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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2號

第2391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父 簡揚誠聲 請 人即 被 告 簡永勛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永勛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無羈押之必要,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自民國105 年5 月25日起執行另案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執行期滿日為105 年8 月24日),業經本院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