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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7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志偉上列被告因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案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受處分人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志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受處分人項內關於受處分人之記載,顯漏載受處分人係「游志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補充更正為「游志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雅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6-12-08