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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明疑義人即 受刑人 黃俊雄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98年9月22日98年度訴字第2847號確定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黃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9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嗣於98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47號判決論罪科刑,並認定聲明疑義人該案犯行構成累犯。然上開有期徒刑3月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目前正執行中,尚未執行完畢,準此,聲明疑義人因前述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47號判決所判處之罪刑是否構成累犯,有所疑義,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4條所明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47號判處罪刑確定,其判決主文為「黃俊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47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是該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至觀諸本件聲明疑義意旨,聲明疑義人並非對於上開案件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而係對於其於該案犯行是否構成「累犯」之判決理由提出質疑,核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酌處理,應由聲明疑義人另行依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秉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