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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智簡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泰發選任辯護人 陳奕霖律師

李詩皓律師林俊峰律師被 告 張晶真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律師

林俊峰律師被 告 李武龍選任辯護人 盧姵君律師

王子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487 、18219 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智易字第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泰發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不包括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2 、3 、9-16、22-25、38 )均沒收。

張晶真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不包括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2 、3 、9-16、22-2

5、38 )均沒收。李武龍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不包括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2 、3 、9-16、22-2

5、38 )均沒收。

事 實

一、林泰發為瓏舌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下稱瓏舌蘭公司)之負責人,瓏舌蘭公司主要從事酒類輸入、分裝、批發等業務;張晶真為被告林泰發之配偶,負責瓏舌蘭公司之會計及財務管理事宜;李武龍則為亞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

00 巷0○0 號,下稱亞法公司)之負責人,亞法公司為從事葡萄酒進口與行銷業務,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林泰發、張晶真、李武龍基於上開公司業務地位反覆執行之事務,竟為下列行為:

㈠林泰發、張晶真明知酒類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容器上標示製

造業者之名稱及地址,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且因國人偏愛法國進口葡萄酒,故法國原裝進口之葡萄酒與進口後在臺灣分裝之葡萄酒於市面上價格有顯著落差,為提高銷貨量,竟共同基於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及表示進而販賣該虛偽標記及表示之商品、業務登載不實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間至104 年3 月18日期間,以業界俗稱之「洗標籤」手法,先自西班牙進口散裝之葡萄酒,再由林泰發指示不知情之許志勇(另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瓏舌蘭公司位於彰化縣○○鎮○○○○路○ 號之工廠內進行分裝之動作,將散裝之葡萄酒分裝為小瓶包裝,並由林泰發於分裝後之葡萄酒包裝外盒,虛偽標貼瓏舌蘭公司另取得其他法國酒廠授權在臺銷售之「夢酒坊」、「夏丹爾城堡」、「喜慶」、「鑽石」、「閃亮之星」、「大羅梭」及「牧酒人」等葡萄紅酒品牌對外銷售,而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西班牙進口」及「製造商名稱:瓏舌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張晶真則於記帳時,未將瓏舌蘭公司之正確進貨及銷貨情形詳加記載,以此方式虛偽標示製造商及產地均為法國,並透過瓏舌蘭公司之下游商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致消費者於市面上挑選時無法正確辨識該葡萄酒之產地來源,因此陷於錯誤誤信為法國原裝進口葡萄酒因而購買,總計瓏舌蘭公司銷售前述偽標葡萄酒共

35 萬9,078瓶,銷售金額約新臺幣(下同)2,879 萬2,158元,足以生損害於不特定之消費者及上開葡萄酒品牌之酒廠。

㈡林泰發、張晶真共同承上犯意,明知其等出售之法國Sarl酒

廠葡萄酒乃以上述「洗標籤」手法自行在臺分裝製造之西班牙葡萄酒,並偽貼出產地法國之不實標籤,由林泰發先向不知情之亞法公司負責人李武龍表示瓏舌蘭公司具有法國Sarl酒廠在臺經銷權,接續自99年3 月至101 年7 月間,合計銷售13萬2,000 瓶(11,000箱×12瓶),而張晶真則於記帳時,未將瓏舌蘭公司之正確進貨及銷貨情形詳加記載,足以生損害於不特定之消費者及上開葡萄酒品牌之酒廠。

㈢林泰發、張晶真、李武龍共同基於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就商品

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及表示進而販賣該虛偽標記及表示之商品、業務登載不實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李武龍於100年間知悉林泰發係以「洗標籤」手法販賣葡萄酒後,明知亞法公司自行向法國進口之葡萄酒有二種等級,第一等級VDP(地區餐酒)每瓶約120 元,第二等級AOC (法定產區葡萄酒)每瓶約140 元,即要求林泰發提供VDP 等級每瓶約100元、AOC 等級每瓶約120 元,並偽貼亞法公司代理法國酒廠Vicomte (VDP 等級)及Sas Maison Bouey(AOC 等級)標籤對外銷售(按瓏舌蘭公司每瓶偽貼標籤葡萄酒約獲利20元),林泰發則提供產地為西班牙或以1:1 比例調合西班牙與法國原料之葡萄酒給李武龍,接續自100 年12月間至103 年12月底,偽標法國Vicomte 葡萄酒共計銷售18萬瓶(15,000箱×12瓶),復接續自102 年3 月間至103 年12月底,偽標法國Sas Maison Bouey葡萄酒共計銷售4 萬6,800 瓶(3,90

0 箱×12瓶),而張晶真則於記帳時,未將瓏舌蘭公司之正確進貨及銷貨情形詳加記載,足以生損害於不特定之消費者及上開葡萄酒品牌之酒廠(按總計瓏舌蘭公司銷售上揭㈡、㈢部分之偽標葡萄酒合計35萬8,800 瓶,銷售金額約3,860萬元)。嗣李武龍以前述「洗標籤」手法,偽標法國酒廠Vicomte 及Sas Maison Bouey標籤葡萄酒後,再透過不知情之經銷商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而偽標之Vicomte 葡萄酒每瓶售價130 至150 元(進貨成本約100 元),另偽標之Sas Maison Bouey葡萄酒每瓶售價160 至190 元(進貨成本約120元),致不特定消費者於市面上挑選時無法正確辨識該葡萄酒之產地來源,因此陷於錯誤誤信為法國原裝進口葡萄酒因而購買,自100 年12月至104 年1 月止,亞法公司總計銷售偽標葡萄酒約22萬6,800 瓶,銷售金額約為3,500 萬元。

二、嗣於104 年1 月7 日,李武龍在未經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自首上開犯行,經報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於104 年3 月19日,同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查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而得悉上情。

三、案經李武龍自首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泰發、張晶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43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30頁)、被告李武龍於調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甚詳(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警聲搜字第55

5 號偵查卷〔下稱偵蒐卷〕第4 至8 頁、104 年度他字第1366號偵查卷〔下稱偵他卷〕第41至45頁、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43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57頁反面、本院卷二第30頁),且互核相符;並核與證人李文隆、林泰興、許志勇、陳秋婷、賴麗勤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他卷第74至77頁反面、第79至80頁反面、第82至86頁反面、第94至96頁反面、第98至103 頁反面、第107 至109 頁、104 年偵字第10487 號〔下稱偵卷一〕第86至89頁、第98至101 頁、第109 至110 頁、第112 至113 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4 年1 月20日關務督發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104 年4 月23日關務督發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新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科提供之瓏舌蘭公司海關進口報關資料影本1 份、104 年1 月21日被告李武龍提供扣押物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扣押物責付保管書1 份、亞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Maison Bouey銷售明細影本、Vicomte 銷售明細影本、彰濱廠進貨與生產週報表、進貨與生產週報表、品名規格紀錄、酒品成本分析表影本、被告李武龍自行製作支付貨款予瓏舌蘭公司明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傳票影本、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製作之牧酒人、明日之星、大羅梭、夏丹爾城堡、歐迪爵士、夢酒坊、喜慶、閃亮之星、鑽石葡萄酒進口及銷售資料各1 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104 年2 月11日臺菸酒研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第510 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各2 份、責付保管書、104 年3 月19日被告林泰發同意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各1份(見偵他卷第88至89頁、第120 至121 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18219 號卷〔下稱偵卷二〕第8 至20頁、第37至42頁、第43至49頁、第78至90頁反面、92至112 頁反面、第190至201 頁反面、偵蒐卷第17至32頁、第57至79頁反面)及附表一至四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泰發、張晶真、李武龍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按製作商品販售,須同時製作包裝盒,以利推廣、銷售,製作包裝盒係其業務上附隨行為。次按商品標示法第8 條第4款所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項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有效期限」,是指該商品製造日期開始計算,可以保證該項商品不致產生或喪失功效的期限,基此,於包裝上標明「製造日期」,應有品質標示之意涵。再按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詐欺罪責(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林泰發、張晶真就事實欄

一、㈠、㈡、㈢及被告李武龍就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業務上所作成產品包裝上之原產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並對外銷售而行使,均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項之明知為虛偽標示商品而販賣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意旨雖漏論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惟起訴事實既已載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起訴書雖認被告林泰發、張晶真、李武龍(下稱被告3 人)均另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再被告3 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等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並進而持以販賣,其虛偽標記行為為販賣高度行為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林泰發、張晶真就事實欄一、㈠、㈡,另與被告李武龍就事實欄一、㈢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3 人利用不知情之許志勇分裝上開偽貼標籤之葡萄酒,均係屬間接正犯。再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泰發、張晶真就事實欄一、㈠、㈡、㈢及被告李武龍就事實欄一、㈢部分,其間雖有多次違反上開犯行之構成要件被實現,惟無礙其於意思決定之初即有預定實行複次作為之性質,且客觀上其等前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均係侵害同種類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明知為不實標記商品而販賣罪。又其等係以一偽貼標籤瓶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罪及同法第216、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應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斷。又被告李武龍在未經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自首上開犯行,有104 年1 月7 日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偵他卷第2 頁),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科刑及沒收:㈠審酌被告被告3 人為圖私利,罔顧消費者權益,為提高銷貨

量,明知國人心理上偏愛法國進口之葡萄酒,竟將其他國家之葡萄酒以偽貼標籤之方式佯裝為法國進口,藉以使賣相較佳而利於銷售,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兼衡被告3 人除本案外,皆無犯罪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惟考量被告林泰發為瓏舌蘭公司負責人,從事酒類輸入、分裝、批發等業務,居於主謀地位;被告張晶真負責瓏舌蘭公司之會計及財務管理事宜,為次要角色;另被告李武龍則為亞法公司負責人,亦從事葡萄酒進口與行銷主要業務,再斟酌本件被告3 人為瓏舌蘭公司、亞法公司不法獲利情形,另被告林泰發、張晶真於調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一度否認犯行,顯示尚存僥倖心理,而被告李武龍係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自首上開犯行,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出實情;暨被告3 人均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節省訴訟資源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查本件被告3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於本院審理中,皆已坦承犯錯,頗具悔意,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斟酌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林泰發自承:我現在已經結束行業,也繳銷執照,希望檢察官、法官可以給我從輕量刑的機會,想回歸生活、家庭,我還有92歲母親,希望可以讓我回歸正常生活,做社會公義,請求酌輕量刑,如果判我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捐款150 萬元我可以接受等語;被告張晶真自承:我很少參與公司業務,只是家庭主婦,還要照顧92歲母親、身心障礙的大哥及二個未成年的子女,我只有在空閒時才去公司幫忙,我有大腸急躁症,容易緊張,發生這件事我還有去看精神科,身心俱疲,讓愛我的家人害怕,我媽媽也因為這樣住院,我非常懊惱,因為對法律瞭解不足,才會發生這件事情,希望以後有時間可以做公義活動、回饋社會,請求法官、檢察官給予自新機會,從輕量刑,如果判我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捐款50萬為上限,我可以接受等語;被告李武龍自承:我對於這件事非常後悔,希望可以繼續維持公司經營,照顧家庭,請求法院給予我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如果判我有期徒刑

3 月,緩刑2 年,捐款金額40萬為上限,我可以接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頁反面、第31頁);另檢察官表示本件被告李武龍係自首犯行,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而被告林泰發、張晶真亦均於審判中坦承犯行,渠等均深表悔意,又被告3 人均無前科等情,量處適當之刑,如認被告3 人符合緩刑之宣告條件,請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李武龍、林泰發、張晶真分別向公庫支付40萬元、150萬元、50萬元,以啟自新等情(見本院智簡卷105 年6 月23日105 年度蒞字第5804號論告書),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規定,併諭知被告3 人均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命被告林泰發應向公庫支付150萬元、被告張晶真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被告李武龍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以資警惕。

㈢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除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

2 、3 、9-16、22-25 、38外,分別為被告3 人所有且係供上開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皆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於各該被告所犯之罪亦應併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如附表一編號

13 、 附表二編號2 、3 、9-16、22-25 、38之扣案物品,核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被告自白犯罪未為前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則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第4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同法第45

5 條之1 第2 項亦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3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犯罪,並表示同意上開刑期及緩刑期間及所附緩刑條件,本院又係依被告3 人所同意之刑期及緩刑期間及所附緩刑條件之範圍為本案判決,依法被告3 人即不得上訴;至檢察官僅同意上開緩刑條件,並未建議刑期,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末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第215 條、第216 條、第255 條第2項、第28條、第55條、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承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至被告林泰發、張晶真、李武龍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佩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 │卷證出處/ 押│附註 ││ │ │ │查扣地點│物品編號 │ │├──┼──────┼─────┼────┼──────┼──────┤│ │煙酒( 康朋紅│2/瓶 │李武龍/ │104 年度偵字│責付李武龍保││ 1 │酒2010 ) │ │新北市深│第18219 號卷│管1 瓶 ││ │ │ │坑區萬福│( 下稱偵二卷│( 偵二卷第42││ │ │ │路75巷34│)第40 至41頁│頁) ││ │ │ │號 │/ │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 │號1-1 ~1-2)│ │├──┼──────┼─────┼────┼──────┼──────┤│ 2 │煙酒( 樂邦兒│1/瓶 │同上 │同上/ │ ││ │紅酒2010)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2-1) │ │├──┼──────┼─────┼────┼──────┼──────┤│ 3 │煙酒( 薔薇紅│ 4/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李武龍保││ │葡萄酒2011) │ │ │( 扣押物品編│管3 瓶 ││ │ │ │ │號3-1 ~3-4)│( 偵二卷第42││ │ │ │ │ │頁) │├──┼──────┼─────┼────┼──────┼──────┤│ 4 │煙酒( 侯爵紅│ 4/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李武龍保││ │葡萄酒2011) │ │ │( 扣押物品編│管3 瓶 ││ │ │ │ │號4-1 ~4-4)│( 偵二卷第42││ │ │ │ │ │頁) │├──┼──────┼─────┼────┼──────┼──────┤│ 5 │煙酒( 鑑賞家│43/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李武龍保││ │波爾多紅酒20│ │ │( 扣押物品編│管42瓶 ││ │10) │ │ │號5-1 ~5-2)│( 偵二卷第42││ │ │ │ │ │頁) │├──┼──────┼─────┼────┼──────┼──────┤│6 │煙酒( 露西波│1393/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李武龍保││ │爾多紅酒2010│ │ │( 扣押物品編│管1392瓶 ││ │) │ │ │號6-1 ~6-3)│( 偵二卷第42││ │ │ │ │ │頁) │├──┼──────┼─────┼────┼──────┼──────┤│ 7 │煙酒( 莎巴堤│3004/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李武龍保││ │波爾多紅酒20│ │ │( 扣押物品編│管3003瓶 ││ │10) │ │ │號7-1 ~7-) │( 偵二卷第42││ │ │ │ │ │頁) │├──┼──────┼─────┼────┼──────┼──────┤│ 8 │煙酒( 雷瓦波│103/ 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李武龍保││ │爾多紅酒2010│ │ │( 扣押物品編│管102 瓶 ││ │) │ │ │號8-1 ~8-2)│( 偵二卷第42││ │ │ │ │ │頁) │├──┼──────┼─────┼────┼──────┼──────┤│9 │煙酒( 莎巴堤│ 1/瓶 │同上 │同上/ │ ││ │波爾多紅酒)(│ │ │( 扣押物品編│ ││ │真品) │ │ │號9) │ │├──┼──────┼─────┼────┼──────┼──────┤│10 │煙酒( 鑑賞家│ 1/瓶 │同上 │同上/ │ ││ │波爾多紅酒)(│ │ │( 扣押物品編│ ││ │真品) │ │ │號10) │ │├──┼──────┼─────┼────┼──────┼──────┤│11 │煙酒( 露西波│ 1/瓶 │同上 │同上/ │ ││ │爾多紅酒)(真│ │ │( 扣押物品編│ ││ │品) │ │ │號11) │ │├──┼──────┼─────┼────┼──────┼──────┤│12 │目錄表 │ 1/本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12) │ │├──┼──────┼─────┼────┼──────┼──────┤│13 │進口報單 │ 1/本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1-1 ~1-2)│ │├──┼──────┼─────┼────┼──────┼──────┤│14 │Maison Bouey│ 1/本 │同上 │同上/ │ ││ │銷售明細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13) │ │├──┼──────┼─────┼────┼──────┼──────┤│15 │Vicomte 銷售│ 1/本 │同上 │同上/ │ ││ │明細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14) │ │└──┴──────┴─────┴────┴──────┴──────┘附表二┌──┬──────┬─────┬──────┬───────┬──────┐│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 │卷證出處/ 扣押│ 附註 ││ │ │ │/查扣地點 │物品編號 │ │├──┼──────┼─────┼──────┼───────┼──────┤│ 1 │出貨單 │9/箱 │林泰發 │104 年度警聲搜│ ││ │ │ │/ 新北市泰山│字第555 號61至│ ││ ○ ○ ○區○○街○○巷│64頁( 下稱偵蒐│ ││ │ │ │6 號(瓏舌 蘭│卷)/( 扣押物品│ ││ │ │ │開發股份有限│編號A-1-1 ~ │ ││ │ │ │公司實際營業│A-1-9) │ ││ │ │ │地址 │ │ │├──┼──────┼─────┼──────┼───────┼──────┤│ 2 │發票及會計憑│3/箱 │同上 │同上 │ ││ │證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2-1 ~A-2-3)│ │├──┼──────┼─────┼──────┼───────┼──────┤│ 3 │記事本 │5/本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3-1 ~A-3-5)│ │├──┼──────┼─────┼──────┼───────┼──────┤│ 4 │標籤印刷範本│1/本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4) │ │├──┼──────┼─────┼──────┼───────┼──────┤│ 5 │瓶口封籤 │1/包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5 ) │ │├──┼──────┼─────┼──────┼───────┼──────┤│ 6 │標籤 │7/箱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6-1 ~A-6-7)│ │├──┼──────┼─────┼──────┼───────┼──────┤│ 7 │產地證明 │3/份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7-1 ~A-7-3)│ │├──┼──────┼─────┼──────┼───────┼──────┤│ 8 │訂貨資料 │2/份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8-1 ~A-8-2)│ │├──┼──────┼─────┼──────┼───────┼──────┤│ 9 │林泰興五股德│2/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音郵局帳號24│ │ │/(扣押物品編號│ ││ │00000-000000│ │ │A-9) │ ││ │9存摺 │ │ │ │ │├──┼──────┼─────┼──────┼───────┼──────┤│10 │林泰興華南銀│3/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行泰山分行帳│ │ │/(扣押物品編號│ ││ │號0000000000│ │ │A-10) │ ││ │88存摺 │ │ │ │ │├──┼──────┼─────┼──────┼───────┼──────┤│11 │林泰興泰山鄉│1/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農會帳號1603│ │ │/(扣押物品編號│ ││ │0000000000存│ │ │A-11) │ ││ │摺 │ │ │ │ │├──┼──────┼─────┼──────┼───────┼──────┤│12 │彰濱廠進貨與│1/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生產週報表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12) │ │├──┼──────┼─────┼──────┼───────┼──────┤│13 │彰化申報書 │1/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101年度)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13) │ │├──┼──────┼─────┼──────┼───────┼──────┤│14 │授權書 │1/本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 │A-14 ) │ │├──┼──────┼─────┼──────┼───────┼──────┤│15 │商品盤點明細│1/本 │同上 │同上 │ ││ │表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15) │ │├──┼──────┼─────┼──────┼───────┼──────┤│16 │免稅原料使用│1/本 │同上 │同上 │ ││ │月報表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16) │ │├──┼──────┼─────┼──────┼───────┼──────┤│17 │煙酒( 封籤法│21/瓶 │同上 │同上 │ ││ │國製之臺裝紅│ │ │/(扣押物品編號│ ││ │酒) │ │ │A-17-1~ │ ││ │ │ │ │A-17-21) │ │├──┼──────┼─────┼──────┼───────┼──────┤│18 │煙酒( 臺製未│2/瓶 │同上 │同上 │ ││ │封籤紅酒)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18-1~ │ ││ │ │ │ │A-18-2) │ │├──┼──────┼─────┼──────┼───────┼──────┤│19 │標籤彙整 │5/張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19) │ │├──┼──────┼─────┼──────┼───────┼──────┤│20 │傳真資料 │9/份 │同上 │同上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20-1~ │ ││ │ │ │ │A-20-9) │ │├──┼──────┼─────┼──────┼───────┼──────┤│21 │2011明日之星│ │同上 │同上 │( 起訴書僅記││ │紅葡萄酒(102│ │ │/ 扣押物品編號│載「銷貨紀錄││ │年2月2日-104│1/本 │ │(A-21) │」,應與補充││ │年3 月19日銷│ │ │ │) ││ │貨紀錄 │ │ │ │ │├──┼──────┼─────┼──────┼───────┼──────┤│22 │印章( 瓏舌蘭│3/個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公司印章英文│ │ │/(扣押物品編號│ ││ │版) │ │ │A-22) │ │├──┼──────┼─────┼──────┼───────┼──────┤│23 │瓏舌蘭公司進│3/本 │同上 │同上 │( 起訴書僅記││ │口報單 │ │ │/(扣押物品編號│載「進口報單││ │ │ │ │A-23-1~ │」,應與補充││ │ │ │ │A-23-3) │) │├──┼──────┼─────┼──────┼───────┼──────┤│24 │瓏舌蘭公司出│3/本 │同上 │同上 │( 起訴書僅記││ │口報單 │ │ │/(扣押物品編號│載「出口報單││ │ │ │ │A-24-1~ │」,應與補充││ │ │ │ │A-24-3) │) │├──┼──────┼─────┼──────┼───────┼──────┤│25 │林泰發個人 │1/支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手機(0937- │ │ │/(扣押物品編號│( 未註明是否││ │07277) │ │ │A-25) │含SIN卡) │├──┼──────┼─────┼──────┼───────┼──────┤│26 │煙酒「明日之│575/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星」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管575 瓶 ││ │ │ │ │A-26)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27 │煙酒「牧酒人│608/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管608 瓶 ││ │ │ │ │A-27)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28 │煙酒「夏丹爾│105/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1」 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管105 瓶 ││ │ │ │ │A-28)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29 │煙酒「夏丹爾│372/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2」 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管372 瓶 ││ │ │ │ │A-29)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30 │煙酒「大羅梭│161/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管161 瓶 ││ │ │ │ │A-30)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31 │煙酒( 問題紅│18/瓶 │同上 │同上 │ ││ │酒)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A-31-1~ │ ││ │ │ │ │A-31-18) │ │├──┼──────┼─────┼──────┼───────┼──────┤│32 │2011明日之星│ │同上 │同上 │ ││ │紅葡萄酒商品│1/冊 │ │/(扣押物品編號│ ││ │數量異動表 │ │ │A-32) │ │├──┼──────┼─────┼──────┼───────┼──────┤│33 │煙酒「歐迪爵│593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士1 」葡萄酒│ │ │/(扣押物品編號│管593 瓶 ││ │ │ │ │A-33)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34 │煙酒「歐迪爵│583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士2 」葡萄酒│ │ │/(扣押物品編號│管583 瓶 ││ │ │ │ │A-34)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35 │煙酒「歐迪爵│458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士3 」葡萄酒│ │ │/(扣押物品編號│管458 瓶 ││ │ │ │ │A-35)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36 │煙酒「歐迪爵│375瓶 │同上 │同上/(扣押物品│責付林泰發保││ │士4 」葡萄酒│ │ │編號A-36) │管375 瓶 ││ │ │ │ │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37 │煙酒「喜慶」│567瓶 │同上 │同上/(扣押物品│責付林泰發保││ │葡萄酒 │ │ │編號A-37) │管567 瓶 ││ │ │ │ │ │( 偵蒐卷第65││ │ │ │ │ │頁) │├──┼──────┼─────┼──────┼───────┼──────┤│38 │隨身碟 │2個 │同上 │同上/(扣押物品│ ││ │ │ │ │編號A-38) │ ││ │ │ │ │ │ │└──┴──────┴─────┴──────┴───────┴──────┘附表三┌──┬──────┬─────┬───────┬───────┬──────┐│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持有人/ 查扣地│卷證出處/ 扣押│ 卷頁 ││ │ │ │點/ 所有人 │物品編號 │ │├──┼──────┼─────┼───────┼───────┼──────┤│ 1 │088-1AOC法瓶│6144/ 瓶 │許志勇/ │偵搜卷第70 至 │(起訴書漏載)││ │(未貼標籤) │ │彰化縣鹿港鎮工│73頁/ │責付林泰發保││ │ │ │業東二路2號(瓏│( 扣押物品編號│管6144瓶 ││ │ │ │舌蘭開發股份有│D1-1 ~1-11) │( 偵蒐卷第74││ │ │ │限公司彰濱廠) │ │頁) ││ │ │ │/林泰發 │ │ │├──┼──────┼─────┼───────┼───────┼──────┤│ 2 │088-2 法瓶 │4320/ 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未貼標籤) │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1-12 ~1-17) │管4320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 3 │088-AOC法瓶 │1022/ 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未貼標籤) │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1-18 ~1-19) │管1022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 4 │煙酒( 明日之│429/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星) │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2) │管429 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 5 │煙酒( 風車傳│60/ 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奇) │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3) │管60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 6 │煙酒(BONNE粉│68/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紅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4-1~D4-2 ) │管68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 7 │煙酒(批號103│2676/ 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西班牙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5-1~D5-4 ) │管2676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 8 │煙酒(批號093│2158/ 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6-1~D6-4 ) │管2158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 9 │煙酒(批號120│5374/ 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智利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7-1~D7-9 ) │管5374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10 │煙酒(批號113│1204/ 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西班牙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8-1~D8-2 ) │管1204瓶 ││ │ │ │ │ │( 偵蒐卷第74││ │ │ │ │ │頁) │├──┼──────┼─────┼───────┼───────┼──────┤│11 │煙酒( 批號86│538/瓶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西班牙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責付林泰發保││ │) │ │ │D9) │管538 瓶 ││ │ │ │ │ │( 偵蒐卷第75││ │ │ │ │ │頁) │├──┼──────┼─────┼───────┼───────┼──────┤│12 │煙酒( 試作葡│528/瓶 │同上 │同上/ │責付林泰發保││ │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起訴書漏載)││ │ │ │ │D10) │管528 瓶 ││ │ │ │ │ │( 偵蒐卷第75││ │ │ │ │ │頁) │├──┼──────┼─────┼───────┼───────┼──────┤│13 │100年送貨單 │2/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1-1~D11-2) │ │├──┼──────┼─────┼───────┼───────┼──────┤│14 │101年送貨單 │14/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2-1~D12-4) │ │├──┼──────┼─────┼───────┼───────┼──────┤│15 │102年送貨單 │16/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3-1~D13-16)│ │├──┼──────┼─────┼───────┼───────┼──────┤│16 │103年送貨單 │17/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4-1~D14-17)│ │├──┼──────┼─────┼───────┼───────┼──────┤│17 │104年送貨單 │1/本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 │號D15) │ │├──┼──────┼─────┼───────┼───────┼──────┤│18 │便條紙 │1/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6) │ │├──┼──────┼─────┼───────┼───────┼──────┤│19 │進貨與生產週│1/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報表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7) │ │├──┼──────┼─────┼───────┼───────┼──────┤│20 │產品繳稅製造│2/張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日明細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8) │ │├──┼──────┼─────┼───────┼───────┼──────┤│21 │盤點明細表 │1/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19) │ │├──┼──────┼─────┼───────┼───────┼──────┤│22 │品名規格記錄│1/冊 │同上 │同上/ │(起訴書漏載)││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20) │ │├──┼──────┼─────┼───────┼───────┼──────┤│ │商業登記抄本│1/冊 │同上 │同上/ │ ││23 │及標籤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21) │ │├──┼──────┼─────┼───────┼───────┼──────┤│24 │標籤冊 │4/冊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22-1~D22-4) │ │├──┼──────┼─────┼───────┼───────┼──────┤│25 │煙酒( 瓏舌蘭│4/瓶 │同上 │同上/ │ ││ │公司原酒抽樣│ │ │( 扣押物品編號│ ││ │酒) │ │ │D23-1~D23-4) │ │├──┼──────┼─────┼───────┼───────┼──────┤│26 │煙酒「歐迪爵│2/瓶 │同上 │同上/ │ ││ │士」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24-1~D24-2) │ │├──┼──────┼─────┼───────┼───────┼──────┤│27 │煙酒「明日之│2/瓶 │同上 │同上 │ ││ │星」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25-1~D25-2) │ │├──┼──────┼─────┼───────┼───────┼──────┤│28 │煙酒「鑑賞家│3/瓶 │同上 │同上/ │ ││ │波爾多」紅酒│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26-1~D26-3) │ │├──┼──────┼─────┼───────┼───────┼──────┤│29 │「AOC 法瓶」│12/瓶 │同上 │同上/ │ ││ │葡萄酒(未貼│ │ │( 扣押物品編號│ ││ │標) │ │ │D27-1~D27-3) │ │├──┼──────┼─────┼───────┼───────┼──────┤│30 │煙酒「粉紅葡│2/瓶 │同上 │同上/ │( 起訴書誤載││ │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12瓶) ││ │ │ │ │D28-1~D28-2) │ │├──┼──────┼─────┼───────┼───────┼──────┤│31 │煙酒「風中傳│12/瓶 │同上 │同上/ │ ││ │奇」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29) │ │├──┼──────┼─────┼───────┼───────┼──────┤│32 │牧酒人葡萄酒│2/捲 │同上 │同上/ │ ││ │標籤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0) │ │├──┼──────┼─────┼───────┼───────┼──────┤│33 │煙酒「批號12│2/瓶 │同上 │同上/ │ ││ │0 智利葡萄酒│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1-1~D31-2) │ │├──┼──────┼─────┼───────┼───────┼──────┤│34 │瓏舌蘭標籤 │32/捲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2-1~D32-3) │ │├──┼──────┼─────┼───────┼───────┼──────┤│35 │煙酒「批號08│2/瓶 │同上 │同上/ │ ││ │6 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3-1~D33-2) │ │├──┼──────┼─────┼───────┼───────┼──────┤│36 │煙酒「批號10│2/瓶 │同上 │同上/ │ ││ │3 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4-1~D34-2) │ │├──┼──────┼─────┼───────┼───────┼──────┤│37 │煙酒「批號09│2/瓶 │同上 │同上/ │ ││ │3 葡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5-1~D35-2) │ │├──┼──────┼─────┼───────┼───────┼──────┤│38 │煙酒「批號11│2/瓶 │同上 │同上/ │ ││ │3 西班牙葡萄│ │ │( 扣押物品編號│ ││ │酒」 │ │ │D36-1~D36-2) │ │├──┼──────┼─────┼───────┼───────┼──────┤│39 │煙酒「試作葡│2/瓶 │同上 │同上/ │ ││ │萄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7-1~D37-2) │ │├──┼──────┼─────┼───────┼───────┼──────┤│40 │煙酒「西班牙│1/瓶 │同上 │同上/ │ ││ │原酒抽樣酒」│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8) │ │├──┼──────┼─────┼───────┼───────┼──────┤│41 │煙酒「智利原│1/瓶 │同上 │同上/ │ ││ │酒抽樣酒」 │ │ │( 扣押物品編號│ ││ │ │ │ │D39) │ │└──┴──────┴─────┴───────┴───────┴──────┘附表四┌──┬──────┬─────┬──────┬──────┬──────┐│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所有人/ 扣押│卷證出處/ 扣│ 附註 ││ │ │ │地點 │押物品編號 │ │├──┼──────┼─────┼──────┼──────┼──────┤│ 1 │記事本 │1/冊 │張晶真/ │偵搜卷第79頁│ ││ │ │ │新北市泰山區│( 扣押物品編│ ││ │ │ │中華街2 號2 │號C-1) │ ││ │ │ │樓 │ │ │├──┼──────┼─────┼──────┼──────┼──────┤│ 2 │報價單 │2/張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C-2) │ │├──┼──────┼─────┼──────┼──────┼──────┤│ 3 │酒類資料 │1/冊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C-3) │ │├──┼──────┼─────┼──────┼──────┼──────┤│ 4 │名片 │3/張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C-4) │ │├──┼──────┼─────┼──────┼──────┼──────┤│ 5 │葡萄酒目錄及│1/份 │同上 │同上/ │ ││ │名片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C-5) │ │├──┼──────┼─────┼──────┼──────┼──────┤│ 6 │酒品目錄及名│1/份 │同上 │同上/ │ ││ │片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C-6) │ │├──┼──────┼─────┼──────┼──────┼──────┤│ 7 │葡萄酒標籤 │35/張 │同上 │同上/ │ ││ │ │ │ │( 扣押物品編│ ││ │ │ │ │號C-7)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