:我沒有,你有證據說我要離婚、我要賣房子嗎?沒有嘛!/林:都是你在說,我有證││ │ │ 據、我有證據,可是我不需要拿給你看,可是到時候,反正我現在已經跟律師講好了││ │ │ ,東西一直以來都是在家裡,都是我在保管,是你偷偷… ││ │ │(03:59)羅:什麼叫偷偷。/林:要去拿,我收起來,結果你隔沒兩天你就馬上去辦新的,已經被││ │ │ 我擋下來了,反正現在要錄音大家都會,我也很會錄齁,不是你… ││ │ │(04:15)羅:現在好啊,既然要離婚了,不然這間房子就賣一賣,清一清,房子賣掉了啦,我知道││ │ │ 這間房子我也救不起來了。/林:你不用套我的話。 ││ │ │(04:34)羅:不是嘛,現在就這樣了。/林:我之前跟你談條件,你都怎麼講,你說那條件笑死人││ │ │ ,什麼叫200 萬給你,貸款也要我繳,200 萬借出來也要我繳,五年以後才... ││ │ │(04:50)羅:那是你自己講的,你自己說你要借錢。/林:你沒有任何誠心,你沒有任何... ││ │ │(04:57)羅:你說不然你要借錢出來。/林:而且你在拖我的時間。 ││ │ │(05:00)羅:什麼拖你時間?/林:拖我時間想要去辦 ││ │ │(05:02)羅:什麼我拖你時間?/林:我有證據,我已經擋掉了,我已經請律師來、我已經請律師││ │ │ 來了.. ││ │ │(05:10)羅:你說要跟我…/林:我已經請完律師你才要跟我談,一切都沒有.. ││ │ │(05:19)羅:你自己說要跟銀行貸款的,我說好,走,去貸款我叫妳要帶所有權狀。/林:我說要││ │ │ 貸款,好!但是房子要一人一半,結果你一下子說這樣,一下子又說那樣。 ││ │ │(05:32)羅:什麼講這樣?是你講的,房子一人一半啊,我說好啊。/林:你什麼時候說好,你從││ │ │ 來沒說好。 ││ │ │(05:38)羅:我有說好。/林:你說五年之後才要過戶給我,用我的名字,什麼用我的名字,沒這││ │ │ 種道理。 ││ │ │(05:46)羅:你一開始也說好的。/林:你錢花一花,還要回來偷借,我什麼都不知道。 ││ │ │(05:52)羅:偷借,所有權狀都在你那裡,我怎麼借?/林:你不是說你很行可以辦新的,現在被││ │ │ 駁回了,現在才要來跟我好好講嘛,現在又偷錄音嘛,不可能的事情,我很聰明,我││ │ │ 不像你那麼笨。 ││ │ │(06:07)羅:你不信的話可以問你的律師,我可以去警察局。/林:隨便隨便。 ││ │ │(06:13)羅:你不信可以問律師。/林:你去問、你去問。 ││ │ │(06:17)羅:因為我今天有問人了,我到今天才去問人家的,人家說我可以,因為所有權狀是我的││ │ │ 名字,你沒有權利去藏起來、偷竊。/林:我沒有藏起來,我從頭到尾。 ││ │ │(06:31)羅:現在在哪?我問你嘛。/林:從頭到尾都是在家裡。 ││ │ │(06:34)羅:我現在問你嘛。/林:你偷拿去賣房子。 ││ │ │(06:40)羅:我什麼時候要偷賣嘛?我什麼時候要偷賣嘛?/林:我把它收在我的.. ││ │ │(06:45)羅:我什麼時候要偷賣?/林:我才把它收起來,從頭到尾都是你說要賣房子.. ││ │ │(06:50)羅:我什麼時候要偷賣?/林:我有證據,我也有錄音,我有證據,我什麼都有證據,只││ │ │ 是我本來要跟你好好談,是你永遠都不要跟我.. ││ │ │(07:00)羅:我要跟你好好談,我說要貸款。/林:講那些都沒用,什麼貸款,你錢拿一拿,你要││ │ │ 落跑。 ││ │ │(07:06)羅:我什麼時候要落跑?/林:錢要叫我去繳,有這種道理? ││ │ │(07:10)羅:那是你自己講的。/林:五年之後才要給我房子,我幫你顧孩子、顧房子。 ││ │ │(07:15)羅:這條件你自己講的。/林:不好意思,那是你講 ││ │ │(07:18)羅:那是你講的,你開的條件,說阿凱的生活費也是我繳。/林:那是你講的。 ││ │ │(07:26)羅:阿凱的生活費也要我繳。/林:那是你講的,從頭到尾都是你說要離婚,我從來沒講││ │ │ 過。 ││ │ │(07:35)羅:你沒講?從頭到尾都是妳講的。/林:請你快去告,因為我也已經告了,到時候法院││ │ │ 見。 ││ │ │(07:43)羅:嗯,法院見,/林:你若要好好跟我談,要是用這種爛招數.. ││ │ │(07:47)羅:什麼跟妳好好講?/林:要談什麼?你要錄就去錄,我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去動過東西││ │ │ ,是你已經要偷偷賣房子了。 ││ │ │(07:59)羅:什麼偷賣房子。/林:我才在前一天收下來。 ││ │ │(08:03)羅:什麼偷賣房子?/林:不然怎麼講? ││ │ │(08:07)羅:我什麼時候要偷賣房,那是因你要跟我離婚啊!/林:什麼我要離婚,是你要離婚的││ │ │ 。 ││ │ │(08:14)羅:是你一直要這房子的一半。/林:好,孩子都叫來、叫來。 ││ │ │(08:17)羅:好啊,叫孩子來,你可以叫孩子來,叫阿凱阿欣都來講。/林:叫來啊。 ││ │ │(08:24)羅:好啊,你叫啊。/林:你怎麼不叫? ││ │ │(08:26)羅:羅楚欣,羅楚欣。/欣:蛤? ││ │ │(08:31)羅:叫阿凱過來啦。/林:羅立凱、羅立凱,羅楚欣出來。 ││ │ │(08:59)羅:阿欣。/林:他們不想為難,我也不想為難孩子啦,要做證等以後.. ││ │ │(09:06)羅:羅楚欣。/林:法官要他們做證再做證,一邊是爸爸,一邊是媽媽,他們也不想說什││ │ │ 麼啦。 ││ │ │(09:13)羅:羅以欣。/欣:蛤? ││ │ │(09:15)羅:叫阿凱,叫阿凱一起過來啦。/林:像你這種的啦,一直要逼孩子講啦,到時候講出││ │ │ 來也是你自己多丟臉的,反正我就是有證據。 ││ │ │(09:45)羅:咳..羅立凱。/林:羅楚欣,他不講你來講,你不用敲,他不講你來講啦,你不想講││ │ │ 你就說你現在還不想講就好。羅楚欣,我沒有要逼你,你到時候去法官那邊再講,你││ │ │ 不想要講就講說你不想要講,我沒有說硬要你講,他現在要錄音給他錄沒關係。 ││ │ │(10:23)羅:羅以欣。/林:你只要回答一句說你不想講。/林:我想不懂你急什麼? ││ │ │(10:51)羅:我不是急。因為既然…/林:你在急什麼? ││ │ │(10:54)羅:既然…/林:拿錢去大陸給女人用啊。 ││ │ │(10:57)羅:什麼給女人用?因為既然都決心要離婚了,我不想離,你堅持要離的話。/林:不好││ │ │ 意思,是你堅持要離的。 ││ │ │(11:09)羅:我哪有堅持要離?/林:從頭到尾都是。 ││ │ │(11:14)羅:我回來有一直跟你說要離婚嗎?我這次回來而已,你就一直要跟我離婚。/林:是你││ │ │ 講的。 ││ │ │(11:20)羅:我什麼時候有講?/林:你簡訊裡面也有。 ││ │ │(11:22)羅:我簡訊有?/林:我都有證據。 ││ │ │(11:27)羅:你有證據?/林:有,我都拍起來了,我都有證據,從頭到尾是你說要我去找人來估││ │ │ 房子,有沒有? ││ │ │(11:35)羅:那是因為你後來說要離婚。/林:不好意思,從頭到尾都是你。 ││ │ │(11:39)羅:你說這房子值多少?/林:從頭到尾都是你。 ││ │ │(11:42)羅:什麼從頭到尾都是我,我說不然…/林:你叫我估的..我還跟你說估950 ,你說沒有││ │ │ 啊,哪有那麼貴,不然叫人家賣925 萬,我賣給他,是不是你講的? ││ │ │(11:57)羅:因為你說要離婚,你說房子你要一半../林:對,你何不乾脆一點,有人離婚這樣離││ │ │ 的。 ││ │ │(12:04)羅:我說好,不然你也可以找得到人,我就賣掉,我很乾脆。/林:你何不乾脆一點。 ││ │ │(12:12)羅:我就說了啊。/林:要說來啊,常常要我給你錢,我沒那麼笨。 ││ │ │(12:16)羅:那是你先講的。/林:我從來沒講過這個。 ││ │ │(12:20)羅:我說我不想離,你說你決心要離。/林:既大家都不賣房,你為什麼要偷辦新的? ││ │ │(12:27)羅:因為我的不見了。/林:什麼不見?我從頭到尾說在我這裡。 ││ │ │(12:31)羅:什麼時候在你那裡?我說我的所有權狀呢?/林:在我這裡,孩子可以做證,在我這││ │ │ 裡。 ││ │ │(12:38)羅:我沒聽到。/林:我說在我這裡。 ││ │ │(12:39)羅:我說為什麼我的所有權狀為什麼不見?收起來,我說在哪裡?拿給我看啊。/林:隨││ │ │ 便你講。 ││ │ │(12:46)羅:隨便我黑白講?/林:啊..你不用錄音啦,反正我這幾天一直跑,為了你要偷賣房子││ │ │ ,我一直奔波,我已經很厲害了。 ││ │ │(13:00)羅:我如果要偷賣房子,我知道去年妳有帶人進來我早就賣了。/林:什麼時候帶人進來││ │ │ ,你隨便亂講、你隨便亂講的嗎?你有證據嗎? ││ │ │(13:12)羅:我沒有證據嗎?/林:我帶什麼人進來? ││ │ │(13:16)羅:你帶朋友來這裡住。/林:你怎麼不說你有女人? ││ │ │(13:19)羅:你有證據嗎?/林:我沒證據啊,你也沒證據啊。 ││ │ │(13:22)羅:因為大陸..我有要你過去大陸。/林:我沒有啊。 ││ │ │(13:25)羅:你沒有?/林:你從來不曾、從來不曾! ││ │ │(13:28)羅:你哥哥的兒子也知道,你媽也知道。/林:你去叫來做證啊,你隨便亂講,我沒有帶││ │ │ 人來進來過,我從來沒有。 ││ │ │(13:38)羅:你媽媽去年也有看到。/林:你自己有女人,不理我們。 ││ │ │(13:40)羅:我何時有女人?我不理你們?/林:我們要睡覺你就在外面看電視,我們看電視你就││ │ │ 跑去睡,從來都是你。 ││ │ │(13:53)羅:我後來跟阿欣說。/林:從來不跟我們互動。 ││ │ │(13:58)羅:沒互動?/林:半年後你承認自己有女人,就沒跟我們互動,就開始避著我們,不跟││ │ │ 我們睡,也不跟我們相處。 ││ │ │(14:09)羅:不跟你睡,不跟你相處,沒跟你互動?去年你去大陸玩我也不知道,是我後來回來,││ │ │ 你打電話給阿欣。/林:去大陸玩是我自己的事。 ││ │ │(14:20)羅:對啊,但為什麼不說你去大陸玩,看我有沒有放假要不要過去?/林:那時候沒感情││ │ │ ,20幾年沒睡在一起,是要講什麼,我…兩年前車禍,回來跟你講,我自己還去打洞││ │ │ ,自己去手術,還割了一刀,回來跟你講,都沒問過我半句,去年2 月份我人昏到,││ │ │ 你人在客廳從來沒去看我,等我爬起來,頭覺得暈暈的,在那邊休息,你走過看我躺││ │ │ 在地上,你也沒關心我、問我。 ││ │ │(15:02)羅:我有看到?/林:再隔兩天我人不舒服,起來跟你講,你馬上跑出去,都不理我。 ││ │ │(15:08)羅:我跑出去?/林:羅立凱都在,都知道。 ││ │ │(15:13)羅:都知道?/林:我也有病歷可以拿給你看。 ││ │ │(15:14)羅:你沒跟我講,你昏到我也不知道。/林:我有跟你講,我在客廳跟你講,我昏倒。我││ │ │ 還自己去試,我明明沒關門,碰一聲很大聲,你既然沒聽到? ││ │ │(15:28)羅:你沒關門?/林:你既然沒聽到。 ││ │ │(15:32)羅:你沒關門?/林:我沒關門,因為我起來刷牙而已,所以沒關門。 ││ │ │(15:36)羅:你沒關門。/林:我起來刷牙,敲到門很大一聲。 ││ │ │(15:41)羅:你有關門,後來沒跟我講,我不知道。/林:不好意思,我從頭到尾出來我就說我暈││ │ │ 暈的,我跟你說我昏倒了。 ││ │ │(15:54)羅:你沒跟我講。/林:你既然連看,連問一句都沒有。 ││ │ │(15:58)羅:因為你門關著。/林:你真的很沒良心,讓我寒心 ││ │ │(16:00)羅:什麼我沒良心,寒心?/林:從頭到尾是你說要離婚。 ││ │ │(16:08)羅:你門關著,什麼我要離婚?/林:是你要離婚的,要偷賣房子,被我查到 ││ │ │(16:12)羅:我什麼時候偷賣房子?。/林:你現在無法申請新的,就要用這招來跟我談,沒關係││ │ │ ,你要錄就去錄,你要告就去告,反正到時候法院見,就這樣,要用這種爛招大家都││ │ │ 會,沒關係,你盡量錄,我盡量講,來啊,還要錄什麼,來啊。 ││ │ │(16:56)羅:這樣的話就到時候法院見。/林:對啊,到時候法院見。 │├──┼─┼────────────────────────────────────────────┤│ │㈡│(00:06)羅:房子的貸款要到了,妳到底是要不要繳一半啦?/林:..(無法辨識) ││ │ │(00:26)羅:我是問妳房子的貸款到期了,你要不要繳一半?/林:我不想跟你講話。 ││ │ │(00:31)羅:妳倒底要不要繳?/林:不要啊。 ││ │ │(00:38)羅:連房貸妳也不幫忙繳一半嗎?/林:我一個月兩萬多塊而已,我什麼東西都要跟你繳││ │ │ 一半,我要怎麼生活? ││ │ │(00:51)羅:北屯房子賣掉妳要一半,為什麼貸款都要我繳,現在家裡的開銷本來就要一人一半。││ │ │ /林:是哪條法律規定的啊? ││ │ │(01:00)羅:本來早就該這樣啊。/林:哪條法律規定的,你先說哪條法律規定的? ││ │ │(01:06)羅:表示說家裡的費用妳都不用幫忙付嗎?/林:我現在不想跟你講話。 ││ │ │(01:14)羅:我現在問妳家裡的開銷你要不要幫忙付?/林:藥去拿來,給他吃藥(對旁人說)。││ │ │(01:29)羅:不是說妳一個月賺多少嘛,現在問題是說家裡的開銷嘛,水電費、貸款妳到底要不要││ │ │ 幫忙繳嘛,我只是問你而已嘛,妳繳不繳?/林:我不想跟你講話。 ││ │ │(01:48)羅:倒底繳不繳就講一聲就好了,我就趕緊想辦法。/林:弟~(叫兒子) ││ │ │(02:00)羅:現在倒底要不要幫忙繳嘛?/林:去拿他的藥來,胃藥(對旁人說)。 ││ │ │(02:15)羅:倒底妳要不要幫忙繳?要不要一句話就好了嘛。/林:你先說哪一條法律我一定要繳││ │ │ ? ││ │ │(02:34)羅:妳講的嘛,夫妻財產共有啊。/林:那不同啊。 ││ │ │(02:39)羅:也是家裡的開銷嘛,倒底要不要幫忙繳,妳若不幫忙繳../林:共同持有是我的權利││ │ │ 而已。 ││ │ │(02:51)羅:開銷也是有啦,共同支出嘛,妳不幫忙繳我就快想辦法。/林:你去想辦法。 ││ │ │(03:00)羅:妳就是不幫忙繳就對了。/林:你想辦法就好了。 ││ │ │(03:05)羅:那我就去想辦法而已。 │├──┼─┴────────────────────────────────────────────┤│ 二 │103.06.11-103.06.20前某時 ││ ├──────────────────────────────────────────────┤│ │(00:03)林:你自己一天到晚在那邊"等等等"(手機來訊聲)。/羅:什麼"等等等"? ││ │(00:06)林:"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男人一天有可能"等等等"那麼久喔?/羅:你去年沒有帶男││ │ 人回來家裡住嗎? ││ │(00:14)林:我只是借人住一夜而已,算帶男人回來住嗎?/羅:什麼住一夜,為什麼你不曾跟我講?││ │(00:22)林:你回來我沒跟你講,你什麼態度,一直叫我帶男人回來。/羅:回來才講的。 ││ │(00:31)林:請問你有打電話回來嗎?/羅:你為什麼不打跟我說有男朋友要來住,可不可以,我大陸││ │ 的電話你沒有嗎? ││ │(00:42)林:我從來沒有打給你,你也從來沒有打,你也是兩禮拜才打回來一次而已,我打給你你會允││ │ 許嗎?那天是特別狀況啊。/羅:什麼叫特別狀況? ││ │(01:00)林:半夜人家沒辦法,借住一晚而已。/羅:半夜?他台北都沒朋友了嗎? ││ │(01:07)林:就是沒辦法。/羅:什麼沒辦法,這附近都沒住的旅館了嗎?就一定要住我們家嗎? ││ │(01:16)林:才幾個鐘頭而已,一定要住旅館。/羅:有幾個鐘頭? ││ │(01:20)林:人家來住一次而已,你憑什麼說我帶男人回來住?我說回來阿凱也都知道,阿欣我隔天也││ │ 有跟他講,結果隔天我哥的女兒來,我們就出門了,我們沒怎樣。/羅:打坐?沒怎樣?││ │ 誰知道有沒有怎樣,都帶人進來住了,還沒怎樣。 ││ │(01:40)林:他是說借住一夜而已。/羅:借住? ││ │(01:45)林:而且兩點多回來,都有人載我們回來的,人家都知道。/羅:都知道?誰知道,我不知道││ │ 、我不知道。 ││ │(02:00)林:你有在乎這嗎?有在乎這嗎?你是要咬我而已。/羅:什麼一直要咬?是誰去年我知道這││ │ 件事情後,就一直要找我離婚了,是誰揪嘿? ││ │(02:14)林:誰要離婚,誰知道這件事情後,就一直在減我錢,一個月只給我兩萬塊,我暈倒。/羅:││ │ 兩萬塊?兩萬塊?一個月四萬五,兩萬塊你講得出來? ││ │(02:27)林:那是後來我說我不幫你處理事情,你才說好,因為你現在要過去,過去那邊要抱一個,我││ │ 是跟你拿基本費用而已,我自己的開支也是自己付。/羅:我為什麼後來我會減錢,要我││ │ 跟你講嗎? ││ │(02:43)林:講啊。/羅:這十幾年我在大陸,每個月匯多少回來? ││ │(02:48)林:你匯多少?/羅:匯多少,你每個月都花光光。 ││ │(02:52)林:匯多少我有跟你../羅:你那些錢呢? ││ │(02:54)林:我有記起來啊。/羅:記起來? ││ │(02:58)林:我有記起來?/羅:有收據嗎?記那有用嗎?需要看收據。 ││ │(03:04)林:看收據,請問。/羅:我後來為什麼減錢,就是我知道你有男人,我才減錢。 ││ │(03:11)林:你才有女人。/羅:女人? ││ │(03:13)林:開始有女人就不睡一起,你就是有女人,敢說沒有嗎?你敢說嗎?/羅:沒有,你有證據││ │ 嗎? ││ │(03:21)林:你從頭到尾就承認你有女人。/羅:我什麼時候承認?我什麼時候有承認? ││ │(03:26)林:我們多久沒在一起。/羅:我什麼時候承認,你有證據嗎? ││ │(03:30)林:對啊,你現在這樣講。/羅:你有證據嗎?我問你嘛。 ││ │(03:34)林:你現在隨便講。/羅:你說我有女人,有證據嗎? ││ │(03:36)林:不然咧?我一回來就故意在躺這裡看電視不進房間睡。/羅:誰不進房間睡,誰把房門鎖││ │ 住,誰拿走鑰匙的? ││ │(03:43)林:不好意思、不好意思../羅:不好意思什麼? ││ │(03:45)林:我不曾鎖門。/羅:不曾鎖門? ││ │(03:50)林:我從來不曾鎖門的,是你自己不進來,孩子都可以做證。/羅:不曾鎖門? ││ │(04:01)林:孩子從頭到尾都可以做證。/羅:做證。 ││ │(04:03)林:我們在客廳,你就進去房間睡。/羅:我進房睡? ││ │(04:07)林:關在房裡睡,我們去睡覺,你就在這裡看電視看整夜,你什麼心態?/羅:什麼心態? ││ │(04:15)林:我問你看整夜,你說你去外面。/羅:什麼心態? ││ │(04:19)林:蛤?什麼心態,你還翻我的房間,翻權狀。/羅:因為我說妳都在鎖門,後來有男人就一││ │ 直要找我離婚,我不要,就一直要我離婚。 ││ │(04:31)林:那都是你講的。/羅:原來偷拿我的東西。 ││ │(04:35)林:誰要離婚,是因為我昏倒你連理都不理我。/羅:昏倒? ││ │(04:41)林:我出車禍,你有過問過一句嗎?/羅:你何時有車禍,有跟我講嗎? ││ │(04:47)林:我車禍你不知道嗎?/羅:那是我回來你才講的。 ││ │(04:51)林:我講了你有過問過一句嗎?有關心過我嗎?你有關心過小孩嗎?/羅:我不關心? ││ │(04:59)林:我昏倒你人在客廳,走過去連理都不理我。/羅:你什麼時候有昏到我有看到? ││ │(05:04)林:你沒看到?/羅:什麼時候? ││ │(05:07)林:我還爬起來,人不舒服,又躺地上休息一下。/羅:什麼時候啦? ││ │(05:13)林:門碰一聲很大聲,你沒聽到?/羅:什麼時候? ││ │(05:15)林:二月份。/羅:二月份的時候? ││ │(05:19)林:就是二月份。/羅:什麼時候的二月份。 ││ │(05:21)林:還需要調病歷給你看嗎?/羅:什麼時候? ││ │(05:24)林:就今年二月份。/羅:二月份的什麼時候? ││ │(05:28)林:我昏到你連理都不理。/羅:你何時有昏倒? ││ │(05:30)林:我有沒有跟你講? /羅:你何時有昏到。 ││ │(05:33)林:我有跟你講嗎?/羅:沒有。 ││ │(05:35)林:我起來有沒有跟你講?/羅:沒有。 ││ │(05:36)林:對啦,隔兩天我人不舒服,我跟你講之後,你馬上跑出去,我有跟你講嗎?/羅:你什麼││ │ 時候跟我講。 ││ │(05:44)林:說我人不舒服我要去看醫生,我沒跟你講嗎?你可以說謊說成這樣嗎?/羅:我什麼時候││ │ 說說謊,是誰說謊? ││ │(05:53)林:我昏到我出來跟你講說我昏到,你現在又說你沒有。/羅:沒有。 ││ │(06:01)林:對啦,現在很行,都說謊,很行。/羅:誰說謊? ││ │(06:05)林:不然呢?/羅:什麼不然? ││ │(06:08)林:叫孩子來做證。蛤,從頭到尾都是你不理我們,不跟我們講話。/羅:我今天… ││ │(06:26)林:(無法辨識)/羅:我今天不理你們,就不會寄錢回來了。 ││ │(06:30)林:寄錢回來是為了要繳這間房子,房子是你的名字,孩子是你的名字,你不用寄錢養孩子嗎││ │ ? /羅:我真的不理你們,就不會寄錢回來給你們了。 ││ │(06:44)林:寄的錢不夠家裡開銷跟孩子的開銷,我的錢都貼進去了。/羅:你後面都怎麼亂花錢的。││ │(06:58)林:我什麼時候有說我亂花錢?什麼時候有說?我說我都有記錄,我都寫得清清楚楚。/羅:││ │ 寫?大家都會都寫,寫? ││ │(07:09)林:寫大家都會寫,我也可以去調你一個月寄多少錢,你一個月賺多少錢,你自己講。/羅:││ │ 賺多少。 ││ │(07:17)林:你一個人花的比我們三個人花的還多,你也不想想保險一年繳多少,房貸一年多少,一個││ │ 月多少,我都算給你聽過了,你要寄錢回來也是經過考慮的,知道家裡要用多少才寄的,││ │ 你現在跟我亂這個,每次回來都說你的錢被我花到哪裡,每次回來就亂這個,你上次說要││ │ 剩兩萬,我才說不然看怎麼辦,你連昏倒都不理我,我才會跟你說看要怎麼樣。/羅:什││ │ 麼昏倒。 ││ │(07:58)林:你說什麼錢..蛤?/羅:那是你去年就要找我離婚的,好不。 ││ │(08:01)林:不好意思我從來沒要找你離婚,要離十幾年前就離了。/羅:那是因為我知道你有男人,││ │ 你才開始鬧要離婚的好不好。 ││ │(08:14)林:不好意思你自己硬要咬我這一點,硬要跟我離婚,故意用這一點來看能不能離成,現在說││ │ 要離的也是你,說不離的也是你。/羅:誰找我要離婚的? ││ │(08:32)林:翻權狀,說你要賣房子。/羅:我翻權狀? ││ │(08:36)林:說要賣房子,你說你不能進去,不能進去還能去兩、三次偷拿東西,你這樣講不是很好笑││ │ ,你說你無法進去,說我鎖門。/羅:對啊。 ││ │(08:49)林:請問我裡面的東西不見是不是你拿的,是不是你翻的?/羅:鎖門我也有辦法想辦法進去││ │ 。 ││ │(08:55)林:對啊,你說有辦法想辦法進去,為什麼不進去睡?/羅:不進去睡? ││ │(09:02)林:你為什麼要故意疏離我們,讓我們沒跟你相處。/羅:什麼故意疏離? ││ │(09:09)林:你每次回來不覺得可憐?連我也覺得你很可憐,我是想跟孩子灌輸至少爸爸有寄錢回來。││ │ /羅:我去年不知道你有帶男人進來,你還不會找我離婚啦。 ││ │(09:30)林:不好意思。/羅:不好意思,是我後來知道了,早就想離婚了。 ││ │(09:36)林:要離婚,不好意思,那不是那次,是我昏倒你不理我,我才死心要離婚的,是你故意跟我││ │ 說要兩萬塊要給我而已。/羅:我問你。 ││ │(09:47)林:我才提議要離婚,故意的。/羅:你去年就開始了。 ││ │(09:52)林:你自己有女人不說,你一直說我要離婚,你可以問孩子,孩子都可以做證,你看孩子是要││ │ 幫你做證,還是幫我做證。/羅:因為我知道這幾年你都收買孩子了。 ││ │(10:07)林:孩子可以收買就好了。/羅:為什麼不行?之前我回來,阿凱都在房間,結果這幾天知道││ │ 說要離婚之後,開始都叫阿凱他們躲房間看電視。 ││ │(10:21)林:你看到的,我們本來互動就很好。/羅:互動很好?那是有人教你們的。 ││ │(10:27)林:人家教我們的?/羅:從那時候就常常說不然孩子帶去大陸,現在變成互動很好了。 ││ │(10:44)林:我什麼時候有叫你帶小孩去大陸?/羅:說阿凱他們很難教,那時候阿欣才讀高中。 ││ │(10:49)林:小孩難教,你回來有過問過一句,有兇過他們,有教過他們嗎?從以前小孩都是我在顧的││ │ ,我在教的,我跟你說小孩變壞的時候,你有任何反應嗎?你小孩都丟給我顧。/羅:我││ │ 也說我要帶過去大陸,他們不要啊。 ││ │(11:11)林:(無法辨識)/ 羅:他們不跟我過去啊。 ││ │(11:14)林:為什麼要做到這樣?就是你從來不曾跟他們互動啊。你那邊有女人會想帶小孩過去,有鬼││ │ 才怪。/羅:我要帶過去,他們不跟我過去,有女人? ││ │(11:46)林:不要講這些事後話,有沒有你自己知道。/羅:我有女人,你有證據嗎? ││ │(11:49)林:一天到晚叮咚叮咚叮咚。/羅:叮咚就是有女人嗎? ││ │(11:56)林:愛的這麼高調,我借人家住一夜就是有男人,你都能說我有男人,我為什麼不能講?從頭││ │ 到尾就是你自己承認你有女人了。/羅:我什麼時候有承認,你有證據嗎? ││ │(12:12)林:你也可以這樣講。/羅:你有證據嗎?我問你你有證據嗎?現在是講證據。 ││ │(12:17)林:對啦,講證據,像以前剛回來,我有翻過,有個女人跟你大頭貼,很親密。/羅:證據呢││ │ ?證據呢? ││ │(12:27)林:對啊,我沒留下來。/羅:我問你證據呢? ││ │(12:28)林:阿欣留的啊。/羅:我問你證據呢? ││ │(12:32)林:你偷拿我婦女病的藥幹嘛?你頭腦壞了嗎?你自己去看新泰醫院看泌尿科,看一看,還拆││ │ 得到處都是(台語),你當做我沒證據喔?我收起來而已餒,有沒有你自己講。/羅:新││ │ 泰醫院? ││ │(12:49)林:沒有嗎?/羅:新泰醫院,哪裡?拿出證據來。 ││ │(12:54)林:我為什麼要拿給你看,我自己留著。/羅:留啊,我又沒要你不要留。 ││ │(12:59)林:你看泌尿科幹嘛?是不是有女人?還說我婦人病?就是有男人,請問你看泌尿科算什麼?││ │ /羅:我什麼時候看泌尿科啊? ││ │(13:10)林:你一天到晚在叮咚。/羅:叮咚啥小?我都不能有朋友嗎? ││ │(13:18)林:朋友會整晚叮咚的。/羅:整晚? ││ │(13:23)林:朋友可以叮咚你整晚?要不是女人,哪個朋友要跟你叮咚整晚的。/羅:我就是有朋友啊││ │ 。 ││ │(13:33)林:對啊,現在隨便你怎麼講。/羅:政府沒有規定結婚就不能有朋友,對謀? ││ │(13:41)林:你說的是女生的朋友嗎?/羅:只是朋友。 ││ │(13:45)林:是不是女的?/羅:男女都有。 ││ │(13:52)林:敢做不敢當。/羅:什麼敢做不敢當,我都說了,男女朋友都有。 ││ │(13:58)林:唉。/羅:唉什麼? ││ │(14:13)林:連跟我談個條件,也要跟人家LINE,一直叮咚,一直叮叮叮,一定要她知道條件之後你才││ │ 肯回答,是不是?/羅:你以為我像你喔。 ││ │(14:29)林:一下要離,一下不離都是你講的,一下子要開條件,現在開的條件我也答應了,但是我說││ │ 你要先去持有股份。/羅:我不可能都照你的計畫走。 ││ │(14:46)林:現在就是談不攏嘛。/羅:就是要過戶給你,也是5 年後才能登記你的名字。 ││ │(15:00)林:我是說現在你先持…/羅:不可能啦。 ││ │(15:07)林:但是你自己講的,五年之後才登記我的名字,是不是要跟我去律師那裡寫清楚,這一點你││ │ 肯不肯?沒有證據,無憑無據,你錢先借出來了,我到時候你要是不給我,我找誰?你分││ │ 明就是要騙我拿權狀出來讓你借錢,到時候我繳貸款,錢你拿走,還留後路,你真的當我││ │ 很笨喔?今天說這樣,明天說那樣,一下要離,一下不離,你是拖時間嗎?/羅:是你一││ │ 天一天變東變西,我哪有那麼多東西跟你變。 ││ │(16:18)林:我哪有跟你變東西,我們之前也談好夫妻共同持有,是律師說不能在離婚後才辦。/羅:││ │ 我一開始沒有說這一條。 ││ │(16:31)林:我那一張寫一寫讓你看。/羅:是你加進去的。 ││ │(16:36)林:不好意思,我第一條寫好了,我第一條寫好了,我第一條就寫夫妻共同持有,只是後來律││ │ 師不能說離婚之後,你自己也答應,現在又這樣講,現在是誰變來變去? ││ │(17:07)林:算了,反正如果要上法院,到時候我變債權人吵你時,如果你要走到這一步也沒辦法,我││ │ 要好好跟你談,你每次談一談,隔兩天就變了。/羅:誰變,都是你在變來變去的,再說││ │ ,我再問律師。 ││ │(17:45)林:自由心證,我要是不問呢?要是被騙呢?律師講的對啊,要有個保障,我哪知道你錢借一││ │ 借,你又不承認怎麼辦,哪有人借完錢才肯簽,才肯談條件的,才要簽條件給我的。/羅││ │ :我沒要你借,我只說你現金150 萬來,就馬上簽,我沒說要借錢,是你說你要借的,我││ │ 說只要拿150 萬現金就好。 ││ │(18:22)林:對啊,150 萬現金是簽離婚的嗎?房子呢?又跟之前講的不一樣。/羅:我就說150 萬現││ │ 金拿出來,看什麼條件我可以我就簽了。 ││ │(18:43)林:什麼叫什麼條件可以簽,之前不是談好條件了,現在又這樣講。/羅:我看到150 萬現金││ │ ,看什麼樣的條件要簽,我覺得可以,我就簽了。 ││ │(18:59)林:我們要照約定走的。/羅:對啊。 ││ │(19:03)林:不是說5 年以內我不能賣房子,但是五年之後房子要過戶給我,然後要一人一半。/羅:││ │ 對啊。 ││ │(19:15)林:你還要扣掉200 萬給我。/羅:對啊。 ││ │(19:16)林:你承認?/羅:對啊。 ││ │(19:21)林:如果你講的,還有阿凱他們的。/羅:對啊。 ││ │(19:25)林:阿凱你要1 萬5 給我,你都要照約定走嗎?/羅:對啊。 ││ │(19:32)林:要我拿150 萬給你? /羅:對啊。 ││ │(19:45)林:要是錢拿了你不簽呢?/羅:就說我看到150 萬現金,我看了覺得可以我就簽了。 ││ │(19:58)林:什麼叫可以就簽,要照我們之前談的就簽了。/羅:對啊。 ││ │(20:05)林:照我們談的條件簽喔。/羅:對啊。 ││ │(20:24)林:好,我考慮,我講過,禮拜二,最晚禮拜二,因為這幾天都趕貨,禮拜二跟你去辦。/羅││ │ :我要看到150 萬的現金啊。 ││ │(20:42)林:但也是要你去借啊,我怎麼借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民國95年06月14日修正)第 1-1 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