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5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刑期10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

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