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0號聲 請 人 江宗平代 理 人 劉國斯律師被 告 鄭郁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1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9667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續字第23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4 年11月10日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230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 年12月21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96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嗣聲請人於105 年1 月6 日收受該處分書後,於105 年1 月14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檢察署偵查卷證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聲請人所提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程序合於首揭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交付審判制之立法意旨,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1年4 月25日第
1 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究會議決議意旨)。又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之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復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之不利認定(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53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是其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得因此資以為反證其犯罪之論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聲請人認被告涉犯妨害名譽及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在聲請人住所大門之門首張貼「嗚呼秋老虎、速速、焅死臭老鼠」等文字之輓聯為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系爭輓聯確為其所張貼,然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及恐嚇之犯行,辯稱:因聲請人占用其母親及父親之土地,該案雖經法院判決,但伊認為判決有瑕疵,該土地目前仍為聲請人使用,103 年9 月25日為伊父親公祭的時間,伊為了告慰父親才會張貼系爭輓聯,以引導伊父親回到與家人共同努力的地方,系爭輓聯是有押韻,同時按照事實的現狀,參考文學的根據所書寫,「嗚呼秋老虎」是形容天氣非常炎熱,且伊父親也是屬虎,在秋天過世,「焅死臭老鼠」是因為巷子裡常有老鼠,伊希望老鼠不會在伊父親的還魂夜影響伊父親回魂,希望伊父親能順利找到回家的路,另因聲請人占用的位置是伊父親生前居住之平房大門口及院子,伊父親在住院期間曾經請看護帶他回家門口,伊父親不記得家門口,只記得一樓他曾經住過的大門口,所以伊才會將系爭輓聯張貼於該處,伊並沒有恐嚇及妨害聲請人名譽之意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張貼「嗚呼秋老虎、速速、焅死臭老
鼠」等文字之輓聯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並有照片1 張在卷足憑(見103 年度他字第5927號卷第7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可認定。又被告之母鄭吳錦蓮及王純貞為新北市○○區○○段○○○ 號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曾以江黃秀卿未經其等同意占用其等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1 樓建物前方空地違建鐵皮地上物,而對江黃秀卿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惟嗣後經法院判決敗訴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496 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與被告家人間確因上開新北市○○區○○段○○○ 號地號土地之使用權限存有爭議一節,亦可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 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
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再者,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亦即,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名譽法益乃係一複合概念,被害人之名譽法益是否受有損害,除被害人本身之名譽感情受有損害外,同時該被害人原有之社會評價亦因行為人之侮辱行為而降低,始足當之。再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基於恐嚇他人之故意外,另須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通知之內容,限於條文所列舉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加害事實,且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刑法上之恐嚇要件。
㈢查,輓聯又稱哀輓聯,係哀悼死者所做之對聯,一般以歌頌
死者或描述死者生平為內容,會於喪禮上懸掛於靈堂兩側或貼於門口等處所,依我國民間習俗,於住家門口張貼輓聯即有表示該住戶內有人往生之意,帶有不幸之寓意,倘在非喪家之住處門口張貼輓聯,得見張貼者可能寓有使對方沾染晦氣,即詛咒該住戶家裡有人往生之意,是縱如聲請人所述,被告張貼系爭輓聯之大門係專供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家人進出使用,被告故意於該等門口位置張貼輓聯,至多僅能認被告並非意在悼念其父親,而係有觸聲請人霉頭或詛咒聲請人家裡有人往生之意,然尚不得以此推認被告於主觀上即具有妨害名譽或恐嚇之犯意,系爭輓聯上之用詞即屬侮辱或恐嚇之言詞,自仍應就輓聯之內容進一步探究;而由系爭輓聯所使用之「嗚呼秋老虎、速速、焅死臭老鼠」等語詞,用字極短,語意不明,彼此間亦無何文義上之關連,單依上開語詞,實無法理解其意,且除「焅死臭老鼠」外,尚有「嗚呼秋老虎、速速」等詞,則僅依上述用詞,實難令人將「臭老鼠」之用詞與聲請人產生連結,而認「臭老鼠」即係指聲請人或聲請人之家人;況且,張貼輓聯之行為固係民間習俗中所認較為忌諱之行為,可能使人因此感到「觸霉頭」而心生不悅,然前揭所謂之詛咒、晦氣等節,均屬個人抽象之生活感受,尚無關乎外界對於個人之觀感如何,即無涉於個人名譽之褒貶,是被告於聲請人住處門口張貼輓聯,衡情尚難認有何使聲請人之社會人格評價受到貶抑之虞,而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逕以該罪責相繩。
㈣再者,該等在他人住處門口張貼輓聯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
念,雖會令居住者心生「觸霉頭」之感,或因而產生心理、道德上之制約,行事有所忌憚,然此等詛咒、意欲傳染不幸之行為,其內容實現與否,繫諸於鬼神之力,顯非被告人力所能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控,難認被告已有傳達任何對於聲請人或其家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或該等言詞內容有何手段或行為不法之情,且系爭輓聯上所使用之「臭老鼠」用詞並無法與聲請人產生連結,而認「臭老鼠」即係指聲請人或聲請人之家人,已如前述,是亦不得遽謂被告有何恐嚇犯行。
六、綜上,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意旨所指訴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上說明,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分別為不起訴處分或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均已詳予敘明其理由及所憑依據,且論證理由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處。聲請人徒憑己意,漫事指摘原檢察官之處分書違誤云云,洵不足採。從而,聲請人所為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法 官 廣于霙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